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物业上的招牌和广告的。它只适用于那些合法设立且预期使用寿命至少15年的招牌。这些招牌可以显示企业名称,或宣传在该地点销售或提供的服务。即使物业发生变化,例如增加了街道或出售了部分土地,招牌仍被视为“现场”广告。该法律不包括仅用于一般户外广告的招牌,如果适用会导致州政府损失联邦公路资金,则不适用。如果相关规定是在1983年3月12日之前提出或通过的,则可能不适用。废弃或非法的展示牌不包括在内,除非它们是尚未到期的不符合规定的招牌。它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城市和县。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0(a) 本章仅适用于合法设立的现场广告展示牌。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0(b) 在本章中,“现场广告展示牌”指任何结构、外壳、标志、装置、图形、雕像、绘画、展示、信息牌或其他器具,或其任何部分,经设计、建造、创建、意图或工程化,预期使用寿命为15年或以上,旨在或用于广告,或提供广告性质的数据或信息,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0(b)(1) 指定、识别或指示广告展示牌所在场所的所有者或占用者的名称或业务。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0(b)(2) 广告宣传在该物业上进行的业务、可提供或已提供的服务,或生产、销售或可供销售的商品,该物业上广告展示牌已合法设立。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0(c) 在本章中,“1983年3月12日之前提出或通过的”指城市或县的条例或其他规定,其在1983年3月12日之前由立法机构正式提交、正式宣读和公布,或通过的。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0(d) 本章不适用于根据《户外广告法》(Chapter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200)) 专门用于户外广告的展示牌。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0(e) 在本章中,非法广告展示牌不包括合法设立但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展示牌,其适用的摊销期尚未届满。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0(f) 在本章中,“废弃广告展示牌”指任何在原地保留或未维护达90天,且不再广告或识别展示牌所在商业场所的持续经营业务、产品或服务的展示牌。
(g)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0(g)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0(g)(1) 为本章之目的,位于开发项目边界内(根据《政府法典》第65928条定义)的现场广告展示牌,识别开发项目名称、其商业标志,或开发项目内现有或可用的商品、货物和服务,无论发生以下任何情况,仍应被视为现场广告展示牌: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0(g)(1)(A) 在项目内部或周边创建或建造用于进出的公共停车区、车道、通道、小巷、人行道、公共或私人街道、道路、立交桥、分隔带、连接道或地役权,无论何时何地创建或建造,以及无论是否由项目开发商或其继承人创建或建造,或因政府法规或条件而创建或建造。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0(g)(1)(B) 出售、转让或让与开发项目内单个地块、部分地块或不足整体的地块。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0(g)(1)(C) 开发项目内业务的出售、转让、让与或名称或标识的变更。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0(g)(1)(D) 根据《细分地块法》(《政府法典》第7编第2分部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6410))对包含开发项目的地块进行细分。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0(g)(2) 本款不适用于其适用会导致加利福尼亚州损失联邦公路资金的任何情况。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0(g)(3) 本款适用于所有县以及普通法或特许城市。

Section § 54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信息中心”定义为一种广告显示屏,其信息更改频率高于每两分钟一次,但每四秒不超过一次。如果这些信息中心位于州际公路或主要公路附近,它们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其信息不能移动或看起来像在移动,亮度不能变化,并且信息更改频率不能高于每四秒一次。

Section § 549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您拥有一个符合特定条件的现场广告牌,地方规定不能强制您拆除它,也不能限制其维护,除非您获得公平的补偿。简而言之,您受到保护,不会在没有获得报酬的情况下失去您的广告牌或使其受到限制。

