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6
Section § 6450
律师助理是指通过教育、培训或工作经验获得资格,并与律师或法律实体合作协助法律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可以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文件和案件管理等工作,但他们不能提供法律意见、在法庭上代表客户,或在没有律师指导的情况下自行收取服务费用。要成为律师助理,必须具备特定的教育资格或相关经验。此外,律师助理每两年必须完成持续的法律教育。这项规定自2004年1月生效,不包括直接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除非他们符合所述标准。
Section § 6451
这项法律规定,律师助理不得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除非他们受到合格法律实体(如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监督。但是,如果这些服务得到其他法律或法规的明确允许,律师助理可以代表他们所工作的法律实体协助客户。“消费者”一词包括个人、公司、组织和各种商业实体。
Section § 6452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只有在符合特定资格并由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执业律师或在加利福尼亚州联邦法院执业的律师监督下工作时,才能自称是律师助理。该法律还要求律师助理的名片上必须包含其受雇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说明他们是受雇于或与某位律师合作。此外,如果律师助理犯错或行为不当,负责监督的律师将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Section § 6453
这项法律规定,律师助理和律师一样,必须对他们在工作中获得的所有信息保密。他们必须像保护自己的信息一样,保护客户信息的隐私和保密性,并遵循有关律师-客户特权的特定规则。
Section § 6454
根据本章法律规定,“律师助理”和“法律助理”等多个职位名称,其含义是相同的。
Section § 6455
如果消费者因违反本法律而受到损害,他们可以将此事提交高等法院,寻求制止不公平行为、追回款项或获得赔偿。如果胜诉,消费者还将获得律师费。对于首次违反某些规定者,违规者将面临轻微违规,并可能被处以每位受影响消费者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如果他们再次违反规定,则构成轻罪,并可能面临相同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违规者还必须根据法院命令向消费者赔偿任何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