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大麻行业的许可和管理,特别是针对零售商、分销商、微型企业和综合业务。零售商需要有实体店面才能销售大麻,但也可以只通过配送方式销售。分销商必须购买担保和保险,并且零售商和分销商都必须满足特定的安全和运输要求。所有大麻运输都必须由获得许可的授权人员进行,并遵循严格的文件记录和报告程序。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这些持牌场所,并防止大麻被盗。任何差异或犯罪活动都必须及时向当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零售商、分销商、微型企业和综合业务。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a) 部门将颁发的与大麻和大麻产品销售和分销相关的州许可证如下: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a)(1) 零售商应拥有一个持牌经营场所,该场所是开展商业大麻活动的实体地点。零售商的经营场所可以不对公众开放。零售商可以仅通过配送进行销售。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a)(2) 分销商持证人应按部门规定的最低水平投保并提供担保。
(3)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a)(3)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a)(3)(A) 授权大麻种植的微型企业或综合业务许可证应包含第 26060.1 条 (b) 款所述的许可证条件。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a)(3)(A)(B)  部门应建立一个流程,通过该流程,微型企业或综合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证明其符合本分部对该许可证下将开展的活动的所有要求。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b) 部门应为大麻和大麻产品的商业分销和配送制定最低安全和运输安全要求。除第 26110 条 (d) 款另有规定外,大麻和大麻产品的运输只能由本分部授权从事分销的持证人或其雇员进行。部门制定的运输安全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大麻和大麻产品可分销和配送的车辆类型以及有资格操作此类车辆的人员的最低资格标准。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c) 运输或转运大麻或大麻产品的车辆驾驶员应由获准运输或转运大麻或大麻产品的持证人直接雇用。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有用于有偿运输大麻和大麻产品的车辆均应根据《车辆法》第 14.85 分部第 2 章(自第 34620 条起)持有有效的汽车运输许可证。加州公路巡警局对这些车辆的安全运营拥有管辖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从事大麻或大麻产品运输的持证人根据《车辆法》第 34501.12 条参与终端基本检查 (BIT) 计划。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e) 在运输大麻或大麻产品之前,持证分销商应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e)(1) 按照部门规定填写电子运输清单。运输清单应包含部门根据第 26067 条为大麻产品颁发的唯一标识符。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e)(2) 将清单安全地传输给部门和将接收大麻产品的持证人。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f) 在运输过程中,持证分销商应保留一份运输清单的纸质副本,并应部门代理人和执法人员的要求提供。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g) 接收货物的持证人应保留每份电子运输清单,并应部门和任何执法人员的要求提供。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h) 收到运输货物后,接收货物的持证人应向部门提交一份记录,核实货物的接收情况和货物详情。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i) 违反本章规定运输、安排或协助运输大麻或大麻产品,是针对许可证采取纪律处分的理由。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j) 持证零售商、微型企业和综合业务,以及根据第 26070.5 条获得许可的非营利组织,应实施合理设计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进入含有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区域以及防止大麻或大麻产品从经营场所被盗。这些安全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j)(1) 禁止与零售商运营无明确相关活动的人员停留在持证人的经营场所内。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j)(2) 设立仅限授权人员进入的限制区域。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j)(3) 除用于展示、样品或即时销售的少量大麻外,所有成品大麻和大麻产品应存放在安全上锁的房间、保险箱或金库中,并以合理设计的方式防止转移、盗窃和损失。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k) 零售商在发现以下任何情况后,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

Section § 26070.1

Explanation
当顾客从持牌商店购买大麻或大麻产品时,这些物品必须放入不透明包装中,然后才能带出商店。

Section § 2607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销售大麻的许可证,您不能销售任何含有酒精的大麻产品,例如混合了大麻或源自工业大麻的大麻素的饮料。

