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是为了确保,当你购买商品时,包装和标签能诚实、清晰地告知你产品内含物的数量。它的目的是帮助你比较价格,做出明智的购买决定,避免被欺骗或误导。

本章旨在保护在其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商品的购买者免受欺骗或虚假陈述。包装及其标签应使消费者能够获取关于内含物数量的准确信息,并应便于进行价值比较。
特此声明,协助实现这些目标是立法机关的政策。

Section § 12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参与为销售或分销而包装或贴标商品的人,如果发送的包裹或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都是非法的。此规定不适用于送货服务或货运处理商。批发商或零售分销商通常不承担责任,除非他们直接参与包装或贴标、规定包装或贴标方式,或者明知存在违规行为仍继续进行。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2(a) 任何从事商品包装或贴标以供分销或销售的人,或任何从事分销任何已包装或已贴标商品的人(公共承运人、合同承运人或货运代理除外),分销或导致分销任何此类商品是违法的,如果该商品所含的包装,或附着在该商品上的标签,不符合本章的规定或根据本章授权通过的法规,或不符合第14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400))或第15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700))的规定或根据其通过的法规。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2(b)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2(b)(a)款所载的禁令不适用于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分销业务的人员,除非这些人(1)从事此类商品的包装或贴标,(2)以任何方式规定或指定此类商品的包装或贴标方式,或(3)明知违反本章或第6.6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2665))、第14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400))或第15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700))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12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希望分销包装商品的人都必须遵守某些标签规定。包装上必须有标明产品名称和制造商地址的标签。它还需要清楚地显示产品净含量,除非是特殊情况的包装,否则应同时使用惯用计量单位(如磅)和公制计量单位。特殊情况包括一些随机重量包装和1994年之前印刷的产品,它们有略微不同的标签规定。这些规定于1994年2月14日生效。

任何受第12602条禁止规定约束的人,除非其符合由秘书设立的、且应规定以下内容的法规,否则不得分销任何包装商品: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3(a) 该商品应带有标签,标明商品的身份以及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3(b) 净含量(以重量或质量、度量、计数或时间表示)应在该标签的主要展示面上统一位置单独且准确地标明,使用最合适的惯用英磅计量单位,并且,除分项 (c) 和 (d) 另有规定外,还应使用国际单位制(SI)公制系统。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3(c) 对于以磅和磅的小数部分标记的随机包装,该声明可精确到不超过三位小数,并且不要求,但可以包含以国际单位制公制系统表示的、精确到不超过三位小数的声明。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3(d) 分项 (b) 中关于使用公制系统进行标签标注的要求不适用于非消费品包装、在零售店层面包装的食品,或不适用于标签在1994年2月14日之前印刷的产品的销售或分销。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3(e) 本条于1994年2月14日生效。

Section § 12605

Explanation

本节禁止任何人在包装商品上使用可能夸大产品实际数量的误导性词语。它明确规定,不得在数量声明旁边添加“最少”、“包装时”或任何类似词语。此外,像“特大”或“巨型”这类暗示产品数量多于实际的词语,也不允许出现在包装的重量、度量或计数标签旁边。然而,只要不具误导性,关于数量的准确、真实的补充信息可以在包装的其他位置展示。

任何受第12602条所含禁令约束的人,如果任何限定性词语或短语与第12603(b)条要求的净含量单独声明同时出现,则不得在商业中分销或促使分销任何包装商品;但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在包装的其他位置以非欺骗性术语描述净含量的补充声明:前提是,此类净含量补充声明不得包含任何限定重量、度量或计数单位的术语,而该术语倾向于夸大包装内商品的数量。
在任何情况下,数量声明均不得通过添加“最少”、“包装时”或类似含义的词语来限定;任何重量、度量或计数单位也不得通过任何(例如“特大”、“巨型”、“满装”或类似)倾向于夸大包装内商品数量的术语来限定。

