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700

Explanation
本条只是将该法律定名为“加利福尼亚自助仓储设施法案”。

Section § 21701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与自助仓储设施相关的重要术语。自助仓储设施是出租存储空间的地方,但不能用于居住,也不能被视为仓库。“所有者”管理设施并收取租金,而“承租人”是租用空间的人。“租赁协议”是使用该设施的书面合同。“个人财产”指存储的家具等可移动物品。“最后已知地址”是租客提供的最新邮寄或电子邮件地址。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a) “自助仓储设施”指旨在用于出租或租赁独立存储空间给有权进入该空间存放和取走个人财产的承租人,或用于存放提供给承租人的独立存储集装箱,承租人对该集装箱拥有专属使用权,用于存放和取走个人财产的不动产,无论独立存储集装箱是否根据第 21701.1 节运输。自助仓储设施不包括私人住宅中的车库或其他存储区域。任何承租人不得将自助仓储设施用于居住目的。自助仓储设施并非仓库,也非《公共事业法典》第 216 节所定义的公用事业。如果所有者为所存储的个人财产签发仓单、提单或其他所有权凭证,则所有者和承租人应受《商法典》第 7 编(自第 7101 节起)规定的约束,且本章规定不适用。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b) “所有者”指自助仓储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出租人或次承租人,其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管理该设施或根据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任何其他人,且无需房地产执照。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c) “承租人”指根据租赁协议有权使用自助仓储设施存储空间,并排除他人的个人,或其次承租人、继承人或受让人。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d) “租赁协议”指任何确立或修改关于自助仓储设施使用和占用的条款、条件、规则或任何其他规定的书面协议或租赁。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e) “个人财产”指未附着于土地的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货物、家具和家居用品。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f) “最后已知地址”指承租人在最新租赁协议中提供的邮寄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或承租人在随后的书面地址变更通知中提供的邮寄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

Section § 217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自助仓储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有偿运输存储箱,而无需被视为运输企业。为符合条件,他们必须遵守一些规定:运输存储箱的费用不得超过100美元,他们不能处理箱内物品,必须注册并购买保险,并且必须书面告知客户服务详情。存储箱必须有特定尺寸并由耐用材料制成。客户还应获得关于包装、违禁物品以及其损坏责任的信息。此外,还有关于提取和交付时间的规定,如果未经客户同意在设施内移动存储箱,则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最后,如果违反规定,公共事业委员会仍可采取行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a) 自助仓储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或家庭用品承运人,可以有偿地将其拥有或经营的自助仓储设施的独立存储箱运入或运出该设施。无论此运输活动是由所有者、经营者还是承运人执行,均不应被视为以旧家庭用品业务为目的的有偿运输,且不受《公共事业法》第2部第7章(自第5101条起)的监管,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a)(1)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a)(1)(A) 将空的独立存储箱交付给客户并将装载的存储箱运至自助仓储设施,或 (B) 将装载的独立存储箱从自助仓储设施运回给客户所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一百美元 ($100)。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a)(2) 所有者、经营者或承运人,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不得装载、打包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存储箱内的物品。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a)(3) 所有者、经营者或承运人已根据《车辆法》第14.85部第2章(自第34620条起)注册,或持有《公共事业法》第2部第7章(自第5101条起)规定的许可证。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a)(4) 所有者、经营者或承运人已购买并维持每批货物至少两万美元 ($20,000) 的货物保险。货物保险证明应存档并应书面要求提交给机动车辆管理局或公共事业委员会。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a)(5) 所有者、经营者或承运人应提前以书面文件向客户披露以下有关所提供的存储箱转运服务的信息,该文件应与披露时提供的其他文件分开: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a)(5)(A) 转运服务的详细描述,包括承诺尽最大努力将存储箱放置在客户指定的适当位置。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a)(5)(B) 所使用的独立存储箱的尺寸和结构。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a)(5)(C) 存储箱转运服务的单位费用(如有),该费用是除租赁协议下的仓储费或任何其他费用之外的。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a)(5)(D) 客户在自助仓储设施处交付或提取其物品的可行性。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a)(5)(E) 从自助仓储设施测量的,装载存储箱的首次提取和最终交付的最大允许距离。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a)(5)(F) 公司自行决定将存储箱从初始存储位置移走的具体条款,以及一份声明,说明客户无需为该次转运支付额外费用。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a)(5)(G) 以粗体字醒目披露客户物品损失或损坏风险的责任分配,包括公司责任的任何免责声明,以及向公司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坏索赔的程序。
本款所要求的条款和条件的披露以及租赁协议,客户应在空的独立存储箱交付前至少72小时收到;但是,客户可以书面形式,在知情且自愿的情况下放弃该接收。公司应书面记录并保留至少六个月(自租赁结束之日起)以下信息:信息交付的时间和方式、客户做出的任何放弃,以及集装箱化物品首次提取和再次交付的时间和日期。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6) 公司应在空的独立存储箱交付给客户时或之前,向客户提供一份信息手册,其中包含以下关于装载存储箱的信息: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6)(A) 包装和装载技巧,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运输中的损坏。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6)(B) 建议客户在装载物品时制作物品清单,并保留任何其他可能有助于后续索赔处理的记录(例如,照片或视频录像)。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6)(C) 禁止装入存储箱的物品清单(例如,易燃物品)。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1.1(6)(D) 鉴于公司处理存储箱时固有的可预见危险以及租赁协议中包含的任何责任限制,不建议装入的物品清单。

