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05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大麻相关活动的不同类型许可证。它根据种植类型(例如,室内、户外、混合光照)、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对许可证进行分类,还包括制造、零售、分销、微型企业、活动组织和加工的许可证。此外,它规定许可证会标有“A”表示成人用或“M”表示医用,但检测实验室无需区分。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期,由相关部门制定这些许可证的颁发和续期程序。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 根据本分部,许可证分类至少应如下: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1) Type 1—种植;专业户外;小型。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2) Type 1A—种植;专业室内;小型。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3) Type 1B—种植;专业混合光照;小型。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4) Type 1C—种植;专业农舍;小型。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5) Type 2—种植;户外;小型。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6) Type 2A—种植;室内;小型。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7) Type 2B—种植;混合光照;小型。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8) Type 3—种植;户外;中型。
(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9) Type 3A—种植;室内;中型。
(10)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10) Type 3B—种植;混合光照;中型。
(1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11) Type 4—种植;苗圃。
(1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12) Type 5—种植;户外;大型。
(1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13) Type 5A—种植;室内;大型。
(1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14) Type 5B—种植;混合光照;大型。
(1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15) Type 6—制造商 1。
(1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16) Type 7—制造商 2。
(1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17) Type 8—检测实验室。
(1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18) Type 10—零售商。
(1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19) Type 11—分销商。
(20)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20) Type 12—微型企业。
(2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21) Type 13—大麻活动组织者。
(2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22) Type 14—加工商。
(2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a)(23) Type 15—综合活动。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b) 除检测实验室许可证(该许可证可用于检测大麻和大麻产品,无论其是否旨在供持有医生推荐的个人使用)外,根据本分部颁发的所有许可证均应明确标明该许可证是用于商业成人用大麻活动还是商业医用大麻活动,分别通过显著附加“A”或“M”来区分。此类标识的示例包括但不限于“A-Type 1”或“M-Type 1”。除非本分部另有具体规定,A类许可证和M类许可证的要求应相同。对于检测实验室,部门应创建一种许可证,表明该检测实验室可以检测成人用和医用大麻。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c) 根据本分部颁发的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该许可证可每年续期。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d) 部门应制定许可证的颁发和续期程序。