Section § 12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以误导性方式包装产品是违法的,例如使用假底或不必要的空余空间(称为“非功能性空隙填充”)。非功能性空隙填充仅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例如为了保护产品、满足标签要求或其他必要原因。法律详细列出了空隙填充被视为可接受的各种例外情况,例如需要展示标签、包含礼品或用于特定包装目的的包装。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a) 任何包装商品的容器,不得有假底、假侧壁、假盖或覆盖物,或以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构造或填充,以便利欺骗或欺诈行为的实施。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b) 任何容器的制造、成型或填充方式均不得具有误导性。如果容器不允许消费者完全看到其内容物,且其包含非功能性空隙填充,则应被视为具有误导性的填充方式。空隙填充是指容器的实际容量与其中所含产品体积之间的差额。非功能性空隙填充是指包装中填充量远低于其容量的空余空间,但以下一项或多项原因除外: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b)(1) 保护包装内容物。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b)(2) 包装内容物所用机器的要求。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b)(3) 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品沉降。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b)(4) 需要使用大于所需尺寸的包装或容器,以提供足够的空间清晰展示强制性和必要的标签信息,例如基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根据联邦或州法律的州或联邦机构所采纳的法规、外国政府采纳的法律或法规,或行业范围内的自愿标签计划。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b)(5) 产品由包装在装饰性或代表性容器中的商品组成,且该容器是产品展示的一部分,并且其价值相对于产品价值而言显著,且独立于其容纳产品的功能,例如与产品消费后可继续使用的容器结合的礼品,或耐用的纪念性或促销性包装。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b)(6) 无法增加填充量或进一步减小包装尺寸,例如,需要一定的最小包装尺寸以容纳所需标签、防止盗窃、便于处理或容纳防篡改装置。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b)(7) 产品容器与其中所含产品的实际数量存在合理关系,并且实际产品容器、产品或其中产品数量的尺寸在销售点对消费者可见,或涉及明显的二次使用包装。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b)(8) 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b)(8)(A) 产品或直接产品容器的尺寸可通过外部包装可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b)(8)(B) 产品或直接产品容器的实际尺寸清晰醒目地显示在外部包装的任何一侧(底部除外),并附有清晰醒目的声明,表明该图示是产品或直接产品容器的“实际尺寸”。如果包装中包含多个相同产品单元,则每个相同尺寸的产品或直接产品容器只需一个“实际尺寸”图示。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b)(8)(C) 一条线或图形,代表产品或产品填充量,以及一条声明,表明该线或图形代表产品或产品填充量,例如“填充线”,两者均清晰醒目地显示在外部包装或直接产品容器上(如果在销售点可见)。如果产品会发生沉降,该线应代表沉降后的最小产品量。
(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b)(9) 直接产品容器内存在任何必要的顶部空间,以方便消费者在使用前混合、添加、摇晃或分配液体或粉末。
(10)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b)(10) 外部包装包含产品输送或计量装置,如果该装置可见,或该装置的清晰醒目图示出现在外部包装上,或从醒目的外部披露信息或产品的性质和名称中可以明显看出包装中包含输送或计量装置。
(1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b)(11) 外部包装或直接产品容器是一个套件,由一个系统或多个组件组成,旨在产生不依赖于内容物数量的特定结果,如果该套件的用途在外部包装上清晰醒目地披露。
(1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b)(12) 产品的外部包装在零售店中通常通过试用装或演示向消费者展示,以便顾客在购买前可以看到所售产品的实际直接容器,或其实际尺寸的图示。

Section § 12606.2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禁止食品容器因含有过多空余空间(称为非功能性空余填充)而具有误导性。容器不应有空余空间,除非其具有正当目的,例如保护食品或为标签预留空间。法律列出了允许存在空余空间的情况,例如运输过程中的产品沉降,或包装本身具有附加价值(如可重复使用的礼品容器)。如果容器含有非法空余空间,除非其符合联邦规定(若有差异,联邦规定优先于本法),否则可被法院命令查封和销毁。空余填充不能单独作为提起法律诉讼的唯一理由,除非已证明其为非功能性空余填充。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a) 本节适用于受《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403(d)条 (21 U.S.C. Sec. 343(d)) 和《联邦法规典籍》第21卷第100.100节管辖的食品容器。第12606节不适用于受本节管辖的食品容器。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b) 任何食品容器的制造、成型或填充均不得具有误导性。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c) 如果容器包含非功能性空余填充,且消费者无法完全看到其内容物,则应被视为具有误导性的填充。空余填充是容器实际容量与其中所含产品体积之间的差额。非功能性空余填充是指包装中填充量远低于其容量的空余空间,并非出于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原因: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c)(1) 保护包装内容物。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c)(2) 包装内容物所用机器的要求。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c)(3) 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品沉降。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c)(4) 包装需要履行特定功能,例如包装在食品的准备或消费中发挥作用,如果该功能是食品性质固有的,并已明确告知消费者。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c)(5) 产品由包装在可重复使用容器中的食品组成,且该容器是食品展示的一部分,并且其价值相对于产品价值而言是显著的,且独立于其盛装食品的功能,例如由一种或多种食品与一个在食品消费后仍可继续使用的容器组合而成的礼品,或耐用的纪念性或促销性包装。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c)(6) 无法增加填充量或进一步缩小包装尺寸,例如,需要一定的最小包装尺寸以容纳强制性食品标签(不包括任何小插图或其他非强制性设计或标签信息)、防止盗窃、便于处理或容纳防篡改装置。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c)(7) 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c)(7)(A) 产品或直接产品容器的尺寸可通过外部包装可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c)(7)(B) 产品或直接产品容器的实际尺寸清晰醒目地显示在外部包装的任何一侧(底部除外),并附有清晰醒目的声明,表明该图示是产品或直接产品容器的“实际尺寸”。如果包装中包含多个相同产品单元,则每个相同尺寸的产品或直接产品容器只需一个“实际尺寸”图示。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c)(7)(C) 一条线或一个图形,代表产品或产品填充量,以及一条声明,表明该线或图形代表产品或产品填充量,例如“填充线”,两者均清晰醒目地显示在外部包装或直接产品容器上(如果在销售点可见)。如果产品会发生沉降,该线应代表沉降后的最小产品量。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c)(8) 商业模式不允许消费者查看或处理实体容器或产品。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d) 包装中的空余填充不得仅凭其存在就被用作指控违反本节的理由,除非它是非功能性空余填充。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e) 本节应根据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联邦法规典籍》第21卷第100.100节所载法规的评论进行解释,该评论解释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403(d)条 (21 U.S.C. Sec. 343(d)),这些评论刊载于《联邦公报》第58卷第64123至64137页(含)。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06.2(f) 如果本节的要求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403(d)条 (21 U.S.C. Sec. 343(d)) 或根据其颁布的任何法规所施加的要求不一致,则本节在与联邦要求不一致的范围内不具效力,为此,这些联邦要求被纳入本节,并应如同在本节中列明一样适用。

