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6
Section § 12601
这项法律主要是为了确保,当你购买商品时,包装和标签能诚实、清晰地告知你产品内含物的数量。它的目的是帮助你比较价格,做出明智的购买决定,避免被欺骗或误导。
Section § 1260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参与为销售或分销而包装或贴标商品的人,如果发送的包裹或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都是非法的。此规定不适用于送货服务或货运处理商。批发商或零售分销商通常不承担责任,除非他们直接参与包装或贴标、规定包装或贴标方式,或者明知存在违规行为仍继续进行。
Section § 1260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希望分销包装商品的人都必须遵守某些标签规定。包装上必须有标明产品名称和制造商地址的标签。它还需要清楚地显示产品净含量,除非是特殊情况的包装,否则应同时使用惯用计量单位(如磅)和公制计量单位。特殊情况包括一些随机重量包装和1994年之前印刷的产品,它们有略微不同的标签规定。这些规定于1994年2月14日生效。
Section § 12605
本节禁止任何人在包装商品上使用可能夸大产品实际数量的误导性词语。它明确规定,不得在数量声明旁边添加“最少”、“包装时”或任何类似词语。此外,像“特大”或“巨型”这类暗示产品数量多于实际的词语,也不允许出现在包装的重量、度量或计数标签旁边。然而,只要不具误导性,关于数量的准确、真实的补充信息可以在包装的其他位置展示。
Section § 12606
这项法律规定,以误导性方式包装产品是违法的,例如使用假底或不必要的空余空间(称为“非功能性空隙填充”)。非功能性空隙填充仅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例如为了保护产品、满足标签要求或其他必要原因。法律详细列出了空隙填充被视为可接受的各种例外情况,例如需要展示标签、包含礼品或用于特定包装目的的包装。
Section § 12606.2
加州法律禁止食品容器因含有过多空余空间(称为非功能性空余填充)而具有误导性。容器不应有空余空间,除非其具有正当目的,例如保护食品或为标签预留空间。法律列出了允许存在空余空间的情况,例如运输过程中的产品沉降,或包装本身具有附加价值(如可重复使用的礼品容器)。如果容器含有非法空余空间,除非其符合联邦规定(若有差异,联邦规定优先于本法),否则可被法院命令查封和销毁。空余填充不能单独作为提起法律诉讼的唯一理由,除非已证明其为非功能性空余填充。
Section § 12607
Section § 12609
本法律要求秘书制定规则,以实施包装检测,确保产品准确标明其数量。这些规则应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除非秘书明确修改。因正当理由可对这些规则进行豁免,但任何与消费品相关的修改必须遵循联邦规则。制定或修改这些规则的过程必须遵循政府设定的特定程序准则。
Section § 126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秘书制定与联邦法规类似的规定,说明产品应如何包装和贴标签。它具体涉及定义如何在标签上描述包装的尺寸,同时又不限制包装在尺寸、形状或重量方面的设计方式。它还要求非食品商品的标签上必须包含该商品的常用名称或通用名称。
Section § 12611
Section § 12612
本法规定,在本章下,销售符合联邦关于尺寸或数量规定的包装商品是允许的。它还规定,销售符合联邦或州关于尺寸或数量规定的容器装麦芽饮料也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