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80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制造光盘用于销售的人,都必须在每张光盘上放置一个永久性的识别标记。这个标记必须显示制造商的名称和光盘的制造地点,或者,它也可以是一个独特的代码,执法部门可以使用该代码来查明这些信息。该标记必须以无需任何特殊工具即可轻松看到的方式制作。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0(a) 任何为商业目的制造光盘的人,都应当在每张制造的光盘上永久标记一个识别标记,该标记应识别制造商的名称和光盘制造所在州;或者,也可以是一个独特的识别码,该识别码将使执法人员能够确定制造商的名称和光盘制造所在州。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0(b) 本条所要求的识别标记,应当通过模压、冲压、蚀刻或其他永久性方法附着,其方式应使该识别标记无需借助放大镜或特殊设备即可清晰可见。

Section § 21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为商业用途生产光盘的人,不得拥有或使用无法在光盘上添加正确识别标记的设备,也不得制造带有伪造或误导性识别标记的光盘。此外,就本法律而言,在制造商工厂中发现的任何设备都将被视为属于该制造商。

Section § 218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光盘制造相关的关键术语。“商业目的”是指在180天内生产至少10张光盘用于转售。“制造商”是指制作或复制物理光盘或其母盘的人,不包括为个人使用或测试目的而制作光盘的人。“制造设备”包括用于制作光盘的任何机器,例如制模设备。“制模设备”专门用于将数据记录到母盘上。“光盘”是一种可由激光读取并存储数字数据的光盘,包括CD和DVD。“生产部件”是指像压模这样有助于模制光盘的物品。最后,“专业组织”是指打击盗版以维护知识产权的机构。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2(a) “商业目的” 指在180天内制造至少10张相同或不同的光盘,通过将信息存储在光盘上,以供该人或其他人转售。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2(b) “制造商” 指复制物理光盘或生产用于任何光盘复制过程的母盘的人。它不包括为内部使用、测试或审查而制造光盘的人,也不包括制造空白光盘的人。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2(c) “制造设备” 指用于制造光盘或生产部件的任何机器、设备或装置,包括制模设备,并符合本章规定。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2(d) “制模设备” 指用于光盘或生产部件制模的任何机器、设备或装置,由信号处理器和激光束记录器或任何其他记录器组成,用于将数据记录到生产部件所源自的玻璃或聚合物母盘上,或直接记录到生产部件上。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2(e) “光盘” 指能够被激光或其他光源读取,并以数字形式存储数据的光盘。它包括但不限于被称为CD、DVD的光盘,或相关的制模源材料。它不包括空白光盘。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2(f) “生产部件” 指通常被称为压模的物品,其以数字形式承载数据并可用于模制光盘,并包括通常被称为母盘、父盘或子盘的任何其他物品,其承载数据,并可通过电镀工艺生产出压模。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2(g) “专业组织” 指其成员全部或大部分为知识产权所有者的组织,并且受这些成员委托,以打击假冒和盗版行为来维护其权利。

Section § 21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执法人员检查制造光盘的商业设施,以确保它们遵守规定。这些专门负责高科技犯罪和知识产权盗窃的警官,可以在正常营业时间,无需事先通知或搜查令,检查有制造设备的区域。他们可以进行盘点,审查光盘和设备,并检查业务记录。警官可以扣押非法物品并抽取光盘样品。企业及其员工不得干扰这些检查,并被要求通过提供记录、设备访问权限以及光盘样品来协助警官。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3(a) 执法人员有权对商业光盘制造设施进行检查,以核实是否遵守本章规定。任何检查应由主要职责包括调查高科技犯罪或知识产权盗版的警官进行。检查应在正常营业时间进行,且应限于场所内制造设备所在地以及光盘和生产部件的制造和储存区域。检查范围应限于对物品的实物审查以及收集核实是否遵守本章规定所需的信息。执行检查的警官可以无需事先通知或获得搜查令,并应有权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3(a)(1) 对所有制造设备进行盘点,包括任何设备经修改后用于施加的识别标记或唯一识别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3(a)(2) 审查任何光盘、制造设备、光盘模具或生产部件。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3(a)(3) 审查根据第21807条规定保存的、以任何形式(无论是电子的还是其他的)保存的、与相关业务有关的任何记录、账簿或文件。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3(a)(4) 检查、移走和扣留任何光盘、生产部件,或根据第21807条规定保存的记录、账簿或文件,以进行检查,扣留时间以合理必要为限。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3(a)(5) 扣押任何违反本章规定制造的光盘或生产部件。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3(a)(6) 获取并移走由每个已用于或可能用于制造光盘的模具模制的光盘各四份样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3(b) 任何人不得规避、阻碍或拒绝执法人员为确定是否遵守本章规定而要求或正在进行的任何检查。制造商及其雇员、佣工或代理人应在检查过程中予以合作,立即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3(b)(1) 提供并解释根据第21807条规定要求保存的任何记录、账簿或文件。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3(b)(2) 指出并提供访问所有光盘、制造设备、光盘模具和生产部件的权限,并向警官满意地证明它们包含或已改造以施加所需的识别标记或唯一识别码。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3(b)(3) 提供并永久上交由每个已用于或可能用于制造光盘的模具模制的光盘各四份样品。

Section § 21804

Explanation

如果光盘制造商违反本章规定,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对于首次违法,他们可能被处以500美元至25,000美元的罚款。对于任何未来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可能在5,000美元至250,000美元之间。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光盘制造商均犯有轻罪,首次违法应处以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罚款;对于第二次或后续违法,应处以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且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罚款。

Section § 21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加利福尼亚州购买、销售或持有带有篡改或虚假识别标记的光盘,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这包括识别标记被篡改、覆盖或移除的光盘,或者在加利福尼亚州制造但没有正确识别标记的光盘。惩罚可以是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并罚。

任何购买、销售、接收、转让或为销售或租赁目的持有光盘的人,如果明知本章要求的光盘识别标记已被移除、污损、覆盖、篡改或销毁,或明知该光盘是在加利福尼亚州制造但没有所需的识别标记,或明知该光盘是在加利福尼亚州制造但带有虚假识别标记,则犯有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2180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篡改或去除法律要求的识别标记,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这可能意味着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Section § 21807

Explanation

如果你制造光盘用于商业销售,你需要保存你的设备和交易的详细记录。这包括你的设备清单以及任何设备购买或销售的详细信息。此外,你还需要保留你生产的每张光盘的样本,并保存客户信息至少五年。执法部门可以检查这些记录。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7(a) 任何为商业目的制造光盘的人,应当保存其制造设备的完整准确记录,并应根据本章规定,向执法部门提供这些记录以供检查。这些记录应包括制造设备的当前库存,以及与任何制造设备相关的每一次购买、租赁、销售、处置或其他交易,详细说明设备的品牌、型号和序列号,设备已调整用于应用的识别标记或唯一识别码,每笔交易的日期和性质,以及与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完整姓名和地址。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7(b) 任何为商业目的制造光盘的人,应当自生产之日起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内,保存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7(b)(1) 其制造的每种光盘标题的一个样本。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7(b)(2) 其制造的每个生产部件内容的、可检索形式的一份副本。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807(b)(3) 客户的姓名和实际地址,或者如果订单是由中间人下达的,实际发起订单的客户的姓名和实际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