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87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机动车碰撞件相关的关键术语。“承保人”是指保险公司或处理索赔的代表。“售后碰撞件”是指车辆非机械外部的替换件。“非原始设备制造商售后碰撞件”是指非由车辆原始制造商制造的替换件。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875(a) “承保人”包括保险公司以及任何获授权代表承保人处理索赔的人员。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875(b) “售后碰撞件”指通常构成机动车外部的任何非机械金属薄板或塑料部件的替换件,包括内板和外板。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875(c) “非原始设备制造商 (Non-OEM) 售后碰撞件”指非为机动车制造商制造或非由机动车制造商制造的售后碰撞件。

Section § 987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强制您在汽车修理中使用非原厂制造的售后碰撞部件,除非他们事先书面告知您。书面估价中必须明确指出这些非原厂部件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此外,保险公司还必须提供一份单独的文件,说明这些部件的任何保修是由其制造商提供,而不是由您的汽车原厂制造商提供。

任何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在修理被保险人的机动车时使用非原厂设备制造商的售后碰撞部件,除非在修理进行之前,消费者已在书面估价中被告知将使用非原厂设备制造商的售后碰撞部件。在所有保险公司打算使用非原厂设备制造商的售后碰撞部件的情况下: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875.1(a) 书面估价应清楚标明每个此类部件及其非原厂设备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名称。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875.1(b) 一份披露文件,其中包含以下信息,字体为10磅或更大,应附在被保险人持有的估价副本上:“本估价是基于使用由您的机动车制造商以外的来源提供的碰撞部件而编制的。这些更换部件的任何适用保修由部件的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供,而非由您的车辆的原始制造商提供。”

Section § 9875.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章的规定,他们将受到《保险法》第790.06条中列出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