Section § 217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一家自助仓储设施,您自动对仓储单元内的任何物品拥有合法权利,以抵扣任何未支付的费用或与保管或处理所储存物品相关的成本。这项权利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规则来执行。

自助仓储设施的所有人及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承继人和受让人,对位于自助仓储设施内的所有个人财产,就根据租赁协议产生的租金、劳务费、滞纳金或现在或将来产生的其他费用,以及为保存、出售或处置受本章规定约束的个人财产所必需的费用,享有留置权。该留置权可根据本章规定予以执行。

Section § 217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车辆或船只的产权文件上已有现有留置权记录,则这些留置权优先于本条款所述的新设留置权。针对已注册车辆或船只的新设留置权必须遵循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具体执行规则。在申请留置权出售之前,这些留置权不能收取超过60天未支付的服务费用。通过留置权出售车辆或船只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特定的民法典进行分配。此外,如果逾期60天未付款,所有人在向占用人发出10天通知后,可以将财产拖走。只要拖车公司遵守特定规定,所有人不对被拖走的财产或其损坏负责。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2.5(a) 任何根据《车辆法典》需注册或识别的车辆或船舶上的留置权,凡已附着并载明于该车辆或船舶所有权文件中的,应优先于根据本章设立的任何留置权。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2.5(b) 根据本章设立的、针对根据《车辆法典》需注册或识别的车辆或船舶的任何留置权,应根据《民法典》第3071条(针对车辆)或《港口和航运法典》第503条(针对船舶)予以执行,而非按照第21705条至第21711条(含)的规定执行。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2.5(c) 根据本章设立的、针对根据《车辆法典》需注册或识别的车辆或船舶的任何留置权,不应包括根据租赁协议产生的任何租金、劳务或其他服务费用,这些费用是在根据本章施加的留置权附着之日(如第21705条所述)起超过60天后产生的,且在根据《民法典》第3071条或《港口和航运法典》第503条的规定申请授权进行留置权出售之前。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2.5(d) 任何留置权出售所得款项,应根据《民法典》第3073条(针对车辆)或《港口和航运法典》第507.5条(针对船舶)进行处置。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2.5(e) 除了对车辆、水上交通工具或拖车进行止赎的权利外,如果租金和其他费用逾期60天未支付且已发出第21703条要求的通知,所有人可将该车辆、水上交通工具或拖车从场所拖走。在拖走车辆前不少于10天,所有人应通过附有邮寄证明的平信寄送通知至占用人的最后已知地址,说明拖车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被拖财产可赎回地点的街道地址。当拖车公司占有该车辆、水上交通工具或拖车时,所有人不对该财产或财产损坏负责。拖车公司应遵守《车辆法典》第12520条,并应根据《车辆法典》第22658条的规定移除财产。

