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列出了大麻企业可能面临纪律处分的原因。主要问题包括不遵守分部规定、违反州法律(如税务要求)以及违反当地大麻法规。纪律处分的触发因素还包括向未成年人销售大麻或在没有医生推荐的情况下销售、未能保持场所安全以供检查,以及不遵守执照和运营要求。任何未能维护工人权利或保护的行为也构成严重违规。

纪律处分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0(a) 未遵守本分部的规定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条例。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0(b) 根据第1.5分部第2章(自第480条起)构成拒绝颁发执照的事由,或根据第1.5分部第3章(自第490条起)构成执照纪律处分的事由的行为。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0(c) 部门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由。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0(d) 未遵守任何州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税务法典》要求缴纳的税款,但本分部或其他加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0(e) 明知故犯地违反任何州或地方法律、条例或法规,该等法律、条例或法规赋予被许可人雇员工人保护或合法权利。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0(f) 未遵守规范商业大麻活动的当地条例要求。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0(g) A类执照持有人故意且明知地向21岁以下人士销售大麻或大麻产品。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0(h) M类执照持有人故意且明知地向没有医生推荐的人士销售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0(i) 未能为部门检查保持安全条件。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0(j) 未遵守根据第26051.5条(b)款提交给部门的任何操作程序。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0(k) 未遵守根据第26060.1条(b)款设定的执照条件。

Section § 26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管理大麻业务的部门可以对大麻企业的许可证采取多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如果持证人违反了某些规定,可以暂停、吊销、给予缓刑或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如果地方当局发现企业违反了州大麻法规,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并采取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证等措施。此外,如果与该企业相关的任何人实施了违规行为,企业本身也可能受到纪律处分。即使许可证因某种原因到期或被暂停,在许可证可以续期或重新颁发的期间内,部门仍然有权处理纪律问题。

Section § 2603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部门暂停通过不诚实手段(如撒谎或欺诈)获得的营业执照。但是,他们只能在执照签发后的90天内这样做。如果执照被暂停,当事人将收到通知,并有30天时间请求举行听证会来对此提出异议。听证会必须在请求提出后的30天内举行,除非双方同意延期。如果这些时间表未能遵守,暂停令将被取消。听证会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01(a) 尽管有第26031条规定,部门可以在听证会之前,暂停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欺骗或在执照申请中作出任何重大事实虚假陈述而获得执照的人的执照。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01(b) 部门不得在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后,根据 (a) 款命令暂停执照。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01(c) 根据 (a) 款发出的暂停令,应在部门根据本条规定举行的听证会后作出的决定生效之日失效。
(d)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01(d)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01(d)(1) 部门应向根据 (a) 款被暂停执照的人提交并送达暂停令以及《政府法典》第11504条所定义的争议事项说明。部门可以通过普通邮件寄至该人最后已知地址或通过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该人。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01(d)(2) 根据 (a) 款被暂停执照的人,应在暂停令及争议事项说明送达后30天内,向部门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就针对其提出的争议事项说明举行听证会。
(3)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01(d)(3)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01(d)(3)(A) 部门应在收到根据 (2) 款提出的请求后30天内举行听证会,除非该人请求或同意延期。如果该人未请求或同意延期,且在收到听证请求后30天内未开始听证会,则暂停令应被撤销和废止,除非该人请求或同意延期。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01(d)(3)(A)(B) 如果该人请求或同意延期,部门应在部门与该人商定的日期举行听证会。如果在该日期未开始听证会,暂停令应被撤销和废止。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01(d)(4) 如果部门在听证会结束后30天内未作出决定,暂停令应被撤销和废止。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01(e) 根据本条举行的听证会,除本条另有明确规定外,在所有方面均应符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中适用于争议事项说明听证会的实体和程序规定。

Section § 260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持证人违反了某些规定,法官可以命令他们支付调查和处理其案件的费用。部门将提供这些费用的证据,法官将决定这些费用是否合理。如果持证人不支付,部门可以将其告上法庭以强制执行付款。在支付这些费用之前,持证人的执照将不会被续期或恢复,除非他们能证明经济困难并同意在一年内支付。以这种方式收取的任何款项都将存入大麻管制基金。此外,这些费用也可以包含在任何和解协议中。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1(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部门纪律处分程序中发布的裁决令中,行政法法官可应请求指示被认定有违规行为的持证人支付一笔不超过案件调查和执行合理费用的款项。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1(b) 由部门或其指定代表签署的实际费用的核证副本,或在无法获得实际费用时对费用的善意估算,应作为案件调查和起诉合理费用的初步证据。费用应包括截至听证日期的调查和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总检察长收取的费用。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1(c) 在根据 (a) 款提出请求时,行政法法官应就案件调查和起诉的合理费用金额提出拟议裁定。行政法法官关于费用的裁定,部门不得审查以增加费用裁决。如果拟议决定未能就根据 (a) 款请求的费用作出裁定,部门可以减少或取消费用裁决,或发回行政法法官处理。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1(d) 如果作出了追回费用的命令,且未按照部门决定中的指示及时支付,部门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法院执行该还款命令。此执行权应是部门对任何持证人收取费用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补充。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1(e) 在任何追回费用的诉讼中,部门决定的证据应是付款命令有效性和付款条款的决定性证据。
(f)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1(f)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1(f)(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部门不得续期或恢复任何未支付本节规定所有费用的持证人的执照。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1(f)(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部门可酌情有条件地续期或恢复任何证明有经济困难并与部门签订正式协议,承诺在该一年内向部门偿还未付费用的持证人的执照,最长为一年。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1(g) 根据本节追回的所有费用应被视为对已发生费用的报销,并应存入大麻管制基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使用。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1(h)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部门在任何约定和解中包含追回案件调查和执行费用的内容。

