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750

Explanation
本节从法律角度定义了“面包托盘”、“面包篮”和“商品托盘”。“面包托盘”或“面包篮”是用于运输烘焙食品的容器,必须清楚显示所有者名称,警告未经授权的占有属于违法行为,并提供归还的联系方式。“商品托盘”是用于批量运输货物的载具,必须显示表明所有权的符号、文字或商标。

Section § 22751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或租赁烘焙托盘、烘焙篮或商品托盘等物品,你需要保留销售单据的副本或一些购买凭证。

Section § 22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未经授权持有”面包托盘、面包篮或托盘的含义。如果你不是所有者,没有合法许可,或者在购买了他们的产品后没有获得所有者的临时许可,那么你被视为未经授权持有这些物品。
在本章中,就持有面包托盘、面包篮或商品托盘而言,“未经授权的人”包括持有上述一项或多项物品的任何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52(a) 公司所有人。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52(b) 合法持有该物品的人。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52(c) 经公司所有人或公司代理人同意,因购买使用该物品运输的产品或商品而临时持有该物品的人。

Section § 227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未经授权的人持有面包托盘、篮子或商品托盘是违法的。它还规定,除所有者本人外,任何人移除或污损这些物品上的公司名称或所有权标记也是违法的。这些行为可能根据《刑法典》的特定条款受到处罚。

针对第22750条所述的任何面包托盘、面包篮或商品托盘,以下行为将依照《刑法典》第489条(b)款或第490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53(a) 未经授权的人持有面包托盘、面包篮或商品托盘。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53(b) 涂抹面包托盘或面包篮上公司所有者的名称,或涂抹商品托盘上的所有权标识,除非由所有者本人进行。

Section § 2275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非法占有面包托盘、面包篮或商品托盘,他们可能会被起诉。如果这些物品的所有者赢得诉讼,除了其他费用外,他们还可以获得额外的钱,这笔钱被称为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