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58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互联网平台上的网络欺凌相关的术语。“内容”指的是用户生成的帖子,但不包括仅用于存储或共享的文件。“网络欺凌”是指针对未成年人的有害在线行为,可能导致恐惧、健康风险、学业问题或影响学校参与。“严重行为”包括有害或威胁性内容,例如宣扬自残、针对性侵受害者或威胁泄露个人信息的内容。“社交媒体平台”和“服务条款”也得到了定义,其中后者详细说明了可接受的用户行为和可能的处罚。本节将企业内部通信平台排除在这些定义之外。

就本章而言: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a)(1) “内容”是指用户在基于互联网的服务或应用程序上创建、发布、分享或以其他方式互动而产生的声明、评论和媒体。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a)(2) “内容”不包括专门用于云存储、文件传输或文件协作目的而放置在服务或应用程序上的媒体。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b) “网络欺凌”是指由个人或群体针对一名或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的、通过电子行为(定义见《教育法》第48900条(r)款第(2)项)进行的任何严重或普遍行为,该行为已经或可以合理预见会产生以下任何一种影响: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b)(1) 使一名理性未成年人对其人身或财产感到恐惧。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b)(2) 导致一名理性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实质性损害。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b)(3) 导致一名理性未成年人的学业表现受到实质性干扰。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b)(4) 导致一名理性未成年人参与或受益于学校提供的服务、活动或特权的能力受到实质性干扰。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c)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c)(1) “严重或普遍行为”仅包括已经或可以合理预见会产生(b)款第(1)项至第(4)项(含)所述的有害、损害或实质性干扰影响的内容。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c)(2) “严重行为”包括已经或可以合理预见会产生(b)款第(1)项至第(4)项(含)所述的有害、损害或实质性干扰影响的行为。严重行为还可能包括以下任何一种内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c)(2)(A) 呼吁未成年人或特定个人或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群体自残或自杀。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c)(2)(B) 基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性剥削、性骚扰或家庭虐待的经历而攻击该未成年人。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c)(2)(C) 包含意图与未成年人进行性活动或鼓吹与未成年人进行性活动的声明。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c)(2)(D) 威胁发布未成年人的电话号码、住址、图像或电子邮件地址。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c)(2)(E) 呼吁或声明意图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羞辱或犯罪活动。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c)(2)(F) 贬低或表达对正在或刚刚月经、排尿、呕吐或排便的未成年人的厌恶。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c)(2)(G) 本款中对严重行为特定依据的列举是说明性的,而非限制性的。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d) “社交媒体平台”具有第22675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e) “公共或半公共互联网服务或应用程序”不包括用于促进企业或公司内部员工或关联方之间通信的服务或应用程序,前提是该服务或应用程序的访问权限仅限于使用该服务或应用程序的企业或公司的员工或关联方。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f) “服务条款”是指社交媒体平台采纳的面向公众的政策或一系列政策,其中至少规定了社交媒体平台上允许的用户行为和活动,以及可能导致社交媒体平台对用户或内容采取行动的用户行为和活动。