Section § 5491.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市或县修改了关于广告牌的规定,使其比以前更严格,它们必须在120天内识别并列出所有现有的非法或废弃广告牌。完成清点后,它们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决定新规定是否应继续生效。任何要求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广告牌的期限,必须在该决定作出后至少持续六个月,除非设定了更长的期限。然而,符合旧规定的广告牌仍然可以进行维修或更新,而无需遵守新规定,除非这些更改涉及广告牌的位置或结构变化。如果在一个市或县制定或修订新规定之日前三年内已进行过类似的审查,则可以跳过清点步骤。仅适用于全新广告牌的规定不需要遵循此程序。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1.1(a) 任何市或县,如果制定或修订任何条例或规定,对现场广告牌的使用进行规范或禁止,且该条例或规定比现有法律更为严格,则应在该条例或规定中包含条款,用于识别和清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根据该条例或规定制定或修订前生效的法律被认定为非法或废弃的广告牌。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1.1(b) 所要求的识别和清点应不迟于自条例或规定制定或修订之日起120天内开始,并应及时完成。市或县的人口(根据最近一次联邦人口普查确定)、位于市或县内的现场广告牌数量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可作为确定本款目的下何为“及时完成”的指导。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1.1(c)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1.1(c)(1) 在完成所要求的识别和清点后,市或县应在一次公众听证会上,并提供公众发表意见的机会,考虑第(a)款所述的条例或规定是否有必要生效。
(2)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1.1(c)(2)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1.1(c)(2)(A) 根据本条制定或修订的条例或规定的任何适用摊销期,应不早于自市或县根据第(1)项确认该条例或规定有持续生效的必要之日起至少六个月后届满,除非条例中规定的摊销期更长,在此情况下,剩余期限应适用。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1.1(c)(2)(A)(B) 在市或县根据第(1)项规定该条例或规定有持续生效的必要之前,新条例不适用于对符合先前条例的广告牌进行的文字更改、颜色更改、维护或修理,除非这些更改、维护或修理涉及广告牌的位置或结构变化。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1.1(d) 如果市或县在第(a)款所述的条例或规定制定或修订之日前三年内已进行并完成了对非法或废弃广告牌的识别和清点,则无需进行识别和清点。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1.1(e) 如果市或县制定或修订的条例或规定仅规范新的现场广告牌,则本条不适用。就本条而言,“新的现场广告牌”是指在条例或规定制定之日,其结构或外壳尚未永久固定在其预定场所的广告牌。

Section § 54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县向商业广告牌的所有者或承租人收取费用,以弥补管理非法或废弃广告牌的成本。如果符合农业保护区的目标,他们可以选择免除农业保护区内农场上某些广告牌的费用。城市或县可以根据他们对合理成本的估算来决定成本和费用金额。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1.2(a) 城市或县可以对所有现场商业广告牌的所有者或承租人征收合理的费用,以弥补其管辖范围内非法或废弃广告牌的清点和识别的实际成本。如果广告牌位于根据《威廉姆森法案》(政府法典第5篇第1部第1分部第7章(自第51200条起))设立的农业保护区内的经营农场上,并且城市或县认为该豁免将促进农业保护区的宗旨,则城市或县可以免除识别成就奖、农场名称或农场为其生产的商业名称的广告牌所有者支付这些费用。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1.2(b) 城市或县的实际成本可以根据对总估计合理成本的确定来确定。该成本的金额和应收取的费用完全由城市或县自行决定。

Section § 549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现场广告展示牌的所有者被要求更改或拆除以遵守某些规定时,应如何获得补偿。如果所有者获得了公平市场价值的支付,则推定其已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该价值包括拆除展示牌的费用、修复因拆除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害的费用,以及重新制作拆除前的广告展示牌的费用。

为遵守第 (5491) 条的规定,在向展示牌所有者发出要求其符合规定或予以拆除的书面通知之日,若已支付现场广告展示牌的公平市场价值,则推定已支付公平合理的补偿。
公平市场价值包括拆除该展示牌的实际费用、因拆除该展示牌而对不动产或其上的改良物造成的任何损害的实际修复费用,以及自要求符合规定或拆除的政府机构向所有者发出因不符合规定而要求拆除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复制被要求拆除的广告展示牌的实际费用。

Section § 54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市县提供了两种补偿企业主的选择,当他们因法律不再允许而必须拆除其现场广告牌时。其中一个选择是支付实际成本,以符合现行法律的方式更换广告牌,包括拆除旧广告牌的费用以及修复因拆除造成的任何损坏的费用。在企业主必须拆除广告牌之前,他们必须获得根据此方法或另一条款中描述的另一种方法计算出的较高补偿金额。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3(a) 作为根据第5492条支付公平合理补偿的替代方案,市或县可以通过向现场广告牌的所有者支付实际重置成本来向其支付公平合理的补偿,该现场广告牌应符合适用于所有者营业场所的现行法律,并应作为实际重置成本的一部分,包括拆除不符合规定的现场广告牌的实际成本以及因拆除广告牌而对不动产造成的修复的实际成本。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3(b) 支付给任何现场广告牌所有者的公平合理补偿金额,应以本条 (a) 款或第5492条规定的两种方法中较高者作为公平合理补偿的依据。无论如何,在要求拆除任何现场广告牌之前,必须支付本条 (a) 款或第5492条所要求的公平合理补偿。

