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版权所有人或表演权协会,除非在该合同签订前至少7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供以下信息,否则不得签订或提议签订由业主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合同: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51(a) 合同项下特许权使用费的费率和条款清单。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51(b) 告知业主有权获得(a)分项和第21751.5条所载信息。
这项法律规定,在版权所有人或音乐权利组织(表演权协会)与企业主最终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合同之前,他们必须提前至少72小时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包括特许权使用费的费率和条款清单,并告知企业主有权获得这些费率信息以及在另一相关条款中列出的额外详情。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音乐版权的组织必须向企业主提供电子访问权限,使其能够查看他们所代表的艺术家的最新列表以及他们许可的歌曲。如果企业需要更多信息,该组织可以提供,但可能会收取合理的费用。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加州签订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合同,该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并由所有相关方签署。合同还需要包含具体信息,例如企业主的姓名和地址、合同适用的业务地点、合同期限,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率(包括这些费率随时间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
本法律条款为表演权协会的代表设定了规则。他们必须在与企业主讨论版税或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使用时表明身份,并且不得使用胁迫或欺诈手段。他们还必须遵守与本章相关的特定条款。然而,版权所有者和协会仍然可以调查企业中的音乐使用情况,并告知企业主其在音乐版权方面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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