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060

Explanation

本节将大麻定义为一种农产品,并概述了其在加州的种植规则。在颁发种植许可证时,必须考虑用水和生态影响等环境问题。如果发现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受影响区域将不会颁发新许可证。所有大麻都必须贴有唯一识别码,用于销售的设备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农药管理部制定了农药使用指南,禁止使用禁用农药,并确保符合农业法规。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a)(1) 就本分部而言,大麻是一种农产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a)(2) 在颁发大麻种植许可证时,该部门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用水和环境影响在内的问题。如果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根据充分证据发现大麻种植正在某个流域或其他地理区域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该部门不得在该流域或区域内颁发新许可证或增加植物识别码的总数。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b) 与大麻种植相关的法规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b)(1) 规定用于大麻销售或分销的称重或计量设备必须符合与第5分部(自第12001条起)相当的标准。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b)(2) 要求持证人进行的大麻种植活动符合州和地方法律。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b)(3) 根据第6.5章(自第26067条起)的规定,建立与大麻种植许可证相关活动的唯一识别码的颁发和撤销程序。所有大麻都应贴有该部门颁发的唯一识别码。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b)(4) 根据第6.5章(自第26067条起)的规定,必要时制定与唯一识别码相关的信息报告标准。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c) 农药管理部应制定在大麻种植中使用农药以及收获大麻中残留物的指导方针。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d) 大麻种植者不得使用任何在该州被禁止使用的农药。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e) 该部门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应执行第26060.1条(b)款的要求。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f) 农药管理部应要求与室内、室外、苗圃、特色小型或混合光照大麻种植相关的农药施用或其他病虫害防治符合《食品和农业法典》第6分部(自第11401条起)及其执行法规。

Section § 26060.1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大麻种植许可证,您需要说明您的水源来自哪里。如果水来自供水公司,只需说明供应商名称,但如果供应商规模较小或您使用了大量他们的水,则有额外的规定。如果您从水源引水,您必须提供详细信息,例如引水地点和引水量,以及某些文件,特别是针对2019年前后提交的申请。地下水使用者必须指明抽取地点和使用量。部门将在您的许可证中包含具体的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件。他们还要求您遵守河床改造规定。部门不会检查您是否遵守野生动物和水务机构的规定,但如果收到违规报告,他们将采取行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 部门颁发的种植许可证申请应指明水源如下: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1)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1)(A) 如果水将由零售供水商供应,如《水法》第13575条所定义,申请应指明该零售供水商。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1)(A)(B)
(2)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1)(A)(B)(2)款和(3)款不适用于受(A)项约束的任何水,除非零售供水商拥有10个或更少的客户,申请人获得零售供水商供应的水的10%或更多,零售供水商供应的水的25%或更多用于大麻种植,或者申请人与零售供水商是关联方,如《加州法规》第23篇第2814.20条所定义。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2) 如果水源包括《水法》第5100条含义内的引水,申请应指明引水点和最大引水量如下: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2)(A) 对于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文件之一的副本: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2)(A)(i) 根据《水法》第2部(第1200条起)第2章颁发的小型灌溉用水登记证书、许可证或执照,涵盖该引水。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2)(A)(ii) 在2017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提交的引水和用水声明,涵盖该引水并指明用于大麻种植的水量。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2)(A)(iii) 在2017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提交的正在审理中的取水许可申请。
(i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2)(A)(iv) 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前向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提交的文件,证明该引水受《水法》第5101条(a)、(c)、(d)或(e)款的约束。
(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2)(A)(v) 在2017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提交的文件,证明该引水根据河岸权获得授权,且在2010年1月1日之后和2017年1月1日之前未发生引水。该文件应提交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提供的表格上或随附该表格,并应包括《水法》第5103条(a)至(d)款(含)以及(e)款中列出的所有信息。该文件还应包括根据《水法》第5103条(g)款对用水区域的概括性描述以及计划开始引水的年份。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2)(B) 对于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提交的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文件之一的副本: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2)(B)(i) 根据《水法》第2部(第1200条起)第2章颁发的小型灌溉用水登记证书、许可证或执照,涵盖该引水。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2)(B)(ii) 向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提交的引水和用水声明,涵盖该引水并指明用于大麻种植的水量。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2)(B)(iii) 向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提交的文件,证明该引水受《水法》第5101条(a)、(c)、(d)或(e)款的约束。
(i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2)(B)(iv) 向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提交的文件,证明该引水根据河岸权获得授权,且在2010年1月1日之后以及提交申请的日历年内未发生引水。该文件应提交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提供的表格上或随附该表格,并应包括《水法》第5103条(a)至(d)款(含)以及(e)款中列出的所有信息。该文件还应包括根据《水法》第5103条(g)款对用水区域的概括性描述以及计划开始引水的年份。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a)(3) 如果水将从不受(2)款约束的地下水抽取中供应,申请应指明抽取地点以及每年用于大麻种植的最大引水量。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b) 部门应在任何种植许可证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b)(1)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要求的条件,旨在:(A) 确保与种植相关的取水和排水的个体及累积效应不影响鱼类产卵、洄游和育幼所需的河道内流量,以及维持自然流量变异性所需的流量;(B) 确保种植不会对泉水、河岸栖息地、湿地或水生栖息地造成负面影响;(C) 以及以其他方式保护鱼类、野生动物、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水质。这些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水法典》第13149条制定的原则、指导方针和要求。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b)(2) 部门在批准大麻种植许可计划的最终环境文件时,确定应纳入种植许可证的任何相关缓解要求。《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这些缓解措施的确定。本款不减少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制定的任何要求。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b)(3) 许可证在被许可人证明符合《渔业和狩猎法典》第1602条或收到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书面确认无需河床改造协议之前,不得生效。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c) 部门在执行本条时,应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协商。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0.1(d) 尽管有(b)款第(1)项的规定,部门不负责核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或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要求或施加的条件的遵守情况。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或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在发现并最终确定违反根据(b)款第(1)项纳入的条件时,应通知部门,部门可根据第3章(自第26030条起)对被许可人采取适当行动。

