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用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410(a) “器具”指任何新型电视机、收音机、音频或视频录制器、或播放设备,通常用于或出售供家庭或私人机动车辆使用;或任何新型冰箱、冰柜、炉灶、烤箱、洗衣机、烘干机、洗碗机、室内空调或缝纫机,通常用于或出售供家庭使用;或任何新型打字机、加法机、计算器或其他类似机器;或任何电动工具,且上述任何器具的制造商发票销售价值为五十美元 ($50) 或以上。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410(b) “制造商”指任何参与器具制造、组装或生产的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法律关系,或其品牌名称出现在任何器具上的实体。“制造商”一词亦指将器具出售、转让或交换给零售商的制造商的任何代理人、代表或分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