Section § 21703

Explanation
如果仓储租户连续14天未支付租金或费用,所有人可以终止他们使用仓储单元的权利。为此,所有人必须通过挂号信、平信或电子邮件,向租户最后所知的地址和备用地址发送通知。该通知必须包括:逾期费用的详细清单、租户在失去访问权限前的付款截止日期(自发送通知之日起至少14天)、警告如果未付款可能会被拒绝访问并可能施加留置权,以及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Section § 2170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当租户未能支付存储空间的租金或其他费用时,所需发出的初步留置权通知的具体格式。通知必须清楚说明所欠金额、到期日,并指出如果债务未结清,租户对存储空间的访问权限将被撤销。此外,所有者将对租户存储的物品施加留置权。通知中还必须包含如何联系存储设施所有者进行付款的详细信息。

一份基本格式如下的通知应满足第21703条的要求:
初步留置权通知
致 _____ (占用人) _____
_____ (地址) _____
_____ (州) _____
您拖欠并尚未支付使用存储空间
_____ (空间编号) _____
位于 _____ (存储设施名称和地址) _____ 的租金和/或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总计 $ _____ (金额) _____
且已逾期超过14天。具体明细如下:
到期日
说明
金额
总计:$__________
如果此款项未在
_____ (邮寄日期起至少14天后的日期) _____ 之前全额支付,
您使用该存储空间的权利将终止,您将被拒绝访问,并且对任何存储的财产将施加所有者留置权。
您可以支付此款项并联系所有者,联系方式如下:
(姓名) _____
(地址) _____
(州) _____
(电话) _____
(日期)
_____ (所有者签名) _____

Section § 217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某人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支付所欠费用,仓储设施所有人可以采取的步骤。一旦截止日期过去,所有人可以拒绝租户进入仓储单元,进入该单元,并将物品移至安全地点。随后,所有人必须向租户邮寄一份正式通知,说明其已无法进入,财产将因留置权而被出售以弥补欠款,并且如果租户不提出异议,销售将在至少14天后进行。通知还会告知租户,他们可以通过支付所欠款项来阻止销售,并且销售所得的任何额外款项可在一年内认领。通知中还提供了一份表格,供租户在认为存在错误(例如认为已支付)时反对销售。租户还必须提供其当前地址,否则异议将无效,如果进一步争议,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5(a) 如果已按照第21703条的规定发出通知,且在初步留置权通知中指定的终止日期前未支付应付总额,则本章规定的留置权自该日期起生效,所有人可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5(a)(1) 拒绝占用人进入该空间。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5(a)(2) 进入该空间。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5(a)(3) 将其中发现的任何财产移至安全保管地。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5(b) 在采取(a)款所述行动后,所有人应通过挂号信,或如果所有人获得邮寄证明则通过平信,预付邮资,寄至占用人最后已知地址,以及第21712条(b)款中指定的备用地址,或根据第21712条(c)款通过电子邮件,向占用人发送以下两项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5(b)(1) 一份留置权出售通知,其中应说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5(b)(1)(A) 占用人使用存储空间的权利已终止,且占用人不再能接触到所存储的财产。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5(b)(1)(B) 所存储的财产受留置权约束,留置权的当前金额,以及如果租金未支付,留置权将继续增加。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5(b)(1)(C) 财产将在通知邮寄日期起不少于14天的指定日期后出售以清偿留置权,除非占用人签署并通过挂号信寄回一份反对留置权出售声明,其形式应符合第(2)项的规定。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5(b)(1)(D) 一份声明,说明占用人可在(C)项中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全部留置权金额以重新获得对该空间的完全使用权。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5(b)(1)(E) 销售所得超出留置权金额和销售成本的任何盈余将由所有人保留,并可在销售之日起一年内由占用人或其他人随时认领,此后,所得款项将归属销售发生地所在县。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5(b)(2) 一份空白的反对留置权出售声明,其形式应大致如下:
“反对留置权出售声明
您必须填写本声明的所有部分。如果所有人无法通过您在下方提供的实际地址和电话号码联系或送达您,本声明将无效,所有人可以出售您存储的财产。
我, _____ (占用人姓名) _____ ,已收到留置权出售通知
关于存储在 _____ (地点和空间号) _____ 的财产。
我反对该财产的留置权出售,因为(请简要解释所有人留置权可能无效的原因。例如,“我已全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我当前的地址和电话号码是:
(实际地址)
(城市)
(州)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Section § 217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欠款人未在特定日期前正式对出售其财物提出异议,或者未正确签署异议,或者改变主意撤回异议,则财产所有人可以继续出售这些财物,前提是他们遵守其他章节中规定的某些规则。

