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50

Explanation

律师助理是指通过教育、培训或工作经验获得资格,并与律师或法律实体合作协助法律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可以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文件和案件管理等工作,但他们不能提供法律意见、在法庭上代表客户,或在没有律师指导的情况下自行收取服务费用。要成为律师助理,必须具备特定的教育资格或相关经验。此外,律师助理每两年必须完成持续的法律教育。这项规定自2004年1月生效,不包括直接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除非他们符合所述标准。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a) “律师助理”是指自称是律师助理的人员,其通过教育、培训或工作经验获得资格,与律师、律师事务所、公司、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签订合同或受雇于其,并在加州律师协会的执业会员(定义见第6060条)或在本州联邦法院执业的律师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由该律师特别授权给他或她的大量法律工作。律师助理执行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规划、发展和管理;法律研究;访谈客户;事实收集和信息检索;起草和分析法律文件;收集、整理和利用技术信息,向监督律师提出独立决定和建议;以及如果法规、法院规则或行政规则或条例允许,则代表客户在州或联邦行政机构出庭。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b) 尽管有 (a) 款规定,律师助理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b)(1) 提供法律意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b)(2) 在法庭上代表客户。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b)(3) 向除指导和监督律师助理的律师以外的任何人选择、解释、起草或推荐使用任何法律文件。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b)(4) 充当第6151条和第6152条所定义的“跑腿人”或“拉客者”。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b)(5) 从事构成非法执业的行为。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b)(6) 与律师以外的自然人签订合同或受雇于其,以提供律师助理服务。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b)(7) 在提供律师助理服务时,诱导他人进行投资、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或进行据称可能产生收入或利润(或两者兼有)的交易。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b)(8) 确定向客户收取的律师助理服务费用,该费用应由监督律师助理工作的律师确定。本款不适用于律师助理根据 (a) 款规定与律师、律师事务所、公司、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签订合同提供律师助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c) 律师助理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c)(1) 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律师助理项目结业证书。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c)(2) 在要求成功完成至少24个学期(或等效)法律相关课程学分的专上院校获得的律师助理项目结业证书或学位,且该院校已获得国家或区域认证机构的认证,或经私立专上和职业教育局批准。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c)(3) 任何专业的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在一名律师的监督下至少有一年法律相关经验,该律师在过去三年内一直是加州律师协会的执业会员,或在过去三年内在本州联邦法院执业;以及该律师出具的书面声明,证明该人有资格执行律师助理任务。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c)(4) 高中毕业文凭或普通教育文凭;在一名律师的监督下至少有三年法律相关经验,该律师在过去三年内一直是加州律师协会的执业会员,或在过去三年内在本州联邦法院执业;以及该律师出具的书面声明,证明该人有资格执行律师助理任务。此经验和培训应不迟于2003年12月31日完成。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d) 自2007年1月1日起,每两年,任何从事律师助理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证明已完成四小时的法律伦理强制性继续法律教育,以及四小时的普通法或某一专业领域的强制性继续法律教育。所有继续法律教育课程应符合第6070条的要求。这些继续教育要求的认证应向律师助理的监督律师提交。律师助理应负责保存其认证记录。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e) 律师助理不包括直接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非律师,或第6400条定义的法律文件助理或非法驱逐助理,除非该人属于 (a) 款所述人员。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0(f) 本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6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律师助理不得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除非他们受到合格法律实体(如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监督。但是,如果这些服务得到其他法律或法规的明确允许,律师助理可以代表他们所工作的法律实体协助客户。“消费者”一词包括个人、公司、组织和各种商业实体。

律师助理为消费者提供任何服务,除非是在雇用或与该律师助理签订合同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公司、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否则即属违法。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受雇于律师、律师事务所、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的律师助理向由这些实体之一服务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果这些服务是法规、判例法、法院规则或联邦或州行政规则或法规明确允许的。“消费者”是指自然人、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公司或公共实体。

Section § 6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只有在符合特定资格并由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执业律师或在加利福尼亚州联邦法院执业的律师监督下工作时,才能自称是律师助理。该法律还要求律师助理的名片上必须包含其受雇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说明他们是受雇于或与某位律师合作。此外,如果律师助理犯错或行为不当,负责监督的律师将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2(a)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广告、信头、名片、招牌或其他地方自称是律师助理,除非其符合第6450条(c)款的资格,并在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执业律师或在本州联邦法院执业并对律师助理提供的所有服务负责的律师的指导和监督下提供所有服务。律师助理的名片应包含其受雇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声明其受雇于或与持牌律师签订合同。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2(b) 使用律师助理服务的律师,应对因律师助理的疏忽、不当行为或违反本章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Section § 6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律师助理和律师一样,必须对他们在工作中获得的所有信息保密。他们必须像保护自己的信息一样,保护客户信息的隐私和保密性,并遵循有关律师-客户特权的特定规则。

律师助理负有与第6068条 (e) 款规定的律师相同的义务,即维护保密性不受侵犯,并冒一切风险维护其所服务的消费者的律师-客户特权,该消费者是指律师助理为其提供了第6450条 (a) 款所述任何服务的消费者。

Section § 6454

Explanation

根据本章法律规定,“律师助理”和“法律助理”等多个职位名称,其含义是相同的。

“律师助理”、“法律助理”、“律师助手”、“自由执业律师助理”、“独立律师助理”和“合同律师助理”等术语,就本章而言,互为同义词。

Section § 6455

Explanation

如果消费者因违反本法律而受到损害,他们可以将此事提交高等法院,寻求制止不公平行为、追回款项或获得赔偿。如果胜诉,消费者还将获得律师费。对于首次违反某些规定者,违规者将面临轻微违规,并可能被处以每位受影响消费者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如果他们再次违反规定,则构成轻罪,并可能面临相同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违规者还必须根据法院命令向消费者赔偿任何经济损失。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5(a) 任何因违反本章规定而受损的消费者,均可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并寻求补救,包括禁令救济、赔偿和损害赔偿。在此诉讼中,胜诉的原告应获得律师费。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6455(b) 任何违反第6451条或第6452条规定的人,首次违反者构成违规,经定罪可处以最高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罚款,针对每位受侵害的消费者;第二次及每次后续违反者构成轻罪,经定罪可处以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罚款,针对每位受侵害的消费者,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任何被判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均应由法院命令根据《刑法典》第1202.4条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

Section § 6456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州政府担任律师助理、法律助理或法律分析师,你就不必遵守本章规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