Section § 260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2025年1月1日前制作一份宣传册,详细说明更安全的大麻使用方法。宣传册必须包含大麻的影响和风险信息,例如高效力产品、对精神健康的影响以及未成年人、孕妇或哺乳期人士的使用。宣传册应使用至少12磅的字体,易于阅读。自2025年3月1日起,大麻零售商和配送服务必须向顾客展示并提供这份宣传册。此外,宣传册的内容将每五年审查和更新一次,以反映新的大麻健康信息。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3(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3(a)(1) 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与州公共卫生部协商,制作并发布一份供公众使用的单页平装或折叠宣传册,其中应包含更安全使用大麻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3(a)(1)(A) 关于大麻使用的药理作用信息。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3(a)(1)(B) 关于与以下各项相关(但不限于)的后果和风险信息: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3(a)(1)(B)(i) 高效力大麻产品。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3(a)(1)(B)(ii) THC可能加剧某些精神健康状况的潜力。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3(a)(1)(B)(iii) 未成年人使用大麻。
(i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3(a)(1)(B)(iv) 孕妇和哺乳期人士使用大麻。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3(a)(2) 宣传册的字体大小不得小于12磅。印刷和分发应由持证人负责。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3(a)(3) 在2030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五年,该部门应重新认证宣传册中的信息,或提供准确反映大麻健康影响和更安全使用大麻方面不断发展的科学状况的更新语言。宣传册的审查应与第26121条要求的审查一并进行。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3(b) 自2025年3月1日起,向消费者销售或交付大麻或大麻产品的零售商或微型企业,或交付大麻或大麻产品的人员,应在销售点或最终当面交付时以及在线购买时在线显眼地展示该宣传册(包括印刷副本),并在首次购买或交付时向每位新消费者提供一份根据(a)款制作的宣传册副本。

Section § 260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大麻管制局在2020年1月1日前,研究设立非营利大麻许可证的可能性。他们必须与地方机构协商,讨论哪些非营利组织应获得特殊待遇,例如免税或以优惠价格获得服务。该法律还允许地方政府向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大麻产品的非营利组织发放临时许可证,但这些组织的年总收入不得超过200万美元。这些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12个月,可以续期,但一旦州级非营利许可证被确定可行或开始发放,这些临时许可证将逐步取消。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5(a) 大麻管制局应在2020年1月1日前,调查根据本节设立一种或多种非营利许可证类别的可行性。可行性确定应与相关许可机构以及根据(b)款发放临时许可证的地方管辖区代表协商进行。大麻管制局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5(a)(1) 非营利许可证持有人是否应免除本分部适用于其他许可证的任何或所有州税、许可费和监管规定?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5(a)(2) 是否应设立资金激励措施,以鼓励本分部下获得许可的其他实体以降低或免费的方式向非营利许可证持有人提供专业服务?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5(a)(3) 非营利许可证是否应仅限于或优先考虑那些此前以非营利方式运营,主要向低收入人群提供整株大麻、大麻产品以及多样化大麻品种和种源的实体?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5(b) 任何地方管辖区均可向主要向低收入人群提供整株大麻、大麻产品以及多样化大麻品种和种源的非营利实体发放临时地方许可证,前提是该地方管辖区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5(b)(1) 确认许可证申请人作为在加州总检察长慈善机构和募捐者登记处注册的非营利实体的身份,并且申请人符合所有州关于非营利实体的要求,信誉良好。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5(b)(2) 对任何此类实体进行许可和监管,以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并要求其遵守本分部中的所有环境要求。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5(b)(3) 向部门提供任何已发放的此类地方许可证的通知,包括任何此类被许可实体的名称和地点,以及所有规范被许可实体运营的地方规定。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5(b)(4) 向部门证明任何此类被许可实体产生的年度总收入不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5(c) 根据(b)款授权的临时地方许可证应在12个月后到期,除非由地方管辖区续期。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5(d) 部门可对根据(b)款授权的地方许可证施加合理的额外要求。
(e)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5(e)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5(e)(1) 在大麻管制局确定本分部下设立非营利许可证不可行之日后,或如果大麻管制局确定本分部下设立非营利许可证可行,则在许可机构开始发放州非营利许可证之日后,不得根据本节发放新的临时地方许可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5(e)(2) 如果大麻管制局确定本分部下设立非营利许可证可行,则在许可机构开始发放州非营利许可证之日后,不得续期或延长根据(b)款发放的任何临时许可证。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0.5(e)(3) 如果大麻管制局确定本分部下设立非营利许可证不可行,大麻管制局应将此决定通知所有已根据(b)款发放临时许可证的地方管辖区。部门可酌情允许任何此类地方管辖区每年续期或延长此前根据(b)款发放的任何临时许可证。

