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930

Explanation

本法律主要规定了非营利组织和商业募捐者在为慈善目的募集个人财产捐赠时的责任。如果他们声明捐赠中将有多少百分比用于慈善,他们必须根据收到的总额和支付给慈善机构的净额(扣除成本后)来计算这个百分比。对于机动车辆、飞机或船只的捐赠,他们必须在捐赠之日起90天内向捐赠者寄送一份详细收据,说明财产的状况和出售情况。如果物品在收据开具前已出售,收据中应包含有关出售的额外细节以及价值的任何变化。非营利组织或募捐者必须保留所有记录。如果本法律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30(a) 如果非营利组织从事任何个人财产募捐或为慈善目的的销售募捐,或政府法典第12599条所定义的商业募捐者,为慈善目的募集个人财产捐赠,且该捐赠可能根据税收法典第17201条可抵扣,并且该非营利组织或商业募捐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声明捐赠中将用于或可用于慈善目的的百分比,则该非营利组织或商业募捐者应每年计算该百分比,其计算依据为处置财产所得总额,以及在扣除非营利组织、商业募捐者或代表非营利组织行事的任何其他实体为募捐、获取、修改和处置财产所产生的成本以及商业募捐者或代表非营利组织行事的任何其他实体保留的任何净收入后,支付给慈善机构用于其项目的净额。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30(b) 如果某人向从事任何慈善目的募捐或销售募捐的非营利组织,或向政府法典第12599条所定义的为慈善目的的商业募捐者捐赠机动车辆、飞机或船只,且该捐赠可能根据税收法典第17201条可抵扣,则该非营利组织或商业募捐者应在捐赠之日起90天内向捐赠者寄送该财产的收据。该收据应描述所捐赠财产的型号、车龄/机龄/船龄、使用程度(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里程数)和状况,以及非营利组织或商业募捐者或其代表进行的目视检查是否表明存在任何明显缺陷,这些缺陷会实质性降低财产价值。该收据还应包括捐赠日期,并应说明该财产在捐赠时是可操作的还是不可操作的。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30(c) 如果捐赠财产在分节(b)所述收据开具之前已出售,则根据分节(b)开具的收据还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30(c)(1) 财产出售日期。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30(c)(2) 如果财产出售给拆解商,则应说明支付给非营利组织或商业募捐者的财产金额。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30(c)(3) 如果财产在捐赠后被改动且改动影响了财产价值,则应声明财产已被改动以及改动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财产价值。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30(d) 非营利组织或商业募捐者应保留收据副本以作记录。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30(e) 本节规定可分割。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