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分部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a) “品牌系列”具有《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165.1条 (a) 款第 (2) 项所定义的含义。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b) “香烟”指《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003条所定义的香烟。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c)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c)(1) “控制”或“控制性”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以下权力: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c)(1)(A) 对某人发行的任何类别有表决权的证券拥有25%或以上的表决权。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c)(1)(B) 指导或促使某人的管理和政策方向,无论是通过拥有有表决权的证券、通过合同(商品或非管理服务的商业合同除外),或按其他规定;但是,任何个人不得仅因其是该人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而被视为控制该人。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c)(2) 为第 (1) 项 (B) 目之目的,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持有(具有表决权)或持有代表另一人当时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证券10%或以上代理权的个人,应被推定为控制该另一人。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c)(3) 为本分部之目的,管理局可确定某人是否实际控制另一人。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d) “管理局”指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e) “展示待售”指将香烟或烟草产品放置在自动售货机或零售库存中,以销售或赠送香烟或烟草产品为目的。为本定义之目的,香烟或烟草产品的清晰可见展示应构成可反驳的推定,即其被展示待售。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f) “分销商”指《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011条所定义的分销商。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g) “赠送”指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手段,在无对价、交换或易货的情况下,转让根据本分部颁发的许可证购买用于转售的香烟或烟草产品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如果该转让发生在许可证被暂停期间或其吊销生效日期之后。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h) “进口商”指《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019条所定义的进口商。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i) “执法机构”指治安官、警察局,或由该机构管理机构指定负责执行本章或执行地方吸烟和烟草条例和规定的市、县或市县机构或部门。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j) “许可证”指管理局根据本分部颁发的许可证。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k) “持证人”指持有管理局根据本分部颁发的许可证的人。
(l)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l) “地方牵头机构”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400条指定为地方牵头机构的机构。
(m)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m) “制造商”指在本州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制造商。
(n)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n) “通知”或“告知”指,除非另有规定,管理局通过实际交付给持证人或通过一级邮件寄送至持证人许可证上地址的方式,向持证人提供的书面通知或告知。
(o)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o) “香烟包装”指《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015条所定义的包装。
(p)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p) “人”指《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010条所定义的人。
(q)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q) “零售商”指在本州从零售地点直接向公众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人。零售商包括在本州经营自动售货机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人。
(r)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r) “零售地点”指以下两者: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r)(1) 任何从其中零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建筑物。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r)(2) 自动售货机。
(s)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s) “销售”或“售出”指《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006条所定义的销售。
(t)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t) “烟草产品”指《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121条 (b) 款和第30131.1条 (b) 款所定义的烟草产品。
(u)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u) “未加盖税票的香烟包装”指未按《税收和税费法典》第2分部第13部分(自第30001条起)要求加盖税票的香烟包装,包括带有其他州或税务管辖区税票的香烟包装、带有伪造税票的香烟包装,或标有“不在美国销售”字样的已加盖税票或未加盖税票的香烟包装。
(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v) “批发商”指《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016条所定义的批发商。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432, Sec. 1. (SB 824) Effective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