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26040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政府内,隶属于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设立了一个大麻管制上诉小组。该小组由五名成员组成:一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一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以及三名由州长任命(这三名成员必须来自不同的县)。这些成员的任命需经参议院确认,并领取薪水。任命机构有权免去小组成员的职务。
Section § 26041
Section § 26042
本法律条款规定,一个专家组必须制定处理上诉的规则,这些规则应类似于《商业和职业法典》特定章节中现有的规则。这些新规则需要遵循另一部名为《行政程序法》的法律的指导方针来制定。
Section § 26043
如果有人对部门涉及其执照的决定不满意,例如执照被拒绝、被处以缓刑、罚款,或被暂停或取消,他们可以向一个专门小组提出上诉。该小组将审查案件,但仅限于法律设定的某些限制之内。他们不会考虑新的证据,并将重点关注部门是否超越职权、是否遵循了法律程序,以及是否基于确凿证据做出了决定。
Section § 26044
Section § 26045
本节说明了加州部门的决定如何由高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进行审查。大多数法院无权更改或阻止这些决定,但受影响的人可以在30天内向这些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在决定审查期间,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否则该决定通常仍然有效。这些审查程序遵循特定规则,并且必须通知相关方。在可提出上诉的窗口期内,任何决定都不会生效。
Section § 26046
根据本法律,当法院审查涉及本部门决定的案件时,它只能核查某些事项:例如,该部门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是否遵循了法律程序,以及作出的决定是否有确凿的调查结果和证据支持。此外,法院还会审查是否有重要证据被遗漏或被不当排除。然而,法院不能重新审理案件,也不能对证据自行作出判断。
Section § 26047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当部门对案件中的事实作出决定时,这些决定是最终的,不能被质疑。这包括所有重要的事实和结论。然而,在复审过程中,所有相关方都可以参与。复审后,法院可以要么同意部门的决定,要么不同意,或者将案件发回部门重新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