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575

Explanation

如果你运营一个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并且收集加州居民的个人信息,你需要在你的网站上显著地公布一份隐私政策。在收到不合规通知后,你有30天时间来完成这项工作。这份隐私政策必须说明你收集哪些类型的个人信息,你可能与谁共享这些信息,以及用户如何修改自己的信息。它还应该解释你将如何告知用户政策的重大变更,以及你如何处理“请勿追踪”信号。你需要告知用户政策的生效日期,以及当他们使用你的服务时,其他方是否可以收集他们的数据。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a) 任何通过互联网收集居住在加州的个人消费者(使用或访问其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的个人身份信息的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运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上显著公布其隐私政策;或者,对于在线服务的运营者,应当根据第22577条(b)款第(5)项的规定提供该政策。运营者仅在收到不合规通知后30天内未能公布其政策的情况下,才构成违反本款规定。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a)款所要求的隐私政策应当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1) 明确运营者通过网站或在线服务收集的关于使用或访问其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的个人身份信息类别,以及运营者可能与其共享该个人身份信息的第三方个人或实体的类别。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2) 如果运营者维护一个流程,供使用或访问其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的个人消费者审查并请求修改其通过网站或在线服务收集的任何个人身份信息,则应提供该流程的描述。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3) 描述运营者通知使用或访问其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的消费者关于该网站或在线服务隐私政策重大变更的流程。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4) 明确其生效日期。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5) 如果运营者从事该类收集活动,则应披露运营者如何响应网络浏览器“请勿追踪”信号或其他机制,这些机制使消费者能够就个人消费者在不同时间段和跨第三方网站或在线服务上的在线活动所涉及的个人身份信息的收集行使选择权。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6) 披露当消费者使用运营者的网站或服务时,其他方是否可能收集关于个人消费者在不同时间段和跨不同网站上的在线活动的个人身份信息。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5(b)(7) 运营者可以通过在其隐私政策中提供一个清晰显著的超链接,指向一个在线位置,该位置包含对运营者遵循的、向消费者提供该选择的任何程序或协议的描述(包括其影响),从而满足第(5)项的要求。

Section § 22576

Explanation

如果运营网站或在线服务的公司从加州用户那里收集个人信息,他们必须遵守自己的隐私政策和某些法律规定。如果不遵守,他们就违法了。无论是故意违反规定还是因为疏忽大意,他们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收集通过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从使用或访问该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并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个人消费者处收集个人身份信息的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的运营者,如果未能遵守第22575节的规定或其公布的隐私政策的规定,将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违反本节规定: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6(a) 明知故犯地。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6(b) 疏忽且实质性地。

Section § 22577

Explanation

加州商业和职业法典的这一部分解释了与在线收集个人信息相关的重要术语。“个人身份信息”是指任何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例如姓名、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或社会安全号码。网站或服务提供商需要清晰地张贴隐私政策,让人们可以轻松找到。这可能在主页上,或者在用户进入网站后的第一个重要页面上。“运营者”是指任何运营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并从加州用户收集数据的人,不包括代表其管理网站的外部公司。“消费者”是指为个人需求使用网站的人,例如购买或租赁商品和服务。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a) “个人身份信息”一词是指运营者在线从个体消费者处收集并由运营者以可访问形式维护的、关于该个体消费者的可单独识别信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a)(1) 姓名。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a)(2) 住宅或其他实际地址,包括街道名称以及城市或城镇名称。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a)(3) 电子邮件地址。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a)(4) 电话号码。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a)(5) 社会安全号码。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a)(6) 允许实际或在线联系特定个体的任何其他识别符。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a)(7) 网站或在线服务在线从用户收集并以个人身份识别形式维护的、与本款所述识别符结合的用户信息。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b) 就隐私政策而言,“显著张贴”一词应包括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张贴隐私政策: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b)(1) 实际隐私政策张贴的网页,如果该网页是主页或进入网站后的第一个重要页面。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b)(2) 超链接至实际隐私政策张贴页面的图标,如果该图标位于主页或进入网站后的第一个重要页面,并且该图标包含“隐私”字样。该图标还应使用与网页背景颜色形成对比的颜色,或以其他方式可区分。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b)(3) 超链接至实际隐私政策张贴页面的文本链接,如果该文本链接位于主页或进入网站后的第一个重要页面,并且该文本链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b)(3)(A) 包含“隐私”字样。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b)(3)(B) 以大写字母书写,其大小等于或大于周围文本。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b)(3)(C) 以大于周围文本的字体书写,或与相同大小的周围文本形成对比的字体、字形或颜色,或通过符号或其他标记与相同大小的周围文本区分开来以引起对该语言的注意。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b)(4) 任何其他功能性超链接,其显示方式应使合理的人能够注意到。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b)(5) 对于在线服务而言,任何其他合理可访问的方式,以向在线服务的消费者提供隐私政策。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c) “运营者”一词是指拥有互联网网站或在线服务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如果该网站或在线服务用于商业目的,则其从使用或访问该网站或在线服务的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消费者处收集并维护个人身份信息。它不包括任何代表所有者运营、托管或管理(但不拥有)网站或在线服务,或代表所有者处理信息的第三方。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577(d) “消费者”一词是指通过购买或租赁寻求或获取任何商品、服务、金钱或信贷,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的任何个人。

Section § 225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网站上发布隐私政策方面,州级规定优先于任何地方法律。地方政府不得就此问题制定自己的规定,因为州政府希望加利福尼亚州各地保持一致。

立法机关旨在使本章成为全州关注的事项。本章取代并优先于市、县、市县、市政当局或地方机构通过的关于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隐私政策的所有规则、规章、法规、条例和其他法律。

Section § 22579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说明,本章的规定或法规从2004年7月1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