Section § 260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许可证的部门在特定条件下,于指定截止日期前颁发临时许可证。这些临时许可证旨在帮助正在努力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及其他地方条例的申请人。种植许可证有特殊条件,尤其是在户外和室内种植的允许冠层面积方面。临时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如果能证明已取得一定进展并采取了合规措施,则可以续期。2025年1月1日之后,将不再颁发临时许可证,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临时许可证将失效。这一转变旨在确保未来的许可证符合所有环境法律。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1) 除第26050.5节另有规定外,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除第(3)和(4)款另有规定外,如果申请人已向部门提交完整的许可申请,包括以下适用内容,部门可自行决定向申请人颁发临时许可证: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1)(A) 如果尚未完全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节起)),则提供正在遵守的证据。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1)(B) 如果尚未完全遵守根据第26200节颁布的地方条例,则提供正在遵守的证据。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1)(C) 遵守第26051.5节(a)款的第(5)和(11)项。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1)(D) 对于包含种植活动的许可申请,以下任何文件: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1)(D)(i) 最终河床改造协议。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1)(D)(ii) 由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提供并已签署并返还给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的河床改造协议草案。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1)(D)(iii)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出具的书面证明,表明无需河床改造协议。
(i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1)(D)(iv)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出具的书面证明,表明申请人已提交《渔猎法》第1602节所述的通知,已根据《渔猎法》第1609节支付了适用费用,并对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做出了回应。就本分项而言,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申请人则未对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做出回应: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1)(D)(iv)(I) 该通知已被第二次认定为不完整。
(II) 在通知被认定为不完整一次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在超过60天内未收到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1)(E) 申请在2022年3月31日或之前提交给部门。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2) 如果种植许可证申请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如果颁发临时许可证将导致持证人在相邻场所持有多个种植许可证,且总冠层面积超过一英亩(用于户外种植)或22,000平方英尺(用于混合光照或室内种植),则部门不得根据本节颁发临时许可证。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3) 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部门可自行决定为地方公平许可证申请颁发临时许可证,前提是申请人符合以下要求: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3)(A) 地方公平申请人不是针对总冠层面积超过一英亩(用于户外种植)或22,000平方英尺(用于混合光照或室内种植)的场所的种植许可证申请人。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3)(B) 颁发该许可证不会导致申请人在相邻场所持有多个种植许可证,且总冠层面积超过一英亩(用于户外种植)或22,000平方英尺(用于混合光照或室内种植)。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3)(C) 地方公平申请人满足第(1)款中(A)至(D)项(含)的所有要求。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3)(D) 地方公平申请人在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向部门提交申请。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4) 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部门可自行决定向种植许可证申请人颁发临时许可证,前提是申请人符合以下要求: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4)(A) 申请人不是针对总冠层面积超过20,000平方英尺(用于户外种植)的场所的种植许可证申请人。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4)(B) 颁发该许可证不会导致申请人在相邻场所持有多个种植许可证,且总冠层面积超过一英亩(用于户外种植)或22,000平方英尺(用于混合光照或室内种植)。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4)(C) 种植许可证申请人满足第(1)款中(A)至(D)项(含)的所有要求。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a)(4)(D) 种植许可证申请人在2022年6月30日或之前向部门提交申请。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b) 根据本节颁发的临时许可证自颁发或续期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如果部门颁发或续期临时许可证,应列明该持证人获得年度许可证所需的未完成事项。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c) 部门可自行决定续期临时许可证,直至其颁发或拒绝临时持证人的年度许可证,但须遵守本节的要求。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d) 对于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临时许可证续期,除非符合以下标准,否则部门不得根据本节续期临时许可证: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d)(1) 对于种植许可证,为表明在遵守《渔猎法典》第2部第6章(自第1600条起)方面的进展,以下文件之一: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d)(1)(A) 一份由渔猎部签发的最终河床改造协议。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d)(1)(B) 一份由渔猎部提供并由临时许可证持有人签署并交回渔猎部的河床改造协议草案。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d)(1)(C) 渔猎部的书面核实,证明临时许可证持有人已提交《渔猎法典》第1602条所述的完整通知。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d)(1)(D) 渔猎部的书面核实,证明无需河床改造协议。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d)(2) 如果尚未完成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要求,部门认定已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d)(2)(A) 牵头机构正在根据《加州法规法典》第14篇第15063、15164、15168或15183条准备一份针对特定地点的初步研究、附录或清单,以证明其是否符合先前分发并采纳的否定声明、缓解否定声明或环境影响报告。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d)(2)(B) 如果地方管辖区是牵头机构,牵头机构在之前的12个月许可期内,通过起草、准备或分发供公众审查的环境文件,在完成项目特定的环境审查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d)(2)(C) 如果部门是牵头机构,部门向临时许可证持有人要求的信息,证明环境审查的推进。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d)(2)(D) 临时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给部门的信息,证明在之前的12个月许可期内,在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e) 自2023年7月1日或之后,除非符合以下标准,否则部门不得根据本节续期临时许可证: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e)(1) 对于种植许可证,为表明在遵守《渔猎法典》第2部第6章(自第1600条起)方面的进展,以下文件之一: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e)(1)(A) 一份由渔猎部签发的最终河床改造协议。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e)(1)(B) 一份由渔猎部提供并由临时许可证持有人签署并交回渔猎部的河床改造协议草案。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e)(1)(C) 渔猎部的书面核实,证明无需河床改造协议。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e)(2) 如果尚未完成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要求,为表明在遵守方面的进展,部门认定已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e)(2)(A) 许可证的牵头机构已准备并分发供公众审查的否定声明或缓解否定声明。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e)(2)(B) 许可证的牵头机构已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7条认定需要环境影响报告,并且在准备该环境影响报告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或已与顾问签订合同以准备该环境影响报告。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2(e)(2)(C) 牵头机构已向部门证明其已进行了合理全面的针对特定地点的审查,并已审查、准备并认定一份初步研究、附录或清单已完成,根据《加州法规法典》第14篇第15063、15164、15168或15183条,该初步研究、附录或清单证明与先前分发并采纳的否定声明、缓解否定声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一致,以便为批准年度许可证做准备。

