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5.4
Section § 2540
Section § 2541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处方眼科器械。它包括眼科医生开具的任何用于改变视力的眼镜或隐形眼镜,联邦法规规定的某些隐形眼镜,以及任何没有视力矫正功能但能改变眼睛外观的装饰性隐形眼镜。
Section § 2541.1
这项法律规定了眼镜处方中必须包含哪些信息。处方必须注明镜片度数、有效期、签发日期、开具处方者的详细信息以及患者姓名。法律对处方有效期设定了限制,通常为两到四年,除非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复查。开具处方者应口头明确告知患者有效期,并在必要时可以延长。他们还必须遵守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此类处方的规定。如果患者的眼镜丢失或损坏,即使处方已过期,也可以用来配新镜片,但应鼓励患者回到最初开具处方的医生那里进行眼科检查。
Section § 2541.2
本法律规定了隐形眼镜处方的相关规则。处方有效期应为一到两年,除非有健康原因需要缩短,且这些原因必须记录在案。眼科检查或验配完成后,患者将获得一份处方副本。对于定制镜片等特殊情况,开具处方者在发放处方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果患者从其他地方购买镜片,开具处方者在收到请求时必须确认处方详情。处方必须包含所有必要的详细信息,例如尺寸和品牌。服务费用可以在发放处方前收取,但不得收取额外的处方获取费用。开具处方者不能强迫患者从他们那里购买镜片,也不能为从其他地方购买的镜片设置免责条款。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导致对开具处方者的纪律处分。本法律还明确,它不改变配镜师的合法执业范围。
Section § 2541.3
这项法律根据美国国家标准协会的指导方针,为处方眼镜(如镜片和隐形眼镜)设定了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加州公共卫生部、加州验光师委员会和加州医学委员会负责制定或更新这些规定。销售或制造处方眼镜的企业和专业人士必须符合这些标准,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包括轻罪或相关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此外,这些委员会可以对任何处方眼镜的质量进行检测,以确保其符合标准,必要时还可以利用其他机构进行检测。
Section § 2541.6
Section § 2542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的注册配镜师,您只能在拥有医生或验光师的有效处方的情况下,才能向他人提供隐形眼镜。您必须遵循他们的指示,并确保处方明确提及隐形眼镜。如果与处方内容不符,您不能自行决定更改镜片类型或佩戴方式。
Section § 2543
本法律条款限制了在加州销售或发放处方眼镜和隐形眼镜的人员,仅限于某些执业医疗专业人员,例如医生、验光师和配镜师。它还规定,这些专业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广告或暗示隐形眼镜可以在没有有效处方或眼科检查的情况下购买,是具有误导性且违法的。
Section § 2544
这项法律允许在验光师或眼科医生监督下工作的助理执行各种与眼部护理相关的任务。这些任务包括验配处方镜片、为患者准备检查、收集患者信息、进行简单的眼部测试以及操作用于眼部检查的设备。但是,他们必须接受过书面培训并遵守严格的指导方针,尤其是在进行主观验光程序时。重要的是,助理不能开具眼镜或隐形眼镜处方。这些活动可以在任何由卫生或社会服务部门许可的设施中进行。此外,除非明确授权,公司不能进行这些活动。
Section § 2545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验光或医疗领域发生非法行为之前阻止其发生。多个机构,例如加州验光局和医学委员会,可以请求法院介入。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法律规定的规则,每次违规可被处以250美元至35,000美元的罚款。这些罚款收取的资金将返还给负责监督这些专业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必须制定处理违规行为的规则,并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过往行为等因素。处理这些违规行为的程序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