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97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界定了就本章而言何为烟草产品,参照了另一条款中的定义,但有一个特定例外。它指出本条款不适用于法律另一条款的某个部分,并说明这些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7(a) 就本章而言,除(b)款另有规定外,且尽管有第22971条(s)款的规定,“烟草产品”包括第22950.5条(d)款所定义的产品或装置。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7(b) 本条不适用于第22974.3条(b)款。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7(c) 本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22972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零售商,从2004年6月30日起,你需要持有许可证。如果你有多家门店,每家都需要单独的许可证,但你可以一次性提交所有申请。许可证必须展示在顾客可见的地方。你不能将许可证转让给他人。如果你停止经营,或者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你必须立即将其交回。这些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并且必须每年续期。如果你开设新店,该店的许可证续期日期将以你最初获得第一家店许可证的月份为准。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2(a) 自2004年6月30日起,零售商应持有并维持从事香烟或烟草产品销售的许可证。拥有或控制一个以上零售地点的零售商,应为每个零售地点取得单独的许可证,但可为这些许可证提交一份申请。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2(b) 零售商应在每个零售地点以公众可见的方式显眼地展示许可证。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2(c) 许可证不可转让或转移。作为零售商取得许可证的人,若停止从事许可证中规定的业务,或从未开始业务,或其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应立即将许可证交还给委员会。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2(d) 许可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并应每年续期。增加额外零售地点的零售商,应根据零售商为其第一个零售地点取得许可证的月份开始的12个月期间,为该地点续期许可证。

Section § 229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向零售商颁发临时许可证,即使他们尚未完全满足常规要求。临时许可证将在2004年9月30日或之前到期,或者在颁发正式许可证时自动失效。临时许可证的暂停或吊销方式与正式许可证相同。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2.1(a) 尽管有第22972条或第22973条的规定,委员会可以向零售商颁发具有由委员会确定的预定到期日的临时许可证,该到期日不迟于2004年9月30日。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2.1(b) 根据本条颁发的临时许可证,在委员会根据第22973.1条颁发许可证后,应自动终止。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2.1(c) 根据本条颁发的临时许可证,须遵守适用于委员会根据第22973.1条颁发的许可证的相同暂停、吊销和没收规定。

Section § 22973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零售地点获得销售烟草的许可证,您必须在截止日期前使用委员会提供的表格提交申请。申请应包括您的个人和商业联系方式,确认没有重罪记录或违反烟草法律,您拥有的任何其他许可证的详细信息,以及一份关于申请内容准确性的真实声明,因为说谎可能会导致轻罪指控。每个地点需要支付265美元的费用,如果您有多个地点,则每个商店都需要单独的许可证。委员会可能会调查您申请的真实性,但如果您已经拥有同一地点的有效酒精饮料许可证,他们可能会无需进一步检查就颁发许可证。申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此外,从2017年开始,您必须每年续期许可证,每个地点的费用相同。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a) 许可证申请应在2004年4月15日或之前,按照委员会规定的表格提交,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a)(1)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a)(2) 每个零售地点的商业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对于控制多个零售地点的申请人,申请中还应包括一个用于接收委员会信函或通知的地址,例如零售商的总部或公司办公室,并列在许可证上。向持证人发出的传票应转发给许可证上的所有地址。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a)(3) 申请人声明,确认申请人未曾被判重罪,未曾违反且不会违反或导致或允许违反本部门的任何规定,或委员会适用于申请人或与香烟或烟草产品的制造、销售或分销相关的任何规则。如果申请人无法确认此声明,申请中应包含申请人关于任何违规性质或导致申请人无法遵守该声明要求的理由的说明。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a)(4) 如果委员会或酒精饮料控制部已向申请人颁发任何其他许可证或执照,则应提供当时有效的这些许可证或执照的号码。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a)(5) 申请人声明,申请内容完整、真实、准确。任何根据本款签署声明,声称其明知为虚假的任何重要事项为真实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最高一年县监狱监禁,或最高一千美元($1,000)罚款,或同时处以监禁和罚款。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a)(6) 申请人的签名。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a)(7) 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b) 委员会可以调查以确定申请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申请人持有酒精饮料控制部为同一地点颁发的有效许可证,委员会可以无需进一步调查即向该零售地点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c) 委员会应提供电子方式供申请人下载和提交申请。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d) 每份申请应提交二百六十五美元($265)的费用。拥有或控制多个零售地点的申请人应为每个零售地点获得单独的许可证,但可以为这些许可证提交一份申请,并按每个地点二百六十五美元($265)的申请许可证费。该费用应适用于第22972条(d)款规定的期限,且不按比例分摊。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e) 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零售商应按照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交第22972条规定的许可证续期申请,并附上每个零售地点二百六十五美元($265)的费用。