Section § 26050.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部门向从事大麻零售活动的地方公平申请人颁发临时许可证,即“临时执照”。这些临时执照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旨在给予申请人更多时间来完成各项监管要求,例如与环境影响和地方性法规相关的要求。部门可以续期这些执照,直到申请人获得正式执照或被拒绝,但续期必须在2031年前完成。如果被许可人在满足正式执照要求方面进展不足,其临时执照可能会被撤销。部门还将在2030年前提供一份报告,说明已颁发或取消了多少临时执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临时执照被撤销或未获颁发,申请人不能提出上诉。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5(a) 截至2031年1月1日,部门可自行决定向从事零售商活动的地方公平申请人(定义见第23章(自第26240条起))颁发临时许可证,前提是申请人已向部门提交完整的许可证申请,并且申请人符合以下要求: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5(a)(1) 如果尚未完成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则需提供正在遵守中的证据。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5(a)(2) 如果尚未完成遵守根据第26200条颁布的地方条例,则需提供正在遵守中的证据。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5(a)(3) 遵守第26051.5条(a)款的第(5)项和第(11)项。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5(b) 根据本条颁发的临时许可证自颁发或续期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如果部门颁发或续期临时许可证,应列出被许可人获得年度许可证所需的未完成事项。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5(c) 部门可自行决定续期根据本条或第26050.2条颁发给从事零售商活动的地方公平申请人的临时许可证,直至其颁发或拒绝临时被许可人的年度许可证,但须符合本条的要求,或直至根据本条或第26050.2条首次颁发临时许可证之日起五年,以较早者为准。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5(d) 如果尚未完成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部门不得根据本条续期临时许可证,除非部门已确定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5(d)(1) 牵头机构正在根据《加州法规》第14篇第15063、15164、15168或15183条准备针对特定地点的初步研究、补充文件或核对表,以证明其是否符合先前分发并采纳的否定声明、缓解否定声明或环境影响报告。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5(d)(2) 如果地方管辖区是牵头机构,则牵头机构在之前的12个月许可期内,通过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起草、准备或分发供公众审查的环境文件,在完成项目特定环境审查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5(d)(3) 如果部门是牵头机构,则部门向临时被许可人要求的信息证明了环境审查的推进。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5(d)(4) 临时被许可人申请人向部门提交的信息证明在之前的12个月许可期内,在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5(e) 部门可自行决定允许临时被许可人在临时许可证不再可颁发之日后更改地点,但新地点须经批准,符合《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以及《渔猎法》第2部第6章(自第1600条起)的规定。如果所有其他续期要求均已满足,部门也可在新地点续期许可证。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5(f) 如果部门认定被许可人未能积极勤勉地履行年度许可证要求,部门可自行决定撤销或暂停临时许可证。部门应制定法规,明确何为积极勤勉地履行年度许可证要求。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5(g) 部门应在颁发年度许可证、拒绝年度许可证、放弃许可证申请或撤回许可证申请时取消临时许可证。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5(h)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本部规定应以适用于年度许可证的相同方式适用于临时许可证。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0.5(i) 在不限制任何其他法定豁免或类别豁免的情况下,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公共资源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不适用于部门根据本条颁发许可证。

Section § 260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些反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法律,例如《卡特赖特法案》和《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所有大麻许可证持有者。它明确禁止任何人试图垄断大麻市场。只有司法部长才能执行这项关于大麻贸易垄断的规定。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a) 《卡特赖特法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法》、《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第7部第2部分(自第16600条起)的其他规定,适用于本部分规管的所有持证人。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b) 任何人垄断、试图垄断、或与任何一人或多人联合或共谋垄断与大麻相关的贸易或商业的任何部分,均属非法。司法部长应拥有执行本款规定的唯一权力。