Section § 12607

Explanation
如果商品以包装形式出售,但包装上没有标明净含量,那么一位名叫“计量员”的官员就会介入。他们会书面通知卖家,要求其在包装上添加正确的净含量信息,之后该商品才能再次出售。

Section § 126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秘书制定规则,以实施包装检测,确保产品准确标明其数量。这些规则应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除非秘书明确修改。因正当理由可对这些规则进行豁免,但任何与消费品相关的修改必须遵循联邦规则。制定或修改这些规则的过程必须遵循政府设定的特定程序准则。

秘书应制定必要的法规,以实现本部门的宗旨,并对包装进行检测以核实净含量声明。在制定这些法规时,秘书应参照采纳全国度量衡大会推荐并发布于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第130号手册《统一包装和标签规定》当前版本中的包装和标签要求,除非这些要求经秘书通过法规明确修改、修订或否决。法规应包括因充分正当理由而免于完全遵守本章规定的豁免。任何影响消费品的豁免应符合联邦法规允许的豁免。任何法规或其修订案,应由秘书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

Section § 12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秘书制定与联邦法规类似的规定,说明产品应如何包装和贴标签。它具体涉及定义如何在标签上描述包装的尺寸,同时又不限制包装在尺寸、形状或重量方面的设计方式。它还要求非食品商品的标签上必须包含该商品的常用名称或通用名称。

秘书可颁布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或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联邦《公平包装和标签法》(Public Law 89-755; 80 Stat. 1296; 15 U.S.C. Secs. 1451-1461) 颁布的法规类似的法规,以有效执行以下事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10(a) 制定和界定任何商品包装尺寸特征的标准,该标准可用于补充包含此类商品的包装净含量标签声明,但本款不得解释为授权对用于包装任何商品的包装的尺寸、形状、重量、尺寸或数量施加任何限制。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610(b) 要求商品(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201(f)条所指的食品除外)的每个包装标签上标明该消费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常用名称(如有)。

Section § 126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产品的容器不符合本章规定的规则,或者容器未按要求清晰标记或贴标签,并且重要信息与标签上的其他文字或设计相比不易查看和阅读,那么包装、运输或销售该产品是违法的。这旨在确保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他们所购买的产品。

Section § 1261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本章下,销售符合联邦关于尺寸或数量规定的包装商品是允许的。它还规定,销售符合联邦或州关于尺寸或数量规定的容器装麦芽饮料也没有问题。

任何商品以容器包装的销售,只要该容器及其内含物均符合国会法案或根据该法案颁布的、涉及重量、计量或数量的规则或规章,则不违反本章规定;麦芽饮料以符合美国财政部、国内税务局或烟酒枪械局,或州公共卫生部规则、规章或批准的、且涉及重量、计量或数量的容器销售,亦不构成对本章规定的违反。

Section § 126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不如联邦《公平包装和标签法》的要求严格,或者要求的信息与联邦法案的要求不同,那么联邦规定将优先适用。简单来说,只要出现冲突,更严格的联邦法规就会生效。

Section § 12615.5

Explanation

如果您违反了本法律章节中的任何规定(一个特定条款除外),您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这意味着您可能需要支付25美元到500美元之间的罚款,或者您可能在县监狱服刑长达六个月,或者可能面临罚款和监禁的双重处罚。

违反本章任何规定,但第12604.5条的规定除外,构成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二十五美元($25)但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此等罚款和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