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分销商、微型企业和综合业务。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a) 部门将颁发的与大麻和大麻产品销售和分销相关的州许可证如下: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a)(1) 零售商应拥有一个持牌经营场所,该场所是开展商业大麻活动的实体地点。零售商的经营场所可以不对公众开放。零售商可以仅通过配送进行销售。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a)(2) 分销商持证人应按部门规定的最低水平投保并提供担保。
(3)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a)(3)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a)(3)(A) 授权大麻种植的微型企业或综合业务许可证应包含第 26060.1 条 (b) 款所述的许可证条件。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a)(3)(A)(B) 部门应建立一个流程,通过该流程,微型企业或综合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证明其符合本分部对该许可证下将开展的活动的所有要求。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b) 部门应为大麻和大麻产品的商业分销和配送制定最低安全和运输安全要求。除第 26110 条 (d) 款另有规定外,大麻和大麻产品的运输只能由本分部授权从事分销的持证人或其雇员进行。部门制定的运输安全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大麻和大麻产品可分销和配送的车辆类型以及有资格操作此类车辆的人员的最低资格标准。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c) 运输或转运大麻或大麻产品的车辆驾驶员应由获准运输或转运大麻或大麻产品的持证人直接雇用。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有用于有偿运输大麻和大麻产品的车辆均应根据《车辆法》第 14.85 分部第 2 章(自第 34620 条起)持有有效的汽车运输许可证。加州公路巡警局对这些车辆的安全运营拥有管辖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从事大麻或大麻产品运输的持证人根据《车辆法》第 34501.12 条参与终端基本检查 (BIT) 计划。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e) 在运输大麻或大麻产品之前,持证分销商应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e)(1) 按照部门规定填写电子运输清单。运输清单应包含部门根据第 26067 条为大麻产品颁发的唯一标识符。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e)(2) 将清单安全地传输给部门和将接收大麻产品的持证人。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f) 在运输过程中,持证分销商应保留一份运输清单的纸质副本,并应部门代理人和执法人员的要求提供。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g) 接收货物的持证人应保留每份电子运输清单,并应部门和任何执法人员的要求提供。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h) 收到运输货物后,接收货物的持证人应向部门提交一份记录,核实货物的接收情况和货物详情。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i) 违反本章规定运输、安排或协助运输大麻或大麻产品,是针对许可证采取纪律处分的理由。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j) 持证零售商、微型企业和综合业务,以及根据第 26070.5 条获得许可的非营利组织,应实施合理设计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进入含有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区域以及防止大麻或大麻产品从经营场所被盗。这些安全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j)(1) 禁止与零售商运营无明确相关活动的人员停留在持证人的经营场所内。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j)(2) 设立仅限授权人员进入的限制区域。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j)(3) 除用于展示、样品或即时销售的少量大麻外,所有成品大麻和大麻产品应存放在安全上锁的房间、保险箱或金库中,并以合理设计的方式防止转移、盗窃和损失。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k) 零售商在发现以下任何情况后,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875, Sec. 8. (SB 1064) Effective January 1, 2025. Note: This section was added on Nov. 8, 2016, by initiative Prop.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