Section § 2605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获取从事商业大麻活动州执照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指纹进行背景调查,提供使用拟议地点的权利证明,并且如果他们拥有一定数量的员工,则必须遵守劳工和平协议。他们还必须提供详细的运营程序和拟使用场所的图示。对于种植执照,需要提供符合水源采购和环境准则的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列出所有对业务拥有经济利益的人员的清单,并且必须拥有销售许可证号或正在办理中。最后,他们需要确保为员工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并提供潜在销毁成本的财务担保证明。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 依照本分部规定,申请从事第26001条所定义的商业大麻活动的州执照的申请人,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 除(G)项另有规定外,要求每位业主(定义见第26001条(ap)款第(1)至(3)项,含),向司法部电子提交指纹图像及司法部要求的相关信息,以获取关于州或联邦定罪记录以及州和联邦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的信息,以及关于司法部确定该人员在审判或上诉期间保释或自行具结获释的州或联邦定罪和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的信息。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u)款,本部门可从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获取申请人或其业主(定义见第26001条(ap)款第(1)至(3)项,含)的犯罪历史信息,以办理本分部项下第26050条所述的任何州执照。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B) 收到后,司法部应将根据本条收到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传输给联邦调查局,以进行联邦犯罪历史记录核查。司法部应审查从联邦调查局返回的信息,并汇总和分发回复给许可机构。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C) 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p)款第(1)项向许可机构提供回复。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D) 本部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的规定,向司法部请求为申请人提供后续通知服务。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E) 司法部应向申请人收取足以覆盖处理本项所述请求的合理成本的费用。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许可机构可以向地方或州机构请求并接收所有逮捕和定罪的经认证记录、关于缓刑的经认证记录,以及完成申请人或持照人调查所需的任何及所有其他相关文件。地方或州机构可应请求向许可机构提供这些记录。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G) 如果业主已根据本项规定,就许可机构颁发的有效州执照提交了司法部要求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则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G)(i) 业主无需就后续的州执照申请,根据本项规定提交额外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G)(ii) 本部门在考虑是否颁发后续州执照时,不应考虑从先前根据本项提交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中获取的业主犯罪历史信息。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G)(iii) 业主无需重新提交先前已提供给本部门的业主相关信息。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2) 提供占用和使用拟议地点的合法权利证明,并提供不动产土地所有者或该土地所有者代理人的声明,证明土地所有者已确认并同意允许租户申请人在该物业上进行商业大麻活动。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3) 提供证据证明拟议地点符合第26054条(b)款的规定。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4) 提供一份由申请人签署的、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所提供信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声明。
(5)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 (i) 对于拥有20名或以上员工的申请人,或在2024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申请且拥有10名或以上员工的申请人,应提供一份公证声明,表明申请人将签订或已签订并遵守劳工和平协议的条款。自2024年7月1日起,本部门不得续签拥有10名或以上员工的持照人的执照,除非该持照人提供一份声明,表明其已签订并遵守劳工和平协议的条款。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ii) 对于拥有 (10) 名或以上员工但少于 (20) 名员工且尚未签订劳动和平协议的申请人,应在其申请中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声明,表明申请人将在雇用其第 (20) 名员工之日起 (60) 天内,或在 (2024)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以较早者为准)签订并遵守劳动和平协议的条款。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iii) 对于拥有少于 (10) 名员工且尚未签订劳动和平协议的申请人,应在其申请中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声明,表明申请人将在雇用其第 (10) 名员工之日起 (60) 天内,或在 (2024)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以较晚者为准)签订并遵守劳动和平协议的条款。
(i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iv) 本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部门因违反本段规定而撤销或暂停执照的权力。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B) 遵守适用的劳动和平协议条款是获得执照的条件。寻求任何执照续期的持照人应向部门证明其仍遵守任何适用的劳动和平协议的条款。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C) 任何工会组织,或相关持照人的任何现有或前任员工,均可向部门报告某持照人未能提供遵守 (B) 项规定的真实证明。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C)(i) 举报方应按照部门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提供文件,以证实其指控,然后部门才会予以考虑。部门应与认为相关的机构合作评估该报告。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C)(ii) 如果部门证实根据本项规定提交的报告属实,部门可以暂停、撤销、附带条款和条件予以缓刑,或以其他方式处罚执照并对持照人处以罚款。
(D)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D)
(i)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D)(i) 任何工会组织,或相关持照人的任何现有或前任员工,均可向农业劳动关系委员会提出投诉,指称某持照人已签订劳动和平协议的组织并非真正的工会组织。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D)(i)(ii) 农业劳动关系委员会应考虑所有提供或获得的相关证据,在就该实体是否为真正的工会组织作出决定时,并在收到投诉后不迟于 (90) 天内发布一份包含其调查结果的报告。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D)(i)(iii) 如果农业劳动关系委员会认定该实体并非真正的工会组织,则该劳动和平协议应无效。部门应立即通知所有与该实体签订了劳动和平协议的持照人,告知该实体被认定并非真正的工会组织,并为这些持照人提供一个合理的时间段(不超过 (180) 天)以与真正的工会组织签订劳动和平协议。在该合理时间段后未能与真正的工会组织签订劳动和平协议的,应视为违反本节规定。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E) 就本段而言,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E)(i) “员工”不包括主管。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E)(ii) “工会组织”是指任何类型的组织,或任何机构或员工代表委员会或计划,员工参与其中,并且其全部或部分目的在于就员工的申诉、劳动争议、工资、薪酬标准、工作时间或工作条件与雇主进行协商。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5)(A)(E)(iii) “主管”是指为申请人的利益,有权雇用、调动、暂停、解雇、召回、晋升、开除、指派、奖励或惩戒其他员工,或负责指导他们或处理他们的申诉,或有效建议采取此类行动的个人,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行使该权力并非仅仅是例行或文书性质,而是需要运用独立判断。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6) 提供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 (2) 部分第 (1) 章(第 (6001) 节及后续章节)颁发的申请人有效销售许可证号,或表明申请人目前正在申请销售许可证。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7) 提供部门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8) 对于寻求种植执照的申请人,应提供一份声明,声明申请人是“农业雇主”,其定义见 (1975) 年《阿拉托雷-泽诺维奇-邓拉普-伯曼农业劳动关系法》(《劳动法典》第 (2) 部分第 (3.5) 章(第 (1140) 节及后续章节)),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
(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9) 支付部门规定的所有适用许可费用。
(10)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0) 提供保证金证明,以支付因违反许可要求而需要销毁大麻或大麻产品的费用。
(1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1)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1)(A) 在首次申请和续期申请时,提供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雇用或将在收到或续期许可后一年内雇用一名主管和一名员工,他们已成功完成由经OSHA培训学院教育中心授权的培训机构提供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30小时通用行业推广课程。本款不得解释为改变或修订雇主向员工提供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的现有要求。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1)(A)(B) 仅有一名员工的申请人不受 (A) 款的约束。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a)(11)(A)(C) 就本款而言,“员工”的含义与第 (5) 款 (B) 项中规定的含义相同,“主管”的含义与第 (5) 款 (C) 项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b) 申请人还应在申请中包含部门要求的以下所有操作程序的详细说明: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b)(1) 种植。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b)(2) 提取和浸泡方法。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b)(3) 运输过程。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b)(4) 库存程序。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b)(5) 质量控制程序。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b)(6) 安全协议。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b)(7) 对于寻求种植许可的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人将用于种植的水源,如第 26060.1 条 (a) 至 (c) 款(含)所规定。就本款而言,第 26060.1 条中使用的“种植”应与第 26001 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部门在执行本款时应咨询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渔业与野生动物部。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c) 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议场所的完整详细图,许可权利将在其中行使,该图应足够详细,以便轻松确定场所的边界,显示所有边界、尺寸、入口和出口、内部隔断、墙壁、房间以及公共或共享入口,并包含对将在其中进行的主要活动的简要说明或描述;对于允许种植的许可,还应提供计划冠层的测量数据,包括总平方英尺和单独种植区域的各自平方英尺(如有),道路、水路交叉口、分水点、蓄水设施以及所有其他与种植相关的设施和基础设施。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1.5(d) 提供一份完整的名单,列出所有按部门要求对申请许可的个人拥有财务利益的人。就本款而言,“拥有财务利益的人”不包括那些仅通过多元化共同基金、盲目信托或类似工具对被许可人拥有利益的人。

