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700

Explanation

本法律的正式名称是1988年菲兰特日光浴设施法案。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88年菲兰特日光浴设施法案。

Section § 22701

Explanation

该法律强调,立法机关认识到使用人造紫外线进行日光浴的潜在危险。法律指出,专家警告称,风险增加,例如晒伤、皮肤癌以及对眼睛和免疫系统的损害。此外,一些药物和化妆品可能对紫外线产生不良反应,导致皮肤问题。因此,该法律强调需要制定法规来保护与人造日光浴相关的公众健康和安全。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1(a) 许多医生和科学家现在警告,使用人造紫外线进行日光浴时,相关的风险更大。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1(b) 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晒伤、过早衰老、皮肤癌、视网膜损伤、白内障形成、免疫系统抑制以及血管系统损伤。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1(c) 某些药物、化妆品和食物具有“光敏性”,这意味着在某些人身上,它们与紫外线发生不良反应,产生皮疹或灼伤。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1(d) 日光灯和其他人造紫外线光源已知会加剧这些影响。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1(e) 关于使用人造紫外线进行日光浴,需要制定州法律来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安全和福祉。

Section § 22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美黑设施相关的术语。“美黑设施”是指任何提供美黑设备供人使用的场所。“部”指的是消费者事务部。“光疗设备”是医疗专业人员用来利用紫外线治疗疾病的设备。“美黑设备”包括紫外线美黑设备以及防护眼镜、计时器和扶手等相关物品。“紫外线美黑设备”是指用于皮肤美黑的、发射紫外线辐射的设备,例如美黑床和美黑舱。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2(a) “美黑设施”指任何向个人提供使用任何美黑设备的地点、场所、区域、结构或商业机构。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2(b) “部”指消费者事务部。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2(c) “光疗设备”指由医疗专业人员用于治疗疾病的、发射紫外线辐射的设备。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2(d) “美黑设备”指紫外线美黑设备以及任何配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眼镜、计时器和扶手。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2(e) “紫外线美黑设备”指发射在空气中波长介于200至400纳米之间的电磁辐射、用于皮肤美黑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日光灯、美黑舱或美黑床。

Section § 22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光疗设备由懂得如何正确使用的执业医生使用,或者在医生的直接监督下使用,那么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这些设备。

Section § 22704

Explanation
日光浴场所必须确保他们使用的任何日光浴设备都符合所有相关的联邦规定和指导方针。

Section § 22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日晒沙龙在顾客使用紫外线晒黑设备前提供书面警告。警告必须强调不戴护目镜可能造成的眼睛损伤、过度暴露导致的灼伤、皮肤老化以及潜在的皮肤癌等风险。它还提到某些食物、化妆品和药物会增加皮肤敏感性。建议正在服药或皮肤敏感的顾客咨询医生。警告必须在日晒区域显眼张贴,并应提及紫外线辐射的危险、佩戴防护眼镜的重要性以及有皮肤癌病史者的风险。法律禁止日晒设施虚假宣称室内晒黑是安全或有益健康的,并指出提供这些警告不改变沙龙或设备制造商的法律责任。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a) 日晒设施应在顾客使用紫外线晒黑设备之前,向每位顾客提供一份书面警告声明,内容如下: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a)(1) 不佩戴日晒中心提供给顾客的护目镜可能会对眼睛造成损害。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a)(2) 过度暴露会导致灼伤。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a)(3) 反复暴露可能会导致皮肤过早老化和皮肤癌。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a)(4) 异常皮肤敏感或灼伤可能由某些以下因素引起: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a)(4)(A) 食物。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a)(4)(B) 化妆品。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a)(4)(C) 药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a)(4)(C)(i) 镇静剂。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a)(4)(C)(ii) 利尿剂。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a)(4)(C)(iii) 抗生素。
(i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a)(4)(C)(iv) 降血压药物。
(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a)(4)(C)(v) 避孕药。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a)(5) 任何正在服用处方药或非处方药的人在使用紫外线晒黑设备前应咨询医生。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a)(6) 任何皮肤容易晒伤的人应避免使用紫外线晒黑设备。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a)(7) 任何有皮肤癌家族史或既往病史的人应避免使用紫外线晒黑设备。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b) 日晒设施应在使用紫外线晒黑设备的任何区域显著张贴警告标志,该标志应易于使用紫外线晒黑设备的人看到。该标志应写明如下:
1. 遵守说明。
2. 避免过于频繁或过长时间的暴露。与自然阳光一样,暴露可能导致眼睛和皮肤损伤以及过敏反应。反复暴露可能导致慢性晒伤,表现为皮肤皱纹、干燥、脆弱和瘀伤,以及皮肤癌。
3. 佩戴防护眼镜。
不使用防护眼镜
可能导致严重灼伤或
对眼睛造成长期损伤。
4. 日光浴灯的紫外线辐射会加剧阳光的影响。因此,在暴露于紫外线辐射之前或之后,请勿进行日光浴。
5. 药物或化妆品可能会增加您对紫外线辐射的敏感性。如果您正在使用药物、有皮肤病史或认为自己对阳光特别敏感,请在使用日光浴灯前咨询医生。孕妇或服用避孕药的女性使用本产品可能会出现皮肤变色。
如果您在阳光下无法晒黑
使用本设备也无法晒黑。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c) 日晒设施可在 (b) 款所述的警告标志中包含以下声明:“喷雾式美黑和其他无阳光美黑产品不受紫外线晒黑设备的相同影响。”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d) 日晒设施不得声称或分发声称使用紫外线晒黑设备是安全或无风险的,或室内晒黑具有任何已知健康益处的宣传材料。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5(e) 日晒设施经营者或紫外线晒黑设备制造商的责任不因根据本节提供警告而改变。

