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70(a) “有线电视运营商”指通过有线电视系统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70(b) “视频服务提供商”指任何个人、公司或服务,向住宅(包括房屋、公寓、单元房或移动房屋)提供一个或多个视频节目频道,且该服务需支付一定费用,无论是直接支付还是包含在会费或租金中,无论在视频节目传输中是否使用了公共路权。“视频服务提供商”应包括但不限于有线电视、主天线电视、卫星主天线电视、直播卫星、多点分配服务以及其他视频节目提供商,无论其采用何种技术。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70(c) 任何有线电视运营商或视频服务提供商不得对曾单独明确收费但免费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收费,除非客户明确且具体地选择继续使用该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消费者可在适用费用征收之前的任何时间做出此选择,包括在首次免费接收该服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节不适用于向套餐、层级或服务产品中添加任何服务,或对任何套餐、层级或服务产品进行任何重组或重新分级,前提是消费者在添加、重组或重新分级时正在接收该套餐、层级或服务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