Section § 2605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大麻企业经营者在贸易实践中不得从事的行为。他们不得签订限制贸易或减少竞争的协议,例如形成垄断、操纵价格,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以损害竞争对手。意图通过在不同地点设定不同价格来损害竞争的歧视行为也是被禁止的。此外,协助违反这些规定的公司负责人或代表将承担同等责任。此外,个人或行业团体可以对这些违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停止并索赔损失。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2(a) 被许可人不得实施以下任何行为,或允许被许可人的任何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实施以下任何行为: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2(a)(1) 签订任何违反第16600条规定的限制贸易合同。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2(a)(2) 组建任何违反第16720条规定的限制贸易信托或其他被禁止的组织。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2(a)(3) 销售大麻或大麻产品,或签订大麻或大麻产品销售合同,或为此确定价格,或在该价格基础上给予折扣或回扣,条件、协议或谅解是其消费者或购买者不得使用或经营卖方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的商品、货物、机械、供应品、商品或服务,如果该销售、合同、条件、协议或谅解的效果可能实质性地减少竞争或倾向于在任何贸易或商业领域形成垄断。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2(a)(4)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任何大麻或大麻产品,旨在损害竞争对手、破坏竞争,或误导或欺骗购买者或潜在购买者。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2(a)(5) 在本州不同区域、社区或城市或其部分之间,或在这些区域、社区或城市或其部分的内部不同地点之间进行歧视,通过在一个区域、社区或城市或其任何部分,或在该区域、社区或城市或其任何部分的一个地点,以低于另一地点或另一区域、社区或城市或其任何部分的价格销售或提供大麻或大麻产品,旨在损害竞争对手或破坏竞争。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2(a)(6) 以低于该销售商成本的价格销售任何大麻或大麻产品,或赠送任何物品或产品,旨在损害竞争对手或破坏竞争。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2(b) 任何作为任何商号或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或作为任何个人的代理人的人,违反本章规定,或直接或间接协助或帮助该违反行为,应与该人所代表的个人、商号或公司承担同等责任。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2(c) 任何个人或行业协会可以提起诉讼,以禁止和制止任何违反本条的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Section § 26053

