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明确指出,本章中定义的词语仅适用于本分部,不会影响其他分部中词语的含义或使用。
定义 本章专用 适用于分部 不影响其他分部 术语使用 专属适用 分部特定含义 法律定义 解释 适用范围
(Added by Stats. 1939, Ch. 43.)
本节简单定义,无论何时使用“部门”一词,它都指食品和农业部。
部门 食品和农业 定义 BPC 术语澄清 农业法规 机构定义 法规解释 加利福尼亚州 缩写含义 州政府部门 政府机构 加州农业 官方术语 所用术语
(Amended by Stats. 1989, Ch. 246, Sec. 1.)
本法律中,每当提到“秘书”时,特指食品和农业部门的负责人。
秘书 食品和农业 部门负责人 机构领导 政府官员 农业 加州部门 农业政策 食品监管 行政职务 州政府 农业管理
(Amended by Stats. 2017, Ch. 573, Sec. 44. (SB 80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8.)
“州计量官”是指负责执行该部门特定部分规定的负责人。
州计量官 部门司长 执法 规定 部门下属司 执法权限 部门负责人 首席执法官 监管执法 执法领导 司长 首席执行官 部门监督 州执法
(Added by Stats. 1939, Ch. 43.)
这项法律规定,本分部中凡是提到“国家标准局”的地方,都应该理解为是指“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
国家标准局 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 引用更新 分部条款 机构更名 标准主管机关 名称变更解释 政府机构 计量标准 技术标准主管机关 引用替换 局变研究院 标准组织 技术标准 计量学
(Added by Stats. 1989, Ch. 1047, Sec. 1.)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度量衡监督员”是什么。这个职位是由县政府任命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计量标准。县政府也可以选择称呼这个人“县度量衡局局长”。
县度量衡监督员 县局长 度量衡 县任命 计量标准 酌情权 职责定义 地方政府 计量监督 官方称谓 县级任命 业务监督
(Amended by Stats. 1963, Ch. 254.)
“计量监督员”这个词指的是负责维护度量衡标准的官员,包括州计量监督员和县计量监督员,以及他们的助理和检查员。
计量监督员 州计量监督员 县计量监督员 副手 检查员 度量衡 标准 官方头衔 加州商业 监管 测量准确性 合规 消费者保护 计量执法 部门职责
(Amended by Stats. 1967, Ch. 286.)
根据本法,“出售”一词涵盖多种行为。它不仅仅指直接用钱买卖某物,还包括其他形式的物品转移,例如以物易物、交易或出租。即使是意图出售而进行的提供或展示行为也算在内。
“出售”一词,以其任何变体形式,包括以物易物、交换、交易、出租、租赁、持有待售、要约出售或陈列出售,以其任何变体形式。
出售定义 以物易物 交换 交易 出租 租赁 持有待售 要约出售 陈列出售 变体形式 货物转让
(Amended by Stats. 1995, Ch. 156,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1996.)
本法律条款阐明,“分发”一词涵盖了广泛的行为。它不仅指实际将某物发放出去,还包括意图发放而持有、向他人提供,或以发放为目的向他人展示。
分发 分发行为 提供以供分发 持有以供分发 展示以供分发 变体形式 分发意图 加州商业与职业法典
(Added by Stats. 1979, Ch. 527.)
本节澄清,“使用”一词也涵盖了任何形式的为使用而持有某物。因此,如果你被问及使用某物,这也意味着你包括了以任何方式持有该物以备将来使用的行为。
“使用”一词,无论其任何变体形式,均包括为使用而持有,无论其任何变体形式。
词语定义 解释 为使用而持有 变体形式 语言澄清 术语 法律定义 使用的解释 包容性语言 法规解释
(Added by Stats. 1939, Ch. 43.)
在此语境下,当你在法律文件中看到“人”这个词时,它不仅仅指一个单独的个人。它也指商号、公司等商业实体,或协会等团体。
人的定义 法律实体 公司 商号 商业实体 协会 人的解释 广义定义 商业法 法律术语 实体分类 加州商业 组织身份 有限责任 商业协会
(Added by Stats. 1939, Ch. 43.)
凡提及“副本”、“标准”或“标准度量衡副本”等术语时,它们指的是部门持有的原始标准,或从这些原始标准制作的精确副本。
原始标准 副本 标准重量 度量 部门持有 准确副本 度量衡 真实副本 标准分部 原始标准持有
(Added by Stats. 1939, Ch. 992.)
