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790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定义了与通用航空器维修和保养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谁被视为维修人员,包括经认证的维修站、经认证的机械师和固定基地运营商等专业角色,这些角色都需持有特定的认证或执照。通用航空涵盖了除商业航空和军事航空之外的所有航空活动。该章节还解释了未经认证的维修人员不属于任何认证类别。本章节引用了现有的联邦法规,以确保定义的一致性,并提及FAA航空器登记处用于记录航空器所有权详情。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0(a) 在适用范围内,现行或此后可能在《美国法典》第49篇第1301节中规定的定义,通过引用并入本文。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0(b) 在适用范围内,现行或此后可能在《联邦法规法典》第14篇第1部分第1.1节和第1.2节中规定的定义,通过引用并入本文。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0(c) 在适用范围内,现行或此后可能在《商法典》第1部第2章(自第1201节起)中规定的定义,通过引用并入本文。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0(d) “通用航空”指除航空承运人和军事航空之外的所有航空活动。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0(e) “维修人员”指从事通用航空器维修业务的任何人。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0(f) “客户”指任何要求维修人员对其拥有的通用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的人。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0(g) “经认证的维修站”指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14篇第145部分规定,正式授权持有联邦航空管理局认证维修站资质的个人或商业实体。经认证的维修站是“维修人员”的一个子类别。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0(h) “经认证的机械师”指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14篇第65部分规定,正式授权持有联邦航空管理局机械师证书,并具有“机身”、“动力装置”或“检查授权”评级之一的个人。经认证的机械师是“维修人员”的一个子类别。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0(i) “固定基地运营商”指正式授权持有所有适用州或地方政府实体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为通用航空器提供燃料、机油、存储、停放、清洁以及其他产品和服务,或为使用通用航空器的客户提供此类业务的个人或商业实体。固定基地运营商是“维修人员”的一个子类别。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0(j) “未经认证的维修人员”指非经认证的维修站、经认证的机械师或固定基地运营商的维修人员。未经认证的维修人员是“维修人员”的一个子类别。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0(k) “FAA航空器登记处”指用于记录影响美国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或任何权益的转让及其他文件的特定系统,该系统最初是根据《1958年联邦航空法》第503节(载于《美国法典》第49篇第1403节)创建的,并在《联邦法规法典》第14篇第49.11节中更具体地标识为:

Section § 97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适用于对私人飞机进行的任何工作,只要费用达到100美元或以上。

Section § 979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所有商业交易中,包括本章涵盖的交易,各方都应相互承担财务责任。与这些交易相关的留置权会根据此项责任进行优先排序。此外,任何从事航空业务的人员都必须获得最高级别的联邦航空管理局(FAA)认证,并接受严格的监督,以确保安全和符合标准。这体现在航空领域留置权的处理方式上,旨在保护公众。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2(a) 本州公共政策规定,所有商业交易的当事方,包括本章所涉交易的当事方,应相互承担财务责任。因此,本章所涉留置权的存在、留置权的并存以及留置权的优先顺序的确定,旨在落实此项公共政策。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2(b) 此外,本州公共政策规定,所有从事航空业务的人员应接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以下简称“FAA”)对其可获得的最高级别认证,并且,这些获得认证的人员应接受最高级别的FAA监督活动和执法程序。此项认证和监督通过努力确保持续遵守所有适用的FAA标准和认证标准,为保护公众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本章规定的留置权的存在、留置权的并存以及留置权的优先顺序的确定,旨在落实此项公共政策。

Section § 9793

Explanation

维修人员在开始任何有偿维修工作前,必须获得客户的明确许可。他们必须向客户提供书面估价,可以是人工和零件的详细费用,也可以是总体的最高费用。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进行额外工作;如果口头同意,相关细节必须记录在文件上。如果维修需要拆卸飞机或其部件才能估价,维修人员必须先提供拆卸费用和任何必要更换件的费用。客户必须被告知,如果他们选择不继续维修,重新组装部件需要多长时间;如果客户最终放弃维修,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承诺的最长时间。

