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4年6月30日起,所有香烟或烟草产品的分销商和批发商,除了其他必需的许可证外,都必须持有有效的许可证。这些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日历年,每年支付规定费用后可以续期。许可证不可转让。如果获得许可证的分销商或批发商停止经营、从未开始经营,或者其许可证被暂停或撤销,他们必须立即将许可证交还给相关机构。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5(a) 除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3部分(自第30001条起)要求获取的许可证外,自2004年6月30日起,每位分销商和每位批发商应每年获取并持有从事香烟或烟草产品销售的许可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5(b) 许可证在支付第22977.1条规定的费用后,在一个日历年期间有效,除非在日历年结束前被交回、暂停或撤销,并可在每年支付该费用后续期。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5(c) 许可证不可转让或让渡。获得分销商或批发商许可证的人,如果停止从事许可证中规定的业务,或从未开始业务,或其许可证被暂停或撤销,应立即将许可证交回委员会。

Section § 2297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分销商或批发商,并且已经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的特定条款持有委员会颁发的有效执照,那么您无需再经过调查即可获得新的执照。

在申请时持有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 30140 条或第 30155 条颁发的有效执照的分销商或批发商,可以无需进一步调查即获颁执照。

Section § 22977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获得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执照,您需要填写委员会提供的特定申请表。您必须提供您和您企业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等详细信息。如果您有多家店铺,请提供一个主要地址用于接收通知。您需要确认您没有犯过重罪或违反相关规定。如果您有其他执照,也要列出它们的号码。您还需要声明您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的,否则谎报信息可能会面临罚款或监禁。委员会可以核实您是否诚实,并允许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申请。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a) 执照申请应采用委员会规定的表格,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a)(1)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a)(2) 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每个地点的商业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对于控制多个地点的申请人,申请中还应包括一个用于接收委员会信函或通知的地址,例如总部或公司办公室,并列在执照上。向持照人发出的传票应转发给执照上的所有地址。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a)(3) 申请人声明,确认申请人未曾被判犯有重罪,且未曾违反、将不会违反、亦不会导致或允许违反本分部的任何规定,或委员会适用于申请人或与香烟或烟草产品的制造、销售或分销相关的任何规定。如果申请人无法确认此声明,申请中应包含申请人关于任何违规行为的性质或将阻止申请人遵守该声明要求的理由的说明。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a)(4) 如果委员会或酒精饮料控制局曾向申请人颁发任何其他执照或许可证,则应提供当时有效的此类执照或许可证的号码。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a)(5) 申请人声明,申请内容完整、真实、正确。任何根据本款签署声明,声称其明知虚假的任何重要事项为真实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最高一年县监狱监禁,或最高一千美元 ($1,000) 罚款,或同时处以监禁和罚款。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a)(6) 申请人签名。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a)(7) 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b) 委员会可进行调查,以确定申请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c) 委员会应提供电子方式供申请人下载和提交申请。

Section § 22977.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的香烟或烟草产品分销商或批发商,您必须为您的每个经营场所申请许可证并支付费用。最初,在2004年,费用是1,000美元。2004年5月之后,如果您开始新业务或增加新经营场所,您需要至少提前30天申请许可证,并为每个经营场所支付1,200美元。如果您错过了2004年的最初截止日期,这也适用。您需要每年续期此许可证。从2017年起,续期费用为每个经营场所1,200美元,高于之前的1,000美元。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1(a) 每个分销商和每个批发商应在2004年4月15日或之前,按照第22977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每份申请应附带每处经营场所一千美元 ($1,000) 的费用。该费用适用于一个日历年,不得按比例分摊。在符合本条和第22977.2条要求的前提下,委员会应颁发许可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1(b) 任何在2004年5月最后一天之后开始经营业务,或在2004年5月最后一天之后在本州新的或不同的经营场所开始销售或分销香烟或烟草产品的每个分销商和每个批发商,应当在开始此类业务或开始此类销售或分销之前至少30天,向委员会提交第22977条规定的申请;所有未能根据 (a) 款及时提交许可证申请的分销商和批发商,也应当向委员会提交第22977条规定的申请。每份申请应附带每处经营场所一千二百美元 ($1,200) 的费用。该费用适用于一个日历年,不得按比例分摊。在符合第22977.2条的前提下,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和支付适当费用后的30天内颁发许可证。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1(c) 对于2005年1月1日及之后、201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日历年,每个分销商和每个批发商应以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交第22977条规定的许可证续期申请,并附带每处销售香烟和烟草产品的经营场所一千美元 ($1,000) 的费用。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日历年,第22977条规定的许可证续期申请所附费用应为每处销售香烟和烟草产品的经营场所一千二百美元 ($1,200)。

