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600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视频游戏厅,你需要在显眼位置张贴告示,告知顾客有一个视频游戏分级系统可以帮助他们选择游戏。这个告示必须大且易于阅读,并符合特定的尺寸和字体要求。

视频游戏厅应张贴告示,告知消费者存在一个由视频游戏厅游戏行业创建的视频游戏厅游戏分级系统,可用于帮助选择游戏。该告示应张贴在游戏厅墙壁上的显眼区域,例如游戏厅入口、兑币机或代币柜台。每个告示的字体应至少为36磅,且应为黑色墨水,背景为浅色,尺寸不小于18英寸乘24英寸。

Section § 20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视频游戏厅在消费者提出要求时,提供解释视频游戏评级系统的小册子。

视频游戏厅应要求向消费者提供解释第20600条所述评级系统的小册子。

Section § 20602

Explanation

本节根据加州法律定义了“视频游戏厅”。要被视为视频游戏厅,一个场所必须允许未成年人进行商业活动,拥有至少十台视频游戏机,并且其游戏具有特定的行业评级。具体来说,根据视频游戏厅游戏行业的系统,至少有一款游戏必须被评为“红色”,或者至少有五款游戏被评为“黄色”。

为本章之目的,“视频游戏厅”指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任何场所: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602(a) 未成年人被合法允许进行商业活动。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602(b) 运营有十台或更多视频游戏机或设备。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0602(c) 根据视频游戏厅游戏行业创建的评级系统,一台或更多视频游戏机或设备被评为“红色”,或五台或更多视频游戏机或设备被评为“黄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