Section § 2297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向零售商颁发许可证的事宜。如果零售商之前的许可证曾被暂停或吊销;如果他们试图使用与已吊销许可证相关的地点,但未等待五年或未能证明是公平交易;如果他们有与税务违规相关的重罪判决;或者如果他们缺乏必要的许可证,则不会获得许可证。被拒绝颁发许可证的零售商可以在30天内要求委员会重新考虑,书面说明理由,并可能获得口头听证。委员会的决定在通知邮寄30天后生效。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1(a) 委员会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并支付第22973条规定的费用后,向零售商颁发许可证,除非出现以下任何情况: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1(a)(1) 该零售商,或者如果该零售商不是个人,则控制该零售商的任何个人,曾因违反本分部的任何规定而被委员会暂停或吊销许可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1(a)(2) 该申请是针对某个零售地点的许可证或许可证续期,而该零售地点与某个零售商的零售地点相同,且该零售商的许可证因违反本分部的任何规定而被吊销或正在接受吊销程序,除非: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1(a)(2)(A) 自该零售地点之前的许可证被吊销以来已超过五年。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1(a)(2)(B) 申请许可证的人向委员会提供文件,证明申请人已通过或正在通过公平交易获得该场所或业务。就本条而言,“公平交易”定义为在公开市场上,两个知情且自愿的当事人之间,在没有任何强迫参与交易的情况下,以反映公平市场价值的善意和有价值对价进行的销售。亲属之间、关联公司或合伙人之间的销售,或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本分部在该零售地点发生的违规行为影响的销售,推定不属于“公平交易”。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1(a)(3) 该零售商,或者如果该零售商不是个人,则控制该零售商的任何个人,已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30473条或第30480条被判犯有重罪。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1(a)(4) 该零售商不具备《税收和税法典》要求的所有必要许可证或执照。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1(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1(b)(1) 任何被拒绝颁发许可证的零售商,可在委员会拒绝颁发许可证的通知送达该零售商后30天内,申请对委员会的拒绝颁发许可证决定进行重新裁定。如果未在30天期限内提交重新裁定申请,则拒绝裁定在30天期限届满时成为最终决定。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1(b)(2) 每份重新裁定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申请所依据的具体理由。在委员会就重新裁定申请发出其命令或决定之日前的任何时间,均可修改申请以说明其他理由。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1(b)(3) 如果在30天期限内提交了重新裁定申请,委员会应重新审议拒绝裁定,并且,如果零售商在申请中提出请求,应给予零售商口头听证的机会,并至少提前10天通知零售商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时延期听证。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1(b)(4) 委员会就重新裁定申请作出的命令或决定,在通知邮寄之日起30天后生效。

Section § 229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如果公共卫生部门和执法机构等特定机构提出要求,相关部门必须与它们分享烟草零售商许可证的数据库。这些机构只能将该数据库用于执行烟草法律,并且必须遵守隐私法律以保护个人信息。