Section § 2607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获得许可的大麻零售商在特定条件下,向难以获取药用大麻的患者免费提供药用大麻。

免费大麻只能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患者或其主要照护人,并且零售商必须核实开具处方医生的资质。

大麻必须符合所有法律要求,且捐赠必须在官方追踪系统中正确记录。

每天可分发的大麻数量也有上限。

零售商可以与他人合作分发免费大麻,甚至可以通过配送服务进行。

最后,此规定与一个特定的追踪系统相关联,该系统需在完全投入运行前到位。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1(a) 为向难以获取大麻或大麻产品的药用大麻患者提供获取途径,经授权进行零售的持证人可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提供免费大麻或大麻产品: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1(a)(1) 免费大麻或大麻产品仅提供给药用大麻患者或患者的主要照护人。就本节而言,“药用大麻患者”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节所定义的合格患者,或持有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1节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人。
(2)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1(a)(2)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1(a)(2)(A) 经授权的零售商根据本节向持有有效医生推荐信的合格患者(《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节所定义)提供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时,应在向该合格患者提供种植者根据《税收与税法典》第34012.1节认证为捐赠用途的或根据《税收与税法典》第6414节免征使用税的任何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之前,遵循分段(B)所述程序,确保该医生信誉良好。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1(a)(2)(A)(B) 为核实医生的推荐信,经授权的零售商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1(a)(2)(A)(B)(i) 向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和加利福尼亚州足病医学委员会核实,主治医生在该州拥有信誉良好的行医或骨科执照。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1(a)(2)(A)(B)(ii) 留存患者或主要照护人的驾驶执照或其他政府签发身份证件的副本。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1(a)(3) 除《税收与税法典》第34012.1节另有规定外,大麻或大麻产品应符合本分部下关于种植、制造、分销、加工、储存、实验室检测、包装、贴标、运输、交付或捐赠的所有适用要求。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1(a)(4) 拟捐赠大麻或大麻产品的持证人应在追踪和追溯系统中将该大麻或大麻产品指定为捐赠用途。 如果种植者根据《税收与税法典》第34012.1节认证大麻或大麻产品指定用于捐赠给药用大麻患者,则持证人不得根据《税收与税法典》第34012.1节(b)款更改该指定。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1(a)(5) 在提供给患者或主要照护人之前,大麻或大麻产品已在追踪和追溯系统中正确记录为属于零售商。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1(a)(6) 单日提供给药用大麻患者或其主要照护人的大麻或大麻产品不得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7节规定的持有量限制。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1(a)(7) 该事件应在零售商的库存记录和追踪和追溯系统中正确记录。零售商应在其库存记录中为每位药用大麻患者包含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分部第6章第2.5条(自第11362.7节开始)签发的身份证件号码,或医生推荐信的副本,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如果药用大麻患者是《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节所定义的持有有效医生推荐信的合格患者,零售商应书面证明其已根据第(2)款核实了推荐信,并应将该证明的副本保存不少于七年。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1(a)(8) 捐赠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的持证零售商应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6161节在其销售发票或收据中注明捐赠。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1(b) 除(a)款中规定的免费大麻或大麻产品提供外,经授权进行零售的持证人可根据地方司法管辖区管理的任何同情使用、公平或其他类似计划,捐赠大麻或大麻产品以及设备的使用。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71(c) 经授权进行零售的持证人可与个人或组织签订合同,以协调在零售商场所提供免费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仅被授权通过配送方式进行零售的持证零售商可通过配送方式提供免费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