Section § 2297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分销商和批发商如何获得许可证,以及何时可能被拒绝。加州委员会在收到完整的申请和费用后会颁发许可证,除非申请人过去的许可证被暂停或撤销,或者相关方有与税务违规相关的刑事定罪。如果之前的许可证被撤销,申请人也可能被拒绝,除非已超过五年,或者业务是以适当和公平的方式(即“公平交易”)出售的。如果被拒绝,分销商或批发商有30天时间通过书面申请对该决定提出异议。他们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委员会对该异议的最终决定在其命令寄出后30天生效。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2(a) 委员会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和支付第22977.1节规定的费用后,向分销商或批发商颁发许可证,除非出现以下任何情况: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2(a)(1) 该分销商或批发商,或者如果该分销商或批发商不是个人,任何控制该分销商或批发商的人,曾因违反本分部的任何规定而被委员会吊销或撤销过许可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2(a)(2) 该申请是针对分销商或批发商的许可证或许可证续期,其许可证已被撤销或正在等待撤销,除非: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2(a)(2)(A) 距分销商或批发商的上一个许可证被撤销已超过五年。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2(a)(2)(B) 申请许可证的人向委员会提供文件,证明申请人已通过或正在通过公平交易获得该业务。就本节而言,“公平交易”定义为在两个知情且自愿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均无任何参与交易的强制性,真诚且有价值对价的销售,该销售反映了公开市场的公平市价。亲属之间、关联公司或合伙人之间的业务销售,或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分销商或批发商所犯的州烟草控制法违规行为影响的销售,被推定为非“公平交易”。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2(a)(3) 该分销商或批发商,或者如果该分销商或批发商不是个人,任何控制该分销商或批发商的人,已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30473节或第30480节被判犯有重罪。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2(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2(b)(1) 任何被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分销商或批发商,可以在委员会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决定通知送达该分销商或批发商后30天内,申请重新审定该决定。如果未在30天内提交重新审定申请,拒绝决定在30天期限届满时生效。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2(b)(2) 每份重新审定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申请所依据的具体理由。申请可以在委员会就重新审定申请发出其命令或决定之日前的任何时间修改以说明额外理由。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2(b)(3) 如果在30天内提交了重新审定申请,委员会应重新考虑拒绝决定,并且,如果分销商或批发商在申请中提出了请求,应给予分销商或批发商口头听证的机会,并应至少提前10天通知分销商或批发商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时地延期听证会。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7.2(b)(4) 委员会就重新审定申请发出的命令或决定,在其通知寄出后30天生效。

Section § 229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可以与某些政府机构(例如卫生部门和执法机构)共享其烟草分销商和批发商的许可证数据库,以便这些机构能够执行烟草控制法律。但是,这些机构只能将这些信息用于该特定目的,并且必须遵守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

该部门应请求向州公共卫生部、总检察长办公室、执法机构、地方牵头机构以及任何被授权执行或管理州或地方烟草控制法律的机构,提供访问该部门的许可证数据库的权限,该数据库包含针对该机构、地方牵头机构或执法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分销商和批发商颁发的许可证。本节授权访问该部门数据库的机构,只能出于执行烟草控制法律的目的访问和使用该部门的数据库,并且必须遵守所有与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隐私相关的州法律、政策和法规。

Section § 22978.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经营香烟或烟草产品的分销商或批发商,您必须在您的经营场所保留采购记录至少一年。此后,您需要将这些记录准备好,以供当局在接下来的四年内进行检查。如果您不这样做,您可能会面临处罚。因此,请务必按要求保留并提供这些记录。

