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9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灌注”定义为在医生监督下管理心脏和循环系统功能的关键活动。灌注服务包括使用心肺机、支持血流、管理血液和氧气水平以及相关任务。灌注师必须经过培训和认证,对经验丰富的从业者有特定的豁免条款。自称灌注师的人员必须符合教育和认证要求,持续进修,并遵守特定法规。违反本法律将导致轻罪指控。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0(a) 本节中,“灌注”是指为支持、治疗、测量或补充心血管系统、带或不带氧合回路的循环系统,或上述活动的任何组合,以及根据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的医嘱并在其监督下,通过监测这些系统的必要参数来确保生理功能的安全管理所必需的各项功能。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0(b) 灌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0(b)(1) 使用体外循环、心肺支持技术以及其他辅助治疗和诊断技术。本节中使用的“体外循环”是指将患者血液通过心肺机或类似设备进行分流,该设备承担患者心脏、肺部或两者功能。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0(b)(2) 反搏、心室辅助、自体输血(包括血液保护技术)、心肌和器官保存、体外生命支持以及肢体隔离灌注。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0(b)(3) 使用涉及血液管理、高级生命支持及其他相关功能的技术。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0(c) 灌注服务还包括以下内容,但仅限于执行 (b) 款所述功能期间: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0(c)(1) 根据医师和外科医生的医嘱,通过体外循环回路或静脉输液管给药理和治疗剂、血液制品或麻醉剂。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0(c)(2) 进行和使用抗凝分析、生理监测、血气和化学分析、血细胞比容分析、低温、高温、血液浓缩和血液稀释。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免除灌注师遵守第 3 章(自第 1200 条起)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保证和设备维护要求。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0(c)(3) 观察与灌注服务相关的体征和症状。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0(c)(4) 确定与灌注服务相关的体征和症状是否表现出异常特征。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0(c)(5) 根据观察到的异常情况,按照医师和外科医生的医嘱,实施适当的报告、灌注方案或治疗方案变更,或启动紧急程序。本节中使用的“灌注方案”是指由执业医疗机构或医师和外科医生通过与行政人员和包括灌注师在内的医疗专业人员协作开发或批准的与灌注相关的政策和方案。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0(d) 自 1993 年 1 月 1 日起,任何人不得自称灌注师,除非在自称时该人符合 (e) 款和 (f) 款规定的教育和考试要求。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0(e) 除 (f) 款另有规定外,自称灌注师的人员应是第 2592 条所述培训项目的毕业生,并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成功完成美国心血管灌注委员会或其后续机构的全部考试,或其等效考试(如果加州医学委员会执照部门认定有必要)。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0(f) 任何人如果目前已获得美国心血管灌注委员会认证,或截至 1993 年 1 月 1 日,该人已作为灌注师执业,并在执业医疗机构中每年至少进行 40 例心脏手术中的心肺旁路手术,且自 1987 年 1 月 1 日以来已执业至少五年,则可被视为已完成等同的考试和教育要求。就本款而言,“执业医疗机构”是指在美国任何司法管辖区内获得执照的医疗机构。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0(g) 为了继续使用“灌注师”的头衔,该人员应完成美国心血管灌注委员会或其后续机构的继续教育要求,或保持其有效认证,或其等效认证(如果加州医学委员会执照部门认定有必要)。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0(h)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259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完成了经认证的灌注培训项目,他们可以称自己为“毕业灌注师”,直到他们通过美国心血管灌注委员会的所有考试。这个头衔在完成项目后最多可以使用三年。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1(a) 完成经批准的灌注培训项目(如第2592条所定义)后,并且在收到美国心血管灌注委员会或其继承机构的全部考试通过通知之前,该人应仅称自己为“毕业灌注师”。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1(b) “毕业灌注师”头衔的使用有效期自完成经批准的灌注培训项目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Section § 2592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自称灌注师,您需要从一个获得认可的灌注培训项目毕业。这意味着您的项目应由一个特定的教育委员会批准。如果需要设立同等项目,将由加州医学委员会决定。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2(a) 除非第2590条另有规定,所有自称为灌注师的人员必须是经批准的灌注培训项目的毕业生。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2(b) 就本条而言,“经批准的灌注培训项目”指经灌注教育认证委员会审查并经联合健康教育项目认证委员会或其继任者批准的灌注培训项目,或者如果加州医学委员会执照处认定有必要设立同等项目,则指同等培训项目。

Section § 25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正在接受灌注师培训的学生,如果他们参加的是经批准的项目,可以作为临床学习的一部分进行灌注操作。这些学生必须被称为“学生灌注师”或“灌注实习生”。在他们进行实践操作时,必须由一名完全合格的灌注师直接监督,该灌注师必须在岗并在患者护理区域内。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3(a) 在经批准的灌注培训项目提供的任何临床培训期间,灌注操作可由该经批准的灌注培训项目在读学生进行,但这些服务必须是其课程学习的一部分。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3(b) 在经批准的灌注培训项目中注册的学生应被称作“学生灌注师”或“灌注实习生”。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93(c) 在任何临床培训期间,学生灌注师或灌注实习生应在符合本章所有要求的灌注师的直接监督下进行操作。就本节而言,“直接监督”指被分配给一名值班并在指定患者护理区域内随时待命的灌注师。

Section § 259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关于某些医疗服务(例如灌注)的法律,并不阻止其他医疗专业人员提供这些服务,只要这些服务在其法定执业范围内。像体外生命支持这样的操作并非灌注专家的专属,其他获得许可的医疗专业人员在其执业范围内也可以进行。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排除或以其他方式干预本部项下获许可或以其他方式获授权执业的其他人员在符合管辖其各自执业范围的法律的情况下提供灌注服务。第2590条 (b) 和 (c) 款所述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体外生命支持,均不得解释为专属灌注服务,但可在符合其各自执业范围的情况下由其他获许可人员执行。

Section § 25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留了加州医学委员会的权利,可以为灌注师制定自己的考试、继续教育和培训标准。如果国家灌注机构设定的标准在至少三年的试用期后效果不佳,他们就会这样做。这项决定应在适当协商后作出。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加州医学委员会执照处保留权力,在经过适当协商后,为灌注师制定考试、继续教育和培训标准,以防美国心血管灌注委员会或美国医学会联合健康教育与认证委员会下属的灌注教育认证委员会的现有标准在至少三年的适当试用期后被证明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