Section § 2606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大麻种植的各种执照类型。每种执照类型都根据种植面积大小和所用照明等因素进行划分。小型经营被归类为1至3型,并有户外或室内种植等具体子类型。大型经营被归类为5型执照,但这些执照在2023年1月1日之前不得颁发。在此日期之后,大型种植的5型执照可以与某些加工和零售执照结合,但不能与其他执照结合。只有苗圃型种植可以申请4型执照。5型执照持有人有特定的限制,禁止他们持有某些与分销相关的执照。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a) 本部门根据本分部规定颁发的州种植者执照类型应包括以下所有类型: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a)(1) 1型,或“专业户外型”,适用于在同一场所进行总冠层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英尺的无人工照明户外种植,或在非连续地块上种植最多50株成熟植物。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a)(2) 1A型,或“专业室内型”,适用于在同一场所进行总冠层面积介于501至5,000平方英尺之间,且仅使用人工照明的室内种植。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a)(3) 1B型,或“专业混合光型”,适用于在同一场所进行总冠层面积介于2,501至5,000平方英尺之间,且使用自然光和补充人工照明组合种植,其最大阈值由本部门确定。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a)(4) 1C型,或“专业农舍型”,适用于在同一场所进行混合光种植,其总冠层面积为2,500平方英尺或以下,使用自然光和补充人工照明组合,最大阈值由本部门确定;或进行户外种植,其总冠层面积为2,500平方英尺或以下,并可选择满足由本部门确定的替代最大阈值,即最多25株成熟植物的户外种植;或进行室内种植,其总冠层面积为500平方英尺或以下。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a)(5) 2型,或“小型户外型”,适用于在同一场所进行总冠层面积介于5,001至10,000平方英尺(含)之间,且无人工照明的户外种植。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a)(6) 2A型,或“小型室内型”,适用于在同一场所进行总冠层面积介于5,001至10,000平方英尺(含)之间,且仅使用人工照明的室内种植。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a)(7) 2B型,或“小型混合光型”,适用于在同一场所进行总冠层面积介于5,001至10,000平方英尺(含)之间,且使用自然光和补充人工照明组合种植,其最大阈值由本部门确定。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a)(8) 3型,或“户外型”,适用于在同一场所进行总冠层面积介于10,001平方英尺至一英亩(含)之间,且无人工照明的户外种植。本部门应限制此类执照的允许数量。
(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a)(9) 3A型,或“室内型”,适用于在同一场所进行总冠层面积介于10,001至22,000平方英尺(含)之间,且仅使用人工照明的室内种植。本部门应限制此类执照的允许数量。
(10)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a)(10) 3B型,或“混合光型”,适用于在同一场所进行总冠层面积介于10,001至22,000平方英尺(含)之间,且使用自然光和补充人工照明组合种植,其最大阈值由本部门确定。本部门应限制此类执照的允许数量。
(1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a)(11) 4型,或“苗圃型”,仅用于作为苗圃的大麻种植。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b)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b)(1) 5型,或“户外型”,指在同一场所进行总冠层面积大于一英亩(含),且无人工照明的户外种植。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b)(2) 5A型,或“室内型”,指在同一场所进行总冠层面积大于22,000平方英尺(含),且仅使用人工照明的室内种植。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b)(3) 5B型,或“混合光型”,指在同一场所进行总冠层面积大于22,000平方英尺(含),且使用自然光和补充人工照明组合种植,其最大阈值由本部门确定。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c) 在2023年1月1日之前,不得颁发5型、5A型或5B型种植执照。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d) 自2023年1月1日起,5型、5A型或5B型执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并持有6型或7型执照,并可以申请并持有10型执照。5型、5A型或5B型执照持有人无资格申请或持有以下任何执照类型: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d)(1) 8型。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d)(2) 11型。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d)(3) 12型,被授权从事11型分销。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d)(4) 15型,被授权从事11型分销。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e) 持有符合转换为5型、5A型或5B型种植执照的持照人,无资格申请或持有针对那些符合转换条件的种植活动,或包含11型分销的15型执照。