如果所有人未在留置权出售通知中通过挂号信指定的日期或之前收到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反对留置权出售声明,或者该声明未经占用人填写并签署,或者占用人书面撤回反对留置权出售声明,则所有人可以在遵守第21708条和第21709条规定的前提下,在符合第21707条规定的要求后出售该财产。

Section § 217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租户未能及时支付租金或采取法律行动,自助仓储设施中存放的物品应如何广告和销售。它规定,在销售前,广告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两次,或者在报纸上刊登一次并在网上至少保留七天。如果没有当地报纸,通知应在周边地区显眼位置张贴。广告需要提及租户的姓名和仓储设施的位置。一旦销售发生,必须以公平的方式进行,例如公开拍卖。销售后,扣除仓储留置权和销售费用后的任何剩余款项,租户或具有合法权利的其他人可以在一年内认领。如果无人认领,剩余款项将上缴地方政府。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7(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7(a)(1) 在根据第21705条 (b) 款规定的留置权销售通知期限届满后,或在索赔人未能支付租金或未能根据第21709条获得法院命令后,销售广告应在销售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发布: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7(a)(1)(A) 在拟举行销售的公共通知区或自助仓储设施所在县出版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两周每周发布一次。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7(a)(1)(B) 在拟举行销售的公共通知区或自助仓储设施所在县出版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一次,并在任何通常进行或刊登在线拍卖或销售的公共可访问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次。在线广告应在销售前保持在线七天。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7(a)(2) 如果根据第 (1) 款的 (A) 项或 (B) 项,在拟举行销售的公共通知区或自助仓储设施所在县没有普遍发行的报纸,广告应在销售前至少10天张贴在拟销售地点附近不少于6个显眼的地方。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7(a)(3) 广告应包括货物存放账户所有人的姓名以及仓储设施的名称和位置。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7(a)(4) 就本款而言,在公共通知区发布通知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1章(自第6080条起)管辖。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7(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7(b)(1) 销售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扣除留置权金额和销售费用后,所有人应代表占用人保留销售的任何超额收益。占用人,或任何持有针对该财产的法院命令或其他司法程序的人,可以在销售日期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要求获得超额收益,或其中足以满足特定索赔的部分。此后,所有人应将任何剩余的超额收益支付给举行销售的县的财政部门。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07(b)(2) 就本款而言,商业上合理的销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拍卖或在通常进行在线拍卖或销售的公共可访问互联网网站上进行的销售。

Section § 21708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对个人财产拥有合法权益(即担保权益),并且该财产因保管费而存在留置权(即债权),他们可以通过支付这些费用来取回财产。除非保管财产的人以特定方式提出异议,否则此举可行。一旦费用付清,保管所有人必须将财产归还给付款人。只要保管所有人遵守某些规定,他们在交出财产后不对任何索赔承担责任。

Section § 2170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声称对因未付仓储费而即将出售的货物拥有权利,他们可以通过支付所欠金额外加一个月的租金来阻止出售。货物不会被出售,但该人必须在 30 天内获得一份关于这些物品如何处置的法院命令。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并且也未能继续支付仓储租金,所有人可以出售或处置这些货物。只要所有人遵守了规定,如果声称拥有货物的人没有执行法院命令或支付款项,所有人对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不承担责任。

在根据第 21707 条进行任何出售之前,任何声称对货物拥有权利的人可以支付清偿留置权所需的金额以及一个月的预付租金。在此情况下,货物不得出售,而应由所有人保留,直至法院发出指示财产处置的命令。如果在本条规定的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未获得法院命令,索赔人应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向所有人支付储存财产空间的月租费。如果索赔人不支付此租金,所有人可以根据第 21707 条出售或处置个人财产。对于未能获得法院命令或未支付本条规定的所需租金的任何索赔人,所有人对个人财产的出售或其他处置不承担任何责任,前提是所有人已完全遵守本章的要求。

