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949.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攻击性武器、.50 BMG步枪和无序列号枪支的危险性,指出它们对加州每个人的安全构成威胁。该法律旨在保护人们免受枪支暴力,特别是年轻人,他们更容易在使用枪支时做出冒险行为。它强调了追查非法使用枪支的必要性,并暗示21岁以下的年轻人不应轻易获得枪支。立法机关打算通过引入新的民事法律和执法措施来进一步限制这些武器,同时不影响现有的枪支法律。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0(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攻击性武器、.50 BMG步枪和无序列号枪支的扩散对本州所有居民和访客的健康、安全和保障构成威胁。所有加州居民都直接受到这些武器扩散的伤害,本州在保护其公民免受枪支暴力以及免受持这些武器者恐吓方面拥有重大的州利益。此外,本州在使执法机关能够追查非法使用、制造、分发或运输的枪支方面拥有重大利益。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0(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枪支向年轻人扩散以及在年轻人中扩散对本州所有居民和访客的健康、安全和保障构成威胁。枪支在年轻人手中尤其危险,因为当前的研究和科学证据表明,年轻人更冲动,更有可能从事冒险和鲁莽行为,容易受到同伴压力的不当影响,更容易被奖励而非成本或负面后果所驱动,不太可能考虑其行为和决定的未来后果,并且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更难控制自己。鉴于这些事实,立法机关此前已禁止持牌枪支经销商向21岁以下的人出售枪支,但某些豁免情况除外。本州在进一步限制21岁以下人群中枪支扩散方面拥有重大利益。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0(c) 立法机关此前已限制攻击性武器,其依据是发现每种此类枪支的射速和火力容量极高,以至于其作为合法体育或娱乐枪支的功能被其可能用于杀伤人类的危险性大大抵消。立法机关此前也已限制.50 BMG步枪,其依据是发现它们对本州所有居民和访客的健康、安全和保障构成明显而现实的威胁,因为这些枪支具有极高的远程和高破坏性火力,对人类的死亡和重伤、重要公共和私人建筑、民用、警用和军用车辆、发电和输电设施、石化生产和储存设施以及交通基础设施的破坏或严重损害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所有这些先前的发现均被重新采纳。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无序列号枪支的制造、分发、运输、进口和销售对本州所有居民和访客的健康、安全和保障构成威胁,并阻碍执法活动,且枪支前体部件和套件的制造、分发、运输、进口和销售正在助长本州无序列号枪支的扩散。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0(d)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通过设立新的民事法律禁令和民事执法机制,独立于现有法律,在本州进一步限制攻击性武器、.50 BMG步枪和无序列号枪支的制造、分发、运输、进口、销售、出借和转让,并进一步限制枪支向21岁以下人群扩散以及在21岁以下人群中扩散。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现有枪支法律的可执行性,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6部分(自第16000条起)。

Section § 22949.6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各种与枪支相关的术语。“ .50 BMG 步枪”是一种发射 .50 BMG 弹药筒的步枪,但它本身不是攻击性武器或机关枪。“攻击性武器”包括特定的半自动枪支,这些枪支可以是按品牌和型号列出的,也可以是具有可拆卸弹匣和特定握把等特征的。某些枪支,特别是用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枪支,被豁免不被列为攻击性武器。“联邦管制枪支前体部件”具有序列号并符合联邦指导方针。“枪支前体部件”是接近完整的枪支组件。“无序列号枪支”缺乏法律要求的序列号。