Section § 26061.5

Explanation

从2024年3月1日开始,加州的大麻种植者可以在续期时将他们的许可证类型更改为较小的类型,甚至可以将许可证置于非活跃状态。当许可证处于非活跃状态时,他们不能种植大麻,但可以处理之前的收成并保存种子。他们为非活跃许可证支付的费用会减少,但仍必须遵守所有法规。还允许一次性更改续期日期。部门可以制定紧急规定来迅速实施这些变更。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a) 不迟于2024年3月1日开始,部门应允许种植许可证持有人进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a)(1) 更改种植许可证的类型或规模,如(b)款所述。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a)(2) 将种植许可证置于非活跃状态,如(c)款所述。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b) 部门应允许许可证持有人更改种植许可证的类型或规模,如下: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b)(1) 在许可证续期时,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将现有种植许可证更改为具有较小最大冠层面积的种植许可证类型。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b)(2) 在每次后续许可证续期时,许可证持有人可以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b)(2)(A) 恢复许可证持有人原有的种植许可证类型。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b)(2)(B) 保持许可证持有人根据(1)款选择的种植许可证类型。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b)(2)(C) 更改为不同的种植许可证类型,其最大冠层面积小于许可证持有人原有的种植许可证类型,该类型可能大于或小于许可证持有人根据(1)款选择的种植许可证类型。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b)(3)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持有临时许可证,许可证持有人可以根据其选择进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b)(3)(A) 继续满足与许可证持有人原有的种植许可证类型相关的年度许可证要求。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b)(3)(B) 满足与根据本款选择的较小种植许可证类型相关的年度许可证要求。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b)(4)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部门允许更改苗圃许可证,或更改种植许可证的室内、室外或混合光照分类。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c) 部门应允许许可证持有人在许可证续期时将种植许可证置于非活跃状态,如下: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c)(1) 持有非活跃状态许可证的许可证持有人不得从事大麻种植,但部门可以允许持有非活跃状态许可证的许可证持有人进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c)(1)(A) 从事在许可证置于非活跃状态日期之前收获的大麻的干燥、固化、分级、修剪、包装和销售。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c)(1)(B) 持有并维护仅用于繁殖的种子和幼苗,以保存许可证持有人大麻植物的遗传谱系。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c)(2) 非活跃状态的许可证应保持非活跃状态,直到下次续期。在下次续期时,以及此后的每次续期时,许可证可以根据许可证持有人的选择置于活跃状态或非活跃状态。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c)(3) 持有非活跃状态许可证的许可证持有人应根据第26180条的规定,支付由部门确定的降低的许可证费用。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c)(4) 非活跃状态的许可证仍应是根据本分部颁发的许可证。以下所有规定适用于持有非活跃状态许可证的许可证持有人: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c)(4)(A) 许可证持有人应继续遵守适用于种植许可证持有人的所有法律和法规。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c)(4)(B)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持有临时许可证,许可证持有人应继续满足年度许可证要求。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c)(4)(C) 许可证持有人应被允许保持适用于种植许可证持有人的州项目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补助金项目。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d) 尽管有第26050条(c)款的规定,部门在实施(b)款和(c)款时,应允许每位许可证持有人一次性更改许可证续期日期。