Section § 2171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及时提交了对财产留置权出售的有效异议,所有人只能通过诉讼来执行该留置权。他们可以将案件提交给小额索赔法院(如果金额足够低),或者提交给其他合适的法院。如果案件不是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则可以通过挂号信通知相关方。如果法院判决所有人胜诉并支持留置权,所有人就可以按照其他地方规定的规则刊登广告并出售物品。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0(a) 如果所有人在留置权出售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之前收到有效的留置权出售异议声明,所有人仅可按以下方式执行留置权: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0(a)(1) 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编第1部第5.5章(自第116.110条起)的规定,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执行留置权的诉讼,但留置权金额须在法院的货币管辖权范围内。如果诉讼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则该章规定的所有程序均应适用,包括传票和诉状的送达程序。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0(a)(2) 在任何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执行留置权的诉讼,在此情况下,传票和诉状可通过挂号信(邮资预付)送达,寄至占有人在留置权出售声明中提供的地址,送达应视为在邮寄后的第五天完成,或以《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第5编第4章(自第413.10条起)授权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0(b) 如果法院判决所有人胜诉并支持留置权,所有人可按照第21707条的规定刊登出售物品的广告并出售该财产。

Section § 217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购买了为执行对自助仓储单元中物品的留置权或法院判决而出售的物品,那么即使仓储设施没有正确遵守所有法律规定,购买者也可以保留这些物品,而不受任何被主张留置权的人的权利主张的影响。

为执行留置权或就该留置权作出的判决而出售的货物,如果该留置权或判决是针对自助仓储设施中存放的货物且有利于所有人,则善意购买者取得该货物时,不受任何被主张留置权的人的权利影响,尽管仓储设施所有人未遵守本章规定。

Section § 21712

Explanation

如果您租用仓储空间,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声明如果您连续14天未支付租金,您的物品可能会被出售。本法律不适用,除非合同要求提供另一人的联系信息以发送留置权通知。如果协议中明确规定且占用人同意,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过电子签名或登录安全网站等多种方式可以确认电子邮件通知的送达。如果电子通知无法送达,则必须通过邮件发送通知。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a) 各自助仓储设施中个人仓储空间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允许包含的条款外,还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如果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连续14天未支付,占用人的财产将受到留置权主张,甚至可能被出售以清偿留置权,并且这些行为均经本章授权。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b) 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且本章授权的留置权不产生,除非租赁协议要求并提供空间,供占用人提供另一人的姓名和邮寄或电子邮件地址,以便根据本章规定发送初步留置权通知和后续通知。根据第21703条或第21705条发送的通知,应发送至占用人的地址和备用地址(如果占用人提供了这两个地址)。占用人未能提供备用地址不影响所有者根据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享有的补救措施。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c)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c)(1) 所有者仅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方可通过电子邮件向占用人及(b)款中指定的备用地址发送第21703条和第21705条要求的通知: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c)(1)(A) 租赁协议声明留置权通知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占用人和备用地址。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c)(1)(B) 占用人在租赁协议上提供书面签名,同意通过电子邮件接收留置权通知。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c)(2) 所有者可通过以下任何方式证明实际送达和接收: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c)(2)(A) 占用人通过执行电子签名确认收到文件的电子传输,电子签名定义为附着于电子记录或与电子记录逻辑关联,并由意图签署电子记录的人执行或采用的电子声音、符号或过程。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c)(2)(B) 文件发布在所有者的安全互联网网站上,且有证据表明占用人已登录被许可方的安全互联网网站并下载、打印、查看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收到该文件。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c)(2)(C) 文件通过互联网网站上的应用程序传输给占用人,该应用程序通过密码、生物识别或其他技术进行保护,且有证据表明占用人已登录该应用程序并查看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收到该文件。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c)(2)(D) 占用人通过回复电子邮件通信确认收到文件的电子传输,且有送达路径证据表明回复邮件是从占用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的。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c)(2)(E) 如果所有者无法根据本款证明实际送达和接收,所有者应按照第21703条或第21705条基本规定最初指定的方式,将通知通过邮件重新发送至占用人最后已知的邮寄地址。

