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8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自称注册营养师,你需要符合特定的资格。你可能是在1981年之前被授予该称号,或者符合特定的教育和实践要求,包括获得学位、完成900小时的监督实践以及通过考试。如果你自称注册营养技师,你也需要符合资格,例如年满18岁、完成学位、监督实践和通过考试。如果你不符合这些标准却自称营养师或营养技师,这属于犯罪行为。在本法律生效时已是营养师的医疗机构员工,只要符合其他要求,可以继续使用该称号而无需参加考试。拥有营养学高级学位的人员在特定条件下提供咨询可能会获得报销,但法律不要求他们作为独立的Medi-Cal提供者直接获得报销,特别是如果联邦法律禁止这样做。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a) 任何自称注册营养师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a)(1) 在1981年1月1日之前,经州公共卫生部认可有资格授予该称号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组织授予使用“注册营养师”一词的权利,前提是该人员继续符合该机构或组织为维持该称号而定期规定的所有要求和资格。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a)(2) 具备以下所有资格: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a)(2)(A) 年满18周岁或以上。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a)(2)(B) 令人满意地完成营养学及相关学科的相应学术要求,并获得由西部学校与学院协会或其他区域认证机构认可的学院或大学颁发的学士或更高学位。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a)(2)(C) 令人满意地完成至少900小时的监督实践项目,该项目旨在通过临床环境中的指导和任务来培养初级从业者。该项目的监督者应符合由州公共卫生部认可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组织所设定的最低资格。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a)(2)(D) 令人满意地通过由州公共卫生部认可有资格管理考试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组织所进行的考试。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a)(2)(E) 令人满意地完成由州公共卫生部认可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组织所设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b) 任何自称注册营养技师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所有资格: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b)(1) 年满18周岁或以上。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b)(2) 令人满意地完成以下任一条件: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b)(2)(A) 注册营养技师的相应学术要求,获得由西部学校与学院协会或其他区域认证机构认可的学院或大学颁发的副学士或更高学位,以及至少450小时的监督实践经验。实践经验的监督者应符合由州公共卫生部认可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组织所设定的最低资格。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b)(2)(B) 营养学及相关学科的相应学术要求,并获得由西部学校与学院协会或其他区域认证机构认可的学院或大学颁发的学士或更高学位。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b)(3) 令人满意地通过由州公共卫生部认可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组织所进行的考试。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b)(4) 令人满意地完成由州公共卫生部认可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组织所设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c) 任何不符合(a)或(b)款标准的人员,在其姓名或营业地点使用“注册营养技师”、“营养师”、“注册营养师”、“注册营养师营养学家”等词语,或使用字母“RD”、“RDN”、“DTR”,或任何其他暗示或表明该人员是营养师、注册营养技师、注册营养师或注册营养师营养学家的词语、字母、缩写或标志,或以口头、书面、印刷或标牌等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表示其是营养师、注册营养技师、注册营养师或注册营养师营养学家,均属轻罪。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5(d) 在本章生效之日受雇于持牌医疗机构并担任注册营养师的任何人员,只要其符合(a)款第(1)项或第(2)项的要求,即可在受雇于持牌医疗机构期间继续自称注册营养师,但其无需满足(a)款第(2)项(B)分项的考试要求。