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1.5(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条。第26013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条制定或重新制定的紧急法规。根据本条授权制定的紧急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Section § 260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加州为大麻和大麻产品建立认证计划的方案,以确保它们符合与有机产品相似的标准。截至2021年7月1日,食品和农业部以及州公共卫生部被要求设立这些计划。他们可以收取费用,拒绝或撤销认证,并对违规行为处以最高3万美元的罚款。任何受处罚的人都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收取的资金将用于计划管理。如果国家有机计划最终将大麻纳入其中,本条款将被废止。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2(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2(a)(1)  (A)  不迟于2021年7月1日,食品和农业部应建立一项大麻计划,该计划应与国家有机计划(1990年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第6517节(7 U.S.C. Sec. 6501 et seq.))、加州有机食品和农业法(《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7部第10章(自第46000节起))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5部分第5章第7条(自第110810节起)相当。为管理本款之目的,食品和农业部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2(a)(1)(B) 食品和农业部可收取费用,以弥补履行本款规定职责的合理监管成本。食品和农业部可因违反根据本款设立的计划或第26062.5节而拒绝、暂停或撤销根据该计划颁发的注册或认证。违反根据本款设立的计划或第26062.5节的行为,每次单独违规还可能受到不超过三万美元 ($30,000) 的民事处罚。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2(a)(1)(C) 任何人可在送达后30天内提交书面请求,要求举行听证会,对根据本款征收的拒绝、暂停、撤销或民事处罚提出异议。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4.5章(自第11400节起)的规定以及食品和农业部采纳的任何非正式听证会规定举行。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2(a)(1)(D) 在用尽行政和司法审查程序后,食品和农业部可向适当的州高等法院申请判决行政处罚金额,并申请一项强制该人遵守食品和农业部命令的命令。该申请应包括食品和农业部最终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并应构成充分的证据,以保证判决和命令的发布。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2(a)(1)(E) 食品和农业部根据本款收取的任何罚款或费用应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2)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2(a)(2)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2(a)(2)(A)  不迟于2021年7月1日,州公共卫生部应为制造的大麻产品建立一项认证计划,该计划应与国家有机计划(1990年联邦有机食品生产法第6517节(7 U.S.C. Sec. 6501 et seq.))、加州有机食品和农业法(《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7部第10章(自第46000节起))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5部分第5章第7条(自第110810节起)相当。为管理本款之目的,州公共卫生部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2(a)(2)(A)(B) 为执行本款之目的,州公共卫生部的任何授权代理人,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9945节中定义的代理人,可检查大麻制造商的记录并检查其场所,并根据履行本款规定职责的需要,扣押该场所内的大麻产品。

Section § 260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大麻符合国家有机计划设定的标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将其标记为“有机”产品。此外,加州食品和农业部或州公共卫生部对大麻产品进行的任何认证或指定都必须遵循他们设定的具体规则。

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大麻或大麻产品宣称为有机产品、出售或要约出售,除非符合国家有机计划(联邦《1990年有机食品生产法》第 6517 节 (7 U.S.C. Sec. 6501 et seq.)),如果适用。任何人不得宣称、出售或要约出售带有食品和农业部或州公共卫生部根据第 26062 节 (a) 款设立的指定或认证的大麻或大麻产品,除非符合该款规定。

