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40

Explanation
只有获得执照的医生,例如内科医生、外科医生或验光师,才被允许进行测量视力或评估眼睛聚焦能力的眼科检查。他们也是唯一可以开具眼镜或隐形眼镜处方的人。

Section § 2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处方眼科器械。它包括眼科医生开具的任何用于改变视力的眼镜或隐形眼镜,联邦法规规定的某些隐形眼镜,以及任何没有视力矫正功能但能改变眼睛外观的装饰性隐形眼镜。

处方眼科器械包括以下各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a) 任何由内外科医生或验光师开具的、改变或影响人眼视力的眼镜或隐形眼镜。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b)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Sec. 360j 及后续条款) 第520条 (n) 款第 (1) 项所述的任何隐形眼镜。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c) 在本州销售或出售的任何平光隐形眼镜。“平光隐形眼镜”指旨在以装饰方式改变正常眼睛外观的零度或非矫正性隐形眼镜。

Section § 25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眼镜处方中必须包含哪些信息。处方必须注明镜片度数、有效期、签发日期、开具处方者的详细信息以及患者姓名。法律对处方有效期设定了限制,通常为两到四年,除非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复查。开具处方者应口头明确告知患者有效期,并在必要时可以延长。他们还必须遵守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此类处方的规定。如果患者的眼镜丢失或损坏,即使处方已过期,也可以用来配新镜片,但应鼓励患者回到最初开具处方的医生那里进行眼科检查。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1(a) 验光配镜处方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1(a)(1) 镜片的屈光度。如果患者所需的处方自上次检查以来未发生变化,开具处方者可在处方单上写明“按现有眼镜复制”代替。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1(a)(2) 处方的有效期。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1(a)(3) 处方的签发日期。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1(a)(4) 开具处方的验光师或内外科医师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执业许可证号和签名。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1(a)(5) 处方签发对象的姓名。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1(b) 验光配镜处方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且不得超过四年,除非患者病史或当前情况表明患者视力有足够大的变化,合理可能需要提前两年进行复查,或存在与眼部或全身性疾病相关的视力异常或其可能性表明需要提前两年对患者进行复查。在任何情况下,有效期均不得短于开具处方者建议的患者复查时间。设定与本节规定不符的有效期,将被视为签发开具处方者执业证书的委员会的不专业行为。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1(c) 验光配镜处方开具者应在处方签发时口头告知患者该处方的有效期。处方有效期可由开具处方者延长,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任何其他通讯方式传输。验光配镜的口头处方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在将镜片交付给处方签发对象之前,将该书面记录的副本发送给开具处方者。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1(d) 验光配镜处方开具者应遵守联邦贸易委员会在《联邦法规法典》第16卷第456部分中规定的有关验光配镜处方和眼科检查的规则。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1(e) 在以下所有条件均存在的情况下,过期处方仍可配制: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1(e)(1) 患者的眼镜丢失、损坏或损坏程度使其无法使用。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1(e)(2) 根据本款配制处方时,配制人员应建议患者返回签发处方的验光师或内外科医师处进行眼科检查,并向开具处方者提供一份关于已配制处方的书面通知。