就本章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a) “.50 BMG 步枪”指一种能够发射 .50 BMG 弹药筒的中心发火步枪,且其本身并非攻击性武器或机关枪。“.50 BMG 步枪”不包括任何古董枪支,也不包括《联邦法规》第27篇第478.11节所定义的任何古玩或遗物。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 “攻击性武器”指下列指定的半自动枪支: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 下列所有指定的步枪: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i) 所有AK系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型号: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i)(I) 中国制造的AK、AKM、AKS、AK47、AK47S、56、56S、84S和86S。
(II) 北方工业56、56S、84S和86S。
(III) 保利科技AKS和AK47。
(IV) MAADI AK47和ARM。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ii) UZI和Galil。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iii) 伯莱塔AR-70。
(i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iv) CETME Sporter。
(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v) 柯尔特AR-15系列。
(v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vi) 大宇K-1、K-2、Max 1、Max 2、AR 100和AR 110C。
(v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vii) FN FAL、LAR、FNC、308 Match和Sporter。
(v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viii) MAS 223。
(ix)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ix) HK-91、HK-93、HK-94和HK-PSG-1。
(x)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x) 以下MAC型号: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x)(I) RPB Industries Inc. sM10和sM11。
(II) SWD Incorporated M11。
(x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xi) 带可拆卸弹匣的SKS。
(x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xii) SIG AMT、PE-57、SG 550和SG 551。
(x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xiii) 斯普林菲尔德兵工厂BM59和SAR-48。
(xi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xiv) 斯特林MK-6。
(x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A)(xv) 斯太尔AUG。
(xvi) 瓦尔梅特M62S、M71S和M78S。
(xvii) 阿玛莱特AR-180。
(xviii) 大毒蛇攻击步枪。
(xix) 卡利科M-900。
(xx) J&R ENG M-68。
(xxi) 韦弗武器夜鹰。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B) 下列所有指定的手枪: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B)(i) UZI。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B)(ii) Encom MP-9和MP-45。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B)(iii) 以下MAC型号: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B)(iii)(I) RPB Industries Inc. sM10和sM11。
(II) SWD Incorporated M-11。
(III) Advance Armament Inc. M-11。
(IV) 军事武器公司英格拉姆M-11。
(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B)(iii)(V) Intratec TEC-9。
(VI) Sites Spectre。
(VII) 斯特林MK-7。
(VIII) 卡利科M-950。
(IX) 大毒蛇手枪。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C) 下列所有指定的霰弹枪: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C)(i) 弗兰奇SPAS 12和LAW 12。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C)(ii) Striker 12。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C)(iii) Streetsweeper 型 S/S Inc. SS/12。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D) 经法院根据《刑法典》前第12276.5节(如其在1989年第19章第3节、1990年第874章第1节或1991年第954章第3节中的规定)宣布为攻击性武器的任何枪支,且该枪支在根据《刑法典》前第12276.5节(如其在1991年第954章第3节中的规定)颁布的清单中被指定为攻击性武器。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E) 总检察长根据《刑法典》前第12276.5节(如其在1991年第954章第3节中的规定)颁布的清单中包含的任何枪支,以及仅是这些武器的细微变体,无论制造商是谁的其他型号。立法机关将攻击性武器定义为本款所列的类型、系列和型号,因为这是识别和限制特定类别半自动武器最有效的方式。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1)(F) 在本款中,“系列”包括所有仅是子段(A)所列型号的细微变体,无论制造商是谁。
(2)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2)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2)(A)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攻击性武器”还指以下任何一种: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2)(A)(i) 没有固定弹匣但具有以下任何一种特征的半自动、中心发火步枪: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2)(A)(i)(I) 手枪式握把,其明显突出于武器机匣下方。
(II) 拇指孔枪托。
(III) 折叠式或伸缩式枪托。
(IV) 榴弹发射器或信号弹发射器。
(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2)(A)(i)(V) 消焰器。
(VI) 前置手枪式握把。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2)(A)(ii) 具有可容纳超过10发子弹的固定弹匣的半自动、中心发火步枪。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2)(A)(iii) 总长度小于30英寸的半自动、中心发火步枪。
(i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2)(A)(iv) 没有固定弹匣但具有以下任何一种特征的半自动手枪: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b)(2)(A)(ii) 以下任何手枪,因为它们符合分段 (C) 中阐明的重大公共目的: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c) “联邦管制枪支前体部件”指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44章(自第921条起)及其颁布的法规被视为枪支的任何枪支前体部件,并且已由获授权对枪支进行序列号标记的联邦持证人根据所有适用的联邦法律和法规印刻了序列号。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d) “枪支”指一种设计用作武器的装置,通过爆炸力或其他形式的燃烧力从枪管中射出弹丸。
(e)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e)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e)(1) “枪支前体部件”指任何锻件、铸件、打印件、挤压件、机加工件或类似物品,其制造已达到可轻易完成、组装或改装为功能性枪支的枪身或机匣的阶段,或向公众销售或出售以在完成、组装或改装后成为或用作功能性枪支的枪身或机匣的物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e)(2) 只能用于《刑法典》第16170条(c)款所定义的古董枪支的枪支部件,不属于枪支前体部件。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1(f) “无序列号枪支”指没有法律要求序列号或其序列号已被更改或抹去的枪支。

