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5
Section § 22757
本节将该法律命名为《加州人工智能透明度法案》,为加州与人工智能透明度相关的法规或指导方针奠定了基础。
Section § 22757.1
本节定义了特定章节中与人工智能(AI)相关的关键术语。它将“AI”描述为一种基于机器的系统,能够通过其输出影响环境。“受涵盖提供者”是指在本州每月拥有超过100万用户的AI系统创建者。“生成式AI系统”是指能够生成文本、图像、视频和音频等内容的人工智能。“潜在的”和“显现的”这两个术语也得到了解释。“元数据”是指关于其他数据的信息,“个人信息”则按照《民法典》中的定义。“个人来源数据”包含与特定用户相关的信息,而“来源数据”则用于验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历史。“系统来源数据”包括与设备或系统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并非用户特定,但能显示内容的真实性。
Section § 22757.2
这项法律要求特定提供商向用户提供免费的AI检测工具。该工具应能识别图像、视频或音频等内容是否由提供商的AI系统创建或更改,但不应显示个人数据。该工具必须在线可用,并允许上传内容或提供内容链接。它还应具有接口,以便无需访问提供商网站即可使用。提供商必须收集用户反馈以改进工具,未经同意不得保留用户的个人信息。他们不得保留内容或个人数据超过必要时间,但用户同意为反馈目的保留其联系信息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22757.3
这项法律要求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系统创建或修改数字内容(如图像、视频或音频)的公司,必须明确披露该内容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这些披露必须显而易见且难以移除。内容中应包含公司名称、AI系统详情和创建日期等信息,并且必须能被AI检测工具识别。如果此类系统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公司必须确保被许可的系统仍能适当地标记内容。如果被许可方更改系统使其无法标记内容,公司必须在96小时内取消许可,且被许可方必须停止使用该系统。
Section § 22757.4
如果一家公司违反了本节的规定,他们每天违规可被罚款5,000美元。这些罚款可以通过地方或州法律机构提起的诉讼来实施。如果有人起诉该公司并胜诉,他们可以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的补偿。此外,如果第三方承包商违反了规定的特定部分,当局也可以提起诉讼来制止他们并追回法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