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00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自由职业者保护法》,该法旨在为独立工作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工作的人员确立权利和保护措施。

本部分应被称为“自由职业者保护法”,并可援引该名称。

Section § 181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自由职业相关的重要术语。“自由职业者”是指独立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并至少赚取250美元的人。“聘用方”是指在加州聘用自由职业者的实体,但美国政府、加州政府、外国政府或为个人用途而聘用服务的个人除外。“专业服务”在另一部劳动法中定义,“公共检察官”则在不同章节中解释。

为本部分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1(a) “自由职业者”指由不超过一人组成的个人或组织,无论是否注册公司或使用商号,其被聘用方聘用或留用为真正的独立承包商,以提供专业服务,并获得等于或大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报酬,该报酬可以是单笔金额,也可以是与同一聘用方和独立承包商在紧接前120天内所有服务合同的总金额。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1(b) “聘用方”指加利福尼亚州内聘用自由职业者提供专业服务的个人或组织,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1(b)(1) 美国政府。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1(b)(2) 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下属机构。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1(b)(3) 外国政府。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1(b)(4) 为其本人、其家庭成员或其宅邸的个人利益而聘用服务的个人。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1(c) “专业服务”具有《劳动法》第2778条 (b) 款 (2) 项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1(d) “公共检察官”具有《劳动法》第180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8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自由职业者能按照合同获得报酬。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付款日期,聘用方必须在自由职业者完成工作后的30天内支付报酬。聘用方不能为了按时付款而强迫自由职业者接受比合同规定更少的报酬或承担更多的工作。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2(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聘用方应当向自由职业者支付专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报酬: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2(a)(1) 在根据合同报酬到期日或之前。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2(a)(2) 如果合同未规定聘用方何时支付,则不迟于自由职业者根据合同完成服务后的30天。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2(b) 一旦自由职业者已根据合同开始履行服务,聘用方不得要求自由职业者做以下任何一项作为及时支付的条件: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2(b)(1) 接受少于合同中规定的报酬金额。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2(b)(2) 提供更多商品或服务,或授予超过合同中约定的知识产权。

Section § 1810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当有人聘请自由职业者时,双方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聘用方必须向自由职业者提供一份签署的合同副本,并自行保留一份至少四年。合同应包括双方的联系信息、服务清单及其价值、付款详情以及服务提交和付款的日期。即使没有书面合同,自由职业者仍可能根据其他证据(如关于工作和费率的对话或书面摘要)来执行协议。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3(a) 每当聘用方聘用自由职业者的服务时,聘用方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方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自由职业者提供一份签署的书面合同副本。聘用方应将合同保留不少于四年。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3(b) 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3(b)(1) 各方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3(b)(2) 自由职业者将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明细清单,包括这些服务的价值以及报酬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3(b)(3) 聘用方应支付合同约定报酬的日期,或确定该日期的机制。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3(b)(4) 自由职业者应向聘用方提交根据合同已提供服务清单的日期,以符合聘用方的内部处理截止日期,从而及时支付报酬。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3(c) 本节不限制现行合同法,包括但不限于,它不妨碍自由职业者执行口头合同或根据允诺禁反言原则追偿。尽管聘用方拒绝按照 (a) 款的要求提供书面合同,以下可作为双方已形成合同的证据: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3(c)(1) 聘用方向自由职业者作出了关于将要提供服务费率的陈述。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3(c)(2) 自由职业者在工作执行之前,以书面形式向聘用方提供了任何文件,包括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其中包含费率和将要完成工作的摘要。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3(c)(3) 自由职业者完成了其理解为应完成的工作。

Section § 18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合法地放弃本节中的任何规定。这样做违反了公共利益,并且在法庭上不具法律效力。

放弃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应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且无效且不可执行。

Section § 18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不得歧视自由职业者或惩罚他们,如果他们反对不公平的做法、参与相关的法律程序或试图维护自己的权利。它的目的是保护自由职业者在依法主张权利时免受负面影响。

聘用方不得歧视自由职业者,或对自由职业者采取任何不利行动,以惩罚自由职业者,或合理可能阻止自由职业者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5(a) 反对本部分禁止的任何行为。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5(b) 参与与本部分执行相关的程序。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5(c) 寻求执行本部分规定的权利。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5(d) 以其他方式主张或试图主张本部分规定的权利。

Section § 18106

Explanation

如果自由职业者受到不公平待遇,他们或检察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解决问题。如果他们胜诉,该自由职业者可以获得律师费、诉讼费和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如果聘用方拒绝了书面合同请求,该自由职业者将获得1,000美元。延迟付款意味着该自由职业者可以获得最高达未支付金额两倍的赔偿。对于任何其他违规行为,损害赔偿金等于合同价值或已完成工作价值中的较高者。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6(a) 受到侵害的自由职业者或检察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执行本部分规定。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6(b) 在指控违反本部分规定的诉讼中,胜诉原告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禁令救济以及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应向受到侵害的自由职业者判给损害赔偿金,具体如下: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6(b)(1) 如果自由职业者在根据合同开始工作之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而聘用方违反第18103条规定拒绝,则该自由职业者应额外获得一千美元 ($1,000) 的赔偿。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6(b)(2) 如果聘用方未能在第18102条规定的时间内向自由职业者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则该自由职业者应获得最高达付款到期时未支付金额两倍的损害赔偿金。如果自由职业者在根据合同开始工作之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而聘用方违反第18103条规定拒绝,则未支付的金额应根据自由职业者合理认为适用于该工作的费率确定。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8106(b)(3) 如果聘用方违反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自由职业者可获得等同于合同价值或已完成工作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的损害赔偿金。

Section § 18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它仅适用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或续签的合同。

本部分仅适用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订立或续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