本法律将“容器”定义为任何用于包装或销售产品的盒子、包裹或包装物,无论其是否带盖。
容器 盛器 纸箱 商品 包装 放置 包装物 盖子 无盖的 销售 包装 产品 定义
(Added by Stats. 1949, Ch. 1384.)
本法律将“托盘”定义为一种可移动的平台,用于放置容器或材料,使其更易于搬运。
“托盘”指任何用于放置容器或材料以方便搬运的便携式平台。
托盘定义 便携式平台 物料搬运 容器 易于搬运 可移动平台 托盘用途 存储解决方案 物流 供应链 装载平台 仓库设备
(Added by Stats. 1961, Ch. 344.)
这条法律规定,秘书可以通过州计量官或采用其他方式,使用赋予部门或州计量官的任何权力。
秘书可以通过州计量官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本分部授予该部门或州计量官的任何权力。
秘书权力 州计量官 部门权限 授权 分部权力 授予权力 州部门 部门权力 秘书权限 行使权力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661, Sec. 18. (SB 157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官员寻求法院命令,以阻止他人违反规定或法规。秘书可以在违规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县提起此类案件,即使涉及来自不同地区的多个当事人。县级印章官在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的协助下,也可以采取类似行动。如果他们与秘书联手,则不受限于其所在县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此法律程序遵循另一法律章节下的特定法院程序。
秘书可以就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任何法规的行为,或潜在的违反行为,在违规发生地或即将发生地的县高等法院提起禁令诉讼。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可以合并起诉任何数量的被指控违反相同规定或法规的被告,尽管他们的财产、权益、住所或营业地点可能位于多个县,且违规行为是独立且不同的。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在所有其他方面均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七编第三章(自第525条起)规定的管辖。任何县的县级印章官,通过该县的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可以与秘书以相同的方式,就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任何法规的行为,或潜在的违反行为,在该县提起禁令诉讼;如果秘书作为原告加入,则此类诉讼将不受限于在该县内发生的违规行为。
禁令 县级印章官 地方检察官 法规执行 法院命令 违规行为 秘书的权力 高等法院 禁令诉讼 潜在违规 多名被告 法律程序 民事诉讼法典 县法律顾问 第7编第3章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661, Sec. 19. (SB 157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这项法律允许计量员(一种公职人员)在目睹与度量衡相关的轻罪或违规行为时,无需逮捕令即可逮捕他人。警官可以不立即将被捕人带到法官面前,而是开具传票,除非被捕人坚持要见法官。只要这些警官有合理理由行事,法律就保护他们免受虚假逮捕的起诉。计量员还可以在全州范围内送达法律通知,但县计量员仅限于在其所属县内送达。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3(a) 任何计量员作为公职人员,有权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任何人,只要该公职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被逮捕人在其面前违反了本部门的任何规定,且该违反行为被宣布为公罪。
在根据此权限对被宣布为轻罪或违规行为的犯罪进行逮捕的任何情况下,逮捕警官可以不将被捕人带到治安法官面前,而是遵循《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5C章(自第853.5条起)规定的程序,除非被捕人要求被带到治安法官面前。此后,该章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此权限签发传票所依据的任何程序。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县监事会进一步限制县计量员或其副手进行逮捕的权力。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3(b) 任何根据(a)款行事并在其权限范围内的人员,对于因合法逮捕或逮捕警官在逮捕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合法的逮捕而引起的虚假逮捕或非法拘禁,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得对其提起诉讼。任何此类警官不得因使用合理武力进行逮捕、阻止逃跑或克服抵抗而被视为攻击者或丧失其自卫权。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3(c) 任何计量员可以在全州范围内送达所有传票和通知;但县计量员及其副手仅被授权在其受雇的县域内送达传票和通知。
计量员权力 无证逮捕 合理理由 公职人员 轻罪传票 法律通知 县计量员 虚假逮捕保护 民事责任豁免 合理武力 自卫 第5C章程序 送达程序 公罪 刑法典
(Amended by Stats. 1979, Ch. 52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负责检查衡器和计量设备的官员在未首先检测这些设备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封印,他们就犯了轻罪。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该官员正在使用经批准的抽样和检测方法,他们就不必在封印前单独检测每个设备。相反,他们可以作为计划抽样项目的一部分来封印设备。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4(a) 除非(b)款另有规定,任何计量员在未首先对任何衡器、量具、天平或称重或计量仪器或设备进行检测并使其符合州标准之前对其进行封印,或在未首先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对任何衡器、量具、天平或称重或计量仪器或设备进行判定不合格的,均犯有轻罪。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4(b) 计量员可以参与一项使用经秘书批准的方法对设备进行概率抽样的计划项目。计量员根据此类抽样和检测项目对设备进行的封印,免受(a)款规定的约束。
衡器和计量 计量员 检测标准 轻罪 概率抽样 计划项目 批准方法 符合标准 检测豁免 设备封印
(Amended by Stats. 2017, Ch. 573, Sec. 45. (SB 80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8.)