Section § 2297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申请销售某些不受《香烟和烟草产品税法》征税的烟草产品许可证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个人和商业信息,确认过去遵守烟草法规的情况,并披露其持有的任何其他酒精或烟草许可证。每个零售地点都需要缴纳费用,并且可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零售商必须缴纳费用续期许可证,并且立法机关会审查许可费用是否足以支持执法。本法律专门针对销售非征税烟草产品但尚未持有有效烟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商。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销售第 22950.5 节 (d) 款所定义的、不受《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2 编第 13 部分(自第 30001 节起)规定的《香烟和烟草产品税法》征税的烟草产品的许可证申请,应当按照委员会规定的表格提交,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a)(1)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a)(2) 每个零售地点的商业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对于控制多个零售地点的申请人,申请中还应包括一个用于接收委员会信函或通知的地址,例如零售商的总部或公司办公室,并列在许可证上。向持证人发出的传票应转发给许可证上的所有地址。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a)(3) 申请人声明,确认申请人未曾被判犯有重罪,未曾违反且不会违反或导致或允许违反本分部或委员会适用于申请人或与香烟或烟草产品制造、销售或分销相关的任何规定。如果申请人无法确认此声明,申请中应包含申请人关于任何违规性质或导致申请人无法遵守该声明要求的理由的说明。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a)(4) 如果委员会或酒精饮料控制部已向申请人颁发任何其他许可证或执照,则应提供当时有效的这些许可证或执照的号码。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a)(5) 申请人声明,申请内容完整、真实、准确。任何根据本款签署声明,声称其明知为虚假的任何重要事项为真实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最高一年县监狱监禁,或最高一千美元 ($1,000) 罚款,或两者并罚。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a)(6) 申请人的签名。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a)(7) 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b) 委员会可以调查以确定申请中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申请人持有酒精饮料控制部为同一地点颁发的有效许可证,委员会可以无需进一步调查即向该零售地点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c) 委员会应提供电子方式供申请人下载和提交申请。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d) 每份申请应提交二百六十五美元 ($265) 的费用。拥有或控制多个零售地点的申请人应为每个零售地点获得单独的许可证,但可以为这些许可证提交一份申请,每个地点的申请许可证费用为二百六十五美元 ($265)。该费用适用于第 22972 节 (d) 款规定的期限,且不按比例分摊。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e) 每个零售商都应按照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交许可证续期申请,并附上每个零售地点二百六十五美元 ($265) 的费用。
(f)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f)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f)(1) 委员会应不迟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向立法机关报告,说明《2003 年香烟和烟草产品许可法》在涉及本节要求许可的烟草产品方面的资金充足性。报告应包括关于年度许可费资金水平是否设定在适当水平以维持有效执法计划的数据和建议。
(2)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f)(2)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f)(2)(1) 款要求的报告应按照《政府法典》第 9795 节的规定提交。
(g)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g)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g)(1) 本节适用于销售第 22950.5 节 (d) 款所定义的、不受《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2 编第 13 部分(自第 30001 节起)规定的《香烟和烟草产品税法》征税的烟草产品,且尚未持有根据第 22972 节颁发的有效香烟或烟草产品销售许可证的零售商。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g)(2) 持有根据第 22972 节颁发的有效香烟和烟草产品销售许可证的零售商,也可以根据该许可证销售第 22950.5 节 (d) 款所定义的、不受《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2 编第 13 部分(自第 30001 节起)规定的《香烟和烟草产品税法》征税的烟草产品。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3.3(h) 本节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97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零售商,您必须保留采购发票四年。在购买产品后的第一年内,您需要将这些记录保存在您的商店。如果有关部门要求,您必须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出示这些发票。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导致处罚。

零售商应保留符合第 22978.4 条规定的所有香烟或烟草产品的采购发票,期限为四年。这些记录应在购买后至少一年内保存在零售地点。发票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应要求提供,供委员会或执法机构审查、检查和复制。任何被发现违反这些要求的零售商,或任何未能、拒绝或疏忽根据本条保留或提供发票供检查和复制的人,应根据第 22981 条受到处罚。

