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9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卷烟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取得并保持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卷烟的许可证。他们必须提交品牌系列清单,同意加州法院的管辖权,并且要么放弃主权豁免,要么提供担保债券。参与制造商必须证明他们遵守了《和解总协议》(MSA) 或其他法规。卷烟包装必须符合联邦标签标准,并且许可证不得转让。如果许可证被拒绝,制造商和进口商可以在30天内申请复议。如果在执法行动中提出主权豁免抗辩,委员会可以吊销许可证。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a) 每一制造商和每一进口商均应取得并维持从事卷烟销售的许可证。为符合本分部项下取得和维持许可证的资格,制造商或进口商应以委员会指定的方式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a)(1) 向委员会提交其制造或进口的所有品牌系列清单。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a)(2) 每当有新的或额外的品牌被制造或进口,或已列出的品牌不再被制造或进口时,更新其制造或进口的所有品牌系列清单。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a)(3) 同意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对执行本分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5至104557条(含首尾),《税收与税务法典》第30165.1条以及根据其通过的法规具有管辖权,并指定一名在本州接受送达法律文书的注册代理人,并向委员会和总检察长表明该注册代理人身份。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a)(4) 放弃可能适用于总检察长或委员会为执行本分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5至104557条(含首尾),或《税收与税务法典》第2分部第13部分(自第30001条起)以及根据其通过的法规而提起的任何强制执行行动的任何主权豁免抗辩。任何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其形式和方式应为总检察长所接受。代替此放弃,制造商或进口商可向总检察长提交一份由总检察长指定形式和方式的担保债券,该债券应以加利福尼亚州为受益人,并以制造商或进口商履行其在本分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5至104557条(含首尾),《税收与税务法典》第2分部第13部分(自第30001条起)以及根据其通过的法规项下的所有职责和义务为条件。该债券应由位于美国境内的公司担保人提供,金额应等于五万美元 ($50,000) 或制造商或进口商(无论是其当前形式还是前身形式)因其最近五个日历年度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最大销售额而被要求存入的托管金额中的较大者。总检察长可动用该债券以弥补未履行的托管义务、税务义务、罚款索赔、金钱损害赔偿索赔以及受许可方主张主权豁免以对抗上述法律执行的任何其他责任。如果非参与制造商根据本款被要求提供担保债券,则债券金额应扣除根据《税收与税务法典》第30165.1条 (c) 款 (5) 项对该非参与制造商有效且要求的任何担保债券的金额。未放弃任何主权豁免抗辩也未按本条规定提供担保债券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无资格取得并维持本分部项下的许可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b) 为符合本分部项下取得并维持许可证的资格,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6条 (i) 款规定为“烟草产品制造商”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以委员会指定的方式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b)(1) 向委员会证明其是《和解总协议》(MSA) 第二部分 (jj) 款所定义的“参与制造商”,或完全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7条 (a) 款 (2) 项、《税收与税务法典》第30165.1条以及根据其通过的法规。任何根据本款作出虚假陈述,明知其为虚假而声称任何重要事项属实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最高一年县监狱监禁,或最高一千美元 ($1,000) 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b)(2) 根据以下规定,向委员会提交适用于该制造商或进口商类别的所有品牌系列清单: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b)(2)(A) 根据《和解总协议》第二部分 (z) 款和第二部分 (mm) 款及其附录E确定的单位销量和市场份额,在计算制造商根据《和解总协议》应支付的年度款项时应计入的品牌系列。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b)(2)(B) 在计算制造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7条 (a) 款 (2) 项应存入的托管款项时应计入的品牌系列。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b)(2)(C) 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在有新的或额外的品牌被制造或进口,或已列出的品牌不再被制造或进口时,更新该清单。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c) 委员会不得授予或允许任何卷烟制造商或进口商维持许可证,如果该制造商或进口商未在许可证授予时以及此后每年明确证明其符合 (a) 款第 (4) 项的规定,证明其制造或进口并在加利福尼亚州分销的所有卷烟包装完全符合《税收和税法典》第 30163 条 (b) 款的规定,并且这些包装中包含的卷烟是已提交报告的主体,这些报告完全符合《联邦卷烟标签和广告法》(15 U.S.C. Sec. 1331 et seq.) 关于报告卷烟添加成分的所有要求。就《联邦卷烟标签和广告法》的要求而言,每 1,000 支重量为三磅或以下的雪茄不属于卷烟的定义。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d) 根据本分部向制造商或进口商颁发的许可证仅对许可证上指定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有效,不得转让或分配给其他制造商或进口商。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e) 任何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如果未按许可证中规定或指定的方式开始经营,停止按许可证中规定或指定的方式经营,或被告知许可证已被暂停或吊销,应立即将该许可证交还给委员会。
(f)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f)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f)(1) 任何被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可以在收到委员会拒绝颁发许可证的通知后 30 天内,请求委员会重新审查该拒绝决定。如果未在 30 天期限内提交重新审查请求,则拒绝决定在该 30 天期限届满时生效。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f)(2) 每份重新审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请求所依据的具体理由。在委员会就重新审查请求发出命令或决定之日前的任何时间,可以修改请求以说明其他理由。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f)(3) 如果在 30 天期限内提交了重新审查请求,委员会应重新考虑拒绝决定,并且,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请求中提出要求,应举行口头听证会,并应提前至少 10 天通知制造商或进口商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时地延期听证会。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f)(4) 委员会就重新审查请求作出的命令或决定,在发出通知后 30 天生效。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g) 在总检察长或委员会为执行本分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4555 至 104557 条(含)、《税收和税法典》第 2 分部第 13 部分(自第 30001 条起)或据此通过的法规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吊销根据本条颁发的许可证的诉讼,如果被许可人在该程序某一方面提出主权豁免抗辩,则相关许可证应被吊销。如果根据本款发生吊销,其许可证已被吊销的人将来不得根据本条获得许可证,除非该人同意放弃可能适用于总检察长或委员会为执行本分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4555 至 104557 条(含)、《税收和税法典》第 2 分部第 13 部分(自第 30001 条起)或据此通过的法规而提起的任何强制执行诉讼的主权豁免抗辩。如果被许可人提出主权豁免抗辩,总检察长应通知委员会。