任何维修人员未经客户或其代理人的明确授权,不得开始有偿工作,并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3(a) 维修人员应向客户提供以下任一文件: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3(a)(1) 针对特定工作的书面人工和零件估价。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3(a)(2) 针对特定工作的书面最高费用估价,该估价不区分人工和零件,但实际工作费用(包括人工和零件)不得超过此估价。
未经客户单独的口头或书面同意,不得进行超出或不同于原始书面估价的工作或提供零件。如果同意是口头的,维修人员应在工单和发票上注明日期、时间、授权额外工作或更改工作的人员姓名、所拨打的电话号码(如有),以及额外零件和人工的详细说明和总额外费用。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3(b) 如果为了准备所需工作的书面估价而需要拆卸通用航空器或其部件,维修人员应首先向客户提供拆卸和重新组装的书面估价。该估价还应包括更换通常因拆卸部件而损坏的垫圈和密封件等物品的零件费用和必要人工费用。如果拆卸可能导致部件无法恢复到原有状态,维修人员应在客户签署包含估价的工单之前,将该信息写在工单上。
如果客户选择不继续进行工作,维修人员应口头告知客户,并在工单上醒目地书面注明维修人员重新组装航空器或其部件所需的最长时间。如果客户选择不继续进行工作,维修人员向客户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时间。

Section § 9794

Explanation

如果维修人员为一项工作提供了真实的估价,但随后发现需要更多未预料到的工作,并且客户不同意支付额外工作的费用,那么维修人员不必以原始价格完成这项工作。

任何真诚提供原始估价的维修人员,如果完成该工作需要额外、不可预见的工作,且客户拒绝同意支付该额外工作的费用,则无义务在所报价或书面估价内完成该工作。

Section § 9795

Explanation

维修人员必须为他们所做的所有工作(包括保修工作)提供发票。发票上必须列明所做的工作和使用的零件。工作和零件必须在发票上单独列出,价格也应单独列出。如果适用任何销售税,也需要单独列出。如果使用了旧的、翻新的或修复的零件,发票必须清楚说明。如果一个零件由新旧零件组成,也必须提及。客户会收到一份发票副本,维修人员保留另一份。

维修人员所做的所有工作,包括所有保修工作,都应记录在发票上,并应说明所做的所有工作和提供的零件。
工作和零件应在发票上单独列出,发票还应单独列出工作和零件的小计价格(不含销售税),并应单独列出适用于各项的销售税(如有)。
如果提供了任何旧的、翻新的或修复的零件,发票应明确说明这一事实。如果组件系统的一部分由新的和旧的、翻新的或修复的零件组成,发票应明确说明这一事实。
发票的一份副本应交给客户,一份副本应由维修人员保留。

Section § 97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维修人员向您提供发票时,发票上需要包含他们的商号名称和地址。如果发票上包含他们的电话号码,该号码必须与他们在广告或招牌上使用的号码一致,并且该号码应与电话簿或官方记录中列出的号码相同。

Section § 97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维修人员对飞机进行维修工作,并根据实际花费的时间和使用的材料收费,但前提是他们已获得客户对该特定工作的批准。

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经客户针对特定工作授权后,维修人员可以按时间和材料计费的方式对飞机进行维修工作。

Section § 97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架通用航空器处于困境中,需要立即进行工作以确保其安全,那么通常进行此类工作所需的某些要求将不适用。即使客户无法立即同意,工作也必须按时间和材料计费。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特定规则仍然适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a) 本章第9793、9794、9795和9796条不适用于向处于困境中且需要立即进行对其维护和安全至关重要工作,但无法迅速获得同意的通用航空器提供的服务。在所有此类情况下,所进行的工作应按时间和材料计费,尽管客户未同意。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b) 在所有适用第(a)款规定的情况下,第9798.1、9798.2、9798.3和9798.4条也应适用。

