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8(a) 尽管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584条的规定,在教育环境中提供监考服务的企业,仅应收集、使用、保留和披露为提供这些服务而严格必需的个人信息。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8(b) 如果以下任何一项是必需的,本节不应禁止企业收集、使用、保留或披露个人信息: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8(b)(1) 遵守联邦、州或地方法律。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8(b)(2) 遵守法院命令或传票。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8(b)(3) 遵守由法律授权进行该调查或询问,或授权送达传票或传唤的联邦、州或地方机构发出的民事、刑事或监管调查、询问、传票或传唤,视情况而定。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8(b)(3)(A) 执法机构可以根据执法机构批准的、具有有效案件编号的调查,指示企业不删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且,在收到该指示后,企业在90天内不得删除该个人信息,以便执法机构能够获得法院命令或传票来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8(b)(3)(B) 收到执法机构指示不删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企业,如果该信息根据本节规定否则不允许保留或披露,则除响应法院命令或传票外,不得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用于或披露给任何其他目的。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8(b)(4) 与执法机构合作,涉及企业有合理且善意理由相信违反联邦、州或地方法律的行为或活动。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8(b)(5) 配合政府机构紧急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请求,如果自然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迫在眉睫的风险,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8(b)(5)(A) 该请求已获得机构高级官员的批准,以紧急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8(b)(5)(B) 该请求基于机构的善意认定,即其在非紧急情况下有合法依据获取该信息。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8(b)(5)(C) 机构同意在三天内向法院申请适当的命令,如果该命令未获批准,则销毁该信息。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8(b)(6) 行使或抗辩法律主张。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8(c) 就本节而言,“个人信息”具有与《民法典》第1798.140条中相同的含义。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8(d) 就本节而言,“监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提供的观察、监控或管理考试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