如果负责确保交易中计量公平准确的计量监督员,知道有人违反了任何与计量相关的法律,他们必须对这些人提起法律诉讼。
计量监督员职责 度量衡违规 计量违规起诉 执法职责 公平计量执法 计量监督员法律义务 提起法律诉讼 计量准确性 消费者保护 交易公平性
(Added by Stats. 1939, Ch. 43.)
如果有人违反本分部规定的规则,每次违规可能被罚款最高1,000美元,但如果他们支付了这笔罚款,就不会面临刑事指控。当事人应收到关于违规行为和拟议罚款的书面通知,并有权在20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以提出异议。如果他们放弃听证会,罚款将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执行。听证会后,如果他们不同意决定,可以在30天内向秘书提出申诉。如有必要,决定可由法院进一步审查。最终罚款由相关政府机构收取和使用,这些程序不适用于某些住宅区的水电表问题。应要求,计量员必须与某些法律机构共享记录,但这些违规行为不收取额外的调查费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5.3(a) 计量员可对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或根据本分部任何规定通过的法规的人征收民事罚款,每次违规罚款金额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对于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或根据本分部任何规定通过的法规的刑事起诉,如果被告已根据本条规定就构成该违规的相同行为被评估并已支付民事罚款,则构成完全抗辩。本条规定的任何民事罚款应累加于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施加的民事补救措施或罚款。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5.3(b) 在征收民事罚款之前,被指控违规的人应收到关于拟议行动的书面通知,包括违规性质和拟议罚款金额,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该请求应在收到拟议行动通知后20天内提出。通过挂号信寄送至被指控人最后已知地址的拟议行动通知,即使拒绝投递或在该地址未被接受,仍应视为已收到。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会,应在听证会预定日期前至少10天发出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在听证会上,该人应有机会审查计量员的证据并代表其本人提交证据。如果未及时要求举行听证会,计量员可无需听证会即可采取拟议行动。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5.3(c) 如果被计量员征收民事罚款的人要求并出席了听证会,该人可在收到计量员决定副本之日起30天内向秘书申诉计量员的决定。以下程序适用于该申诉: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5.3(c)(1)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申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说明申诉理由,并附上计量员决定的副本。申诉人应在向秘书提交申诉的同时,向计量员提交一份申诉副本。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5.3(c)(2) 申诉人和计量员可在提交申诉时或此后10天内,或在秘书规定的更晚时间,提交听证会记录,包括在听证会上提交的书面证据,以及向秘书提交书面论证,说明确认、修改或撤销计量员决定的理由。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5.3(c)(3) 秘书可在提交书面论证时提出的申请,准予口头论证。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5.3(c)(4) 如果准予提交口头论证的申请,应在为此设定的日期前至少10天发出关于口头论证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时间可经申诉人、计量员和秘书三方协商同意后更改。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5.3(c)(5) 秘书应根据其已收到的听证会记录,包括 (2) 款中描述的书面证据和书面论证,裁决申诉。如果秘书在记录中发现实质性证据支持计量员的决定,秘书应确认该决定。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5.3(c)(6) 秘书应在申诉之日起45天内或在口头论证之日起15天内,或在此后尽快作出书面决定。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5.3(c)(7) 根据本条进行的申诉,秘书可确认计量员的决定,通过减少或增加征收的罚款金额来修改计量员的决定,以使其符合秘书征收民事罚款的指导方针,或撤销计量员的决定。秘书增加的任何民事罚款不得高于根据 (b) 款发出的计量员拟议行动通知中提出的金额。秘书决定的副本应送达或邮寄给申诉人和计量员。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5.3(c)(8) 任何未根据 (b) 款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人,不得根据本款提出申诉。
