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65
Section § 2585
在加州,如果你自称注册营养师,你需要符合特定的资格。你可能是在1981年之前被授予该称号,或者符合特定的教育和实践要求,包括获得学位、完成900小时的监督实践以及通过考试。如果你自称注册营养技师,你也需要符合资格,例如年满18岁、完成学位、监督实践和通过考试。如果你不符合这些标准却自称营养师或营养技师,这属于犯罪行为。在本法律生效时已是营养师的医疗机构员工,只要符合其他要求,可以继续使用该称号而无需参加考试。拥有营养学高级学位的人员在特定条件下提供咨询可能会获得报销,但法律不要求他们作为独立的Medi-Cal提供者直接获得报销,特别是如果联邦法律禁止这样做。
Section § 2586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了加州注册营养师和某些营养专业人员的职责范围。经医疗保健提供者转介后,他们可以提供营养咨询和评估。这些营养师可以在提供者设定的限制内调整患者的饮食,并进行必要的记录。他们还可以接收和发送有关营养治疗的医嘱,但不能亲自进行静脉营养输注。在医疗机构中,如果获得医生批准,他们可以为营养治疗订购实验室检查。膳食技师可以在直接监督下提供协助,但不能自行制定饮食计划或处理医嘱。该法律还规定了营养师和技师的监督规则。违反这些规定执业的人将面临轻罪指控。它还澄清了其他健康专业人员的执业不受这些标准的限制。
Section § 2586.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符合特定条件,就可以参与法律中另一部分(即第2586条 (a) 款)所列出的特定活动。首先,他们必须作为注册营养师监督实践项目的一部分来从事这些活动,该项目在第2585条中有更详细的说明。其次,该人必须正在学习或已经完成了成为注册营养师所需的教育课程,这同样在第2585条中有所描述。
Section § 2586.4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在满足两项条件的情况下,参与与营养实践相关的某些活动。首先,他们必须是营养技师监督实践项目的一部分。其次,他们应该已经完成了注册营养技师所需的必要教育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