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a) 社交媒体平台应当在其服务条款中披露所有网络欺凌举报程序。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1) 社交媒体平台应当在其基于互联网的服务中建立一个显著的机制,允许任何个人,无论该个人是否在该基于互联网的服务上拥有个人资料,举报网络欺凌或任何违反与网络欺凌相关的现有服务条款的内容。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 本款所要求的机制应当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A) 该机制应当允许,但不要求,个人上传包含网络欺凌内容或违反与网络欺凌相关的服务条款内容的截图,并收集基本识别信息,例如账户标识符,足以使社交媒体平台定位所举报的材料。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B) 该机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形式联系举报个人的方式,包括用于发送短信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合理的电子通信方式。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C) 社交媒体平台可以提供 (B) 项中描述的方式之外的任何其他合理的电子通信方式。社交媒体平台应当告知举报个人平台就其举报以书面形式联系举报个人的所有选项,包括但不限于 (B) 项中列出的方式。举报个人应当选择通信方式。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D) 该机制应当在收到举报后的 36 小时内,向举报个人提供书面确认,确认社交媒体平台已收到该个人的举报。
(E)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E)
(i)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E)(i) 该机制应当根据 (C) 项,使用举报个人选择的通信方式,定期向举报个人提供关于社交媒体平台处理所举报材料状态的书面更新。
(ii)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E)(i)(ii)
(i)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E)(i)(ii)(i) 款所要求的首次书面更新应当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供,但不得迟于根据 (D) 项要求提供的书面确认之日起 14 天。随后的书面更新应当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供,但此后不得迟于每 14 天,直到 (F) 项所要求的最终书面决定。
(F)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F)
(i)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F)(i) 除 (ii) 款另有规定外,该机制应当在收到举报后的 30 天内向举报用户发出最终书面决定,说明以下情况之一: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F)(i)(I) 所举报的材料已被认定为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展示、存储或托管的网络欺凌,并已被阻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查看,因为它违反了平台与网络欺凌相关的现有服务条款。
(II) 所举报的材料已被认定为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展示、存储或托管的网络欺凌,并且未被或将不会被阻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因为它不违反平台与网络欺凌相关的现有服务条款。
(III) 所举报的材料未被认定为网络欺凌或未违反平台与网络欺凌相关的现有服务条款,并且所举报的材料未被或将不会被阻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
(IV) 所举报的材料未被认定为网络欺凌或未违反平台与网络欺凌相关的现有服务条款,但所举报的材料已被阻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查看,原因与平台与网络欺凌相关的现有服务条款无关。
(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F)(i)(V) 所举报的材料已被认定未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展示、存储或托管。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9.1(b)(2)(F)(i)(ii) 如果社交媒体平台因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况无法在 30 天内遵守 (i) 款,社交媒体平台应当在首次举报所涉材料之日起 60 天内遵守 (i) 款。如果本项适用,社交媒体平台应当及时向举报个人提供延迟的书面通知,不得迟于社交媒体平台知晓可能发生延迟之时起 48 小时。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900, Sec. 2. (SB 1504)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