(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5.3(c)(9) 申诉人可在决定之日起30天内,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94.5 条寻求对秘书决定的复审。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5.3(e) 如果民事罚款由州计量监督员征收,由此产生的收入应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并在拨款后由州计量监督员用于履行其在本分部下的职责。如果民事罚款由县计量监督员征收,收入应存入县普通基金,并在监事会拨款后由县计量监督员用于履行其在本分部下的职责。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5.3(f) 本节不适用于涉及移动房屋公园、休闲车公园或公寓综合体中公用事业计量表的违规行为,也不适用于涉及这些场所中公用事业计量表的检测和检查的违规行为,前提是公园或综合体的所有者拥有并负责这些公用事业计量表。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5.3(g) 应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或第17206条(a)款所述的任何市检察官或市律师的书面请求,州计量监督员或县计量监督员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应提供关于在书面请求日期前四个月内发生的、根据本节征收民事罚款或根据第12015.5条确定所产生费用责任的所有报告和记录。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15.3(h) 对于根据本节施加民事罚款的违规行为,不得根据第12015.5条施加调查费用。
民事罚款 1 000 美元 听证会请求 计量员决定 申诉程序 水电表 罚款收入 听证权 书面通知 向秘书申诉 记录共享 行政强制令 判决登记 调查费用 最终决定
(Amended by Stats. 2005, Ch. 529, Sec. 1. Effective January 1, 2006.)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节的规定,并且在法庭上被判有罪或在民事案件中被追究责任,他们必须支付与其案件相关的调查费用。
任何被判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的人,或,除第 12015.3 条另有规定外,任何被认定对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负有民事责任的人,应承担调查该行动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违规成本 调查费用 民事责任 合理费用 定罪违规 调查开支 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调查 违反分部规定 法庭费用责任
(Amended by Stats. 2005, Ch. 529,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6.)
如果你妨碍计量员执行公务,这将被视为轻罪,也就是一种较轻的犯罪。
阻碍 妨碍 计量员 公务 轻罪 干预 阻挠 法律后果 履行职责 扰乱 轻微犯罪 不遵守 官方检查 妨碍职责 阻挡
(Amended by Stats. 1965, Ch. 83.)
本法律规定,使用或销售任何衡器或计量设备的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和经理,必须确保公司遵守所有相关规定。同样,销售受检查商品的个人也必须遵守。如果公司违反这些规定,公司和参与违规的个人都可能被指控犯有轻罪。
所有使用或销售任何须经检查的衡器、量具或称重或计量仪器的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和经理,应代表其各自的公司遵守本分部的规定;所有销售任何须经检查的商品的公司的所有高级职员、董事和经理,应代表其各自的公司遵守本分部的规定。
如果任何公司违反本分部的任何规定,该公司以及直接涉及构成该违规行为的相关高级职员应分别犯有轻罪。
公司责任 衡器和量具合规性 检查要求 公司责任 轻罪处罚 计量仪器 商品检查 法律合规 高级职员问责 公司违规
(Added by Stats. 1939, Ch. 43.)
如果有人拥有秤、测量设备或相关工具,并且在被要求时拒绝向检查员出示,他们就犯了轻罪。
任何人疏忽或拒绝向任何计量检查员出示其占有或控制下的任何衡器、量具、称重或计量仪器,或与之相关的器具和附件以供检查和检验的,均犯有轻罪。
衡器检查拒绝 量具出示 称重仪器 计量设备 检查合规 计量检查员检验 疏忽出示 轻罪 计量工具控制 拒绝检查的后果
(Added by Stats. 1939, Ch. 43.)
本法律规定,虚假度量衡是指任何不符合本套法规所设定的官方标准的度量衡。
虚假重量 虚假计量 标准 符合性 法规 部 计量标准 重量 计量 准确性 合规性 官方标准 认可标准 计量符合性 受管制重量
(Added by Stats. 1939, Ch. 43.)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明知任何称重、计量或计数设备不准确,却将其用于商业目的,这是违法的。如果你违反了这项规定,你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犯罪。
商业目的 不准确的度量 称重仪器 计量设备 计数仪器 轻罪 非法使用 不准确的设备 商业用途 第12500条 仪器准确性 法律合规 设备监管 检验标准 消费者保护
(Amended by Stats. 1973, Ch. 977.)