Section § 97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维修人员可以对其维修过的航空器、发动机或附件享有的特别留置权。如果维修人员与客户就劳动和材料的价格达成一致,或者提供了合理价值的工作,他们就可以获得留置权。这种留置权不依赖于维修人员实际占有航空器,但必须在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航空器登记处进行登记。它要求在工作开始前签署书面合同,并且是针对经认证的维修站、机械师或固定基地运营商的其他类型留置权的补充。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例如拥有保险或担保债券。如果不遵守特定的规则和程序,留置权将不成立。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a) 受本章规定约束,每位维修人员应根据《民法典》第2872条和第2875条,对其已付出劳动或提供材料的民用航空器、发动机或航空器附件享有特别留置权。该特别留置权的金额应等于所提供劳动和材料的约定价值,或在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为其合理价值。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b) 根据(a)款设立的法定留置权适用于任何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航空器螺旋桨或航空器附件,其所有权或所有权权益可通过在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航空器登记处登记的转让而受到影响。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c) 根据(a)款设立的法定留置权不依赖于维修人员对留置权标的财产的占有。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d) 根据(a)款设立的法定留置权依赖于根据第9798.2条在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航空器登记处对该留置权进行登记。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e) 根据(a)款设立的法定留置权由双方之间的书面合同设立,但仅限于该书面合同经客户签署,且早于留置权所适用的工作开始之前。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f)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根据(a)款设立的法定留置权为根据《民法典》第3051条设立的法定留置权的补充: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f)(1) 维修人员是经认证的维修站。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f)(2) 维修人员是经认证的机械师。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f)(3) 维修人员是固定基地运营商。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g)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根据(a)款设立的法定留置权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部分第4篇第5章(自第1208.61条起)设立的法定留置权的补充: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g)(1) 维修人员是经认证的维修站。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g)(2) 维修人员是经认证的机械师。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g)(3) 维修人员是固定基地运营商。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h) 除非维修人员已遵守第9793、9794、9795、9796、9797和9798条的所有规定,否则根据(a)款设立的法定留置权不应存在。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i) 除非维修人员遵守以下任一规定,否则根据(a)款设立的法定留置权不应存在: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i)(1) 维修人员根据一份责任保险单投保,该保单早于留置权所适用的工作开始之前,且当时适用并完全有效,并且对于留置权所适用的工作不包含任何保单抗辩。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i)(2) 维修人员是经正式授权的书面担保债券的持有人,该债券早于留置权所适用的工作开始之前,并要求担保人赔偿客户可能向维修人员提出的任何及所有有效合法索赔,金额最高可达留置权所适用的财产价值。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1(j) 根据《民法典》第3051条设立的任何法定留置权,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部分第4篇第5章(自第1208.61条起)设立的任何法定留置权,以及根据《民法典》第2884条由双方书面协议设立的任何留置权,除了依赖于占有之外,应受《商法典》的适用性约束,并且可以根据《商法典》的规定提交《商法典》第9篇(自第9101条起)所述的“融资声明”。

Section § 97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使飞机上的留置权(一种法律上的债权担保)生效。它解释说,只有当留置权文件按照联邦航空管理局(FAA)飞机登记处的要求正确备案后,该留置权才有效。为此,必须填写一份名为“留置权通知”的文件,由维修人员或其代表签署,并包含具体信息,例如飞机的详细信息、已完成的维修工作以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该通知还必须寄送给飞机所有人以及其他同意维修工作的人。为了使该通知有效,必须在维修工作完成后的180天内提交备案。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a) 根据第9798.1条(a)款设立的法定留置权,除非并直至按照《联邦法规法典》第14篇第49部分通常要求的“飞机所有权和担保文件备案”的方式和形式,在联邦航空管理局飞机登记处备案,否则无效。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b) 除《联邦法规法典》第14篇第49部分规定的任何要求外,根据第9798.1条(a)款设立的法定留置权,在联邦航空管理局飞机登记处备案一份题为“留置权通知(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9.5章)”的书面文件后生效。该文件应: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b)(1) 由维修人员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或律师签署。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b)(2) 由签署留置权通知的人员根据其对留置权通知中所述事项的个人知识进行核实,并应明确声明:“除根据我的信息和信念所主张的事项外,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此处所述事项真实准确;并且,对于根据我的信息和信念所主张的事项,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经合理查询,我真诚地相信这些事项如所述般真实。”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b)(3) 包含签署留置权通知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c)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c)(b)款中提及的留置权通知应包含以下信息: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c)(1) 受留置权约束的飞机的美国注册号、制造商、型号和序列号。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c)(2) 所有受留置权约束的适用发动机、螺旋桨或设备的制造商名称、型号和序列号,如果仅凭飞机注册号无法识别。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c)(3) 主张留置权的维修人员的姓名、地址和商务电话号码。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c)(4) 民用飞机或其他受留置权约束财产的注册所有人的姓名、地址和商务电话号码。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c)(5) 同意进行产生留置权的工作的人员的姓名、地址和商务电话号码。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c)(6) 留置权金额,不包括预期的仓储费用。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c)(7) 描述已完成工作性质的叙述性声明。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c)(8) 明确声明留置权通知的副本正通过美国邮政挂号信(要求回执,邮资已付)或通过其他类似或更快捷的递送服务,同时寄送给注册所有人以及同意工作的人员。
(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c)(9) 提供最后一次服务或材料的日期。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2(d) 根据(b)款发出的留置权通知,除非在产生留置权的工作完成之日起180天内提交给联邦航空管理局登记处备案,否则无效。