Section § 22979.1

Explanation

作为制造商或进口商,要获得执照,你需要填写一份特定表格,其中包含你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详细信息,以及你的公司办事处信息和任何过去的执照。你还必须宣誓签署该表格,并指定加州的一名人员代表你接收法律文件。委员会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并可以核实你是否符合所有要求。他们还提供在线下载和提交此表格的选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1(a) 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执照申请应采用委员会规定的表格,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1(a)(1)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公司办事处的商业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向持照人发出的传票应转发给执照上的所有地址。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1(a)(2) 委员会颁发的任何其他有效执照或许可证的号码。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1(a)(3) 申请人宣誓签署,以核实申请信息。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1(a)(4) 制造商或进口商指定为在本州接收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1(a)(5) 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1(b) 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分部的规定。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1(c) 委员会应提供电子方式,供申请人下载和提交申请。

Section § 22979.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所有香烟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向委员会支付一笔费用。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他们需要为2001年运入加州的每包香烟支付一美分。这适用于那些需要持有许可证的企业。2003年12月之后获得新许可证的企业,在收到通知后有90天的时间支付费用。新进入市场的企业根据其估计的销售市场份额支付费用,金额介于最小和第八大制造商之间。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法》中的具体程序监督费用征收。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a) 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前,每个制造商和每个进口商应向委员会支付一笔管理费。管理费的金额为每包香烟一美分(0.01美元),该香烟须符合以下条件:(1) 由该制造商或进口商制造或进口,且 (2) 在2001日历年内运入本州,并已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应通知各制造商和各进口商根据本条应付的金额。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b) 本条适用于根据第22979条规定须获得许可的每个制造商和每个进口商。所有可能在2003年12月1日或之后有资格获得许可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应由委员会通知其应付的适当费用,并应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支付该费用。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c) 所有在本分部颁布后开始在本州运营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应按其各自的市场份额支付费用,该市场份额根据委员会的估计,是 (1) 由该制造商或进口商制造或进口的香烟,以及 (2) 在下一个日历年内在本州销售的香烟。该费用不得低于最小制造商根据(a)款支付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第八大制造商支付的金额。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d) 委员会应根据《税收和税法》第2分部第30部分(第55001条及后续条款)的《费用征收程序法》管理此项费用。

Section § 22979.2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烟草制造商或进口商,您必须持有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烟草产品的许可。为了获得并保持此许可,您需要向州委员会提供您制造或进口的烟草产品清单,并在有变动时进行更新。您还必须同意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处理与您的许可相关的任何法律问题,并指定一名在本州可以代您接收法律文书的人。仅仅指定一个人接收法律文书,并不意味着您在加利福尼亚州有税务义务。这项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生效。

