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9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官方名称是2003年香烟和烟草产品许可法案。

本部应称为2003年香烟和烟草产品许可法案,并可引述为该法案。

Section § 2297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对香烟和烟草分销征税,以资助各种项目。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的非法销售和分销,州政府损失了大量资金。为解决此问题,有必要严格执行税法,并对烟草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和销售商实行许可要求。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0.1(a) 加利福尼亚州已对香烟和烟草产品的分销征收消费税,以资助地方和州项目,包括医疗服务、禁烟运动、癌症研究和教育项目。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0.1(b) 税收收入每年下降数亿美元,部分原因是由于有组织犯罪集团、街头帮派和国际恐怖组织进行的香烟和烟草产品的非法分销和未纳税销售。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0.1(c) 执行加利福尼亚州的香烟和烟草产品税法对于每年收回数百万美元的流失税收收入是必要的。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0.1(d) 对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分销商和零售商进行许可将有助于遏制香烟和烟草产品的未纳税分销和非法销售的趋势。

Section § 229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监管委员会管理一项全州范围的许可计划,针对所有参与制造、进口、销售或分销香烟和烟草产品的人,包括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批发商和零售商。

Section § 22970.3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委员会设立一个烟草税合规工作组,旨在就香烟和烟草税合规相关问题提供建议。该工作组的成员可以来自多个指定的组织和机构,包括司法部长办公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及参与打击逃税的联邦机构。其他成员可以来自州卫生服务部门、酒精控制部门、地方执法部门、致力于烟草税工作的其他州,以及本分部要求持有执照的个人。

委员会可以设立一个烟草税合规工作组,旨在就香烟和烟草产品税合规问题向委员会提供建议,其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的代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0.3(a) 委员会。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0.3(b) 司法部长办公室。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0.3(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0.3(d) 酒精饮料控制部。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0.3(e) 州卫生服务部。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0.3(f) 为协调打击烟草税逃税、走私和假冒伪劣行为的项目所必需的联邦机构。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0.3(g) 本分部要求持有执照的各类人员中各一名代表。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0.3(h) 参与烟草税合规工作的其他州。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0.3(i) 地方执法机构。

Section § 229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香烟和烟草产品监管相关的具体术语。它阐明了“品牌系列”、“香烟”、“控制”、“管理局”、“展示待售”和“分销商”等术语的含义。“控制”是指通过表决权或管理对个人或企业施加重大影响。“许可证”和“持证人”指销售烟草的法律许可,而“零售商”和“零售地点”则涉及直接向公众销售的场所。此外,还定义了缺乏必要税票的“未加盖税票的香烟包装”,以及不涉及交换而分发烟草的“赠送”。最后,它概述了与烟草销售和监管相关的实体,如“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和“执法机构”。

为本分部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a) “品牌系列”具有《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165.1条 (a) 款第 (2) 项所定义的含义。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b) “香烟”指《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003条所定义的香烟。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c)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c)(1) “控制”或“控制性”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以下权力: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c)(1)(A) 对某人发行的任何类别有表决权的证券拥有25%或以上的表决权。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c)(1)(B) 指导或促使某人的管理和政策方向,无论是通过拥有有表决权的证券、通过合同(商品或非管理服务的商业合同除外),或按其他规定;但是,任何个人不得仅因其是该人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而被视为控制该人。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c)(2) 为第 (1) 项 (B) 目之目的,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持有(具有表决权)或持有代表另一人当时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证券10%或以上代理权的个人,应被推定为控制该另一人。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c)(3) 为本分部之目的,管理局可确定某人是否实际控制另一人。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d) “管理局”指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e) “展示待售”指将香烟或烟草产品放置在自动售货机或零售库存中,以销售或赠送香烟或烟草产品为目的。为本定义之目的,香烟或烟草产品的清晰可见展示应构成可反驳的推定,即其被展示待售。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f) “分销商”指《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011条所定义的分销商。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g) “赠送”指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手段,在无对价、交换或易货的情况下,转让根据本分部颁发的许可证购买用于转售的香烟或烟草产品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如果该转让发生在许可证被暂停期间或其吊销生效日期之后。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h) “进口商”指《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019条所定义的进口商。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i) “执法机构”指治安官、警察局,或由该机构管理机构指定负责执行本章或执行地方吸烟和烟草条例和规定的市、县或市县机构或部门。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j) “许可证”指管理局根据本分部颁发的许可证。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k) “持证人”指持有管理局根据本分部颁发的许可证的人。
(l)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l) “地方牵头机构”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400条指定为地方牵头机构的机构。
(m)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m) “制造商”指在本州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制造商。
(n)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n) “通知”或“告知”指,除非另有规定,管理局通过实际交付给持证人或通过一级邮件寄送至持证人许可证上地址的方式,向持证人提供的书面通知或告知。
(o)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o) “香烟包装”指《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015条所定义的包装。
(p)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p) “人”指《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010条所定义的人。
(q)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q) “零售商”指在本州从零售地点直接向公众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人。零售商包括在本州经营自动售货机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人。
(r)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r) “零售地点”指以下两者: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r)(1) 任何从其中零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建筑物。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r)(2) 自动售货机。
(s)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s) “销售”或“售出”指《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006条所定义的销售。
(t)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t) “烟草产品”指《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121条 (b) 款和第30131.1条 (b) 款所定义的烟草产品。
(u)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u) “未加盖税票的香烟包装”指未按《税收和税费法典》第2分部第13部分(自第30001条起)要求加盖税票的香烟包装,包括带有其他州或税务管辖区税票的香烟包装、带有伪造税票的香烟包装,或标有“不在美国销售”字样的已加盖税票或未加盖税票的香烟包装。
(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v) “批发商”指《税收和税费法典》第30016条所定义的批发商。

Section § 22971.1

Explanation

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州审计局必须审查本分部的许可和执法规定运作得如何。他们应在2006年7月1日前将调查结果分享给委员会和立法机关。审计将涵盖多个方面,包括该计划的实际成本和额外收入、税务合规率、执法成本、罚款是否公平,以及执法计划的总体有效性。

自2006年1月1日起,州审计局应对本分部的许可和执法规定进行绩效审计,并应将其调查结果不迟于2006年7月1日报告给委员会和立法机关。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1(a) 该计划的实际成本。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1(b) 与计划实施前相比,该计划产生的额外收入水平。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1(c) 税务合规率。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1(d) 各级执法的成本。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1(e) 本分部所评估罚款的适当性。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2971.1(f) 执法计划的总体有效性。

Section § 22971.2

Explanation
本节意味着委员会负责监督并确保本部的规定得到遵守。他们还可以制定并执行新规则来协助完成这项工作。

Section § 229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州税征收规定外,地方政府可以执行自己的烟草管制法律。如果有人违反了州烟草管制法律,他们还可以决定暂停或吊销地方许可。

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优先于或取代任何地方烟草管制法,但与州税征收相关的除外。地方许可法律可以规定,对于任何违反州烟草管制法的行为,暂停或吊销地方许可。

Section § 229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受到美国宪法、联邦法律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保护而免于监管,那么他们就不必遵守本法律特定部分的规定。

Section § 22971.5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根据这项法律发送通知,你可以选择邮寄或亲自送达。如果你选择邮寄,请将通知放入密封并贴好邮票的信封中,寄到备案的地址。通知在你投入邮筒的那一刻就被视为已送达,而不是实际收到的时候。如果是亲自送达,当你把通知交给对方时,就正式视为已送达。如果通知是给公司的,你可以把它交给公司授权接收法律文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