所有分销商和所有批发商均应保留符合第22978.5条规定的所有采购香烟或烟草产品的采购记录。这些记录应自采购之日起在许可证中指明的该分销商或批发商的经营场所保留一年,此后,这些记录应在四年内提供给委员会或执法机构进行检查。任何被发现违反这些要求的分销商或批发商,或任何未能、拒绝或疏忽按照本条规定保留或提供发票以供检查和复制的人,将根据第22981条受到处罚。

Section § 22978.2

Explanation

如果经销商或批发商持有带有伪造或无税票的香烟,执法部门可以查封它们。首次违规且涉及少于20包的,将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一年监禁。累犯或持有20包以上者将面临更高的罚款和处罚,并可能吊销执照。这也适用于未缴纳税款的烟草产品,适用相同的查封规定。经销商必须证明已缴纳税款才能避免处罚,他们有责任出示缴税证明。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2(a) 尽管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经委员会或执法机构发现经销商持有、储存、拥有或销售带有伪造加州州税印的未加盖印花税的香烟包,或批发商持有、储存、拥有或销售未加盖印花税的香烟包,委员会或执法机构有权在经销商或批发商的所在地查封这些未加盖印花税的香烟包。任何由执法机构查封的香烟,应在七天内交付给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除非另有要求作为行政、刑事或民事诉讼的证据,或作为正在进行的执法调查的一部分。任何由委员会查封或由执法机构交付给委员会的香烟,应被视为没收,委员会应遵守《税收和税法》第2部第7.5章第13部分(从第30436条开始)规定的程序。除了经销商或批发商的未加盖印花税的香烟库存可能被查封和没收外,经销商或批发商以上述方式持有、储存、拥有或销售未加盖印花税的香烟,应构成轻罪,可处以以下处罚: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2(a)(1) 首次违规,涉及查封总数少于20包未加盖印花税的香烟,应构成轻罪,可处以一千美元($1,000)罚款或不超过一年县监狱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2(a)(2) 五年内第二次违规,涉及查封总数少于20包未加盖印花税的香烟,应构成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两千美元($2,000)但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罚款或不超过一年县监狱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并应导致执照吊销。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2(a)(3) 首次违规,涉及查封总数20包或更多未加盖印花税的香烟,应构成轻罪,可处以两千美元($2,000)罚款或不超过一年县监狱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2(a)(4) 五年内第二次违规,涉及查封总数20包或更多未加盖印花税的香烟,应构成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五千美元($5,000)但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罚款或不超过一年县监狱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并应导致执照吊销。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2(b) 经委员会或执法机构发现经销商或批发商持有、储存、拥有或销售应缴税但未向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缴纳税款的烟草产品,委员会或执法机构有权在经销商或批发商的所在地查封此类烟草产品。任何由执法机构查封的烟草产品,应在七天内交付给委员会,除非另有要求作为行政、刑事或民事诉讼的证据,或作为正在进行的执法行动的一部分。任何由委员会查封或由执法机构交付给委员会的烟草产品,应被视为没收,委员会应遵守《税收和税法》第2部第7.5章第13部分(从第30436条开始)规定的程序。经销商或批发商持有的所有烟草产品,应推定其税款未向委员会缴纳,直到经销商向委员会提供付款证明,或通过显示批发商已向第22978.4条所述的持牌经销商、批发商、制造商或进口商支付含税购买价格的采购发票来证明相反情况。烟草产品已缴税的举证责任应由持有该产品的经销商或批发商承担。经销商或批发商持有应缴税但未按要求缴纳税款的烟草产品,违反本分部规定,并使经销商或批发商受到第22981条所述的处罚。

