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政府内,隶属于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设立了一个大麻管制上诉小组。该小组由五名成员组成:一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一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以及三名由州长任命(这三名成员必须来自不同的县)。这些成员的任命需经参议院确认,并领取薪水。任命机构有权免去小组成员的职务。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0(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0(a)(1) 在州政府内,隶属于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设立一个大麻管制上诉小组,该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0(a)(1)(A) 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一名成员。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0(a)(1)(B) 由众议院议长任命一名成员。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0(a)(1)(C) 由州长任命三名成员,并须经参议院所有当选议员的多数票确认。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0(a)(2) 每位由州长任命的成员,在其首次任命时,须居住在与州长任命的其他任何成员所居住的县不同的县。小组成员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六节(第11550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获得年薪。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0(b) 小组成员可由其任命机构免职。

Section § 2604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根据加州州政府雇员的规定雇用和管理其工作人员。执行主任负责提供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的资源和行政支持。

Section § 26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一个专家组必须制定处理上诉的规则,这些规则应类似于《商业和职业法典》特定章节中现有的规则。这些新规则需要遵循另一部名为《行政程序法》的法律的指导方针来制定。

专家组应制定上诉程序,该程序应类似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编第1.5章第3条(自第23075节起)和第4条(自第23080节起)中使用的程序。此类程序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编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制定。

Section § 2604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部门涉及其执照的决定不满意,例如执照被拒绝、被处以缓刑、罚款,或被暂停或取消,他们可以向一个专门小组提出上诉。该小组将审查案件,但仅限于法律设定的某些限制之内。他们不会考虑新的证据,并将重点关注部门是否超越职权、是否遵循了法律程序,以及是否基于确凿证据做出了决定。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3(a) 在根据第26031、26031.5或26058条或第1.5部第2章(自第480条起)或第3章(自第490条起)进行的程序之后,任何因部门决定而受损害的人,如果该决定拒绝其任何执照申请、拒绝其任何执照续期、将任何执照置于缓刑期、对任何执照施加任何条件、对任何执照或持照人施加任何罚款、对任何执照评估任何处罚,或根据本部分规定取消、暂停、吊销或以其他方式惩戒任何执照的,可以向专门小组上诉部门的书面决定。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3(b) 专门小组应在立法机关可能施加的限制下审查该决定。在此类案件中,专门小组不得接受部门已审议证据之外的额外证据。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3(c) 专门小组对部门决定的审查应限于以下问题: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3(c)(1) 部门是否在没有管辖权或超越其管辖权的情况下进行。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3(c)(2) 部门是否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进行。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3(c)(3) 该决定是否有调查结果支持。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3(c)(4) 调查结果是否根据全部记录有充分证据支持。

Section § 26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上诉过程中出现新证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证据之前无法找到,或者被错误地忽略了,案件可能会被发回重新审理。如果没有新证据,上诉小组将要么同意,要么推翻之前的决定。如果他们推翻了决定,他们可以指导部门如何重新审议案件,同时不限制部门的合法自由裁量权。

Section § 2604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加州部门的决定如何由高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进行审查。大多数法院无权更改或阻止这些决定,但受影响的人可以在30天内向这些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在决定审查期间,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否则该决定通常仍然有效。这些审查程序遵循特定规则,并且必须通知相关方。在可提出上诉的窗口期内,任何决定都不会生效。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5(a) 除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在本章规定的范围内外,本州任何法院均无权审查、确认、撤销、纠正或废止部门的任何命令、规则或决定,或暂停、中止或延迟其运作或执行,或限制、禁止或干预部门履行其职责,但在任何适当案件中,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可发出强制执行令。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5(b) 任何受小组最终命令影响的人,包括该部门,可向最高法院或案件发生所在上诉区的上诉法院申请对该最终命令的复审令。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5(c) 复审令的申请应在最终命令提交后30天内提出。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5(d) 《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复审令的规定,在适用范围内,应适用于本章规定的法院诉讼程序。根据本章提交的每份诉状副本应送达小组、部门以及在小组面前出庭的每一方当事人。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5(e) 部门已向小组上诉的任何决定以及小组的任何最终命令,在根据 (c) 款规定可申请复审令的期间内,不得生效。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5(f) 提交复审令申请或复审令待决本身不应中止或暂停部门任何命令、规则或决定的执行,但受理该申请的法院可根据其命令指示的条款和条件,全部或部分中止或暂停受审查的部门命令、规则或决定的执行。

Section § 26046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当法院审查涉及本部门决定的案件时,它只能核查某些事项:例如,该部门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是否遵循了法律程序,以及作出的决定是否有确凿的调查结果和证据支持。此外,法院还会审查是否有重要证据被遗漏或被不当排除。然而,法院不能重新审理案件,也不能对证据自行作出判断。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6(a) 法院的审查范围不得超出以下事项的确定,且须基于专家组认证的部门全部记录: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6(a)(1) 该部门是否越权或超出其管辖权。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6(a)(2) 该部门是否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行事。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6(a)(3) 该部门的决定是否有调查结果支持。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6(a)(4) 参照全部记录,该部门决定中的调查结果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6(a)(5) 是否存在相关证据,该证据在合理勤勉下无法提供,或在该部门听证会前被不当排除。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46(b)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允许法院进行重新审理(trial de novo)、采纳证据或对证据行使独立判断。

Section § 26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当部门对案件中的事实作出决定时,这些决定是最终的,不能被质疑。这包括所有重要的事实和结论。然而,在复审过程中,所有相关方都可以参与。复审后,法院可以要么同意部门的决定,要么不同意,或者将案件发回部门重新考虑。

部门对事实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结论是决定性的和终局的,且不可复审。这些事实问题应包括最终事实以及部门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专门小组、部门以及在专门小组面前的诉讼或程序中的各方均有权出席复审程序。听证会后,法院应作出判决,要么维持部门的决定,要么撤销部门的决定,或者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部门进行进一步审理或重新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