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a) 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不得在其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上营销或广告 (i)款所述的产品或服务。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b) 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b)(1) 如果营销或广告是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足以与未成年人建立联系的未成年人个人资料、活动、地址或位置,但不包括互联网协议 (IP) 地址和用于服务运营的产品识别码)专门针对该未成年人的,则不得向运营者实际知晓正在使用其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且为未成年人的用户营销或广告 (i)款所述的产品或服务。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b)(2) 如果运营者采取了旨在避免在 (1)款禁止的情况下进行营销或广告的合理善意行动,则应被视为符合 (1)款的规定。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c) 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或实际知晓有未成年人正在使用其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不得明知而使用、披露、汇编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披露或汇编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且实际知晓该使用、披露或汇编是为了向该未成年人营销或广告 (i)款所述的产品或服务。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d) “未成年人”指居住在本州、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e) “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指为主要由未成年人组成的受众而创建,且不面向由成年人组成的更广泛受众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或其一部分。但是,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或其一部分,不应仅因其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参考、指针或超文本链接)提及或链接到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而被视为针对未成年人。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f) “运营者”指拥有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它不包括代表所有者运营、托管或管理(但不拥有)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或代表所有者处理信息的任何第三方。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g)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收集或保留用户的年龄信息。
(h)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h)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h)(1) 对于由广告服务提供的营销或广告,如果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按照广告服务要求的方式通知广告服务,该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则该运营者应被视为符合 (a)款的规定。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h)(2) 如果广告服务按照广告服务要求的方式被告知,根据 (1)款,某个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则该广告服务不得在运营者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上营销或广告 (i)款所述的产品或服务。
(i)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a)款和 (b)款所述的营销和广告限制应适用于以下根据州法律定义的产品和服务: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 酒精饮料,参见第 23003 至 23007 条(含)以及第 25658 条。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2) 枪支或手枪,参见《刑法典》第 16520、16640 和 27505 条。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3) 弹药或再装填弹药,参见《刑法典》第 16150 和 30300 条。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4) 手枪安全证书,参见《刑法典》第 31625 和 31655 条。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5) 能够损坏财产的喷漆罐,参见《刑法典》第 594.1 条。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6) 蚀刻膏,能够损坏财产,参照《刑法典》第594.1条。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7) 任何烟草、香烟或卷烟纸,或钝头卷纸,或任何其他烟草制品,或任何其他旨在用于吸食或摄入烟草、烟草制品或任何受管制物质的器具或用具,参照《刑法典》第8.5分部(自第22950条起)以及第308、308.1、308.2和308.3条。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8) 尽管有第26151条(b)款的规定,任何大麻、大麻产品、大麻业务,或任何旨在用于吸食或摄入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器具或用具。
(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9) BB弹装置,参照《刑法典》第16250和19910条。
(10)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0) 危险烟花,参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5和12689条。
(1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1) 在紫外线晒黑设备中晒黑,参照第22702和22706条。
(1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2) 含有麻黄碱类生物碱的膳食补充剂产品,参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423.2条。
(1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3) 彩票游戏中的彩票或份额,参照《政府法典》第8880.12和8880.52条。
(1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4) 墨西哥鼠尾草或萨尔维诺林A,或任何含有墨西哥鼠尾草或萨尔维诺林A的物质或材料,参照《刑法典》第379条。
(1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5) 身体烙印,参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9301和119302条。
(1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6) 永久性纹身,参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9301和119302条以及《刑法典》第653条。
(1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7) 吸毒用具,参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4.5条。
(1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8) 电子烟,参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9406条。
(1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9) 淫秽物品,参照《刑法典》第311条。
(20)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20) 非致命性武器,参照《刑法典》第16780和19405条。
(j)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j)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j)(a)、(b)和(c)款所述的营销和广告限制不适用于嵌入内容中的产品或服务的附带放置,如果该内容并非由运营者主要为营销和广告(i)款所述产品或服务的目的而分发或指示分发。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k) “营销或广告”指为换取金钱报酬,向一个或多个个人进行沟通,或安排向公众传播信息,其主要目的是鼓励信息接收者购买或使用该产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