Explanation

在加州,所有商业大麻活动都必须在持有执照的个人或企业之间进行,除非另有规定。持有州级检测实验室执照的人员只能从事检测工作,不允许持有任何其他类型的大麻执照。他们不能雇用同时为非检测类大麻企业工作的员工。对检测实验室有经济利益的人,不能对其他大麻业务有经济利益。另一方面,除了这些针对检测实验室的限制外,人们可以为不同的大麻经营活动申请多个执照。此外,每个进行大麻业务的地点都需要单独的执照。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3(a) 所有商业大麻活动应在持证人之间进行,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3(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3(b)(1)  根据本分部持有州级检测实验室许可证的人员,除本分部授权的检测活动外,禁止获得任何其他活动的许可。持有州级检测实验室许可证的人员不得雇用同时受雇于任何其他非州级检测实验室许可证持有人的个人。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3(b)(2) 根据本分部对州级检测实验室许可证拥有经济利益的人员,禁止对任何其他类型的大麻许可证拥有经济利益。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3(c) 除(b)款另有规定外,个人可根据本分部申请并获得多个许可证。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3(d) 每个申请人或持证人应为其从事商业大麻活动的每个地点申请,并在获批后,取得单独的许可证。

Section § 26054

Explanation
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持证场所内大麻相关活动的限制和许可。首先,它禁止持证人在涉及大麻的场所销售酒精或烟草。其次,大麻企业必须距离学校、日托中心或青年中心至少600英尺,除非当地规定另有说明。法律还允许制造大麻配件的企业为研究目的处理少量大麻,前提是这些大麻来自合法许可的来源。此外,州和地方机构的代理人可以在履行公务时处理大麻,这不构成违法行为。

