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875(a) “承保人”包括保险公司以及任何获授权代表承保人处理索赔的人员。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875(b) “售后碰撞件”指通常构成机动车外部的任何非机械金属薄板或塑料部件的替换件,包括内板和外板。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875(c) “非原始设备制造商 (Non-OEM) 售后碰撞件”指非为机动车制造商制造或非由机动车制造商制造的售后碰撞件。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机动车碰撞件相关的关键术语。“承保人”是指保险公司或处理索赔的代表。“售后碰撞件”是指车辆非机械外部的替换件。“非原始设备制造商售后碰撞件”是指非由车辆原始制造商制造的替换件。
本节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强制您在汽车修理中使用非原厂制造的售后碰撞部件,除非他们事先书面告知您。书面估价中必须明确指出这些非原厂部件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此外,保险公司还必须提供一份单独的文件,说明这些部件的任何保修是由其制造商提供,而不是由您的汽车原厂制造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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