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在容器上标注虚假重量或尺寸,虚报包装的皮重,或销售带有这些错误标注的容器,他们就犯了轻微罪行。
虚假重量 虚假尺寸 不足重量 虚报皮重 容器欺诈 轻罪 明知而标记 加盖虚假重量 销售虚假标记的容器 欺诈性计量 不正确皮重 容器标签 商业欺诈
(Amended by Stats. 1941, Ch. 306.)
这项法律规定,向按重量出售的商品中添加额外物质(包括不必要的水分)以增加其重量并卖出更高价格是违法的。如果被发现,责任人每次违法行为必须支付至少 25 美元的罚款。然而,对于禽肉,添加的水分含量不得超过其重量的 4%,除非法规另有规定。
按重量出售的商品 容器重量 隐藏物质 商品中的水分 商业惯例 按重量销售 违法罚款 增加的重量 禽肉法规 添加水分限制 Agricultural Code Section 380.20
(Amended by Stats. 2017, Ch. 573, Sec. 46. (SB 800) Effective January 1, 2018.)
这项法律规定,当鲜肉或烤肉被出售、广告宣传或展示时,应该只计算肉本身的重量。任何添加到肉内部或表面的脂肪都被认为是额外部分,不计入总重量。但是,如果包装上用大字体清楚地标明“已添加脂肪”,那么这条关于将脂肪从重量中排除的规定就不适用。
任何种类或切块的鲜肉或烤肉,在展示、广告、出售或销售时,应当仅以鲜肉或烤肉的净重为基础;任何种类的人工添加脂肪,无论是包裹在鲜肉或烤肉内部,还是通过穿脂针注入,或以其他方式插入其中,均应仅视为皮重。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含有此类添加脂肪的肉类包装以八磅或更大的字体清晰醒目地标明“已添加脂肪”字样,则添加的脂肪不应被视为皮重。
鲜肉重量 净重 添加脂肪 皮重 肉类标签 广告 肉类销售条款 穿脂针 注射脂肪 包装标签 八磅字体要求 烤肉销售条件 脂肪考量 重量确定
(Added by Stats. 1976, Ch. 107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销售任何产品时使用毛重或毛量而非净重,则构成轻罪,除非法典中另有不同规定。
毛重 商品销售 轻罪 雇员或代理人责任 净重 销售法 销售法规 销售计量 法典例外 产品计量 法律后果 重量准确性 销售合规 商品计量 销售轻罪
(Amended by Stats. 1967, Ch. 272.)
这项法律允许黄麻绳索、硬纤维绳索和硬纤维麻线按毛重进行标记和销售。但是,如果产品包装已被零售商打开,则此规定不适用于零售店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情况。
黄麻绳索 硬纤维麻线 毛重销售 包装 消费者销售 零售例外 硬纤维绳索 已开封包装 毛重计价 非零售销售 产品标记 容器移除 包装纸 销售规定
(Amended by Stats. 1965, Ch. 19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销售商品时声称其数量多于实际数量,他们就犯了轻罪,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
任何人,亲自或通过他人、为他人销售任何商品,而其数量少于其所声称的数量的,犯有轻罪,除非第12024.3条另有规定。
虚假陈述 缺斤短两销售 误导性数量 商品销售 轻罪 第12024.3条例外 销售不足量 虚假陈述 数量欺诈 销售违规 消费者保护 销售诚信 欺骗性行为 商业贸易 数量虚报
(Amended by Stats. 1982, Ch. 1380, Sec. 1.)
本条规定,故意谎报基于重量、时间、计量或数量等因素的服务费用属于犯罪行为。如果有人这样做,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轻罪是一种刑事犯罪。
虚报 谎报 服务收费 重量 时间 计量 计数 轻罪 刑事犯罪 服务费用 故意虚报 欺诈性收费 计费欺诈 服务定价 基于数量的定价 欺骗性行为
(Added by Stats. 1969, Ch. 73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公司根据第 (12024.7) 节或第 (12024.9) 节签发文件,他们必须保留一份清晰易读的副本,为期一年。他们还需要在被要求时将其出示给计量员。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某些小块肉,特别是那些小于整个胴体四分之一的肉块。
文件保留 第 (12024.7) 节 第 (12024.9) 节 一年保留期 清晰副本 计量员检查 初级分割肉 肉类例外 胴体 记录保存 文件可得性 商业文件
(Added by Stats. 1981, Ch. 758, Sec. 1.)
