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a) 任何通过互联网收集居住在加州的个人消费者(使用或访问其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的个人身份信息的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运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上显著公布其隐私政策;或者,对于在线服务的运营者,应当根据第22577条(b)款第(5)项的规定提供该政策。运营者仅在收到不合规通知后30天内未能公布其政策的情况下,才构成违反本款规定。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a)款所要求的隐私政策应当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1) 明确运营者通过网站或在线服务收集的关于使用或访问其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的个人身份信息类别,以及运营者可能与其共享该个人身份信息的第三方个人或实体的类别。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2) 如果运营者维护一个流程,供使用或访问其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的个人消费者审查并请求修改其通过网站或在线服务收集的任何个人身份信息,则应提供该流程的描述。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3) 描述运营者通知使用或访问其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的消费者关于该网站或在线服务隐私政策重大变更的流程。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4) 明确其生效日期。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5) 如果运营者从事该类收集活动,则应披露运营者如何响应网络浏览器“请勿追踪”信号或其他机制,这些机制使消费者能够就个人消费者在不同时间段和跨第三方网站或在线服务上的在线活动所涉及的个人身份信息的收集行使选择权。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6) 披露当消费者使用运营者的网站或服务时,其他方是否可能收集关于个人消费者在不同时间段和跨不同网站上的在线活动的个人身份信息。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7) 运营者可以通过在其隐私政策中提供一个清晰显著的超链接,指向一个在线位置,该位置包含对运营者遵循的、向消费者提供该选择的任何程序或协议的描述(包括其影响),从而满足第(5)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