每一烟草产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均应根据本分部获取并维持许可,以从事烟草产品销售。为符合根据本分部获取和维持许可的资格,制造商或进口商应以委员会指定的方式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1(a) 向委员会提交其制造或进口的所有烟草产品清单。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1(b) 每当有新的或额外的烟草产品品牌被制造或进口,或已列出的品牌不再被制造或进口时,更新其制造或进口的所有烟草产品品牌清单。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1(c) 同意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对本分部执行目的的管辖权,并指定一名在本州接收法律文书的注册代理人,并向委员会告知该注册代理人。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1(d) 州立法机关认为,仅根据本小节在本州指定一名接收法律文书的注册代理人,不构成与本州的税务关联。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1(e) 本条于2007年5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979.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烟草产品制造商和进口商在申请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哪些信息。申请人需要填写一份特定表格,其中包含姓名、联系方式以及他们已有的任何许可证等详细信息。他们必须声明自己未曾犯下重罪,也未曾违反任何与烟草相关的规定。申请内容必须真实,因为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监禁或罚款。申请人需要提供一个处理法律事务的联系人,并且委员会可以核实信息的准确性。此外,委员会还提供电子方式来完成申请流程。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2(a) 制造商或烟草产品进口商的许可证申请应采用委员会规定的表格,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2(a)(1)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对于公司总部位于不同地点的申请人,应提供公司总部的商业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向持证人发出的传票应转发给许可证上的所有地址。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2(a)(2) 如果委员会已向申请人颁发任何其他许可证,则应提供当时有效的每个许可证或执照的编号。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2(a)(3) 申请人声明,确认申请人未曾被判犯有重罪,未曾违反且不会违反或导致或允许违反本部门的任何规定,或委员会适用于申请人或与香烟或烟草产品的制造、销售或分销相关的任何规则。如果申请人无法确认此声明,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关于任何违规性质或将阻止申请人遵守该声明要求的理由的说明。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2(a)(4) 申请人声明,申请内容完整、真实、准确。任何根据本款签署声明,声称其明知为虚假的任何重要事项属实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最高一年县监狱监禁,或最高一千美元 ($1,000) 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2(a)(5) 申请人签名。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2(a)(6) 制造商或进口商指定为在本州接收送达法律文书的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2(a)(7) 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2(b) 委员会可以调查以确定申请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2(c) 委员会应提供电子方式供申请人下载和提交申请。

Section § 2297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烟草产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在申请许可时需要支付一次性许可费。对于咀嚼烟草或鼻烟,费用为 $10,000。对于其他烟草产品,费用为 $2,000。如果一家企业同时经营这两种烟草,总费用上限为 $10,000。

Section § 22979.2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持有特定许可证的烟草制造商或进口商,您必须每月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电子报告。这份报告需要列出您向其运送烟草产品的每一个分销商,以及产品的批发总成本。如果您不遵守这些规定,您的许可证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此外,您报告中的信息是保密的,不对公众开放。这些规定自2007年5月起生效。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4(a) 任何根据第22979.21条持有许可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以部门指定的方式,使用电子媒体向部门提交月度报告。该月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4(a)(1) 所有根据第22975条获得许可的分销商名单,制造商或进口商向其运送或导致其烟草产品被运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4(a)(2) 产品的批发总成本。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4(b) 对于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任何进口商或制造商,部门可以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30148条规定的适用于吊销许可证的条款,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证。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4(c) 根据(a)款提供给部门的所有信息和记录均属保密性质,部门不得披露。根据(a)款要求的信息不属于《加州公共记录法》(如《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所述)下的公共记录,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24(d)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于2007年5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97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机构提出请求,该部门必须向它们提供烟草制造商和进口商许可证数据库的访问权限。这些机构包括公共卫生部门、司法部长办公室和执法部门。访问权限严格用于执行烟草控制法律,并且它们必须根据隐私法保护个人信息。
部门应在收到请求后,向州公共卫生部、司法部长办公室、执法机构、地方牵头机构以及任何被授权执行或管理州或地方烟草控制法律的机构,提供访问该部门向制造商和进口商颁发的许可证数据库的权限,该数据库涵盖这些机构、地方牵头机构或执法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地点。本节授权访问该部门数据库的机构,只能出于执行烟草控制法律的目的访问和使用该部门的数据库,并应遵守所有与保护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相关的州法律、政策和法规。

Section § 22979.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的香烟或烟草产品进口商,您必须保留详细的采购记录。这些记录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并在您的经营场所保存一年。此外,您需要将它们总共保存四年以备检查。如果您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面临处罚。

Section § 22979.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卷烟和烟草产品制造商或进口商,您必须保存四年的详细销售记录。您需要将过去一年的发票保存在您获得许可的经营场所。这些记录应随时准备好供当局检查。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导致轻罪指控,并伴随处罚。

Section § 2297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在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时,必须在每份发票上包含特定信息。发票上必须列出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许可证号码。此外,发票上还必须有销售产品的明细清单。发票应当清晰易读。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刑事指控。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6(a) 各制造商和各进口商在用于分销、批发或零售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每份发票上,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6(a)(1) 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6(a)(2) 制造商或进口商由委员会提供的许可证号码。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6(a)(3) 香烟或烟草产品的购买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号码。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6(a)(4) 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明细清单。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6(b) 每份香烟或烟草产品销售发票应当清晰易读。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6(c) 未能遵守本节要求者,构成轻罪,并应根据第22981节的规定处以罚款。

Section § 2297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违反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当局可以采取某些行动。对于首次违规,他们可能会暂停或吊销该企业的许可证。如果再次发生,他们可以在这些行动之外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可以是任何被查获的烟草产品或香烟零售价值的五倍,或者是5,00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民事或刑事处罚外,经认定制造商或进口商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委员会可采取以下行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7(a) 首次违规时,委员会可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30148条规定的适用于吊销许可证的程序,吊销或暂停该制造商或进口商的许可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7(b) 第二次或任何后续违规时,除(a)款授权的行动外,委员会可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不超过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7(b)(1) 被查获的香烟或在本节中定义为香烟的烟草产品零售价值的五倍。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9.7(b)(2) 五千美元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