Section § 22949.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任何人制造、分销、运输、销售甚至赠送某些类型的武器,如攻击性武器、.50 BMG步枪或无序列号枪支,都是非法的,除非在特定情况下。购买、销售或转让非联邦管制的枪支前体部件也是违法的,但某些获得许可的制造商和承运人除外。此外,枪支经销商不得向任何未满21岁的人出售枪支,除非这些枪支不是手枪或特定步枪,并且购买者持有有效的狩猎许可证或军事服役证明。无论枪支或部件是否意图用于非法目的,这些规定都同样适用。某些执法和军事机构在履行公务时可免受这些限制。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州内任何人不得制造或促使他人制造、分销、运输或进口到本州,或促使他人分销、运输或进口到本州、储存以供出售、要约出售或展示出售,或赠予或出借任何攻击性武器、.50 BMG步枪或无序列号枪支,除非(e)和(f)款以及第22949.63条另有规定。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b)(1) 除(2)款另有规定外,或除依法操作外,任何人不得在本州购买、出售、要约出售或转让任何非联邦管制的枪支前体部件的所有权。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b)(2) 本(b)款不适用于以下所有情况: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b)(2)(A) 联邦许可的枪支制造商或进口商,或经联邦许可授权对枪支进行序列化的人员购买非联邦管制的枪支前体部件。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b)(2)(B) 向联邦许可的枪支制造商或进口商,或向经联邦许可授权对枪支进行序列化的人员出售、要约出售或转让非联邦管制的枪支前体部件的所有权。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b)(2)(C) 依据州法律许可的公共承运人,或受《美国法典》第49篇管辖的汽车承运人、航空承运人或通过共同控制权益与航空承运人关联的承运人,或任何此类承运人的授权代理人,在履行接收、处理、运输或交付财产的职责过程中。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c)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c)(1) 根据《刑法典》第26700至26915条(含)获得许可的人员,不得向任何未满21岁的人出售、供应、交付或给予枪支的占有或控制权。
(2)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c)(2)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c)(2)(A) (1)款不适用于或影响向持有由渔业和野生动物部颁发的有效、未过期狩猎许可证的18岁或以上人员出售、供应、交付或给予非手枪或半自动中心发火步枪的占有或控制权。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c)(2)(A)(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c)(2)(A)(B)(1)款不适用于或影响向18岁或以上且能提供适当身份证明其为美国武装部队、国民警卫队、空军国民警卫队或美国现役预备役部队光荣退役成员的人员出售、供应、交付或给予非手枪、半自动中心发火步枪、已完成的枪身或机匣,或枪支前体部件的占有或控制权。就本款而言,适当身份证明包括武装部队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该个人为光荣退役成员的书面文件。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c)(2)(A)(C)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c)(2)(A)(C)(1)款不适用于或影响向以下任何18岁或以上人员出售、供应、交付或给予非手枪的占有或控制权: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c)(2)(A)(C)(1)(i) 依据《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所述的现役治安官,且被授权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携带枪支。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c)(2)(A)(C)(1)(ii) 被授权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携带枪支的现役联邦官员或执法人员。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c)(2)(A)(C)(1)(iii) 依据《刑法典》第832.6条所述的预备役治安官,且被授权在履行预备役治安官职务过程中携带枪支。
(i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c)(2)(A)(C)(1)(iv) 能提供适当身份证明其为美国武装部队、国民警卫队、空军国民警卫队或美国现役预备役部队现役成员的人员。
(d)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d)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2(d)(a)、(b)和(c)款所述的禁令,无论枪支或枪支前体部件是否被滥用或意图以犯罪或非法方式滥用,均适用。