这项法律要求秘书制定销售和广告木柴的规则,以标准化其计量方式并防止不诚实的营销。
燃料木材规定 木材销售 广告法规 计量标准 欺骗性行为 木材营销 燃料木材 计量数量 木材广告 保护消费者 标准化 误导性营销 燃料用途 木材计量 消费者保护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661, Sec. 20. (SB 157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
本法律条款规定,饮料经销商在收取饮料容器回收押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另一法律设定的具体费率收取正确的金额。如果经销商多收费用,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0美元的罚款,尤其是在多收金额较少的情况下。此外,检查员必须报告为执行这些规定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并记录所处以的任何罚款。负责监管回收计划的部门的权力不受此规定的影响。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13(a) 受《公共资源法》第12.1部(第14500条起)管辖的饮料容器经销商,不得收取高于《公共资源法》第14560条规定的饮料容器回收付款金额。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13(b) 就本条而言,“经销商”的含义与《公共资源法》第14510条中的含义相同。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13(c) 违反本条规定属于轻微违规,当超额收费为一美元 ($1) 或更少时,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13(d) 在根据第12209条要求提交的书面报告中,计量员应单独报告为执行本条规定而采取的任何导致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被处以罚款的行动。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13(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或改变资源回收和恢复部根据《加州饮料容器回收和垃圾减量法案》(《公共资源法》第12.1部(第14500条起))所享有的权力。
饮料经销商 回收付款 回收押金 超额收费罚款 第12.1部 第14560条 《公共资源法》 违规行为 容器回收 执法报告 罚款 资源回收和恢复部 垃圾减量 容器附加费
(Added by Stats. 2014, Ch. 605, Sec. 1. (AB 2251) Effective January 1, 2015.)
这项法律规定,在销售商品时,收取高于广告、标记或展示价格的费用是违法的。如果商店对同一商品有多个价格,除非定价涉及特定条件(例如需要会员资格,且该条件必须清楚张贴),否则他们必须收取最低的价格。如果有人故意或因严重疏忽而多收费用,他们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处罚,包括罚款或监禁,特别是当多收费用超过一美元时。如果价格差异为一美元或更少,则适用较轻的罚款。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2(a) 在商品销售时,任何人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2(a)(1) 收取高于该商品当时广告、张贴、标记、展示或报价的价格的金额,或计算出高于单位价格真实延伸的金额。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2(a)(2) 收取高于商品本身或与商品对应的货架标签上张贴的最低价格的金额,尽管张贴价格的有效期可能有限制。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2(b) 违反本节规定,如果属故意或严重疏忽,或多收费用超过一美元 ($1),则构成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二十五美元 ($25) 但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并罚。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2(c) 当多收费用为一美元 ($1) 或更少时,违反本节规定构成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2(d) 在(b)款和(c)款中,“多收费用”指在销售时,对商品收取的费用超出向该消费者广告、张贴、标记、展示或报价的价格的金额。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2(e) 除(f)款另有规定外,就本节而言,当同一商品有多个广告、张贴、标记、展示或报价时,出售商品的人应收取其中最低的价格。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2(f) 定价可能受销售条件的限制,例如成为零售商赞助俱乐部的会员、购买最低数量或购买同一商品的多个数量,前提是该条件与价格在同一位置显著张贴。
商品定价 广告价格 多收费用 轻罪 价格张贴 货架标签价格 价格条件 零售商俱乐部会员资格 展示价格 显著张贴的条件 多收费用罚款 最低价格要求 监禁处罚 违规 定价违规
(Amended by Stats. 2004, Ch. 752, Sec. 2. Effective January 1, 2005.)
如果商家在现场销售预包装产品并违反了某些定价法律,他们可能会面临处罚。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的,或者导致了显著的短缺(每批次超过 $2 或总计超过 $10),则被视为轻罪,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如果违规涉及的金额较少且并非故意,则被视为较轻的违规行为,罚款也较少。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3(a) 对于在同一场所预包装并销售或要约销售的商品,违反第 12024 条的行为属于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但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并罚,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3(a)(1) 违反行为是故意的。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3(a)(2) 短缺的总货币价值,根据单个批次的平均误差计算,超过两美元 ($2),依照根据第 12211 条通过的法规确定。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3(a)(3) 短缺的总货币价值,根据每个单独批次的平均误差计算,依照根据第 12211 条通过的法规选取的包装样本确定,在单一地点发现所有违反第 12024 条的批次中,超过十美元 ($10)。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3(b) 对于在同一场所预包装并销售或要约销售的商品,违反第 12024 条的行为属于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如果该违反行为的货币价值低于 (a) 款中规定的价值且并非故意。
预包装商品 故意违规 轻罪处罚 罚款 监禁 短缺价值 批次误差 货币价值 违规处罚 第 12211 条法规
(Amended by Stats. 1983, Ch. 1245, Sec. 2.)