Section § 22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日晒设施的规则。设施在营业时间必须有一名知识渊博的操作员在场,以协助顾客。在使用紫外线日晒设备前,顾客会获得消毒过的防护眼镜,并且必须佩戴。设施应向顾客展示如何使用辅助工具以保持正确的日晒距离,使用日晒设备的计时器,按照制造商的建议限制照射时间,并将温度保持在100华氏度以下。顾客必须签署一份声明,表示理解警告并同意佩戴眼镜。未满18岁的人不能使用这些设备,并且需要提供年龄证明。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6(a) 日晒设施应: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6(a)(1) 在营业时间内有操作员在场,该操作员应充分了解设施所用日晒设备的正确操作,以便能够告知并协助每位顾客正确使用日晒设备。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6(a)(2) 在每次使用紫外线日晒设备前,向每位顾客提供经过适当消毒的防护眼镜,该眼镜应能保护眼睛免受紫外线辐射并允许足够的视力以保持平衡;如果某人未使用防护眼镜,则不得允许其使用紫外线日晒设备。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6(a)(3) 向每位顾客展示如何使用合适的物理辅助工具,例如扶手和地板标记,以按照制造商的建议保持适当的照射距离。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6(a)(4) 在紫外线日晒设备上使用计时器,其准确度应在任何选定计时间隔的正负10%以内。计时器还应远程设置,以便顾客无法自行设定照射时间。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6(a)(5) 限制每位使用紫外线日晒设备的顾客的照射时间,不得超过制造商建议的最大照射时间。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6(a)(6) 控制日晒设施的内部温度,使其不超过100华氏度。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6(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6(b)(1) 每位使用日晒设施的人员在使用设备前应签署书面声明,确认其已阅读并理解警告;并同意使用日晒设施提供的防护眼镜。该确认声明应由日晒设施保留至日历年末,届时设施的每位现有顾客都应被要求更新该确认。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6(b)(2) 无论何时使用日晒设备,个人都应使用日晒设施提供的防护眼镜。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6(b)(3) 禁止未满18岁的人员使用紫外线日晒设备。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706(b)(4) 年龄证明应通过驾驶执照或其他包含出生日期和个人照片的政府颁发身份证件来满足。

Section § 2270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日光浴沙龙受伤并需要医疗帮助,沙龙必须做三件事:向州政府部门报告此事,给受伤者一份报告副本,并将该报告发送给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Section § 22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这是您首次违反本章的规定,则被视为轻微违规行为(或称“违规”),并且您持续违规的每一天都算作一次新的违规。如果您在此之后再次违反规定,则会变成更严重的罪行,称为“轻罪”,并且持续违规的每一天仍然算作单独的轻罪。此外,如果美黑设施违反这些规定,它们可能被处以每日最高 $2,500 的罚款,除任何其他罚款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