Section § 2297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当局在发现批发商违反特定健康法规时,扣押其调味烟草产品和调味剂。如果产品被扣押,它们要么被销毁,要么用于法律诉讼,然后没收归州所有。批发商每包被扣押的产品将面临 50 美元的罚款,并且在多次违规后,其许可证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如果是首次违规且未发生扣押,将发出警告。第二次违规会导致许可证暂停,第三次则导致吊销。罚款将存入一个特定的合规基金,受罚者可以进行申诉。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3(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3(a)(1)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经部门或执法机构发现批发商持有、储存或拥有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或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4559.1 条销售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部门或执法机构可扣押该批发商持有、储存、拥有或销售的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3(a)(2) 执法机构扣押的任何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应在 30 天内交付给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除非该执法机构将销毁被扣押的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或除非被扣押的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另需在行政、刑事或民事诉讼中用作证据,或作为正在进行的执法行动的一部分。部门扣押或执法机构交付给部门的任何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应被视为没收归州所有,部门应遵守《税收与税法典》第 2 部分第 13 章第 7.5 节(自第 30435 条起)规定的程序。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3(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3(b)(1) 除根据 (a) 款所述扣押和没收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外,部门应对批发商处以民事罚款,罚款金额为每包被执法机构扣押或交付给部门的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五十美元 ($50),无论执法机构使用何种权力扣押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部门应根据适用于第 22978.7 条授权的民事罚款的程序处以民事罚款。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3(b)(2) 若根据 (a) 款第二次扣押和没收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部门应根据第 22980.3 条规定的程序暂停批发商的许可证。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3(b)(3) 若根据 (a) 款第三次扣押和没收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部门应根据第 22980.3 条规定的程序吊销批发商的许可证。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3(b)(4) 根据本条收取的民事罚款应存入根据第 22990 条设立的香烟和烟草产品合规基金。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3(c) 经部门发现分销商、批发商或其他人员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4559.1 条进行销售,且对于批发商而言,如果部门或执法机构均未根据 (a) 款从该批发商处扣押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则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3(c)(1) 首次违规,部门应向分销商、批发商或其他人员发出警告通知。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3(c)(2) 第二次违规,部门应根据第 22980.3 条规定的程序暂停分销商、批发商或该人员的许可证。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3(c)(3) 第三次违规,部门应根据第 22980.3 条规定的程序吊销分销商、批发商或其他人员的许可证。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3(d) 适用于第 22978.7 条的申诉程序应适用于部门根据本条采取的警告通知、暂停和吊销行动。

Section § 2297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香烟和烟草产品的分销商和批发商在每份发票上列明具体信息,例如他们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码、应缴消费税以及买方的详细信息。如果分销商同时也是零售商或制造商,他们必须注明税款已包含在内或说明应缴税款金额。所有发票必须清晰易读。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轻罪指控并处以罚款。

Section § 229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香烟和烟草的分销商和批发商保存其销售的详尽准确记录,例如收据和发票,至少四年。他们必须将过去一年的发票随时备妥在其获得许可的经营场所。如果当局要求,这些记录应予提供。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导致轻罪指控和处罚。

Section § 2297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分销商、批发商或任何控制他们的人被判犯有与税务违规相关的某些重罪,或者其任何税务许可证或执照被吊销,那么他们的执照也将由委员会按照特定程序吊销。

委员会应根据《税收和赋税法》第30148条规定的适用于吊销执照的条款,吊销任何分销商、任何批发商或任何控制分销商或批发商的人的执照,如果其: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6(a) 根据《税收和赋税法》第30473条或第30480条被判犯有重罪。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6(b) 根据《税收和赋税法》的任何规定被吊销任何许可证或执照。

Section § 22978.7

Explanation

如果分销商或批发商违反本节规定,除其他处罚外,可采取以下行动:首次违规,其许可证可被吊销或暂停。如果他们再次违规,不仅其许可证会受到影响,他们还可能被处以罚款。这笔罚款最高可达任何被查获烟草制品零售价值的五倍,或最高达 $5,000,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民事或刑事处罚外,经查明任何分销商或任何批发商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委员会可采取以下行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7(a) 首次违规,委员会可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 30148 条规定的适用于吊销许可证的程序,吊销或暂停该分销商或批发商的许可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7(b) 第二次或任何后续违规,除根据 (a) 款授权的行动外,委员会可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7(b)(1) 被查获的香烟或烟草制品零售价值的五倍。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8.7(b)(2) 五千美元 ($5,000)。

Section § 22978.8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任何执照已被暂停或吊销的批发商或分销商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