Section § 254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隐形眼镜处方的相关规则。处方有效期应为一到两年,除非有健康原因需要缩短,且这些原因必须记录在案。眼科检查或验配完成后,患者将获得一份处方副本。对于定制镜片等特殊情况,开具处方者在发放处方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果患者从其他地方购买镜片,开具处方者在收到请求时必须确认处方详情。处方必须包含所有必要的详细信息,例如尺寸和品牌。服务费用可以在发放处方前收取,但不得收取额外的处方获取费用。开具处方者不能强迫患者从他们那里购买镜片,也不能为从其他地方购买的镜片设置免责条款。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导致对开具处方者的纪律处分。本法律还明确,它不改变配镜师的合法执业范围。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2(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2(a)(1) 隐形眼镜处方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且不得超过两年,除非患者病史或当前情况表明患者视力可能发生足够大的变化,以致需要提前于一年进行复查,或存在与眼部或全身性疾病相关的视力异常或其可能性表明需要提前于一年对患者进行复查。如果处方有效期少于一年,则该限制的健康相关原因应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中。在任何情况下,处方有效期均不得短于开具处方者建议的患者复查时间。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2(a)(2) 就本款而言,签发日期是指患者收到处方副本的日期。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2(a)(3) 设定与本条不符的有效期,应被向开具处方者颁发执业执照的委员会视为不专业行为。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2(b) 在完成眼科检查或(如适用)根据 (f) 款所述的患者隐形眼镜验配过程后,开具处方者或注册配镜师应向患者提供一份由开具处方者签署的患者隐形眼镜处方副本,除非该处方符合 (c) 款规定的标准。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2(c) 开具处方者应保留专业裁量权,关于向佩戴以下类型隐形眼镜的患者发放隐形眼镜处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2(c)(1) 硬性透气镜片。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2(c)(2) 双曲面透气镜片。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2(c)(3) 双焦点透气镜片。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2(c)(4) 圆锥角膜镜片。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2(c)(5) 为个体患者定制且非批量生产的镜片。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2(d) 如果患者向非医生和外科医生、验光师或注册配镜师的隐形眼镜销售商下订单,开具处方者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隐形眼镜销售商提出要求且无实际处方的情况下,尝试通过与隐形眼镜销售商直接沟通,迅速确认处方中包含的信息。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2(e) 隐形眼镜处方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完整准确地配制处方,包括但不限于度数、材料或制造商(或两者)、基弧或适当的名称、适当的直径以及适当的有效期。当提供者为患者开具自有品牌隐形眼镜处方时,处方应包括制造商名称、自有品牌商标名称,以及(如适用)等效全国品牌的商标名称。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2(f) 隐形眼镜验配过程在首次全面眼科检查后开始,并包括确定镜片规格的检查、对镜片在患者眼部贴合度的初步评估(已确诊患者的续方情况除外)以及医学上必要的后续检查,当开具处方者或注册配镜师确定已达到适当的贴合度时结束,或者在已确诊患者的续方情况下,开具处方者确定处方没有变化时结束。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2(g) 眼科检查、验配和评估的专业费用可在处方发放前要求支付,但仅限于如果检查显示不需要任何眼科器械,开具处方者也会要求患者立即支付费用的情况。开具处方者或注册配镜师不得以向患者发放处方为条件收取任何费用。如果额外费用在进行核实之时收取,开具处方者可以对核实由其他销售商配发的眼科器械收取额外费用。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2(h) 开具处方者不得以患者同意从该开具处方者处购买隐形眼镜为条件,限制眼科检查、隐形眼镜验配或隐形眼镜处方的提供。注册配镜师不得以患者同意从该注册配镜师处购买隐形眼镜为条件,限制隐形眼镜验配的提供。

Section § 25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根据美国国家标准协会的指导方针,为处方眼镜(如镜片和隐形眼镜)设定了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加州公共卫生部、加州验光师委员会和加州医学委员会负责制定或更新这些规定。销售或制造处方眼镜的企业和专业人士必须符合这些标准,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包括轻罪或相关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此外,这些委员会可以对任何处方眼镜的质量进行检测,以确保其符合标准,必要时还可以利用其他机构进行检测。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3(a) 加州公共卫生部、加州验光师委员会和加州医学委员会应制定并采纳质量标准,并采纳关于处方眼科器械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镜片、镜架和隐形眼镜。在颁布这些规章制度时,该部门和各委员会应采纳美国国家标准协会关于眼科材料的现行标准。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该部门和各委员会联合采纳与美国国家标准协会关于眼科材料的现行标准等同或更严格的后续标准。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3(b) 任何从事处方眼科器械业务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注册配镜师或眼科企业、制造商、实验室、验光师或眼科医生,均不得销售、配发或提供任何不符合加州公共卫生部、加州验光师委员会或加州医学委员会设定的最低标准的处方眼科器械。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3(c) 任何违反加州公共卫生部、加州验光师委员会或加州医学委员会根据本节采纳的法规的行为,均属轻罪。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3(d) 任何验光师、眼科医生或配镜师,若违反加州公共卫生部、加州验光师委员会、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根据本节采纳的法规,将受到其各自执照委员会的纪律处分。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1.3(e) 加州验光师委员会、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可将任何处方眼科器械送交加州公共卫生部进行检测,以确定该器械是否符合根据本节采纳的既定标准,该检测应优先于该部门正在进行的其他任何处方眼科器械检测。该部门可在其自有设施内进行检测,或可与任何其他机构签订合同进行检测。

Section § 25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眼部护理设备不符合加州卫生或医学委员会设定的某些安全或质量标准,就不能使用州政府资金购买。

Section § 254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的注册配镜师,您只能在拥有医生或验光师的有效处方的情况下,才能向他人提供隐形眼镜。您必须遵循他们的指示,并确保处方明确提及隐形眼镜。如果与处方内容不符,您不能自行决定更改镜片类型或佩戴方式。

注册配镜师仅凭医生和外科医生或验光师的有效处方,并根据医生和外科医生或验光师的建议、指示和责任行事,方可配发隐形眼镜,包括平光隐形眼镜。该注册人员还应遵守第2560条的规定。注册配镜师不得配发隐形眼镜或平光隐形眼镜,除非处方明确提及并授权配发隐形眼镜。注册配镜师不得配戴与处方中提及的类型或佩戴方式(如有)不符的通用型隐形眼镜或佩戴方式。