Section § 229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部门扣押零售商或其雇员非法销售的调味烟草产品或风味增强剂。如果他们在任何地点发现这些产品,他们可以将其没收,这些物品将被视为充公。该部门必须遵循与扣押和处理这些产品相关的特定程序。“调味烟草产品”和“烟草产品风味增强剂”这些术语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另一节定义。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部门发现零售商,或该烟草零售商的任何代理人或雇员,销售、要约销售或意图销售或要约销售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风味增强剂,且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4559.5 节的规定,部门可以扣押在零售地点或任何其他人的地点的这些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风味增强剂。部门扣押的任何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风味增强剂应被视为没收,且部门应遵守《税收与税务法典》第 2 编第 13 部分第 7.5 章(自第 30435 节开始)中规定的程序。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1(b) 就本节而言,“调味烟草产品”和“烟草产品风味增强剂”应具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4559.5 节中定义的术语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229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执法部门和特定机构,如果发现零售商非法销售调味烟草产品,可以从他们那里查封这些产品。这些产品可以被销毁,也可以在法律诉讼中用作证据。如果产品被查封,零售商必须为每件被查封产品的包装支付50美元的罚款。第二次违规后,零售商的执照将被暂停;第三次违规时,执照将被吊销。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特定基金,法律还定义了这些产品的“包装”是什么。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2(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2(a)(1)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经部门或执法机构发现零售商持有、储存、拥有或零售了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9.5条的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部门或执法机构可以在零售地点或任何其他人的地点查封该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2(a)(2) 执法机构查封的任何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应在30天内交付给部门或其指定人,除非该查封的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将被该执法机构销毁,或除非该查封的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另需在行政、刑事或民事诉讼中用作证据,或作为正在进行的执法行动的一部分。部门查封或执法机构交付给部门的任何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应被视为没收给州,部门应遵守《税收与税务法典》第2部第13章第7.5章(自第30435条起)规定的程序。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2(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2(b)(1) 除了根据(a)款查封和没收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外,部门应向零售商处以民事罚款,每查封或执法机构交付给部门的每件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的独立包装罚款五十美元($50),无论执法机构查封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所依据的权力为何。部门应根据适用于第22974.7条授权的民事罚款的程序处以民事罚款。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2(b)(2) 若根据(a)款第二次查封和没收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部门应根据第22980.3条规定的程序暂停零售商的执照。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2(b)(3) 若根据(a)款第三次查封和没收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部门应根据第22980.3条规定的程序吊销零售商的执照。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2(b)(4) 根据本条收取的民事罚款应存入根据第22990条设立的香烟和烟草产品合规基金。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2(b)(5) 就(1)款而言,“包装”是指通常在零售时出售或拟出售的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的独立小包、盒子或其他容器。“包装”不包括包含较小包装单位的调味烟草产品或烟草产品调味剂的容器,包括但不限于纸箱、箱子、捆包或大盒。