Section § 260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商业大麻活动的州执照如何被授予、吊销和管理。部门只能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照,执照被吊销意味着必须停止经营,直到获得新执照。场所的任何变更都必须事先获得部门的书面批准。如果执照违反地方法律,将不会被颁发;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地方执照或许可证来证明他们遵守地方规定。如果地方当局表示执照会违反其法律,部门将拒绝该申请。部门与地方管辖区之间的沟通至关重要,并且有一个流程来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地方规定。此外,法律提到某些地方政府的决定不必遵守一些环境法律,但这一部分已于2021年失效。公共机构可以收取与这些项目相关的费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a) 部门只能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州执照。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b) 根据本分部颁发的州执照被吊销后,持照人将无法在加州境内依据该执照运营,直至获得新执照。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c) 持照人不得以实质性或重大性改变场所、场所用途或从场所进行的业务运营模式或性质的方式,变更或修改场所,使其偏离申请时备案图表中的计划,除非并直至获得部门的书面批准。就本节而言,场所的实质性或重大性物理变更,或场所用途的实质性或重大性变更,应包括但不限于先前图示的许可场所总面积的显著增加或减少,或导致业务运营模式或性质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任何其他物理修改。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d) 如果批准州执照将违反根据第26200节通过的任何地方条例或法规的规定,部门不得批准根据本分部提出的州执照申请。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e) 申请人可自愿提供地方管辖区颁发的执照、许可证或其他授权证明,以核实申请人符合地方管辖区的规定。自愿提交地方管辖区颁发的有效、未过期执照、许可证或其他授权的申请人,应被推定为符合所有地方条例,除非地方管辖区另行通知部门。部门应将任何自愿提交地方管辖区颁发的有效、未过期执照、许可证或其他授权的申请人通知地方管辖区的联系人。
(f)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f)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f)(1) 地方管辖区应向部门提供任何与商业大麻活动相关的条例或法规副本,以及将作为部门在该管辖区内商业大麻活动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果地方管辖区未提供联系人,部门应推定地方管辖区立法机构的书记员为联系人。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f)(2) 每当根据第26200节通过的地方条例或法规发生变更,或管辖区的联系人发生变更时,地方管辖区应将该信息提供给部门。
(g)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g)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g)(1) 对于地方管辖区已根据(f)款通知部门禁止的商业大麻活动,部门应拒绝根据本分部提出的执照申请。部门应将因地方管辖区表示所申请执照的商业大麻活动被地方条例或法规禁止而被拒绝的每份申请通知地方管辖区的联系人。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g)(2) 在根据本分部颁发任何商业大麻活动的州执照之前,如果申请人尚未根据(e)款提供符合地方法律的充分证明: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g)(2)(A) 部门应将收到其管辖区内商业大麻活动申请的情况通知地方管辖区的联系人。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g)(2)(B) 地方管辖区可通知部门申请人不符合地方条例或法规。在此情况下,部门应拒绝该申请。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g)(2)(C) 地方管辖区可通知部门申请人符合所有适用的地方条例和法规。在此情况下,部门可继续进行执照审批程序。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g)(2)(D) 如果地方管辖区在收到部门根据(A)项提交的询问后6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符合或不符合适用地方条例或法规的通知,或未提供表明地方许可程序仍在进行中的通知,则部门应作出可反驳的推定,即申请人符合根据第26200节通过的所有地方条例和法规,但(E)项和(F)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g)(2)(E) 在分段 (D) 中规定的6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任何时间,地方管辖区可以书面通知部门,告知申请人或持证人未遵守根据第26200条通过的地方条例或法规。收到此通知后,部门不应推定申请人或持证人已遵守根据第26200条通过的所有地方条例和法规,并可根据第3章(自第26030条起)的规定启动纪律处分。如果部门在执照续期前未对持证人采取行动,则在地方管辖区通知部门持证人再次遵守地方条例之前,执照不得续期。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g)(2)(F) 部门根据本段作出的关于申请人已遵守根据第26200条通过的所有地方条例和法规的推定,不得阻止、损害或优先于地方政府对申请人执行所有适用的地方条例或法规,该推定也不得赋予申请人任何权利,无论是既得权利还是其他权利,使其可以在任何地方管辖区开始或继续运营,除非符合所有地方条例或法规。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g)(3) 就本节而言,“通知”包括书面通知,或部门访问地方管辖区指定的登记册、数据库或其他平台,其中包含部门指定的关于申请人的信息,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地方规定。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h) 在不限制任何其他法定豁免或类别豁免的情况下,《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不适用于地方管辖区通过的条例、规则或法规,该条例、规则或法规要求对从事商业大麻活动的许可证、执照或其他授权进行酌情审查和批准。为符合此豁免条件,任何此类法律、条例、规则或法规中的酌情审查应包括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进行的任何适用环境审查。本款将于2021年7月1日失效。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5(i) 地方或州公共机构可以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089条 (a) 款向提出项目的人收取费用。

Section § 2605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所有根据本法持有执照的人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消防安全规定。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43.9、13145和13146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持证人。