Section § 549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市或县改变其规定时,现场广告牌(例如商业地产上的招牌)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一个招牌因1983年3月12日之前制定的规定而变得不合规,那么在一定时间(摊销期)后,如果它没有达到规定标准,可能就必须被移除。如果招牌所在的区域被并入(或加入)另一个市或县,则适用新区域的规定。如果旧规定变得更严格,则会启动新的程序;但如果旧规定在失效后一年内重新颁布且没有变得更严格,则可以避免这些新程序。

任何市或县在1983年3月12日之前提出或通过的、规定了摊销期并使合法设立的现场广告牌成为不合规的条例和规章,不受第5491条的约束。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4(a) 所有因任何此类条例或规章而变得不合规的现场广告牌,一旦使其不合规的条例或规章所规定的摊销期届满且未完成合规化,即被推定为非法。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4(b) 如果包含现场广告牌的财产被并入某个市或县,且该市或县在1983年3月12日之前提出或通过了规范现场广告牌的条例,则该市或县可将其条例或规章适用于被并入的财产,且该广告牌在任何此类条例或规章规定的适用摊销期届满后应被视为非法。在此情况下,摊销期应被视为自并入之日起计算。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4(c) 如果任何适用的现有条例未规定摊销期,则被并入的、被要求符合任何市或县条例或规章的不合规广告牌,应受第5491条规定的约束。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4(d) 对任何市或县在1983年3月12日之前通过的条例或规章的修订或修改,包括要求移除额外广告牌或此前已合规的广告牌的修订,如果此类修订或修改使被修订或修改的条例更具限制性或禁止性,则应受第5491条规定的约束。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4(e) 任何市或县在1983年3月12日之前提出或通过的、已终止或将终止的条例或规章,如果在其终止后12个月内重新颁布,且在重新颁布时,其限制性或禁止性不强于现有条例或规章,则可重新颁布且不受第5491条的约束。

Section § 5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983年3月12日之后,加州的市或县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无偿拆除现场广告牌。广告牌在合法设立时,必须位于当地规划和分区法规都指定为住宅或农业用途的区域。此外,广告牌不能因为旨在控制广告的特殊分区而被拆除。广告牌在条例通过后可以保留15年,在此期间内任何拆除都需根据特定标准进行补偿。

市或县的条例或法规于1983年3月12日之后制定或通过,以及对这些条例和法规的任何修正或修改,如果该实体选择要求无偿拆除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任何现场广告展示牌,则不违反第5491节: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5(a) 截至该展示牌合法竖立之日,该展示牌位于当地总体规划中显示为住宅或农业用途的区域内。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5(b) 在该展示牌合法竖立之日,该展示牌位于被划定为住宅或农业用途的区域内。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5(c) 该展示牌不因叠加区、组合区、特殊标识区或任何其他主要目的是拆除或控制广告展示牌的特殊分区而被要求拆除。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5(d) 该展示牌被允许在1983年3月12日之后继续存在,自条例或法规通过之日起15年内。就本节而言,每个标识牌的有效使用寿命为15年。对于在15年期间内且在摊销期届满前被要求拆除的标识牌,应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该补偿等于被拆除展示牌重建成本的1/15,乘以根据本节确定的该标识牌剩余的有效使用年限。

Section § 54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市或县在1983年3月12日之前已经对现场广告牌的位置制定了某些规定,那么他们可以在该日期之后制定新规定而不会有问题,只要他们符合一些条件。他们最多只能制定两项关于这些广告牌位置的新规定,并且这些新规定不能覆盖整个市或县。此外,新规定必须为企业提供至少15年的时间来拆除或更改广告牌以符合规定,这被称为“合理摊销期”。如果他们不遵守这些条件,他们的新规定可能会违反另一项法律。

如果一个市或县在1983年3月12日之前提出或通过了适用于该市或县内指定区域(而非整个市或县)的法令或法规,则其在1983年3月12日或之后提出或通过的法令或法规,即使要求在市或县的额外部分拆除现场广告牌,也不违反第5491条,条件是该市或县在1983年3月12日或之后通过的此类法令或法规不超过两项,且该法令或法规的总体效果是适用于小于整个市或县的范围,并且此类新法令或法规为符合规定提供了合理的摊销期。就本条而言,“合理摊销期”自每项此类法令或法规通过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则该市或县须遵守第5491条关于所有这些法令或法规的规定。

