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 依照本分部规定,申请从事第26001条所定义的商业大麻活动的州执照的申请人,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 除(G)项另有规定外,要求每位业主(定义见第26001条(ap)款第(1)至(3)项,含),向司法部电子提交指纹图像及司法部要求的相关信息,以获取关于州或联邦定罪记录以及州和联邦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的信息,以及关于司法部确定该人员在审判或上诉期间保释或自行具结获释的州或联邦定罪和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的信息。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u)款,本部门可从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获取申请人或其业主(定义见第26001条(ap)款第(1)至(3)项,含)的犯罪历史信息,以办理本分部项下第26050条所述的任何州执照。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B) 收到后,司法部应将根据本条收到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传输给联邦调查局,以进行联邦犯罪历史记录核查。司法部应审查从联邦调查局返回的信息,并汇总和分发回复给许可机构。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C) 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p)款第(1)项向许可机构提供回复。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D) 本部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的规定,向司法部请求为申请人提供后续通知服务。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E) 司法部应向申请人收取足以覆盖处理本项所述请求的合理成本的费用。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许可机构可以向地方或州机构请求并接收所有逮捕和定罪的经认证记录、关于缓刑的经认证记录,以及完成申请人或持照人调查所需的任何及所有其他相关文件。地方或州机构可应请求向许可机构提供这些记录。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G) 如果业主已根据本项规定,就许可机构颁发的有效州执照提交了司法部要求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则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G)(i) 业主无需就后续的州执照申请,根据本项规定提交额外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G)(ii) 本部门在考虑是否颁发后续州执照时,不应考虑从先前根据本项提交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中获取的业主犯罪历史信息。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G)(iii) 业主无需重新提交先前已提供给本部门的业主相关信息。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2) 提供占用和使用拟议地点的合法权利证明,并提供不动产土地所有者或该土地所有者代理人的声明,证明土地所有者已确认并同意允许租户申请人在该物业上进行商业大麻活动。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3) 提供证据证明拟议地点符合第26054条(b)款的规定。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4) 提供一份由申请人签署的、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所提供信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声明。
(5)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 (i) 对于拥有20名或以上员工的申请人,或在2024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申请且拥有10名或以上员工的申请人,应提供一份公证声明,表明申请人将签订或已签订并遵守劳工和平协议的条款。自2024年7月1日起,本部门不得续签拥有10名或以上员工的持照人的执照,除非该持照人提供一份声明,表明其已签订并遵守劳工和平协议的条款。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ii) 对于拥有 (10) 名或以上员工但少于 (20) 名员工且尚未签订劳动和平协议的申请人,应在其申请中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声明,表明申请人将在雇用其第 (20) 名员工之日起 (60) 天内,或在 (2024)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以较早者为准)签订并遵守劳动和平协议的条款。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iii) 对于拥有少于 (10) 名员工且尚未签订劳动和平协议的申请人,应在其申请中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声明,表明申请人将在雇用其第 (10) 名员工之日起 (60) 天内,或在 (2024)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以较晚者为准)签订并遵守劳动和平协议的条款。
(i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iv) 本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部门因违反本段规定而撤销或暂停执照的权力。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B) 遵守适用的劳动和平协议条款是获得执照的条件。寻求任何执照续期的持照人应向部门证明其仍遵守任何适用的劳动和平协议的条款。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C) 任何工会组织,或相关持照人的任何现有或前任员工,均可向部门报告某持照人未能提供遵守 (B) 项规定的真实证明。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C)(i) 举报方应按照部门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提供文件,以证实其指控,然后部门才会予以考虑。部门应与认为相关的机构合作评估该报告。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C)(ii) 如果部门证实根据本项规定提交的报告属实,部门可以暂停、撤销、附带条款和条件予以缓刑,或以其他方式处罚执照并对持照人处以罚款。
(D)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D)