Section § 22949.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持牌枪械经销商在特定条件下处理和修理合法注册或获准持有的攻击性武器或.50 BMG步枪。经销商可以将这些枪支转交给枪匠进行修理,前提是枪匠持有必要的执照。如果联邦法律允许,经销商还可以将这些枪械在经销商之间运输或运出州外,并出售给州外居民。个人可以通过经批准的计划,按照特定的运输规定,将此类枪械上交给执法部门或政府机构。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3(a) 尽管有第22949.62条的规定,任何持牌枪械经销商可以从根据《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10章第2章(自第30500条起)合法注册或获准持有任何攻击性武器或.50 BMG步枪的任何人处,或从持有任何枪械前体部件的任何人处,为维修或修理目的而持有这些物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3(b) 尽管有第22949.62条的规定,任何持牌枪械经销商可以将根据 (a) 款收到的任何攻击性武器、.50 BMG步枪或枪械前体部件的持有权转移给枪匠,用于修理或维修该武器。仅允许向以下人员转移: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3(b)(1) 受雇于经销商的枪匠。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3(b)(2) 与经销商签订了枪械修理服务合同的枪匠。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3(c)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3(c)(b) 款第 (2) 项仅适用于接收攻击性武器、.50 BMG步枪或枪械前体部件的枪匠符合以下两项资格的情况: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3(c)(1) 该枪匠持有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44章(自第921条起)及其颁布的法规所颁发的经销商执照。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3(c)(2) 该枪匠持有州或地方政府实体要求的任何营业执照。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3(d) 除了《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10章第1.5章(自第30400条起)和第2章第5条(自第30900条起)允许的用途外,任何根据这些规定合法持有攻击性武器、.50 BMG步枪或枪械前体部件的持牌枪械经销商可以进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3(d)(1) 如果该人员根据《国家枪械法》获得许可,可以在经销商之间或运出州外运输枪械或枪械前体部件。本条或第22949.62条允许的任何运输均应符合《刑法典》第16850条和第25610条的规定。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3(d)(2) 将枪械或枪械前体部件出售给州外居民。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3(e) 尽管有第22949.62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只要攻击性武器或.50 BMG步枪的运输符合《刑法典》第16850条和第25610条的规定,可以进行以下任何操作: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3(e)(1) 提前安排将攻击性武器、.50 BMG步枪、无序列号枪械或枪械前体部件上交给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3(e)(2) 出售、交付或转移攻击性武器、.50 BMG步枪、无序列号枪械或枪械前体部件给市、市县、县或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授权代表,前提是该实体正在通过一项经授权的自愿计划获取武器,在该计划中,该实体从私人手中购买或接收武器。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3(e)(3) 按照《刑法典》第29810条或第29830条的要求转移、上交或处置枪械或前体部件。