Section § 217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仓储单元租赁协议结束时,所有者必须在终止或不续订租赁之前向占用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告知占用人,他们如何在协议结束后的两天内认领任何剩余财产,以避免高昂的仓储费用。如果财产未被认领,它可能会被出售、保留或处置。如果协议结束后有任何物品留在仓储设施中,所有者必须向前占用人发送这些物品的描述,解释如何以及何时可以取回,并说明在归还之前可能会收取租金。如果通知是亲自送达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认领期限至少为15天;如果通过邮件发送,则至少为18天。通知可以根据之前的协议亲自送达、通过头等邮件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3(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3(a)(1) 所有人应在租赁协议终止或不续订之前向占用人发出书面通知。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3(a)(2) 该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占用人可以在租赁协议结束后的两天内认领留在自助仓储设施中的任何财产,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仓储费用;并且如果未在分节 (b) 的第 (2) 款所述的时间段内认领,该财产可能会被出售、保留、销毁或处置。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3(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3(b)(1) 如果个人财产在租赁协议结束后仍留在自助仓储设施中,所有人应向前占用人发出书面通知。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3(b)(2) 该通知应以合理充分的方式描述财产,以便前占用人能够识别。通知应告知前占用人,在财产归还之前可能会收取租金,可以在何处认领财产,以及必须提出认领的截止日期。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应为通知亲自送达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后不少于15天,或者,如果邮寄,则为通知投寄后不少于18天。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3(b)(3) 该通知应亲自送达给前占用人,或通过预付邮资的头等邮件发送至前占用人最后已知的地址以及第 21712 条 (b) 款中指定的备用地址,或根据第 21712 条 (c) 款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Section § 217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存储单元中出现被遗弃的财产时,设施方必须以特定方式通知前占用人。通知必须告知该人员,他们可以在某个日期前认领其物品,以避免产生额外费用。如果他们不认领其物品,该财产可能会被出售、保留、销毁或处置。通知还必须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如果财产未被认领将如何处理。如果财产价值超过300美元,可能会通过公开拍卖出售。如果价值低于300美元,则可以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处置。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4(a) 给予前占用人以下列大致形式发出的通知,符合第21712.3条的规定:
领回被弃置财产权利通知
致:  _____ (Name of former occupant) _____
_____ (Address of former occupant) _____
当位于以下地址的存储空间的租赁协议终止时:
_____ (Address of self-service storage facility, including the space number, if any) _____ ,
以下个人财产仍留存:
_____ (Insert description of the personal property) _____
您可在以下地址认领此财产:
_____ (Address where property may be claimed) _____ 。
如果您在____ (insert date not less than 2 days after the end of the rental agreement) 之前认领此财产,您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存储费用。
如果您未能在____ (insert date not less than 2 days after the end of the rental agreement) 之前认领此财产,除非您支付上述所有财产的租金,并在不迟于_______ (insert date not less than 15 days after notice is personally delivered or, if mailed, not less than 18 days after notice is deposited in the mail) 之前占有您所认领的财产,否则此财产可能会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1712.8条被出售、保留、销毁或处置。
(Insert here the statement required by subdivision (b) of this section)
日期: _______
(Signature of owner) _____
(Type or print name of owner) _____
 (Telephone number) _____
 (Address) _____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4(b)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4(b)(a)款中规定的通知还应包含以下适用声明之一: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4(b)(1) “如果您未能认领该财产,该财产将在通过公告发出销售通知后进行公开出售。您有权在此次销售中竞标该财产。财产出售后,扣除租金以及广告和销售费用,剩余款项将支付给县。您可以在县收到款项后的一年内随时认领剩余款项。”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4(b)(2) “由于此财产被认为价值低于300美元,如果您未能在上述指定时间内认领,则可能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被保留、出售、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Section § 21712.6

Explanation
如果仓储设施所有人发现个人财产,他们必须将其留在设施内或安全保管起来,直到可以根据特定规则取回或处置。所有人必须小心处理财产,但除非他们因过失或故意行为直接造成损失,否则不对损失负责。

Section § 21712.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前租户如何从仓储设施中取回其个人财产。如果他们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支付到期租金并取走物品,所有人必须归还这些物品。如果他们未能及时这样做,他们仍然可以在财产被处置或出售之前取回物品,前提是他们支付所欠租金以及广告或销售费用。但是,如果他们在租赁协议终止后两天内取回财产,则无需支付仓储费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7(a) 如果原占用人支付租金并在不迟于通知中指定的占有日期占有财产,所有人应将通知中描述的个人财产释放给原占用人。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7(b) 如果个人财产未根据 (a) 款释放,且原占用人在财产被出售、保管、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之前认领该财产,并支付在财产释放给原占用人之前发生的租金以及合理的广告和销售费用,所有人应将个人财产释放给原占用人。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7(c)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财产留在仓储设施中且原占用人在租赁协议终止后两天内认领该财产,所有人应将通知中描述的个人财产释放给原占用人,且不得要求原占用人支付仓储费用。