Section § 25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限制了在加州销售或发放处方眼镜和隐形眼镜的人员,仅限于某些执业医疗专业人员,例如医生、验光师和配镜师。它还规定,这些专业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广告或暗示隐形眼镜可以在没有有效处方或眼科检查的情况下购买,是具有误导性且违法的。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3(a) 除《非居民眼科镜片配发师注册法案》(Article 2.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564.70))另有规定外,零售或向处方中指定的人配发、销售或提供处方眼科器械的权利,仅限于本分部规定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执业验光师以及注册配镜师。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615条规定的许可要求。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3(b) 以下行为应被视为欺骗性营销行为: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3(b)(1) 任何医师和外科医生、验光师或注册配镜师发布或促使发布任何关于隐形眼镜的广告或销售演示,声称无需确认有效处方即可获得隐形眼镜。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3(b)(2) 任何出售平光隐形眼镜(如第2541条(c)款所定义)的个人或实体,以任何方式声称这些镜片无需眼科检查或确认有效处方即可合法获得,或在不遵守第2562条要求的情况下配发或提供给购买者,但《Article 2.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564.70)》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25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验光师或眼科医生监督下工作的助理执行各种与眼部护理相关的任务。这些任务包括验配处方镜片、为患者准备检查、收集患者信息、进行简单的眼部测试以及操作用于眼部检查的设备。但是,他们必须接受过书面培训并遵守严格的指导方针,尤其是在进行主观验光程序时。重要的是,助理不能开具眼镜或隐形眼镜处方。这些活动可以在任何由卫生或社会服务部门许可的设施中进行。此外,除非明确授权,公司不能进行这些活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验光或眼科诊疗的任何场所工作的助理,在验光师或内外科医生的直接负责和监督下,可以验配处方镜片。在验光师或眼科医生的直接负责和监督下,在任何进行验光或眼科诊疗的场所工作的助理还可以进行以下操作: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1) 准备患者进行检查。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2) 收集初步患者数据,包括询问病史。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3) 进行简单的非侵入性视力、瞳孔和眼球运动测试。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4) 进行自动化视野测试。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5) 进行眼科摄影和数字成像。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6) 进行眼压测量。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7) 进行镜片测量。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8) 进行非主观自动验光。
(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9) 进行初步主观验光程序,以配合眼科医生或验光师完成主观验光程序,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9)(A) 助理应至少接受45小时经监督眼科医生或验光师认可的主观验光程序书面培训,其中可包括为完成该培训而进行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初步主观验光程序。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9)(B) 任何初步主观验光程序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9)(B)(i) 当监督内外科医生或验光师在进行程序操作的地点亲自在场,且不涉及远程医疗服务时。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9)(B)(ii) 与监督内外科医生或验光师进行的现场检查同时进行。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9)(B)(iii) 在监督者的工作班次期间,每位监督眼科医生或验光师监督的助理人数不得超过三名。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9)(C) 进行初步主观验光程序的助理可以仅为执行这些程序而使用适当的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综合验光仪、试镜片和检影镜。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9)(D) 助理不得开具眼镜或隐形眼镜处方,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这些活动。
(10)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10) 为眼科目的施用非受控物质的睫状肌麻痹剂、散瞳剂和局部麻醉剂。
(1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a)(11) 进行角膜厚度测量、角膜曲率测量、A型和B型超声波检查以及电生理诊断检查。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b) 就本节而言,“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由州公共卫生部或州社会服务部许可的任何设施。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4(c)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根据第2400节被禁止进行的活动。

Section § 2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验光或医疗领域发生非法行为之前阻止其发生。多个机构,例如加州验光局和医学委员会,可以请求法院介入。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法律规定的规则,每次违规可被处以250美元至35,000美元的罚款。这些罚款收取的资金将返还给负责监督这些专业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必须制定处理违规行为的规则,并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过往行为等因素。处理这些违规行为的程序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5(a) 凡是个人或公司已经从事或即将从事构成或将构成违反本章的任何行为或做法,行为或做法发生地或即将发生地的县高等法院,可应加州验光局、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总检察长或该县地方检察官的申请,发出禁令或其他适当命令,制止该行为。
本条下的诉讼程序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七编第三章(自第525条起)的管辖。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5(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5(b)(1) 违反本章任何规定者,每次违规应处以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且不超过三万五千美元 ($35,000) 的罚款。根据本条从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处收取的罚款,经拨款后可供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用于行政管理和执法目的。根据本条从执业验光师和注册配镜师处收取的罚款,应存入验光基金,经拨款后可供加州验光局用于行政管理和执法目的。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5(b)(2) 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和加州验光局应制定实施本条的法规,并应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执法处罚、过往行为、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以及投诉的处理方式。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545(b)(3) 本条下的诉讼程序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