Section § 22949.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只能通过另一节所述的私人民事诉讼来强制执行,而不能由州或地方政府强制执行。违反本章的行为本身不能作为拒绝或撤销营业执照或枪支执照等许可或特权的依据,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本法律不改变被禁止行为的合法性,也不影响其他有关枪支的法律。然而,本章的强制执行仍严格通过私人民事诉讼进行。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定应仅通过第22949.65条所述的私人民事诉讼强制执行。除第22949.65条另有规定外,本州、政治分区、地区、县或市检察官,或本州或政治分区的行政或管理官员或雇员,不得对任何人采取或威胁采取本章的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4(b) 行为违反本章的事实,不应成为本州、政治分区、地区、县或市检察官,或本州或政治分区的行政或管理官员或雇员,或依法被授予此权限的委员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针对任何人强制执行本州任何其他法律的独立依据,也不应成为拒绝、撤销、暂停或扣留本州或政治分区法律授予的任何权利或特权,或威胁采取同样行动的独立依据,除非第22949.65条另有规定。本州、政治分区、地区、县或市检察官,或本州或政治分区的行政或管理官员或雇员,也不得提起任何基于违反本章的民事诉讼。为避免疑义,本款所述的权利和特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法典颁发的任何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根据《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自第23500条起)颁发的任何枪支、弹药或前体部件经销商或供应商执照。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或限制对也违反本章的行为进行规范的任何其他法律的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10章第1.5节(自第30400条起)和第2节(自第30500条起)。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4(c)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4(c)(a)款和(b)款不应被解释为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4(c)(1) 使本章或《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10章第1.5节(自第30400条起)和第2节(自第30500条起)禁止的行为合法化。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4(c)(2) 放弃《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7章第3节(自第29180条起)规定的任何要求。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4(c)(3) 限制或影响第22949.65条规定的补救措施的可获得性。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4(c)(4) 限制规范或禁止与枪支或枪支前体部件相关的任何行为的其他法律的可执行性。

Section § 22949.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除政府官员外的任何人起诉那些违反、协助违反或意图违反某些枪支规定的人。如果你赢得此类诉讼,你可以获得停止违规行为的禁令、每项违规至少10,000美元的损害赔偿金,以及你的律师费。法律通过将索赔限制在四年内来鼓励及时提起诉讼。被告不能以不知法等借口为自己辩护,但如果他们在调查后合理地认为自己遵守了规定,则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此外,本法不适用于受言论自由保护的行为,也不允许政府干预,除非通过指导性简报。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a) 本州内任何个人,州或地方政府实体的官员或雇员除外,可对有以下任何行为的任何人提起民事诉讼: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a)(1) 明知故犯地违反第22949.62节。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a)(2) 明知故犯地从事协助或教唆违反第22949.62节的行为,无论该人是否知道或理应知道其协助或教唆的对象将违反第22949.62节。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a)(3) 明知故犯地实施旨在从事第 (1) 或 (2) 款所述行为的行动。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b) 如果索赔人在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中胜诉,法院应判给以下所有款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b)(1) 足以阻止被告违反本章或从事协助或教唆违反本章的行为的禁令救济。
(2)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b)(2)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b)(2)(A) (i) 对于被告违反第22949.62节的每件武器或枪支前体部件,以及对于被告协助或教唆违反第22949.62节的每件武器或枪支前体部件,法定损害赔偿金不低于一万美元 ($10,000)。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b)(2)(A)(ii) 本分段应保持有效,除非法院认定其无效或违宪,在此情况下,本分段将被废止,分段 (B) 将生效。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b)(2)(A)(B)
(i)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b)(2)(A)(B)(i) 对于违反本章的每项行为,法院应确定适当金额的民事罚款。在作出该决定时,法院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告违反本章所涉及的枪支或前体部件的数量、被禁止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告是否曾违反本章或任何其他有关枪支管制的联邦、州或地方法律,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增加公众风险的因素,例如违规行为与敏感地点的接近程度。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b)(2)(A)(B)(i)(ii) 本分段仅在法院认定分段 (A) 无效或违宪时方可生效。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b)(3) 律师费和诉讼费。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c)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如果被告证明其已在先前的诉讼中,就其违反或协助教唆违反第22949.62节的每件武器或枪支前体部件,全额支付了根据 (b) 款判给的任何金钱赔偿,则法院不应根据本节对违反 (a) 款的行为判给救济。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在诉讼事由发生后四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事由应予消灭。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e) 违反第22949.62节的行为或不行为应被视为对本州所有居民和访客的实际损害,任何此类人均有权根据本节提起民事诉讼。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任何一项均不能作为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的抗辩: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f)(1) 被告对法律的无知或误解。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f)(2) 被告认为本章的要求违宪或曾经违宪。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f)(3) 被告依赖任何在上诉中或被后续法院推翻的法院判决,即使被告从事违反本章的行为时该法院判决尚未被推翻。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f)(4) 被告依赖任何对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具约束力的州或联邦法院判决。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f)(5) 非互惠性争议排除或非互惠性诉讼请求排除。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f)(6) 任何声称执行本章或对被告施加民事责任将侵犯第三方宪法权利的主张。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f)(7) 被告声称本章禁止的行为已由《刑法典》或本州任何其他法律单独禁止,或本章禁止的行为超出了《刑法典》或本州任何其他法律已禁止的范围。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f)(8) 任何声称所涉枪支或枪支前体部件未被滥用,或无意以犯罪或非法方式滥用的主张。
(g)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g)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g)(1) 以下两项均为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的肯定性抗辩: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5(g)(1)(A) 根据 (a) 款第 (2) 项被起诉的人在进行合理调查后,合理地认为其协助或教唆的对象遵守了本章规定。

