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0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声称自己是导盲犬教练,但不具备相关知识、技能,或未受雇于经认可的导盲犬学校,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处罚。这包括在广告或商业材料中使用“导盲犬教练”等头衔,但实际上不具备相应资质。

任何人在任何招牌、名片、信头纸或任何广告中使用“导盲犬教练”、“认证导盲犬教练”等字样,或任何其他表明或暗示其是受过导盲犬使用或训练方面培训的教练的术语或字母,或自称或以导盲犬教练身份示人,但其不了解盲人或视障人士的特殊问题且无法教授他们,无法证明其有能力训练导盲犬以使盲人或视障人士在各种交通条件下能够安全,或未受雇于国际导盲犬联盟(或其继承实体)认证的导盲犬学校的,将受到罚款或民事处罚。

Section § 72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导盲犬及其训练相关的关键术语。“导盲犬指导员”是指教导盲人或视障人士如何使用导盲犬的人,或者负责训练和提供这些犬只业务的人。“导盲犬”是指帮助这些人士的犬只,在本语境中,“导盲犬”一词与“服务犬”可互换使用。

就本章而言: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7201(a) “导盲犬指导员”指指导或训练盲人或视障人士使用导盲犬的人,或从事为盲人或视障人士训练、销售、租赁或提供导盲犬业务的人。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7201(b) “导盲犬”指已经过训练或正在接受训练以协助盲人或视障人士的犬只。就本章而言,“导盲犬”一词用于描述“服务犬”。

Section § 7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导盲犬学校在每年9月1日之前,向消费者事务部提交一份其训练员和指导员的年度名单。消费者事务部不会为此信息的收集收取任何费用。

导盲犬学校应在每年9月1日或之前向消费者事务部提交一份由该学校雇佣或签约的所有训练员或导盲犬指导员的名单。该部门不得为此数据收集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