Section § 22974.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零售商或个人被发现持有没有所需税票的香烟,或者销售未缴纳必要税款的烟草产品,执法部门或税务委员会可以查封这些物品。除非需要作为证据,否则这些产品将被视为没收。如果首次被发现持有少于20包未加盖印花税的香烟,处罚包括轻罪指控、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第二次轻微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更高的罚款和执照吊销。对于20包或更多未加盖印花税的香烟,首次违法将面临2,000美元的罚款和可能的监禁,而重复违法将导致更严厉的处罚和执照吊销。零售商必须证明所有烟草产品已缴纳税款,否则将面临法律诉讼。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3(a)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一旦委员会或执法机构发现零售商或任何其他人持有、储存、拥有或零售了未加盖印花税的香烟包,委员会或执法机构有权在零售商或任何其他人的地点查封未加盖印花税的香烟包。任何由执法机构查封的香烟应在七天内交付给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除非该执法机构将销毁这些香烟,或者这些香烟另需用作行政、刑事或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或作为正在进行的执法行动的一部分。任何由委员会查封或由执法机构交付给委员会的香烟应被视为没收,委员会应遵守《税收和税法》第2部第7.5章第13部分(自第30436条起)规定的程序。除了零售商或任何其他人的未加盖印花税的香烟包库存可被没收和查封外,零售商或其他人(视情况而定)持有、储存、拥有或零售未加盖印花税的香烟包,应构成轻罪,可处以以下处罚: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3(a)(1) 首次违反涉及查封总数量少于20包未加盖印花税香烟的,应构成轻罪,可处以一千美元($1,000)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3(a)(2) 五年内第二次违反涉及查封总数量少于20包未加盖印花税香烟的,应构成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两千美元($2,000)但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并应导致执照被吊销。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3(a)(3) 首次违反涉及查封总数量为20包或更多未加盖印花税香烟的,应构成轻罪,可处以两千美元($2,000)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3(a)(4) 五年内第二次违反涉及查封数量为20包或更多未加盖印花税香烟的,应构成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五千美元($5,000)但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并应导致执照被吊销。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3(b) 一旦委员会或执法机构发现零售商或任何其他人持有、储存、拥有或零售了应纳税但尚未向委员会缴纳税款的烟草产品,委员会或执法机构有权在零售商或任何其他人的地点查封此类烟草产品。任何由执法机构查封的烟草产品应在七天内交付给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除非另需用作行政、刑事或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或作为正在进行的执法行动的一部分。任何由委员会查封或由执法机构交付给委员会的烟草产品应被视为没收,委员会应遵守《税收和税法》第2部第7.5章第13部分(自第30436条起)规定的程序。在零售商或任何其他人持有的所有烟草产品中,应推定税款尚未向委员会缴纳,除非通过向委员会提供的付款证明或显示零售商或其他人(视情况而定)已向第22978.4条所述的持牌分销商、批发商、制造商或进口商支付了含税购买价格的采购发票来证明相反情况。烟草产品已缴纳税款的举证责任应由持有该产品的零售商或其他人(视情况而定)承担。持有应纳税但未按要求缴纳税款的未完税烟草产品,违反本分部规定,并使零售商或其他人(视情况而定)受到第22981条所述的处罚。

Section § 22974.4

Explanation
如果零售商或负责该零售商的人被判犯有某些重罪,或根据税法被吊销了许可证或执照,委员会将取消其经营执照。

Section § 22974.5

Explanation
如果零售商未按法律要求展示其许可证,除了其他任何罚款外,他们还需支付500美元的罚款。
任何零售商,凡未能按照第22972条的规定展示许可证的,除任何其他适用罚款外,应承担五百美元($500)的罚款。

Section § 22974.7

Explanation

如果零售商违反本分部的规定,当局可以对其采取行动。首次违规,他们可能会在听证后暂时或永久失去许可证。如果他们再次违规,当局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可能高于之前的处罚,可以是查获烟草制品价值的五倍,或者最高达5,00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民事或刑事处罚外,经认定零售商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后,委员会可采取以下行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7(a) 首次违规时,委员会可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30148条规定的适用于吊销许可证的程序,吊销或暂停该零售商的许可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7(b) 第二次或任何后续违规时,除(a)款授权的行动外,委员会可处以民事罚款,金额不超过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7(b)(1) 被查获香烟或烟草制品零售价值的五倍。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7(b)(2) 五千美元 ($5,000)。

Section § 2297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公共卫生部通知委员会存在某些违规行为时,委员会必须暂停或吊销零售商的执照。零售商必须收到至少10天的书面通知,告知其计划中的暂停或吊销,并有机会提出申诉,但申诉仅限于纠正错误或笔误。本法律不允许基于零售商是否实际违反了特定健康法规(例如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产品)而提出的申诉。如果委员会自行发现错误或笔误,可以修改其决定。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8(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应在收到州公共卫生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2958条(b)款或第104559.5条(f)款第(2)项发出的通知后,暂停或吊销零售商的执照。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4.8(b) 尽管本部分中关于暂停或吊销执照有任何其他规定,委员会应向被许可人提供不少于10天的书面通知,告知其根据本条待定的暂停或吊销,以及对根据(a)款所述规定评估的暂停或吊销及民事罚款提出申诉的机会,但仅限于纠正错误或笔误。如果申诉的理由是零售商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是否违反了《STAKE法案》(第8.5部(始于第22950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9.5条,且该违反行为已由州公共卫生部根据第22958条(a)款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9.5条(f)款处以民事罚款,则委员会不得接受或审议根据本条提出的暂停或吊销申诉。本条不得解释为阻止委员会自行修改其行动以纠正错误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