Section § 22949.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某些法律案件中,被告何时可以主张持有武器的权利作为抗辩。通常,被告不能以他人的第二修正案权利作为抗辩,除非美国最高法院明确允许,或者被告符合代表他人权利的特定法律标准。但是,如果被告被起诉的行为受到州或联邦宪法的保护,被告可以主张其自身的宪法权利作为抗辩。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6(a) 根据第22949.65条被提起诉讼的被告,不具有主张他人根据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享有的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作为该条规定下的责任抗辩的诉讼资格,除非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6(a)(1)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本州法院必须根据联邦宪法事项,赋予该被告在州法院主张其他个人第三方权利的诉讼资格。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6(a)(2) 被告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第三方诉讼资格检验标准,具有主张其他个人权利的诉讼资格。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6(b) 根据第22949.65条被提起诉讼的被告,如果以下两项条件均成立,可以对本条规定下的责任提出肯定性抗辩: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6(b)(1) 被告根据 (a) 款的规定,具有主张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第三方权利的诉讼资格。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6(b)(2) 被告证明申索人寻求的救济将侵犯第三方根据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享有的权利,该权利由美国最高法院明确确立的判例法所定义。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6(c)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排除被告主张其个人宪法权利作为第22949.65条规定下的责任抗辩,并且,如果被告被起诉的行为是行使其个人所属的州或联邦宪法权利,法院不得根据第22949.65条判给救济。

Section § 22949.67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本章不允许对试图非法获取某些枪支的个人提起诉讼,也不会废除任何现有的枪支法规。此外,它允许地方政府对特定枪支实施比州法律更严格的规定。
本章不应被解释为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7(a) 授权根据本章对从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处购买、获取或试图购买或获取攻击性武器、.50 BMG步枪、无序列号枪支或枪支前体部件的人提起诉讼。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7(b) 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地,全部或部分废除任何其他规范或禁止与枪支或枪支前体部件相关的行为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6部分第4篇第10章的第1.5章和第2章(分别始于第30400条和第30500条),以及第6部分第4篇第7章的第3章(始于第29180条)。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7(c) 限制一个政治分区以至少与本州法律一样严格的方式规范或禁止与攻击性武器、.50 BMG步枪、无序列号枪支或枪支前体部件相关的行为。

Section § 22949.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民事案件在特定地点提起。你可以在事件发生的县、被告居住的县、被告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县,或者如果原告居住在本州,则在原告居住的县提起诉讼。一旦案件在这些地点之一提起,未经所有相关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移至其他地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22949.65条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在以下任何地点提起: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8(a)(1) 导致索赔的事件或不作为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发生的县。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8(a)(2) 任何一名自然人被告在诉讼因由产生时的居住县。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8(a)(3) 任何一名非自然人被告在本州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县。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8(a)(4) 如果索赔人是居住在本州的自然人,则为索赔人的居住县。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根据第22949.65条在(a)款所述的其中一个审判地提起民事诉讼,未经所有当事方书面同意,该诉讼不得转移到不同的审判地。