Section § 9798.3

Explanation

如果维修人员已合法地对飞机或类似财产取得了留置权,他们可以请求法院下令举行听证会,以决定该财产是否应被拍卖。法院会给所有相关方一个机会,让他们提出反对拍卖的理由。维修人员必须将听证会通知所有相关方和联邦航空管理局(FAA)。财产所有人也有机会偿还债务以避免拍卖。如果法院决定继续进行拍卖,其判决可以正式在FAA登记。如果所有人偿还了债务,维修人员必须向FAA取消留置权。在任何关于留置权的法律纠纷中,胜诉方可以追回其法律费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3(a) 任何已根据第9798.2条完善其法定留置权的维修人员,有权获得单方面签发的传唤令,说明为何不应拍卖该飞机或其他财产。该传唤令应由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签发,条件是在高等法院提交一份经核实的单方面传唤令申请,该申请应说明为何不应拍卖该飞机或其他财产,并附上第9798.2条所述留置权通知的真实副本。该传唤令应设定一个听证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命令发出之日后的20天,在该听证会上,客户、注册所有人或任何其他对此有权益的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通过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或经法院授权的口头证词,说明为何不应根据本州判决执行的一般规定拍卖受留置权约束的飞机或其他财产。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3(b) 传唤令应在签发之日起五天内亲自送达给注册所有人、客户以及维修人员当时已知对受留置权约束的飞机或其他财产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并且在所有尝试进行亲自送达的同时,传唤令的副本应通过美国邮政挂号信(要求回执)寄送给每位客户、注册所有人以及维修人员当时已知对受留置权约束的飞机或其他财产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或任何已向联邦航空管理局飞机登记处登记了对受留置权约束的飞机或其他财产的留置权、转让或其他权益的任何人。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3(c) 在听证会上,法院对受留置权约束的飞机或其他财产应具有对物管辖权,并对所有出席听证会的人员或实体具有对人管辖权,并可根据适用法律作出命令和判决。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3(d) 受留置权约束的飞机或其他财产的注册所有人或客户有权以现金或等价物向维修人员赎回,赎回金额为所有应付给维修人员的款项总额,赎回可在任何时候进行,直至但不包括任何影响受留置权约束的飞机或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判决生效之时。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3(e) 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应被视为《美国法典》第49卷第1301条第(17)款意义上的“转让”,并应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14卷第49.17条在联邦航空管理局飞机登记处进行登记。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3(f) 在受留置权约束的飞机或其他财产的注册所有人或其代表,或客户向维修人员付款后,维修人员应促使向联邦航空管理局飞机登记处提交一份留置权解除通知。提交留置权解除通知应终止维修人员原本受留置权通知约束的所有权益。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3(g) 在任何为执行本章规定的法定留置权而提起的诉讼中,胜诉方有权向败诉方追讨法院酌情认为公正合理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Section § 979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飞机上不同类型维修留置权的优先顺序。它指出,联邦航空管理局(FAA)记录留置权的时间决定了其产生日期,这会影响其排名。对于同一类别(如“维修人员”)内的留置权,最先登记的具有优先权。然而,当涉及不同类型的维修留置权时,如果它们都在彼此30天内产生,则经认证的维修站的留置权优先,其次是经认证的机械师,然后是固定基地运营商。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4(a) 本节规定的留置权优先权取代《民法典》第2897条另行规定的优先权。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4(b) 留置权的产生时间应为联邦航空管理局飞机登记处实际登记第9798.2节所述留置权通知的时间。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4(c) 关于第9790节所述的“维修人员”子类别,在同等子类别的留置权主张人之间,同一财产上的不同留置权按照其产生时间确定优先权。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4(d) 关于第9790节所述的“维修人员”子类别,在同一财产上于彼此30天内产生的不同留置权之间: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4(d)(1) 经认证的维修站的留置权优先于所有其他维修人员的留置权。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4(d)(2) 经认证的机械师的留置权优先于除经认证的维修站以外的所有其他维修人员的留置权。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9798.4(d)(3) 固定基地运营商的留置权优先于除经认证的维修站和经认证的机械师以外的所有其他维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