Section § 26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大麻生产商如何标注其大麻的来源地。截至2018年1月,必须制定使用县、市或市县名称的具体标准。要使用这些标签,100%的大麻必须确实来自该地区。截至2022年1月,关于“原产地名称”的指导方针将允许生产商指定其大麻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地理区域,并且100%的产品必须符合这些标准。农业食品部可以收取费用来管理这些职责。声称具有原产地名称的大麻也不能使用某些设施或人工照明种植。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3(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3(a)(1) 部门应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制定标准,据此,持牌种植者可为大麻指定原产县、市或市县。为符合指定资格,100%的大麻应在由有限政治边界界定的指定县、市或市县内生产。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3(a)(2) 大麻不得被广告、营销、贴标或销售为在加利福尼亚州某个县、市或市县生产,包括任何可能误导消费者关于大麻种类的类似名称,如果该大麻并非在该县、市或市县生产。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3(a)(3) 加利福尼亚州某个县、市或市县的名称,包括任何可能误导消费者关于产品中所含大麻种类的类似名称,不得用于大麻产品的广告、贴标、营销或包装,除非产品中所含大麻的100%是在该县、市或市县生产的。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3(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3(b)(1) 农业食品部应不迟于2022年1月1日制定一项程序,据此,持牌种植者可建立原产地名称,包括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特定地理区域生产的大麻的标准、实践和栽培品种,但分部(a)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3(b)(2) 大麻不得使用根据第(1)款建立的原产地名称进行广告、营销、贴标或销售,包括任何可能误导消费者关于大麻种类的类似名称,除非该大麻符合该地理区域的原产地名称要求并在该区域生产。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3(b)(3) 根据本分部建立的原产地名称,包括任何可能误导消费者关于产品中所含大麻种类的类似名称,不得用于大麻产品的广告、贴标、营销或包装,除非产品中所含大麻的100%符合原产地名称要求并在该地理区域生产。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3(b)(4) 农业食品部可收取费用,以弥补根据本节履行职责的合理监管成本。农业食品部根据本节收取的任何费用应存入农业食品部基金。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3(c) 原产地名称不得获批,除非其要求在冠层区域进行地面种植,并排除使用包括温室、拱棚、玻璃房、暖房、热房和任何类似结构在内的设施,以及在冠层区域使用任何人工照明的做法。

Section § 2606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一家种植大麻的公司工作,那么第4-2001号工资令中关于工资和工作条件的规定将适用于你。

Section § 260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持有执照的个人或实体,无论是在室内还是室外种植大麻,都必须遵守州和地方关于土地使用、建筑和消防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不同的州机构将与地方政府和警方合作,共同管理大麻种植对环境的影响并执行相关规定。

由本分部许可的个人和实体进行的室内和室外大麻种植,应当按照与土地用途转换、现行建筑和消防标准、土地平整、用电量、用水量、水质、林地和河岸生境保护、农业排放以及类似事项相关的州和地方法律进行。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以及传统的州执法机构,应当处理大麻种植对环境的影响,并应在适当时与市县及其执法机构协调执法工作。

Section § 26066.1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负责大麻种植的部门与地方机构或农业专员合作,协助处理检查、规则管理、费用收取以及向公众宣传大麻种植等工作。虽然这些地方合作伙伴可以提供协助,但他们不能颁发种植许可证——这完全是部门的职责。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将用于偿付地方机构的协助费用,并且部门必须将签订的任何协议告知其他相关州机构。重要的是,这些协议并不会免除部门管理大麻种植法规的主要责任。

Section § 260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农业专员报告其辖区内大麻种植情况,包括种植面积、产量和价值等详细信息,类似于其他农产品的报告。他们可以将数据按类别整理,例如许可证类型、地方许可,以及根据大麻品种或生产方法划分的价格等级。重要的是,他们不能从特定的州基金中报销制作报告的费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6.2(a)  县农业专员可向局长报告其所在县根据本分部颁发的种植许可证生产的大麻的状况、种植面积、产量和价值。大麻数据可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提交,该报告类似于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2279条要求提交的农产品报告。本节不要求该部门公布此报告。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6.2(b) 根据本节包含在报告中的大麻生产数据可按以下类别(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组织: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6.2(b)(1) 州种植者许可证类型,如第5章(自第26050条起)及根据该章通过的法规所述。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6.2(b)(2) 地方许可证、执照或其他授权类型,如第26200条所述。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6.2(b)(3) 价格等级,包括针对不同大麻品种、不同生产方法或植物不同部分(如花或叶)的价格等级。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6.2(c) 县农业专员不得从以下任何一个来源寻求报销因根据本节制作报告而产生的费用: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6.2(c)(1) 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66.2(c)(2) 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2222条订立的合作协议中可能为本节目的可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