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a) 每一制造商和每一进口商均应取得并维持从事卷烟销售的许可证。为符合本分部项下取得和维持许可证的资格,制造商或进口商应以委员会指定的方式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a)(1) 向委员会提交其制造或进口的所有品牌系列清单。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a)(2) 每当有新的或额外的品牌被制造或进口,或已列出的品牌不再被制造或进口时,更新其制造或进口的所有品牌系列清单。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a)(3) 同意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对执行本分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5至104557条(含首尾),《税收与税务法典》第30165.1条以及根据其通过的法规具有管辖权,并指定一名在本州接受送达法律文书的注册代理人,并向委员会和总检察长表明该注册代理人身份。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a)(4) 放弃可能适用于总检察长或委员会为执行本分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5至104557条(含首尾),或《税收与税务法典》第2分部第13部分(自第30001条起)以及根据其通过的法规而提起的任何强制执行行动的任何主权豁免抗辩。任何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其形式和方式应为总检察长所接受。代替此放弃,制造商或进口商可向总检察长提交一份由总检察长指定形式和方式的担保债券,该债券应以加利福尼亚州为受益人,并以制造商或进口商履行其在本分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5至104557条(含首尾),《税收与税务法典》第2分部第13部分(自第30001条起)以及根据其通过的法规项下的所有职责和义务为条件。该债券应由位于美国境内的公司担保人提供,金额应等于五万美元 ($50,000) 或制造商或进口商(无论是其当前形式还是前身形式)因其最近五个日历年度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最大销售额而被要求存入的托管金额中的较大者。总检察长可动用该债券以弥补未履行的托管义务、税务义务、罚款索赔、金钱损害赔偿索赔以及受许可方主张主权豁免以对抗上述法律执行的任何其他责任。如果非参与制造商根据本款被要求提供担保债券,则债券金额应扣除根据《税收与税务法典》第30165.1条 (c) 款 (5) 项对该非参与制造商有效且要求的任何担保债券的金额。未放弃任何主权豁免抗辩也未按本条规定提供担保债券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无资格取得并维持本分部项下的许可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b) 为符合本分部项下取得并维持许可证的资格,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6条 (i) 款规定为“烟草产品制造商”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以委员会指定的方式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b)(1) 向委员会证明其是《和解总协议》(MSA) 第二部分 (jj) 款所定义的“参与制造商”,或完全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7条 (a) 款 (2) 项、《税收与税务法典》第30165.1条以及根据其通过的法规。任何根据本款作出虚假陈述,明知其为虚假而声称任何重要事项属实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最高一年县监狱监禁,或最高一千美元 ($1,000) 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b)(2) 根据以下规定,向委员会提交适用于该制造商或进口商类别的所有品牌系列清单: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b)(2)(A) 根据《和解总协议》第二部分 (z) 款和第二部分 (mm) 款及其附录E确定的单位销量和市场份额,在计算制造商根据《和解总协议》应支付的年度款项时应计入的品牌系列。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b)(2)(B) 在计算制造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7条 (a) 款 (2) 项应存入的托管款项时应计入的品牌系列。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b)(2)(C) 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在有新的或额外的品牌被制造或进口,或已列出的品牌不再被制造或进口时,更新该清单。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c) 委员会不得授予或允许任何卷烟制造商或进口商维持许可证,如果该制造商或进口商未在许可证授予时以及此后每年明确证明其符合 (a) 款第 (4) 项的规定,证明其制造或进口并在加利福尼亚州分销的所有卷烟包装完全符合《税收和税法典》第 30163 条 (b) 款的规定,并且这些包装中包含的卷烟是已提交报告的主体,这些报告完全符合《联邦卷烟标签和广告法》(15 U.S.C. Sec. 1331 et seq.) 关于报告卷烟添加成分的所有要求。就《联邦卷烟标签和广告法》的要求而言,每 1,000 支重量为三磅或以下的雪茄不属于卷烟的定义。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d) 根据本分部向制造商或进口商颁发的许可证仅对许可证上指定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有效,不得转让或分配给其他制造商或进口商。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e) 任何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如果未按许可证中规定或指定的方式开始经营,停止按许可证中规定或指定的方式经营,或被告知许可证已被暂停或吊销,应立即将该许可证交还给委员会。
(f)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f)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f)(1) 任何被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可以在收到委员会拒绝颁发许可证的通知后 30 天内,请求委员会重新审查该拒绝决定。如果未在 30 天期限内提交重新审查请求,则拒绝决定在该 30 天期限届满时生效。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f)(2) 每份重新审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请求所依据的具体理由。在委员会就重新审查请求发出命令或决定之日前的任何时间,可以修改请求以说明其他理由。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f)(3) 如果在 30 天期限内提交了重新审查请求,委员会应重新考虑拒绝决定,并且,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请求中提出要求,应举行口头听证会,并应提前至少 10 天通知制造商或进口商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时地延期听证会。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f)(4) 委员会就重新审查请求作出的命令或决定,在发出通知后 30 天生效。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g) 在总检察长或委员会为执行本分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4555 至 104557 条(含)、《税收和税法典》第 2 分部第 13 部分(自第 30001 条起)或据此通过的法规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吊销根据本条颁发的许可证的诉讼,如果被许可人在该程序某一方面提出主权豁免抗辩,则相关许可证应被吊销。如果根据本款发生吊销,其许可证已被吊销的人将来不得根据本条获得许可证,除非该人同意放弃可能适用于总检察长或委员会为执行本分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4555 至 104557 条(含)、《税收和税法典》第 2 分部第 13 部分(自第 30001 条起)或据此通过的法规而提起的任何强制执行诉讼的主权豁免抗辩。如果被许可人提出主权豁免抗辩,总检察长应通知委员会。
(Amended by Stats. 2010, Ch. 607, Sec. 5.5. (AB 2733) Effective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