Section § 21712.8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的寄存物品未按另一条款的规定被取回,则必须公开出售,除非其价值低于300美元。此时,所有人可以选择保留、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置该物品。任何人,包括原所有人,都可以参与此次销售的竞标。销售通知需要进行广告宣传。物品售出后,将从所得款项中扣除仓储费、广告费和销售费用。任何剩余款项必须在销售发生地县的财政部门存入,且不迟于30天。原所有人有一年时间通过向县财务主管申请来认领剩余资金。如果资金已支付给认领人,县政府对该笔款项的进一步索赔不承担责任。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8(a) 如果通知中所述的个人财产未根据第21712.7条规定被领回,则应通过竞价方式公开出售。但是,如果所有人合理认为未领回财产的总转售价值低于三百美元($300),所有人可以任何方式保留、出售、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本节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排除所有人或原占用人参与公开拍卖竞标。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8(b) 销售广告应根据第21707条规定发布。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2.8(c) 扣除租金以及广告和销售费用后,销售所得的任何余额,如果原占用人未认领,应在销售日期后不迟于30天内支付给销售发生地县的财政部门。原占用人可以在款项支付给县政府之日起一年内认领该余额,通过向县财务主管或县政府指定的其他官员提出申请。如果县政府向索赔人支付了该余额或其中任何部分,县政府及其任何官员或雇员均不对任何其他索赔人就已支付的金额承担责任。

Section § 21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它为租赁协议设定了一些规则,但当事人仍然可以根据需要添加更多条款。例如,他们可以约定在租用的存储单元中存放物品的最高价值。本法的规定是债权人对欠款人享有的任何其他法律权利的补充。

本章不得解释为损害或影响当事人通过租赁协议设定额外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占用人可在存储空间内存储财产价值的权利。本章规定的权利应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对抗其债务人的所有其他权利的补充。

Section § 21713.5

Explanation

如果您租用自助仓储单元但未按时付款,设施所有者可以向您收取滞纳金。但是,只有当您的付款逾期至少10天时才能收取滞纳金,并且滞纳金金额必须在您的租赁合同中注明。对于同一笔未支付的款项,他们不能多次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本身应根据您的租金金额被视为合理:如果租金为$60或以下,滞纳金为$10;如果租金在$60到$100之间,滞纳金为$15;如果租金超过$100,滞纳金为$20或租金的15%,以较高者为准。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3.5(a) 自助仓储设施的所有人,如占用人未按租赁协议规定支付全部租金,可征收合理的滞纳金,但须符合以下要求: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3.5(a)(1) 除非租金在租赁协议规定的租金支付日期后至少10天仍未支付,否则不得征收滞纳金。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3.5(a)(2) 滞纳金金额应在占用人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3.5(a)(3) 对于每一笔未在租赁协议规定日期支付的租金,仅可征收一次滞纳金。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3.5(b) 就本节而言,“合理的滞纳金”是指不超过以下金额的费用: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3.5(b)(1) 十美元($10),如果租赁协议规定的月租金为六十美元($60)或更少。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3.5(b)(2) 十五美元($15),如果租赁协议规定的月租金大于六十美元($60)但小于一百美元($100)。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1713.5(b)(3) 二十美元($20)或月租金的15%,以较高者为准,如果租赁协议规定的月租金为一百美元($100)或更多。

Section § 21714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在本法律生效后开始、续期或续订的租赁协议。它不影响任何之前的协议。

本章的规定仅适用于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后签订、续期或续订的租赁协议。

Section § 21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新法生效之前签订的、且之后未被延长或续签的任何租赁协议,仍然有效。你可以根据这些原始协议的条款,或者根据其他法律来执行或终止这些协议。

Section § 21715.5

Explanation
如果您租用了一个储物单元,并且仓储业主想要更改条款,例如租金金额或条件,他们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您后这样做。这个通知可以通过专人送达、普通邮件或电子邮件发出。一旦30天期限届满,如果您继续在那里存放物品,这些更改将自动生效。

Section § 21716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如果本法律的某一部分被发现无效,或者不适用于某些人或情况,这并不会搞乱法律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仍然可以在没有问题部分的情况下正常运作。这被称为“可分割性”,意味着即使某一部分失效,好的部分仍然可以独立存在。

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章的其他规定或适用,这些规定或适用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为此,本章的规定被宣布为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