Section § 2258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在其服务条款中明确说明用户如何举报网络欺凌。平台必须提供一个易于查找的工具,供任何人(无论是否拥有账户)举报网络欺凌。该工具应允许人们上传截图并提供识别问题的基本信息。社交媒体平台还必须提供多种方式联系举报人并及时告知其最新进展。举报状态的更新应在 14 天内开始,此后每 14 天进行一次,最终决定应在 30 天内作出。如果延迟超过 30 天,则必须在 60 天内作出决定,并且应将任何延迟告知举报人。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a) 社交媒体平台应当在其服务条款中披露所有网络欺凌举报程序。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1) 社交媒体平台应当在其基于互联网的服务中建立一个显著的机制,允许任何个人,无论该个人是否在该基于互联网的服务上拥有个人资料,举报网络欺凌或任何违反与网络欺凌相关的现有服务条款的内容。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 本款所要求的机制应当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A) 该机制应当允许,但不要求,个人上传包含网络欺凌内容或违反与网络欺凌相关的服务条款内容的截图,并收集基本识别信息,例如账户标识符,足以使社交媒体平台定位所举报的材料。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B) 该机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形式联系举报个人的方式,包括用于发送短信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合理的电子通信方式。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C) 社交媒体平台可以提供 (B) 项中描述的方式之外的任何其他合理的电子通信方式。社交媒体平台应当告知举报个人平台就其举报以书面形式联系举报个人的所有选项,包括但不限于 (B) 项中列出的方式。举报个人应当选择通信方式。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D) 该机制应当在收到举报后的 36 小时内,向举报个人提供书面确认,确认社交媒体平台已收到该个人的举报。
(E)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E)
(i)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E)(i) 该机制应当根据 (C) 项,使用举报个人选择的通信方式,定期向举报个人提供关于社交媒体平台处理所举报材料状态的书面更新。
(ii)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E)(i)(ii)
(i)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E)(i)(ii)(i) 款所要求的首次书面更新应当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供,但不得迟于根据 (D) 项要求提供的书面确认之日起 14 天。随后的书面更新应当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供,但此后不得迟于每 14 天,直到 (F) 项所要求的最终书面决定。
(F)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F)
(i)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F)(i) 除 (ii) 款另有规定外,该机制应当在收到举报后的 30 天内向举报用户发出最终书面决定,说明以下情况之一: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F)(i)(I) 所举报的材料已被认定为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展示、存储或托管的网络欺凌,并已被阻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查看,因为它违反了平台与网络欺凌相关的现有服务条款。
(II) 所举报的材料已被认定为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展示、存储或托管的网络欺凌,并且未被或将不会被阻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因为它不违反平台与网络欺凌相关的现有服务条款。
(III) 所举报的材料未被认定为网络欺凌或未违反平台与网络欺凌相关的现有服务条款,并且所举报的材料未被或将不会被阻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
(IV) 所举报的材料未被认定为网络欺凌或未违反平台与网络欺凌相关的现有服务条款,但所举报的材料已被阻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查看,原因与平台与网络欺凌相关的现有服务条款无关。
(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F)(i)(V) 所举报的材料已被认定未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展示、存储或托管。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F)(i)(ii) 如果社交媒体平台因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况无法在 30 天内遵守 (i) 款,社交媒体平台应当在首次举报所涉材料之日起 60 天内遵守 (i) 款。如果本项适用,社交媒体平台应当及时向举报个人提供延迟的书面通知,不得迟于社交媒体平台知晓可能发生延迟之时起 48 小时。

Section § 2258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在社交媒体上对网络欺凌采取法律行动。如果有人举报了网络欺凌,但希望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这些人包括被欺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该未成年人就读学校的行政人员、市检察官、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

尽管任何个人均可举报网络欺凌,或举报任何违反平台现有与网络欺凌相关的服务条款的内容,如第22589.1条(b)款(1)项所述,根据本章寻求救济的诉讼只能由以下任何人员通过民事诉讼提起: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2(a)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该未成年人就读学校的行政人员,且该人员已向社交媒体平台提交网络欺凌举报。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2(b) 市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2(c) 总检察长,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

Section § 22589.3

Explanation

如果社交媒体平台违反本章规定,每次违规可能面临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并需支付因其不合规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金。法院还可以命令平台纠正问题,并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这些惩罚独立于其他法律后果,并且可以累加适用。但是,如果联邦法律第230条禁止此类责任,平台则不承担责任。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3(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3(a)(1) 任何违反本章要求的社交媒体平台,每次违规应承担一万美元($10,000)的责任,并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以及因社交媒体平台未能遵守本章规定而造成的损害的任何民事补救措施、罚款或制裁,此类损害赔偿金应独立于仅归因于所举报内容本身存在的任何损害进行裁定和判给,并应由第22589.2条规定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进行评估和追偿。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3(a)(2) 在为执行本章而提起的胜诉诉讼中,法院可以命令禁令救济以实现遵守本章规定,并可以判给胜诉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3(b) 就本条而言,社交媒体平台违反本章要求的每一天均构成单独的违规行为。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3(c)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3(c)(1)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民事、刑事和行政补救措施、罚款或制裁的补充,不取代,而是累积于其他补救措施、罚款或制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3(c)(2) 本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与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职责或义务是累积的,不得解释为免除任何一方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3(c)(3) 如果此类责任被《美国法典》第47卷第230条禁止,则本条不向社交媒体平台施加责任。

Section § 2258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不适用于那些去年收入低于1亿美元的社交媒体平台,或者其主要目的是供人们玩视频游戏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