(i)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D)(i) 任何工会组织,或相关持照人的任何现有或前任员工,均可向农业劳动关系委员会提出投诉,指称某持照人已签订劳动和平协议的组织并非真正的工会组织。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D)(i)(ii) 农业劳动关系委员会应考虑所有提供或获得的相关证据,在就该实体是否为真正的工会组织作出决定时,并在收到投诉后不迟于 (90) 天内发布一份包含其调查结果的报告。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D)(i)(iii) 如果农业劳动关系委员会认定该实体并非真正的工会组织,则该劳动和平协议应无效。部门应立即通知所有与该实体签订了劳动和平协议的持照人,告知该实体被认定并非真正的工会组织,并为这些持照人提供一个合理的时间段(不超过 (180) 天)以与真正的工会组织签订劳动和平协议。在该合理时间段后未能与真正的工会组织签订劳动和平协议的,应视为违反本节规定。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E) 就本段而言,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E)(i) “员工”不包括主管。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E)(ii) “工会组织”是指任何类型的组织,或任何机构或员工代表委员会或计划,员工参与其中,并且其全部或部分目的在于就员工的申诉、劳动争议、工资、薪酬标准、工作时间或工作条件与雇主进行协商。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E)(iii) “主管”是指为申请人的利益,有权雇用、调动、暂停、解雇、召回、晋升、开除、指派、奖励或惩戒其他员工,或负责指导他们或处理他们的申诉,或有效建议采取此类行动的个人,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行使该权力并非仅仅是例行或文书性质,而是需要运用独立判断。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6) 提供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 (2) 部分第 (1) 章(第 (6001) 节及后续章节)颁发的申请人有效销售许可证号,或表明申请人目前正在申请销售许可证。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7) 提供部门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8) 对于寻求种植执照的申请人,应提供一份声明,声明申请人是“农业雇主”,其定义见 (1975) 年《阿拉托雷-泽诺维奇-邓拉普-伯曼农业劳动关系法》(《劳动法典》第 (2) 部分第 (3.5) 章(第 (1140) 节及后续章节)),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
(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9) 支付部门规定的所有适用许可费用。
(10)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0) 提供保证金证明,以支付因违反许可要求而需要销毁大麻或大麻产品的费用。
(1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1)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1)(A) 在首次申请和续期申请时,提供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雇用或将在收到或续期许可后一年内雇用一名主管和一名员工,他们已成功完成由经OSHA培训学院教育中心授权的培训机构提供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30小时通用行业推广课程。本款不得解释为改变或修订雇主向员工提供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的现有要求。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1)(A)(B) 仅有一名员工的申请人不受 (A) 款的约束。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1)(A)(C) 就本款而言,“员工”的含义与第 (5) 款 (B) 项中规定的含义相同,“主管”的含义与第 (5) 款 (C) 项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b) 申请人还应在申请中包含部门要求的以下所有操作程序的详细说明: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b)(1) 种植。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b)(2) 提取和浸泡方法。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b)(3) 运输过程。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b)(4) 库存程序。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b)(5) 质量控制程序。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b)(6) 安全协议。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b)(7) 对于寻求种植许可的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人将用于种植的水源,如第 26060.1 条 (a) 至 (c) 款(含)所规定。就本款而言,第 26060.1 条中使用的“种植”应与第 26001 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部门在执行本款时应咨询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渔业与野生动物部。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c) 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议场所的完整详细图,许可权利将在其中行使,该图应足够详细,以便轻松确定场所的边界,显示所有边界、尺寸、入口和出口、内部隔断、墙壁、房间以及公共或共享入口,并包含对将在其中进行的主要活动的简要说明或描述;对于允许种植的许可,还应提供计划冠层的测量数据,包括总平方英尺和单独种植区域的各自平方英尺(如有),道路、水路交叉口、分水点、蓄水设施以及所有其他与种植相关的设施和基础设施。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d) 提供一份完整的名单,列出所有按部门要求对申请许可的个人拥有财务利益的人。就本款而言,“拥有财务利益的人”不包括那些仅通过多元化共同基金、盲目信托或类似工具对被许可人拥有利益的人。
(Amended by Stats. 2024, Ch. 997, Sec. 5.5. (AB 179) Effective September 30, 2024. Operative January 1, 2025, pursuant to Sec. 24 of Stats. 2024, Ch. 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