这项法律规定,销售或广告销售宰杀家禽、其他家禽、兔肉或各种肉类和鱼类是违法的,除非它们是使用经过正确校准的秤按重量出售。如果这些商品是包装好的,包装上必须显示净重,除非零售商计划自行添加此信息。某些即食食品可获得豁免,例如在现场出售供食用的食品、多组成部分餐食的一部分,或未经预包装立即烹制和出售的食品。在制作地点出售且不用于转售的三明治也获得豁免。
任何人销售或广告销售任何宰杀家禽或任何其他宰杀家禽或宰杀兔肉,无论是熟制或生制,或熏制、新鲜、冷冻、熟制、干制或腌制肉类或鱼类,除非是按照本分部规定正确铅封的秤在销售时确定的重量进行,否则均为非法。但是,如果本节中规定的任何商品在销售时已包装在标有该商品净重的包装或容器中,则无需在销售时称重。除下文规定外,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加工商、包装商、批发商或分销商,将本节中规定的任何商品包装在拟用于零售的任何包装中时,应在该包装上标明该商品的净重。如果这些拟用于零售的产品将由从包装商处购买或接收这些包装的零售商标明商品净重,则包装商无需在包装上标明商品净重。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即食食品: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5(a) 在场所内出售供食用的物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5(b) 作为构成一个作为整体出售的即食餐食的三个或更多不同组成部分(不包括调味品)之一出售的物品,供在销售场所之外的其他地方食用。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5(c) 在场所内烹制或加热但未在销售前包装的即食肉类、家禽或海鲜。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5(d) 在包装或生产场所提供或展示出售且不拟用于转售的三明治。
宰杀家禽 净重 包装肉类 即食餐食 豁免 秤校准 零售要求 熏鱼 冷冻肉类 包装重量声明 食品销售法规 场所内食用 多组成部分餐食 预包装三明治 零售商重量标记
(Amended by Stats. 1986, Ch. 1516, Sec. 1. Effective September 30, 1986.)
如果你从上门推销员那里购买肉类、鱼类或禽类,包装上必须清楚地标明每种类型和切块的每磅价格。这必须清楚地标有“每磅价格”字样,且字母高度至少为四分之一英寸。此外,价格信息周围还需要留出空白区域,不得有任何其他文字。
上门推销员出售的肉类、鱼类或禽类包装,必须显示包装内每种类型和切块的每磅价格。每磅价格应单独且准确地标明,并在包装的每个主要展示面板上以“每磅价格”字样开头,其中“主要展示面板”一词的定义应符合主管根据第12610条通过的法规。每磅价格的所有数字和字母应大小统一,高度至少为四分之一英寸 (6.35 毫米),并应大致与净含量声明平行。此外,在价格声明周围应有一个区域,其宽度至少等于价格声明中字母和数字的高度,且该区域不得有任何印刷材料。
上门推销 每磅价格 肉类包装 鱼类包装 禽类定价 展示面板要求 标签法规 字体大小 统一尺寸 净含量声明 包装标签 消费者保护
(Repealed and added by Stats. 1982, Ch. 532, Sec. 2.)
本法律规定,商家不得广告或推广产品,以引诱顾客购买与最初展示内容不同的东西。
虚假广告 消费者保护 诱导销售 误导性广告 诱骗 欺骗性行为 产品虚假陈述 广告真实性 交易准确性 销售策略 误导性招揽
(Added by Stats. 1975, Ch. 907.)
如果你购买大块肉,比如整扇肉,卖家必须提供一份详细的重量说明。如果他们还在包装中加入了水果、蔬菜或其他食品,也必须列出这些物品的精确数量。这条规定也适用于有人为你将你自己的肉类分割成小块的情况,但合法获得的野生猎物除外。
肉类销售 初级分割肉 胴体重量 消费者保护 准确重量说明 明细表 组合销售 水果蔬菜数量 定制肉类分割 野生猎物例外 食品组合 净重 交付分割块 肉类加工要求 所有人提供的肉类
(Added by Stats. 1967, Ch. 1449.)