Section § 5496

Explanation

如果城市或县遵守第5491节的规定,它们可以选择关闭物业上广告牌的任何闪烁或旋转部分,而无需为此支付费用。但是,如果这些部分具有历史重要性,则不应关闭。

城市或县,如果其条例或法规在其他方面完全符合第5491节的规定,则如果其选择不予补偿地停用现场广告展示牌的任何闪烁或旋转功能,不违反该节规定,除非该展示牌的闪烁或旋转功能具有历史意义。

Section § 549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市县在特定条件下,要求拆除1983年3月12日之后安装的某些广告牌,而无需支付补偿。这些条件包括:未按规定安装的广告牌、废弃至少90天的、严重损坏的、经过改造的、已搬迁的、已同意拆除的、临时性的、危险的或对交通造成危害的广告牌。特定日期后新成立的城市也有类似规定,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和15年的宽限期。

Section § 549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某些与广告牌相关的法律不适用于特定区域,例如重建区、历史遗址和规划商业区。它澄清,“规划商业区”是指对广告牌有严格协议的区域,这些协议与地方法规一样严格,并有财务支持以确保遵守。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8(a) 第5491条和第5495条不适用于根据《社区重建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4部第1部分(第33000条起))设立的重建项目区、规划商业区,或列入或有资格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的区域,或由公园和娱乐部根据《公共资源法》第5021条注册为州历史地标或历史名胜点的区域,或由市或县根据《政府法》第5部第1编第1章第12条(第50280条起)设立为历史区或单独指定财产的区域。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8(b) 在本条中,“规划商业区”指受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约束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条件、契约、限制,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8(b)(1) 影响现场广告牌。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8(b)(2) 至少与市或县的任何条例一样严格,该条例在协议签订时影响现场广告牌。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8(b)(3) 包含足以履行协议的具有约束力的融资承诺。

Section § 54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或县不能仅仅因为物业上已有的其他广告展示牌,就拒绝、不予批准或为在物业上设置新的广告展示牌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设置条件。这仅适用于以下情况:那些现有展示牌属于同一商业区内不同业务的一部分,并且申请许可证的业主不拥有、控制或代表其他展示牌。

城市或县不得拒绝、不予颁发或附加条件颁发营业执照或建造新的合法现场广告展示牌的许可证,其条件不得基于移除、符合规定、修理、修改或消除在同一不动产上(该不动产是该业务将要或已经维持的地点)的任何其他现场广告展示牌,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8.1(a) 该其他展示牌位于同一商业综合体内,该综合体被划定为商业占用或使用区,但其业务地点与申请许可证或执照的业务地点不同。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8.1(b) 该其他展示牌不归许可证申请人所有或控制,且许可证申请人并非拥有或控制该其他展示牌的人的代理人。

Section § 5498.2

Explanation

在被称为“摊销期”的特定时期内,如果某个合法设立但在某些方面不符合规定的广告牌需要继续使用,市或县不能仅仅因为企业更换了所有者,就拒绝或设置障碍,阻止企业更改或改动该广告牌,只要这种更改或改动不涉及广告牌的基本结构变化。但是,如果某些条例是在1983年3月12日之前制定或通过的,或者这些条例源自没有规定何时必须进行更改的时间表,但要求在所有权变更时进行更改的特定规则,那么这项规定就不适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8.2(a) 在不符合规定但合法设立的现场广告牌的持续使用摊销期内,如果对广告牌的修改或改动不涉及结构性改变,市或县不得因任何现有企业所有权变更而拒绝、拒发或附加条件地发放修改或改动该广告牌的许可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5498.2(b) 本条第(a)款不适用于1983年3月12日之前提出或通过的任何条例,或根据第5497条第(j)款通过的条例,如果该条例不包含具体的摊销时间表,而是要求在所有权变更时符合规定。

Section § 54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市或县关于广告牌尺寸或高度的新规定,因为独特的地形特征导致广告牌难以被看到,那么他们不能强迫拆除或更改该广告牌。广告牌可以保持在新规定出台之前的样子,这样它就能继续保持可见性,并有效满足企业的宣传需求。

尽管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市或县均不得要求拆除任何现场广告牌,如果特殊地形条件会导致广告牌的可见性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导致所有者或使用者通过使用该广告牌与公众进行充分有效沟通的能力受到实质性损害,则不得基于其高度或尺寸,通过要求符合于1983年3月12日或之后引入或通过的任何条例或法规来要求拆除。在这些情况下,所有者或使用者可以在营业场所维持该广告牌,并在为保持公众可见性所需的地点,以该广告牌先前竖立时的高度或尺寸维持其存在,并且,在此情况下,所有者或使用者即视为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