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5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运营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的公司向年轻用户宣传某些产品,例如酒精或枪支。这些公司也不能根据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如位置或个人资料)对其进行定向广告,除非他们采取措施避免此类定向。法律将未成年人定义为居住在加州、年龄在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并规定运营者不得明知而使用未成年人的数据来营销受限制的物品。此外,如果广告服务被告知内容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则必须避免宣传这些受限制的产品。然而,如果产品出现在并非主要用于营销的内容中,则是允许的。受限制的产品包括烟草、大麻和某些危险材料等物品。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a) 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不得在其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上营销或广告 (i)款所述的产品或服务。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b) 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b)(1) 如果营销或广告是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足以与未成年人建立联系的未成年人个人资料、活动、地址或位置,但不包括互联网协议 (IP) 地址和用于服务运营的产品识别码)专门针对该未成年人的,则不得向运营者实际知晓正在使用其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且为未成年人的用户营销或广告 (i)款所述的产品或服务。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b)(2) 如果运营者采取了旨在避免在 (1)款禁止的情况下进行营销或广告的合理善意行动,则应被视为符合 (1)款的规定。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c) 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或实际知晓有未成年人正在使用其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不得明知而使用、披露、汇编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披露或汇编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且实际知晓该使用、披露或汇编是为了向该未成年人营销或广告 (i)款所述的产品或服务。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d) “未成年人”指居住在本州、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e) “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指为主要由未成年人组成的受众而创建,且不面向由成年人组成的更广泛受众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或其一部分。但是,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或其一部分,不应仅因其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参考、指针或超文本链接)提及或链接到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而被视为针对未成年人。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f) “运营者”指拥有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它不包括代表所有者运营、托管或管理(但不拥有)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或代表所有者处理信息的任何第三方。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g)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收集或保留用户的年龄信息。
(h)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h)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h)(1) 对于由广告服务提供的营销或广告,如果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按照广告服务要求的方式通知广告服务,该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则该运营者应被视为符合 (a)款的规定。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h)(2) 如果广告服务按照广告服务要求的方式被告知,根据 (1)款,某个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则该广告服务不得在运营者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上营销或广告 (i)款所述的产品或服务。
(i)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a)款和 (b)款所述的营销和广告限制应适用于以下根据州法律定义的产品和服务: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 酒精饮料,参见第 23003 至 23007 条(含)以及第 25658 条。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2) 枪支或手枪,参见《刑法典》第 16520、16640 和 27505 条。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3) 弹药或再装填弹药,参见《刑法典》第 16150 和 30300 条。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4) 手枪安全证书,参见《刑法典》第 31625 和 31655 条。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5) 能够损坏财产的喷漆罐,参见《刑法典》第 594.1 条。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6) 蚀刻膏,能够损坏财产,参照《刑法典》第594.1条。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7) 任何烟草、香烟或卷烟纸,或钝头卷纸,或任何其他烟草制品,或任何其他旨在用于吸食或摄入烟草、烟草制品或任何受管制物质的器具或用具,参照《刑法典》第8.5分部(自第22950条起)以及第308、308.1、308.2和308.3条。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8) 尽管有第26151条(b)款的规定,任何大麻、大麻产品、大麻业务,或任何旨在用于吸食或摄入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器具或用具。
(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9) BB弹装置,参照《刑法典》第16250和19910条。
(10)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0) 危险烟花,参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5和12689条。
(1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1) 在紫外线晒黑设备中晒黑,参照第22702和22706条。
(1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2) 含有麻黄碱类生物碱的膳食补充剂产品,参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423.2条。
(1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3) 彩票游戏中的彩票或份额,参照《政府法典》第8880.12和8880.52条。
(1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4) 墨西哥鼠尾草或萨尔维诺林A,或任何含有墨西哥鼠尾草或萨尔维诺林A的物质或材料,参照《刑法典》第379条。
(1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5) 身体烙印,参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9301和119302条。
(1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6) 永久性纹身,参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9301和119302条以及《刑法典》第653条。
(1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7) 吸毒用具,参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4.5条。
(1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8) 电子烟,参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9406条。
(1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19) 淫秽物品,参照《刑法典》第311条。
(20)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i)(20) 非致命性武器,参照《刑法典》第16780和19405条。
(j)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j)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j)(a)、(b)和(c)款所述的营销和广告限制不适用于嵌入内容中的产品或服务的附带放置,如果该内容并非由运营者主要为营销和广告(i)款所述产品或服务的目的而分发或指示分发。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0(k) “营销或广告”指为换取金钱报酬,向一个或多个个人进行沟通,或安排向公众传播信息,其主要目的是鼓励信息接收者购买或使用该产品或服务。

Section § 225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面向未成年人或已知有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站和应用程序,允许18岁以下的用户删除他们发布的内容。它们必须清楚地告知未成年人可以删除其帖子、如何操作,以及删除可能不意味着从互联网上彻底清除。如果内容根据其他法律要求保留、由他人发布、已匿名化、未成年人未遵循删除步骤,或者内容是付费提供的,则本法律不强制运营者删除。如果运营者使内容对公众不可见(即使内容仍保留在其服务器上),则视为符合规定;但如果第三方已复制该内容,则不适用。运营者不被要求收集用户的年龄信息。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a) 面向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或实际知晓有未成年人正在使用其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应当履行以下所有义务: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a)(1) 允许作为运营者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注册用户的未成年人删除,或(如果运营者更倾向于)请求并获得删除该用户在运营者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上发布的内容或信息。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a)(2) 向作为运营者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注册用户的未成年人提供通知,告知该未成年人可以删除,或(如果运营者更倾向于)请求并获得删除该注册用户在运营者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上发布的内容或信息。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a)(3) 向作为运营者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注册用户的未成年人提供清晰的指示,说明该用户如何删除,或(如果运营者更倾向于)请求并获得删除在运营者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上发布的内容或信息。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a)(4) 向作为运营者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注册用户的未成年人提供通知,告知根据第 (1) 款所述的删除不保证该注册用户在运营者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上发布的内容或信息的完全或彻底删除。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b)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运营者或第三方无需擦除或以其他方式消除,或促成擦除或消除内容或信息: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b)(1) 任何其他联邦或州法律规定运营者或第三方必须保留该内容或信息。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b)(2) 该内容或信息是由除作为注册用户的未成年人以外的第三方存储或发布到运营者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上的,包括由注册用户发布但被第三方存储、重新发布或转发的任何内容或信息。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b)(3) 运营者对作为注册用户的未成年人发布的内容或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以便无法单独识别该作为注册用户的未成年人。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b)(4) 未成年人未遵循根据 (a) 款第 (3) 项向其提供的指示,关于该注册用户如何请求并获得删除在运营者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上发布的内容或信息。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b)(5) 未成年人已因提供该内容而获得报酬或其他对价。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c) 本节不得解释为限制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或根据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从运营者处获取任何内容或信息的权力。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d)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运营者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d)(1) 它使未成年用户发布的内容或信息不再对服务的其他用户和公众可见,即使该内容或信息以某种形式保留在运营者的服务器上。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d)(2) 尽管已使未成年用户发布的原始内容不可见,但由于第三方复制或转发了该未成年人发布的内容或信息,该内容或信息仍然可见。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e) 本节不得解释为要求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收集用户的年龄信息。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81(f) “发布”指除发布内容或信息的未成年人之外的其他用户可以访问的内容或信息,无论该用户是否为注册用户,在发布该内容或信息的互联网网站、在线服务、在线应用程序或移动应用程序上。

Section § 22582

Explanation

本法律的这一部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生效。

本章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