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7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贷款人”和“金融服务”这两个术语在本章中的含义。“贷款人”包括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准发放贷款的各种金融机构,如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金融服务”是指在另一项联邦法律中具体列出的服务或产品。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4700(a) “贷款人”在本章中指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实业银行,或其他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准发放贷款的贷款人,或上述实体之一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4700(b) “金融服务”在本章中指被视为具有金融性质的金融服务或产品,如《美国法典》第12篇第1843(k)节所述。

Section § 14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你要发送营销材料并想提及贷款人的名称、标志或标语,你必须首先获得他们的许可。如果你没有获得许可,你必须包含一个清晰的声明,说明你与该贷款人没有关联或未受其支持,并且该声明需要易于被注意到。同样重要的是,不要使用贷款人的名称或类似名称,以免让人们误以为该贷款人支持或与你的服务相关联。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4701(a) 任何人不得在针对已从贷款人处获得贷款的消费者的金融服务书面招揽中,未经该贷款人同意,包含该贷款人的名称、商号、标志或标语,除非该招揽清晰醒目地声明该人未受该贷款人赞助或与其无关,且该招揽未经该贷款人授权,并应指明该贷款人的名称。该声明应紧邻招揽中首次和最显著使用该名称、商号、标志或标语的位置,并采用相同或更大的字体,包括在包含招揽的信封上或通过信封窗口显示。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4701(b) 任何人不得在针对消费者的金融服务招揽中使用贷款人的名称或与贷款人名称相似的名称,如果该使用可能导致合理的人最初或以其他方式对以下任一情况产生混淆、误解或欺骗: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4701(b)(1) 贷款人与使用该名称的人之间的赞助、从属关系、联系或关联。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4701(b)(2) 贷款人对使用该名称的人或该人的服务或产品的批准或认可。

Section § 14702

Explanation

如果你发送的广告或优惠中提及了某人的贷款详情,例如他们的贷款号码或金额,你必须首先获得他们的许可。否则,你必须清楚声明你的优惠并非来自贷款人,且你与贷款人没有关联。此外,你还必须确认贷款人没有向你提供该个人的贷款信息。此声明必须在你提及贷款详情的地方旁边显眼地显示。

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消费者的贷款号码或贷款金额(无论是否公开可得)包含在服务或产品的招揽中,除非该招揽(在适用时)清晰显著地声明该个人未受贷款人赞助或与贷款人无关,且该招揽未经贷款人授权,并声明该消费者的贷款信息并非由该贷款人提供给该个人。该声明应紧邻招揽中首次和最显著使用消费者贷款信息之处,并以相同或更大的字体呈现,包括在包含招揽的信封上或通过信封窗口。

Section § 14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广告或服务比较中,使用公司名称、标志或标语是允许的,无需特定的免责声明,只要这仅仅是为了比较类似的服务或产品,并且广告清楚地表明了你的身份。它还规定,这项规则不会改变州内任何现有的商标或商号法律。

个人在服务或产品的广告或招揽中,使用贷款人的名称、商号、标志或标语,且无需第14701条 (a) 款所述声明,如果该使用仅作为同类服务或产品比较的一部分,且该个人清晰显著地表明自身身份,或以其他方式构成指称性合理使用,则不违反本章规定。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改变或修改本州的商号和商标法律,包括第2章 (自第14200条起) 和第3章 (自第14400条起)。

Section § 1470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第14701条或第14702条关于使用他人商标的规定,即使没有实际损害的证据,法院也可以通过禁令阻止他们。对于某些违规行为,证明消费者感到困惑可以作为初步的损害证据。如果得到证实,原告还可以要求赔偿其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失。

在这类诉讼中,胜诉方可以获得其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的报销。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4704(a) 违反第14701条或第14702条规定的人应受制于禁止该使用的禁令。在针对违反第14701条(a)款或第14702条规定的行为提起禁令诉讼时,无需主张或证明原告遭受实际损害,且原告遭受的不可弥补损害和临时损害应被推定。在针对违反第14701条(b)款规定的行为提起禁令诉讼时,证明消费者对第14701条(b)款所述事项感到困惑、误解或受骗的宣誓书,构成原告遭受损害和伤害的初步证据。除禁令救济外,原告有权在该诉讼中追回其遭受的实际损害赔偿金额(如有)。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4704(b) 根据本章提起的诉讼中的胜诉方有权追回其诉讼费用和法院可能确定的合理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