Section § 26057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部门可以拒绝州执照申请的条件。如果申请人或场所不符合执照条件,部门将拒绝任何申请。如果存在不遵守法律法规、未能提供必要信息、相关刑事定罪或过去与受管制物质相关的制裁等问题,部门也可能拒绝执照。法规特别指出,涉及严重或暴力重罪、欺诈、利用未成年人从事毒品活动或贩毒并加重处罚的特定定罪,将予以考虑。申请前已完成刑期的先前毒品相关定罪(某些严重罪行除外),不应作为拒绝执照的唯一理由。部门还可以因未经授权的大麻活动被罚款或处罚、缺乏销售许可证或任何类似的法律问题而拒绝执照。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a) 如果申请人或申请州执照的场所不符合本部门规定的执照条件,部门应拒绝该申请。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b)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部门可以拒绝执照申请或州执照的续期申请: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b)(1) 未能或无法遵守本部门的规定、依据本部门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或为保护自然资源而施加的任何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对河道内流量、水质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的保护。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b)(2) 构成根据第1.5部第2章(第480条起)拒绝执照理由的行为,除非本条和第26059条另有规定。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b)(3) 未能提供部门要求的信息。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b)(4) 申请人、所有人或持照人曾被判犯有与申请业务或专业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密切相关的罪行,但如果部门认定申请人、所有人或持照人其他方面适合获得执照,且授予执照不会危害公共安全,部门应彻底审查罪行的性质、定罪、情况以及申请人或所有人的改造证据,并根据审查发现的证据评估申请人、所有人或持照人获得执照的适宜性。在确定哪些罪行与申请业务或专业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密切相关时,部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b)(4)(A) 暴力重罪定罪,如《刑法典》第667.5条(c)款所规定。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b)(4)(B) 严重重罪定罪,如《刑法典》第1192.7条(c)款所规定。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b)(4)(C) 涉及欺诈、欺骗或贪污的重罪定罪。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b)(4)(D) 雇佣、使用未成年人运输、携带、销售、赠送、准备销售或兜售任何受管制物质给未成年人的重罪定罪;或销售、提议销售、提供、提议提供、施用或给予任何受管制物质给未成年人。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b)(4)(E) 贩毒重罪定罪,并依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0.4条或第11379.8条加重处罚。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b)(5) 除第(4)款(D)项和(E)项规定外,且尽管有第1.5部第2章(第480条起)的规定,对于持有、意图销售持有、销售、制造、运输或种植受管制物质的先前定罪,如果刑期(包括任何缓刑、监禁或监督释放期)已完成,则不被视为密切相关,也不应作为拒绝执照的唯一理由。获得执照后犯任何受管制物质重罪,应作为吊销执照或拒绝执照续期的理由。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b)(6) 申请人或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所有人曾因依据《渔猎法典》第12025条或第12025.1条在公共或私人土地上种植或生产受管制物质而被处以罚款、处罚或以其他方式制裁。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b)(7) 申请人或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所有人曾因未经授权的商业大麻活动而被部门、大麻管制局、食品和农业部、州公共卫生部或市、县、市县制裁,或在向部门提交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曾根据本部门规定被暂停或吊销执照。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b)(8) 未能获得并保持依据《税收法典》第2部第1部分(第6001条起)要求的有效销售许可证。
(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b)(9) 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7(c) 在向部门提交执照申请后撤回申请,不应剥夺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的任何理由对申请人提起或继续拒绝执照程序的权力,或根据任何理由发出拒绝执照的命令。

Section § 26058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执照申请被拒绝,部门会书面通知你。你有30天时间提交书面请愿书来上诉该决定。一旦你及时提交了这份请愿书,部门会安排一次听证会。这次听证会将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并且局长在此过程中拥有权力。如果你对最终决定不满意,你可以按照另一套规则进行上诉。

任何执照申请被拒绝后,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在通知送达后30天内,申请人可以向部门提交书面执照请愿书。收到及时提交的请愿书后,部门应安排请愿书的听证会。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且局长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任何对部门最终决定的上诉应根据第4章(自第26040条起)进行。

Section § 26059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州执照,您的申请不能仅仅因为某些旧的刑事定罪而被拒绝。具体来说,如果您已经复权,或者您的定罪根据某些法律已被撤销,您的申请就不能被拒绝。这意味着过去的错误不应自动阻止您获得州执照。

申请人不得仅因以下任何一项而被拒绝颁发州执照: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9(a) 申请人或持证人已根据《刑法典》第3部分第6章第3.5章(自第4852.01条起)获得复权证书的,与申请所涉业务或专业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实质相关的定罪或行为。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59(b) 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第1203.4a条或第1203.41条或允许撤销定罪的任何其他规定,随后被撤销的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