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企业不能使用厚度小于0.001英寸、且大到足以套住儿童头部的塑料袋来装载产品或交付物品。从1988年1月1日起,除非这些袋子印有关于对儿童危险的警告,否则不能出售、交付或赠送给加州的企业。警告必须说明薄膜可能阻碍呼吸。专门用于工业用途的袋子不受此法律限制。

Section § 22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何种袋子被视为足以套住儿童头部的尺寸。具体来说,它指的是任何在打开时,开口面积大于25平方英寸或容积超过125立方英寸的袋子。

Section § 222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特定印刷材料中“清晰易读字体”的含义。字体必须易于阅读,颜色鲜亮,在任何背景下都能突出显示。文本必须采用防污迹的印刷方法,以确保清晰度。此外,字体大小取决于印刷所在袋子的总长宽,并为不同尺寸的袋子规定了最小字体大小,范围从 10 磅到 24 磅。

本章所用“清晰易读字体”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字体: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202(a) 清晰易读。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202(b) 颜色鲜亮,在浅色或深色背景下均清晰可见。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202(c) 采用除橡皮图章以外的印刷方法,例如胶印或凸版印刷,以防止油墨模糊,并确保印刷内容清晰分明。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202(d) 不小于以下尺寸:
袋子总长宽之和
字体尺寸
小于 30 英寸 ........................
10 point
30 英寸或以上,但小于 40 英寸 ........................
14 point
40 英寸或以上,但小于 60 英寸 ........................
18 point
60 英寸或以上 ........................
24 point

Section § 22203

Explanation

零售店不能使用薄塑料袋来盛装产品,如果这些袋子大到足以套住儿童头部,除非它们是用于盛装食品且重量不足五磅。这些袋子上不应有任何可能让12岁以下儿童想把它们当玩具玩的图案。但是,法律不禁止那些不会将袋子变成儿童潜在玩具的合法广告。

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任何厚度小于0.001英寸且大到足以套住儿童头部的聚乙烯塑料袋,不得被任何零售店用作交付给购买者的产品容器(重量不超过五磅的食品除外),也不得被任何其他零售商业机构用于包装交付给顾客的物品,如果该袋子上印有任何卡通、图片或漫画,且该卡通、图片或漫画将或倾向于促使或鼓励12岁以下儿童将该袋子用作玩具。
本条不禁止不促使或鼓励将该袋子用作玩具的合法广告。

Section § 22205

Explanation
如果您违反本章中的任何规定,这将被视为一项轻微犯罪,即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