这项法律规定,第12024.5条中的规则不适用于不供人类食用的鱼类。
第12024.5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不供人类食用的鱼类。
鱼类 非人类食用 豁免 第12024.5条 食用鱼 可食用产品 渔业法规 不可食用 动物饲料 鱼类分销 渔业法例外 加州渔业法 商业捕鱼要求
(Added by Stats. 1968, Ch. 141.)
这项法律解释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肉块的规定,重点是“零售肉块”、“冷冻肉”和“什锦包”。当肉以什锦包形式出售时,卖家必须向买家提供每块肉以及包含的任何其他食品的总重量。销售冷冻肉(如半头牛肉)时,卖家必须提供精确的重量和切割说明。半头牛肉应来自同一动物,并且卖家需要为消费者保管好订单。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9(a) 本节所含的所有由美国农业部定义的术语,应具有该部门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9(b) 本节所使用的“零售肉块”应指从初级肉块中切割出来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肉块。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9(c) 本节所使用的“冷冻肉”是指以初级肉块、胴体重量或胴体任何指定部分为基础,直接出售给消费者(零售肉块除外)的任何未烹饪肉类。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9(d) 本节所使用的“什锦包”是指将冷冻肉切割或包装(或两者兼有)成零售肉块或其他冷冻食品(或两者兼有),并以规定总价出售的产品。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9(e) 本节所使用的“消费者”是指任何冷冻肉或什锦包肉的购买者。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9(f) 凡以什锦包形式出售任何零售肉块时,零售商应在销售时提供所售各种零售肉块的总净重以及整个肉类购买的总净重的明细清单;对于肉类以外的冷冻食品,应单独提供明细清单,注明每种产品的价格和重量。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9(g) 凡冷冻肉直接出售给消费者时,应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提供切割前的胴体或初级肉块的重量,以及一份完整准确的清单,其中应包含所交付肉类的净重。消费者还应获得每块加工肉的完整切割说明以及每块肉的精确清单。消费者还应获得来自胴体或初级肉块的绞肉总重量。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9(h) 半头牛肉应由同一动物的前躯和后躯组成。当牛肉以半头牛肉形式出售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一份列明每个季度重量的发票。允许的公差差异不得超过8%。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2024.9(i) 凡消费者购买冷冻肉或什锦包时,整个订单应交付给消费者,或储存并保管,以供该消费者取用。
零售肉块 冷冻肉 什锦包 初级肉块 胴体重量 消费者 净重 切割说明 半头牛肉 前躯 后躯 公差差异 发票 肉类交付 订单储存
(Added by Stats. 1975, Ch. 454.)
如果有人拒绝向官方检查员展示按重量或数量出售的商品,以证明其重量或数量,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微罪行。
拒绝展示商品 计量员 证明数量 重量核实 业主 经理 轻罪 雇员代理人 商品检查 商业合规 数量检查 销售检查 受管制商品 贸易标准 商业法规
(Added by Stats. 1939, Ch. 43.)
当产品或其容器在特定情况下被要求下架时,必须贴上“下架”标签。在官方允许之前,移除标签、将产品与其他产品混淆、或销售或运输该产品都是违法的。
下架 商品 容器 移除标签 非法移除 产品标识 下架指令 运输限制 计量员放行 计量员权限 运输禁令 销售限制 混淆禁令 放行程序 指令遵守
(Amended by Stats. 1969, Ch. 1309.)
如果有人违反本分部的规定,他们通常就犯了轻罪。不遵守本分部设定的指导方针,例如规则和质量标准,是违法的。
轻罪 违反规定 非法行为 规章制度 质量标准 规格 容许误差 标准合规 轻微犯罪 违法行为
(Amended by Stats. 1989, Ch. 818, Sec. 1.)
本条规定意味着,如果您违反了本分部涵盖的法律,您可能会面临多重后果或处罚。这些处罚可以与本州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罚合并执行,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补救措施 处罚 累加后果 州法律 违法行为 多重处罚 合并处罚 分部处罚 例外情况 州法律框架
(Added by Stats. 1979, Ch. 527.)
这项法律允许秘书制定规章制度,以便有效实施本部的各项规定。
秘书权限 规则制定 规章制度 实施 规定 部 必要规则 行政规则 本部执行 规章制定权限 行政规章
(Amended by Stats. 2012, Ch. 661, Sec. 21. (SB 1576) Effective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