为本章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a) “特许经营”指炼油商与经销商之间、炼油商与零售商之间、经销商与另一经销商之间,或经销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任何合同,根据该合同,炼油商或经销商授权或允许零售商或经销商在汽油、柴油、乙醇汽油或航空燃料的销售、寄售或分销中,使用由该炼油商或向授权或允许该使用的经销商供应燃料的炼油商拥有或控制的商标。“特许经营”一词包括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a)(1) 任何授权或允许零售商或经销商占用租赁营销场所的合同,该场所将用于在由该炼油商或向授权或允许该占用的经销商供应燃料的炼油商拥有或控制的商标下进行燃料的销售、寄售或分销。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a)(2) 任何有关燃料供应的合同,该燃料将根据炼油商拥有或控制的商标进行销售、寄售或分销,或根据自1973年5月15日以来持续存在且根据该合同于1973年5月15日燃料在由炼油商在该日期拥有和控制的商标下进行销售、寄售或分销的合同。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a)(3) 本款前述规定所定义的任何特许经营的未到期部分,该部分根据该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或任何允许该转让或让与而不论特许经营合同任何规定的适用州法律规定进行转让或让与。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b) “特许经营关系”指特许人与受许人各自的燃料营销或分销义务和责任,这些义务和责任源于在特许经营下进行的燃料营销。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c) “特许人”指根据特许经营合同授权或允许零售商或经销商在燃料的销售、寄售或分销中使用商标的炼油商或经销商。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d) “受许人”指根据特许经营合同被授权或允许在燃料的销售、寄售或分销中使用商标的零售商或经销商。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e) “炼油商”指任何从事原油精炼以生产燃料的人,包括该人的任何关联方。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f) “经销商”指任何购买燃料以销售、寄售或分销给他人,或接受燃料寄售以寄售或分销给其自己的燃料账户或其供应商的账户的人,包括该人的任何关联方,但不包括该供应商的雇员,或仅作为向该供应商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共承运人的人。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g) “零售商”指任何购买燃料以销售给公众供最终消费的人。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h) “营销场所”指就任何特许经营而言,受许人根据该特许经营合同将用于燃料的销售、寄售或分销的场所。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i) “租赁营销场所”指由特许人拥有、租赁或以任何方式控制,且受许人根据特许经营合同被授权或允许用于燃料的销售、寄售或分销的营销场所。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j) “合同”指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就供应目的而言,上一年同月的交付水平应为交付该等水平的协议的初步证据。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k) “商标”指任何商标、商号、服务标记或其他识别符号或名称。
(l)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l) “燃料”指汽油、柴油、乙醇汽油或航空燃料。
(m)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m) “未能履行”不包括因特许经营关系或受许人任何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原因而导致的任何未能履行。
(n)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n) “未能续约”和“不续约”指就任何特许经营关系而言,在以下任何时间未能恢复、继续或延长特许经营关系: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n)(1) 在相关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或在到期日。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n)(2) 在任何时候,就未规定期限或到期日的相关特许经营合同而言。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n)(3) 在本法生效之日或之后,终止在本法生效之日前订立且在该日期之后未续约的相关特许经营合同之后。
(o)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o) “关联方”指并非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控制、受控制于或与任何其他人受共同控制的任何人。
(p)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p) “相关的地理市场区域”包括本州或本州内由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设立的一个标准大都市统计区。
(q)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999(q) “终止”包括撤销。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81, Ch. 90, Sec.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