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1.5
Section § 21800
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制造光盘用于销售的人,都必须在每张光盘上放置一个永久性的识别标记。这个标记必须显示制造商的名称和光盘的制造地点,或者,它也可以是一个独特的代码,执法部门可以使用该代码来查明这些信息。该标记必须以无需任何特殊工具即可轻松看到的方式制作。
Section § 21801
Section § 21802
本节定义了与光盘制造相关的关键术语。“商业目的”是指在180天内生产至少10张光盘用于转售。“制造商”是指制作或复制物理光盘或其母盘的人,不包括为个人使用或测试目的而制作光盘的人。“制造设备”包括用于制作光盘的任何机器,例如制模设备。“制模设备”专门用于将数据记录到母盘上。“光盘”是一种可由激光读取并存储数字数据的光盘,包括CD和DVD。“生产部件”是指像压模这样有助于模制光盘的物品。最后,“专业组织”是指打击盗版以维护知识产权的机构。
Section § 21803
这项法律允许执法人员检查制造光盘的商业设施,以确保它们遵守规定。这些专门负责高科技犯罪和知识产权盗窃的警官,可以在正常营业时间,无需事先通知或搜查令,检查有制造设备的区域。他们可以进行盘点,审查光盘和设备,并检查业务记录。警官可以扣押非法物品并抽取光盘样品。企业及其员工不得干扰这些检查,并被要求通过提供记录、设备访问权限以及光盘样品来协助警官。
Section § 21804
如果光盘制造商违反本章规定,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对于首次违法,他们可能被处以500美元至25,000美元的罚款。对于任何未来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可能在5,000美元至250,000美元之间。
Section § 218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加利福尼亚州购买、销售或持有带有篡改或虚假识别标记的光盘,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这包括识别标记被篡改、覆盖或移除的光盘,或者在加利福尼亚州制造但没有正确识别标记的光盘。惩罚可以是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并罚。
Section § 21806
Section § 21807
如果你制造光盘用于商业销售,你需要保存你的设备和交易的详细记录。这包括你的设备清单以及任何设备购买或销售的详细信息。此外,你还需要保留你生产的每张光盘的样本,并保存客户信息至少五年。执法部门可以检查这些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