Section § 25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了加州注册营养师和某些营养专业人员的职责范围。经医疗保健提供者转介后,他们可以提供营养咨询和评估。这些营养师可以在提供者设定的限制内调整患者的饮食,并进行必要的记录。他们还可以接收和发送有关营养治疗的医嘱,但不能亲自进行静脉营养输注。在医疗机构中,如果获得医生批准,他们可以为营养治疗订购实验室检查。膳食技师可以在直接监督下提供协助,但不能自行制定饮食计划或处理医嘱。该法律还规定了营养师和技师的监督规则。违反这些规定执业的人将面临轻罪指控。它还澄清了其他健康专业人员的执业不受这些标准的限制。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6(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6(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注册营养师或符合第2585条(e)款规定资格的其他营养专业人员,经授权开具膳食治疗处方的医疗保健提供者转介后,可在获得许可的机构设施或私人诊所环境中,为个人或患者群体提供营养和膳食咨询,进行营养和膳食评估,并制定和推荐营养和膳食治疗方案,包括治疗性饮食。医疗营养治疗的转介应附有由医疗保健提供者签署的书面处方,详细说明患者的诊断,并包括膳食治疗的预期目标说明或饮食医嘱。注册营养师或符合第2585条(e)款规定资格的其他营养专业人员,可在所开具饮食医嘱的参数范围内,根据获得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批准的营养筛查政策和程序,进行营养评估并启动营养干预。注册营养师或符合第2585条(e)款规定资格的其他营养专业人员,应与多学科团队协作,该团队应包括主治医师和注册护士,共同制定患者的营养护理计划。除非患者的提供者在饮食医嘱中另有说明,注册营养师或符合第2585条(e)款规定资格的其他营养专业人员,在必要时可在饮食医嘱的参数范围内,通过调整食物和营养素的分配、种类或数量,个性化患者的营养或膳食治疗。任何修改及其理由,应记录在患者病历中,供合法授权开具处方并负责患者护理的执业医师或其他执业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审查。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注册营养师或符合第2585条(e)款规定资格的其他营养专业人员开具或实施中心静脉或外周静脉营养。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6(a)(2) 本款所述服务可称为“医疗营养治疗”。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6(b) 注册营养师或符合第2585条(e)款规定资格的其他营养专业人员,可接受或传输来自转诊医师或负责获得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患者护理的医师的口头医嘱或电子传输的医疗营养治疗医嘱。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6(c) 注册营养师或符合第2585条(e)款规定资格的其他营养专业人员,在获得转诊医师或负责患者护理的医师批准后,可订购与医疗营养治疗服务相关的医学实验室检查;并且在患者就诊时,转诊医师或负责患者护理的医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在有注册护士值班的诊所,注册护士被告知正在订购医学实验室检查,并有机会评估患者。
(d)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6(d)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6(d)(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注册膳食技师(符合第2585条规定资格)可在注册营养师的直接监督下,协助实施或监测(a)款中规定的服务,但不得制定营养或膳食疗法或治疗方案,也不得接受或传输口头医嘱。
(2)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6(d)(2)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6(d)(2)(A) 就本款而言,“直接监督”是指监督注册营养师应在场,以便在需要咨询时随时为注册膳食技师提供咨询。然而,对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4840条所定义的小型或乡村医院,注册营养师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提供咨询,前提是注册营养师实际在设施现场足够的时间,以对注册膳食技师的工作提供充分的监督和审查。

Section § 258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符合特定条件,就可以参与法律中另一部分(即第2586条 (a) 款)所列出的特定活动。首先,他们必须作为注册营养师监督实践项目的一部分来从事这些活动,该项目在第2585条中有更详细的说明。其次,该人必须正在学习或已经完成了成为注册营养师所需的教育课程,这同样在第2585条中有所描述。

个人如果符合以下两项要求,可以从事第2586条 (a) 款规定的活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6.2(a) 该个人根据第2585条 (a) 款 (2) 项 (C) 目,作为注册营养师监督实践项目的一部分从事这些活动。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6.2(b) 该个人正在就读或已完成学习课程,以满足第2585条 (a) 款 (2) 项 (B) 目中规定的注册营养师教育要求。

Section § 25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在满足两项条件的情况下,参与与营养实践相关的某些活动。首先,他们必须是营养技师监督实践项目的一部分。其次,他们应该已经完成了注册营养技师所需的必要教育课程。

一个人可以从事第2586条 (d) 款规定的活动,如果该人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6.4(a) 该人作为注册营养技师的监督实践项目的一部分从事这些活动,该注册营养技师是根据第2585条 (b) 款第 (2) 段 (A) 项注册的。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6.4(b) 该人已完成学业课程,以满足根据第2585条 (b) 款第 (2) 段 (A) 项或 (B) 项注册的营养技师的教育要求。

Section § 258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已完成营养师监督实习项目的人,在注册营养师的直接监督下工作,最长六个月,或直至他们未通过认证考试,以先发生者为准。该人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包括持有项目完成的书面证明,并在等待考试日期期间已申请参加考试。

Section § 2586.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营养技师在完成学业后,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工作,最长可达六个月,或者直到他们得知自己未能通过必要的考试为止。在此期间,他们必须在注册营养师的监督下工作,持有项目主任提供的已完成学业并获得学位的证明,并且正在等待参加认证考试。
个人可以从事第2586条(d)款规定的活动,自其完成第2585条(b)款第(2)项(A)分项或(B)分项规定的营养技师学术要求之日起六个月内,或直至该个人收到其未通过(c)款规定的考试的通知,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6.8(a) 该个人在注册营养师的直接和即时监督下工作。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6.8(b) 该个人持有书面证明,包括项目主任的原始签名,证明该个人已完成教育项目并拥有副学士或更高学位。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86.8(c) 该个人已申请参加第2585条(b)款第(3)项规定的注册营养技师考试,并且正在等待考试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