Section § 22949.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其下属机构以及其官员或雇员不能被起诉,理由是质疑本章任何部分的有效性,无论是基于宪法理由还是其他理由。这意味着,无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他们都受到不同类型豁免的保护。此外,任何州法律都不会凌驾于此豁免之上,除非该法律明确声明会这样做。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州享有主权豁免,政治分区享有政府豁免,本州或政治分区的每位官员和雇员享有公务豁免,在任何质疑本章任何条款或适用性有效性的诉讼、索赔、反诉或任何类型的法律或衡平法诉讼中,无论是基于宪法理由或其他理由。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69(b) 州法律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解释为放弃或废除 (a) 款所述的豁免,除非其明确放弃本条项下的豁免。

Section § 22949.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是关于“可分割性”的,意思是如果法律的任何部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违宪,法律的其余部分仍应保持有效。立法机关明确希望法律的有效部分即使在其他部分被废止的情况下也能独立存在。如果法院认定本法律的某些适用违宪或模糊,这些部分可以被移除而不影响整个法律。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分割可能会修改法规而拒绝将有效部分与无效部分分开。宣布某项法律违宪并不会改变其措辞;它只是停止了其执行,直到另一法院另作决定。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70(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章中的每一项规定、条款、细分、句子、从句、短语和词语,以及本章规定的每一项适用,彼此均可分割。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70(b) 如果本章中任何规定的任何适用,经法院认定对任何人、人群或情况无效或违宪,则该规定对所有其他人员和情况的其余适用应予分割,且不受影响。本章所有符合宪法的有效适用应与法院认定为无效的任何适用分割,使有效适用仍然有效,因为立法机关的意图和优先事项是允许有效适用独立存在。即使复审法院认定本章某项规定在大量或相当一部分相关案件中施加了违宪负担,不构成违宪负担的适用仍应与其余适用分割并保持有效,并应被视为立法机关已颁布一项仅限于该法规适用不构成违宪负担的人员、人群或情况的法规。如果任何法院宣布或认定本章某项规定表面上违宪,而该规定的独立适用可以在不违反《美国宪法》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情况下对某人、人群或情况强制执行,则这些适用应与该规定的所有其余适用分割,并且该规定应被解释为立法机关已颁布一项仅限于该规定适用不会违反《美国宪法》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人员、人群或情况的规定。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70(c) 立法机关进一步声明,即使本章的任何规定、条款、细分、句子、从句、短语或词语,或本章的适用被宣布为违宪或构成违宪负担,立法机关仍会颁布本章,以及本章的每一项规定、条款、细分、句子、从句、短语和词语,以及本章的所有合宪适用。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70(d) 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经任何法院认定为违宪模糊,则该规定中不构成宪法模糊性问题的适用应予分割并保持有效。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70(e) 法院不得以分割会改写法规或使法院参与立法或制定法律活动为由,拒绝执行本条的可分割性要求。拒绝执行或禁止州官员执行本章某项法规规定的法院,并未改写法规,因为该法规仍然包含与法院判决之前相同的词语。关于本章某项规定的司法禁令或违宪声明,以下各项均属实: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70(e)(1) 它仅仅是一项禁止执行的法令,如果后续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美国宪法》的要求有不同的理解,该法令随后可能被撤销。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70(e)(2) 它不是对法规语言的正式修订。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9.70(e)(3) 它改写法规的程度,不比行政部门决定在有限和明确的情况下不执行一项正式颁布的法规的程度更大。

Section § 22949.71

Explanation
如果美国或德克萨斯州的最高法院裁定德克萨斯州健康法典中指定的整个H分章(第171章的H分章)无效,本法律将停止生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本法律将于次年1月1日正式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