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2005年反网络钓鱼法案。
Chapter 33
Section § 22948
这项法律被称为2005年反网络钓鱼法案,它规定了防止网络钓鱼诈骗的规则。
反网络钓鱼法案 2005年 网络钓鱼诈骗 欺诈预防 在线安全 身份盗窃 电子邮件欺诈 互联网安全 网络犯罪 消费者保护 欺骗性行为 数字法律 加州网络安全 网络钓鱼监管 互联网欺诈预防
Section § 22948.1
本法律条款为特定章节定义了与电子通信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电子邮件信息”是指消息发送到的特定目的地。“识别信息”包括敏感的个人数据,例如社会安全号码、银行详细信息、个人识别码(PIN)以及其他可用于访问金融账户的数据。“互联网”和“网页”根据其惯常含义进行定义,其中“互联网”还参考了其他法律定义。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1(a) “电子邮件信息”指发送到唯一目的地的消息,通常表示为一串字符,由唯一的用户名或邮箱(通常称为“本地部分”)和对互联网域(通常称为“域部分”)的引用组成,无论是否显示,电子消息都可以发送或传递到该目的地。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1(b) “识别信息”指与个人相关的以下任何信息: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1(b)(1) 社会安全号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1(b)(2) 驾驶执照号码。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1(b)(3) 银行账号。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1(b)(4) 信用卡或借记卡号码。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1(b)(5) 个人识别码 (PIN)。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1(b)(6) 自动或电子签名。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1(b)(7) 独有的生物识别数据。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1(b)(8) 账户密码。
(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1(b)(9) 任何其他可用于访问个人金融账户或获取商品或服务的信息。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1(c) “互联网”应具有第17538条(f)款第(6)项所定义的含义。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1(d) “网页”指在互联网上具有单一统一资源定位符或其他单一位置的地点。
电子邮件信息 识别信息 社会安全号码 银行账号 信用卡号码 互联网域 独有生物识别数据 账户密码 互联网 网页 统一资源定位符 PIN 自动签名
Section § 22948.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实际企业许可,利用互联网冒充企业并欺骗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属非法。
身份盗窃 互联网招揽 冒充 欺诈性陈述 个人信息 企业授权 互联网欺诈 网页滥用 电子邮件欺骗 网络钓鱼 计算机犯罪 在线欺骗 冒充企业 未经授权的陈述
Section § 22948.3
第22948.3条允许特定个人和实体对违反第22948.2条中规定的特定互联网相关规则的人采取法律行动。因这些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所有者或商标所有者,可以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或最高五十万美元,以较高者为准。个人受影响者可以提起诉讼,但仅限于直接违规行为,可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的三倍或每次事件五千美元。州司法部长或地方检察官也可以执行此法律,每次违规可处以最高两千五百美元的罚款。对于屡次违规的案件,法院可以增加赔偿金额,并判决胜诉方获得诉讼费用。现有的法律救济仍然可用,并且对于特定索赔,一次行为导致的多次违规算作一次违规。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3(a) 下列人员可对违反或正在违反第22948.2条规定的人提起诉讼: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3(a)(1)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3(a)(1)(A) 从事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拥有网页或拥有商标,且 (B) 因违反第22948.2条规定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人。
根据本款提起的诉讼可寻求追回实际损害赔偿或五十万美元 ($500,000) 中的较高者。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3(2) 因违反第22948.2条规定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个人可提起诉讼,但仅可针对直接违反第22948.2条规定的人。
根据本款提起的诉讼可寻求禁止进一步违反第22948.2条规定,并追回实际损害赔偿金额的三倍或每次违反五千美元 ($5,000) 中的较高者。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3(b) 司法部长或地方检察官可对违反或正在违反第22948.2条规定的人提起诉讼,以禁止进一步违反第22948.2条规定,并追回每次违反最高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民事罚款。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3(c)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还可执行以下一项或两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3(c)(1) 在被告有系统地、惯常地违反第22948.2条规定的案件中,将可追回的损害赔偿金增加至分部 (a) 项下原可追回损害赔偿金的三倍。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3(c)(2) 向胜诉原告判给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3(d) 本条规定的救济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寻求救济,包括刑事救济。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48.3(e) 就分部 (a) 的第 (1) 款而言,因任何单一行为或举动导致的多次违反第22948.2条规定的行为应构成一次违反。
互联网接入服务 网页所有者 商标所有权 实际损害赔偿 第22948.2条 禁令 民事罚款 司法部长 地方检察官 惯常做法 合理律师费 多次违规 互联网相关违规 合同纠纷 法律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