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5
Section § 5490
这项法律是关于物业上的招牌和广告的。它只适用于那些合法设立且预期使用寿命至少15年的招牌。这些招牌可以显示企业名称,或宣传在该地点销售或提供的服务。即使物业发生变化,例如增加了街道或出售了部分土地,招牌仍被视为“现场”广告。该法律不包括仅用于一般户外广告的招牌,如果适用会导致州政府损失联邦公路资金,则不适用。如果相关规定是在1983年3月12日之前提出或通过的,则可能不适用。废弃或非法的展示牌不包括在内,除非它们是尚未到期的不符合规定的招牌。它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城市和县。
Section § 5490.5
Section § 5491
Section § 5491.1
如果一个市或县修改了关于广告牌的规定,使其比以前更严格,它们必须在120天内识别并列出所有现有的非法或废弃广告牌。完成清点后,它们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决定新规定是否应继续生效。任何要求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广告牌的期限,必须在该决定作出后至少持续六个月,除非设定了更长的期限。然而,符合旧规定的广告牌仍然可以进行维修或更新,而无需遵守新规定,除非这些更改涉及广告牌的位置或结构变化。如果在一个市或县制定或修订新规定之日前三年内已进行过类似的审查,则可以跳过清点步骤。仅适用于全新广告牌的规定不需要遵循此程序。
Section § 5491.2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县向商业广告牌的所有者或承租人收取费用,以弥补管理非法或废弃广告牌的成本。如果符合农业保护区的目标,他们可以选择免除农业保护区内农场上某些广告牌的费用。城市或县可以根据他们对合理成本的估算来决定成本和费用金额。
Section § 5492
本节解释了如果现场广告展示牌的所有者被要求更改或拆除以遵守某些规定时,应如何获得补偿。如果所有者获得了公平市场价值的支付,则推定其已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该价值包括拆除展示牌的费用、修复因拆除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害的费用,以及重新制作拆除前的广告展示牌的费用。
Section § 5493
这项法律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市县提供了两种补偿企业主的选择,当他们因法律不再允许而必须拆除其现场广告牌时。其中一个选择是支付实际成本,以符合现行法律的方式更换广告牌,包括拆除旧广告牌的费用以及修复因拆除造成的任何损坏的费用。在企业主必须拆除广告牌之前,他们必须获得根据此方法或另一条款中描述的另一种方法计算出的较高补偿金额。
Section § 5494
本法律规定了当市或县改变其规定时,现场广告牌(例如商业地产上的招牌)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一个招牌因1983年3月12日之前制定的规定而变得不合规,那么在一定时间(摊销期)后,如果它没有达到规定标准,可能就必须被移除。如果招牌所在的区域被并入(或加入)另一个市或县,则适用新区域的规定。如果旧规定变得更严格,则会启动新的程序;但如果旧规定在失效后一年内重新颁布且没有变得更严格,则可以避免这些新程序。
Section § 5495
这项法律规定,在1983年3月12日之后,加州的市或县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无偿拆除现场广告牌。广告牌在合法设立时,必须位于当地规划和分区法规都指定为住宅或农业用途的区域。此外,广告牌不能因为旨在控制广告的特殊分区而被拆除。广告牌在条例通过后可以保留15年,在此期间内任何拆除都需根据特定标准进行补偿。
Section § 549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市或县在1983年3月12日之前已经对现场广告牌的位置制定了某些规定,那么他们可以在该日期之后制定新规定而不会有问题,只要他们符合一些条件。他们最多只能制定两项关于这些广告牌位置的新规定,并且这些新规定不能覆盖整个市或县。此外,新规定必须为企业提供至少15年的时间来拆除或更改广告牌以符合规定,这被称为“合理摊销期”。如果他们不遵守这些条件,他们的新规定可能会违反另一项法律。
Section § 5496
如果城市或县遵守第5491节的规定,它们可以选择关闭物业上广告牌的任何闪烁或旋转部分,而无需为此支付费用。但是,如果这些部分具有历史重要性,则不应关闭。
Section § 5497
Section § 5498
本节解释说,某些与广告牌相关的法律不适用于特定区域,例如重建区、历史遗址和规划商业区。它澄清,“规划商业区”是指对广告牌有严格协议的区域,这些协议与地方法规一样严格,并有财务支持以确保遵守。
Section § 5498.1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或县不能仅仅因为物业上已有的其他广告展示牌,就拒绝、不予批准或为在物业上设置新的广告展示牌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设置条件。这仅适用于以下情况:那些现有展示牌属于同一商业区内不同业务的一部分,并且申请许可证的业主不拥有、控制或代表其他展示牌。
Section § 5498.2
在被称为“摊销期”的特定时期内,如果某个合法设立但在某些方面不符合规定的广告牌需要继续使用,市或县不能仅仅因为企业更换了所有者,就拒绝或设置障碍,阻止企业更改或改动该广告牌,只要这种更改或改动不涉及广告牌的基本结构变化。但是,如果某些条例是在1983年3月12日之前制定或通过的,或者这些条例源自没有规定何时必须进行更改的时间表,但要求在所有权变更时进行更改的特定规则,那么这项规定就不适用。
Section § 549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市或县关于广告牌尺寸或高度的新规定,因为独特的地形特征导致广告牌难以被看到,那么他们不能强迫拆除或更改该广告牌。广告牌可以保持在新规定出台之前的样子,这样它就能继续保持可见性,并有效满足企业的宣传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