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14700
本节定义了“贷款人”和“金融服务”这两个术语在本章中的含义。“贷款人”包括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准发放贷款的各种金融机构,如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金融服务”是指在另一项联邦法律中具体列出的服务或产品。
Section § 14701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你要发送营销材料并想提及贷款人的名称、标志或标语,你必须首先获得他们的许可。如果你没有获得许可,你必须包含一个清晰的声明,说明你与该贷款人没有关联或未受其支持,并且该声明需要易于被注意到。同样重要的是,不要使用贷款人的名称或类似名称,以免让人们误以为该贷款人支持或与你的服务相关联。
Section § 14702
如果你发送的广告或优惠中提及了某人的贷款详情,例如他们的贷款号码或金额,你必须首先获得他们的许可。否则,你必须清楚声明你的优惠并非来自贷款人,且你与贷款人没有关联。此外,你还必须确认贷款人没有向你提供该个人的贷款信息。此声明必须在你提及贷款详情的地方旁边显眼地显示。
Section § 14703
这项法律规定,在广告或服务比较中,使用公司名称、标志或标语是允许的,无需特定的免责声明,只要这仅仅是为了比较类似的服务或产品,并且广告清楚地表明了你的身份。它还规定,这项规则不会改变州内任何现有的商标或商号法律。
Section § 14704
如果有人违反了第14701条或第14702条关于使用他人商标的规定,即使没有实际损害的证据,法院也可以通过禁令阻止他们。对于某些违规行为,证明消费者感到困惑可以作为初步的损害证据。如果得到证实,原告还可以要求赔偿其遭受的任何实际损失。
在这类诉讼中,胜诉方可以获得其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