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a) 就本章而言: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a)(1)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排除的受保护信息”或“CCPA排除的受保护信息”是指不受《2018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自第1798.100条起)第1.81.5章)约束的受保护信息。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a)(2) “受保护信息”是指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存在的个人身份信息或材料,且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a)(2)(A) 由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使用运营者的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用于学前和幼儿园目的的过程中,创建或提供给运营者。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a)(2)(B) 由学前班、幼儿园、学区、地方教育机构或县教育局的雇员或代理人创建或提供给运营者。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a)(2)(C) 由运营者通过运营第 (4) 款所述的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收集,并且描述了学生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了学生,包括但不限于学生教育记录或电子邮件中的信息、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允许进行实体或在线联系的信息、纪律记录、考试成绩、特殊教育数据、青少年依赖记录、成绩、评估、犯罪记录、医疗记录、健康记录、社会安全号码、生物识别信息、残疾、社会经济信息、食品购买记录、政治派别、宗教信息、短信、文件、学生识别符、搜索活动、照片、语音记录或地理位置信息。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a)(3) “在线服务”包括云计算服务,如果它们符合运营者的定义,则必须遵守本节规定。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a)(4) “运营者”是指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其实际知晓该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主要用于学前或幼儿园目的,并且是为学前和幼儿园目的而设计和营销的。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a)(5) “学前或幼儿园目的”是指通常在学前班、幼儿园、教师或学区指导下进行的活动目的,或协助学前或幼儿园活动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课堂或家庭教学、行政活动、学生、学前或幼儿园工作人员或家长之间的协作,或为了学前班或幼儿园的使用和利益。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a)(6) “学生”是指注册学前班或幼儿园课程的儿童。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b) 运营者不得故意从事以下任何关于其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的活动: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b)(1)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b)(1)(A) 在运营者的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上从事定向广告。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b)(1)(A)(B) 在任何其他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上进行定向广告,而广告的定向是基于运营者因使用(a)款第(4)项所述的该运营者的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而获得的任何信息,包括受保护信息和持久性唯一标识符。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b)(2) 使用运营者的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创建或收集的信息,包括持久性唯一标识符,来积累关于学生的档案,除非是为了促进学前或幼儿园目的。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b)(3) 出售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受保护信息。此禁令不适用于另一实体对运营者的购买、合并或其他类型的收购,前提是运营者或继承实体继续遵守本节关于先前获取的学生信息的规定。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b)(4) 披露受保护信息,除非披露是出于以下目的: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b)(4)(A) 为了促进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的学前和幼儿园目的,前提是根据本分段披露的受保护信息的接收方: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b)(4)(A)(i) 不得进一步披露该信息,除非是为了允许或改进该学生学前班或幼儿园内的可操作性和功能。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b)(4)(A)(ii) 法律要求遵守(d)款;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b)(4)(B) 为确保法律和法规合规性;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b)(4)(C) 为回应或参与司法程序;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b)(4)(D) 为保护用户或他人的安全或网站安全;或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b)(4)(E) 提供给服务提供商,前提是运营者通过合同 (i) 禁止服务提供商将任何受保护信息用于除向运营者提供或代表运营者提供合同服务之外的任何目的,(ii) 禁止服务提供商向后续第三方披露运营者提供的任何受保护信息,并且 (iii) 要求服务提供商按照 (d) 款的规定实施并维护合理的安全程序和措施。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c)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c)(b) 款不禁止运营者使用信息来维护、开发、支持、改进或诊断运营者的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d) 运营者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d)(1) 实施并维护与受保护信息性质相符的合理安全程序和措施,并保护该信息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销毁、使用、修改或披露。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d)(2) 如果学前班、幼儿园或学区要求删除其控制下的数据,则删除学生的受保护信息。
(3)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d)(3)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d)(3)(A) 如果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教育权利持有人,或者,对于18岁或以上的已毕业学生,该学生本人,要求运营者删除其控制下的受保护信息,且该学生已不再在学前班、幼儿园或学区注册至少60天,则删除运营者控制下的学生CCPA豁免的受保护信息。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d)(3)(A)(B) 在删除 (A) 项所述的任何信息之前,运营者应要求提供文件证明该学生已不再在学前班、幼儿园或学区注册。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e) 尽管有 (b) 款第 (4) 项的规定,只要不违反 (b) 款第 (1) 至 (3) 项(含)的规定,运营者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披露学生的受保护信息: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e)(1) 如果其他联邦或州法律规定运营者必须披露该信息,并且运营者在保护和披露该信息时遵守联邦和州法律的要求。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e)(2) 出于合法的研究目的:(A) 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要求并受适用州和联邦法律的限制,或 (B) 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允许并在学前班、幼儿园、学区或州教育部门的指导下,前提是任何受保护信息不得用于任何广告目的或为除学前班和幼儿园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积累学生档案。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e)(3) 在州或联邦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为学前班和幼儿园目的提供给州或地方教育机构,包括学前班、幼儿园和学区。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f) 本节不禁止运营者按以下方式使用去识别化的学生受保护信息: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f)(1) 在运营者的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内,或运营者拥有的其他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内,以改进教育产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f)(2) 用于展示运营者产品或服务的有效性,包括在其营销中。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g) 本节不禁止运营者共享汇总的去识别化学生受保护信息,用于教育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的开发和改进。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h) 本节不限制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授权或根据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从运营者处获取任何内容或信息的权力。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i) 本节不限制运营者将学生数据(包括受保护信息)用于自适应学习或定制化早期学习目的的能力。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j) 本节不适用于面向大众的互联网网站、面向大众的在线服务、面向大众的在线应用程序或面向大众的移动应用程序,即使为运营者的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创建的登录凭据可用于访问这些面向大众的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k) 本节不限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向学前班、幼儿园或学生及其家庭提供互联网连接。
(l)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l) 本节不禁止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直接向家长营销教育产品,只要该营销并非因运营者通过提供本节所涵盖的服务而获得的受保护信息的使用所致。
(m)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m) 本节不施加义务于电子商店、网关、市场或其他购买或下载软件或应用程序的提供商,要求其审查或强制执行这些应用程序或软件对本节的遵守情况。
(n)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n) 本节不施加义务于互动计算机服务提供商(如《美国法典》第47篇第230节所定义),要求其审查或强制执行第三方内容提供商对本节的遵守情况。
(o)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o) 本节不阻碍学生下载、导出或以其他方式保存或维护他们自己创建的数据或文件的能力。
(p)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6(p)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取代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20 U.S.C. Sec. 1400 et seq.)、1973年《康复法案》(29 U.S.C. Sec. 701 et seq.)以及根据这些法律颁布的任何规则或法规所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