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5
Section § 18100
本节介绍了《自由职业者保护法》,该法旨在为独立工作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工作的人员确立权利和保护措施。
Section § 18101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自由职业相关的重要术语。“自由职业者”是指独立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并至少赚取250美元的人。“聘用方”是指在加州聘用自由职业者的实体,但美国政府、加州政府、外国政府或为个人用途而聘用服务的个人除外。“专业服务”在另一部劳动法中定义,“公共检察官”则在不同章节中解释。
Section § 18102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自由职业者能按照合同获得报酬。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付款日期,聘用方必须在自由职业者完成工作后的30天内支付报酬。聘用方不能为了按时付款而强迫自由职业者接受比合同规定更少的报酬或承担更多的工作。
Section § 18103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当有人聘请自由职业者时,双方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聘用方必须向自由职业者提供一份签署的合同副本,并自行保留一份至少四年。合同应包括双方的联系信息、服务清单及其价值、付款详情以及服务提交和付款的日期。即使没有书面合同,自由职业者仍可能根据其他证据(如关于工作和费率的对话或书面摘要)来执行协议。
Section § 18104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合法地放弃本节中的任何规定。这样做违反了公共利益,并且在法庭上不具法律效力。
Section § 18105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不得歧视自由职业者或惩罚他们,如果他们反对不公平的做法、参与相关的法律程序或试图维护自己的权利。它的目的是保护自由职业者在依法主张权利时免受负面影响。
Section § 18106
如果自由职业者受到不公平待遇,他们或检察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解决问题。如果他们胜诉,该自由职业者可以获得律师费、诉讼费和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如果聘用方拒绝了书面合同请求,该自由职业者将获得1,000美元。延迟付款意味着该自由职业者可以获得最高达未支付金额两倍的赔偿。对于任何其他违规行为,损害赔偿金等于合同价值或已完成工作价值中的较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