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4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某一特定章节的关键术语。“器具”指的是在家中或汽车中使用的特定新型电子或机械设备,价值在50美元或以上。“制造商”包括任何参与制造或贴牌此类器具的实体,以及将其产品销售给零售商的制造商代表或分销商。

本章所用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410(a) “器具”指任何新型电视机、收音机、音频或视频录制器、或播放设备,通常用于或出售供家庭或私人机动车辆使用;或任何新型冰箱、冰柜、炉灶、烤箱、洗衣机、烘干机、洗碗机、室内空调或缝纫机,通常用于或出售供家庭使用;或任何新型打字机、加法机、计算器或其他类似机器;或任何电动工具,且上述任何器具的制造商发票销售价值为五十美元 ($50) 或以上。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410(b) “制造商”指任何参与器具制造、组装或生产的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法律关系,或其品牌名称出现在任何器具上的实体。“制造商”一词亦指将器具出售、转让或交换给零售商的制造商的任何代理人、代表或分销商。

Section § 22411

Explanation
在加州,制造商销售电器时,每台电器都必须有独一无二的序列号,并且这个号码必须永久地标记在电器上。这种标记必须以可靠的方式进行,比如冲压或蚀刻在电器上,或者使用永久性粘贴的标签来显示。此外,制造商必须在保修卡或说明书上,或者单独的卡片上,提供一个地方让购买者可以写下电器的型号和序列号。制造商还必须说明这些号码在电器上的位置,并鼓励购买者记录并妥善保管这些信息。

Section § 224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22411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制造商或经销商在新车中原厂安装的收音机,也不适用于经销商为替换这些原厂收音机而安装的收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