Section § 260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初审法院介入处理某人正在或即将违反本分部某些规定的情况。法院可以发布命令制止他们,或者要求他们向因其行为而受损的人员进行赔偿。如果法院制止了某人或要求他们进行赔偿,法院还可以要求他们支付部门的调查费用。这项法律在现有其他权力之外,增加了处理违规行为的更多手段。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2(a) 任何人在某县从事或即将从事构成违反本分部规定的任何行为,该县的初审法院可经部门在主管批准下提交申请后,发布禁令或其他适当命令,以制止此类行为。本条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受《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七编第三章(自第525条起)的管辖。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2(b) 任何人在某县从事构成违反本分部规定的任何行为,该县的初审法院可经部门在主管批准下提交申请后,命令该人向因该违规行为而受损的人员作出赔偿。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2(c) 法院可命令受第 (a) 款规定的禁令或限制令约束的人,或受第 (b) 款规定的赔偿令约束的人,向部门偿付部门因其申请而产生的调查费用。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2(d)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应是本分部任何其他条款规定的权限的补充,而非限制。

Section § 260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向有执照或无执照的人发出传票,如果他们违反了与大麻相关的规定。传票会说明违规行为,并可能包括罚款:对持证者最高罚款5,000美元,对无证者最高罚款30,000美元,并且每天的违规行为都算作一次单独的违规。在决定罚款时,会考虑违规的严重性、过往行为和意图。这些措施是独立于任何其他法律后果之外的。人们可以在30天内对这些传票提出异议,但如果错过这个期限,传票将成为最终命令。如有必要,部门可以寻求法院协助来执行罚款和要求遵守。它还可以追回调查费用和律师费。罚款必须在30天内支付,除非传票正在上诉中,不支付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处罚。收取的款项将存入特定的大麻相关基金。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5(a) 部门可就任何违反或曾违反本部分任何规定或据此通过的任何法规的行为或不作为,向被许可人或无执照人发出传票。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传票,并应详细说明传票的依据以及 (c) 款所述的通知。部门可在每份传票中包含一项停止违规令,并规定合理的违规纠正时间。部门可作为每份传票的一部分,对被许可人的每次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行政罚款,对无执照人的每次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三万美元 ($30,000) 的行政罚款。每日违规均构成单独违规。在评估罚款时,部门应适当考虑罚款金额的适当性,并考虑部门认为相关的因素,包括以下各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5(a)(1) 被许可人或个人的违规严重程度。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5(a)(2) 被许可人或个人的诚信。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5(a)(3) 既往违规记录。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5(b) 本节授权的制裁措施应独立于所有其他行政、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并作为其补充。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5(c) 根据本节发出的传票应包含一项条款,告知被许可人或个人可在传票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请求,要求举行听证会以对违规认定提出异议。听证会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 (自第11500条起))举行,除非根据部门法规授权,按照第4.5章 (自第11400条起) 的规定举行。如果被传唤的被许可人或个人未能在传票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听证请求,则视为放弃听证权,该传票应被视为部门的最终命令,且不受任何法院的审查。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5(d) 在穷尽行政和司法审查程序后,部门可向适当的初审法院申请判决行政罚款金额并命令被传唤人遵守部门命令。该申请应包含部门最终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并应构成足以证明判决和命令签发的充分证据。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5(e) 部门可向被传唤的被许可人或个人追回调查和执行费用,其中可包括所提供服务的合理律师费。如果部门向被许可人追回费用,部门应根据第26031.1条追回费用。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5(f) 罚款应在部门传达传票之日起30日内支付。未能在传票送达之日起30日内支付根据本节评估的罚款,除非该传票正在上诉中,否则将构成该部项下的单独违规,并可能受到部门的额外行动。在被罚款人支付罚款之前,部门不得续签或授予其执照。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5(g) 根据本节收取的与追回调查和执行费用相关的所有款项应存入大麻管制基金。任何行政罚款金额应直接存入大麻罚款和处罚账户,并应根据第26210条 (d) 款进行分配。

Section § 260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是获得许可的商业大麻活动的一部分,否则在任何商业产品或广告上使用或拥有通用大麻标志都是非法的。如果你确实使用了它,你必须保留记录证明其用于获得许可的大麻活动,并在执法人员或税务官员要求时出示这些记录。每次未经授权使用该标志都构成单独的违规行为。带有非法使用标志的物品可能会被州政府扣押并没收,但你可以在10天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返还。这项法律不禁止该标志的非商业、教育或信息用途。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6(a) 任何人将第26130条(c)款第(7)项所述的通用标志用于或持有,且该用途或持有与本分部许可的商业大麻活动以外的商业活动相关联,均属违反本分部规定。就本条而言,将通用标志用于或持有与商业活动相关联,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任何带有通用标志的包装、标签或任何形式的广告,无论该包装、标签或广告是否附着于大麻或大麻产品,或以其他方式与大麻或大麻产品相关联。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6(b) 任何人将通用标志用于或持有与商业活动相关联,应同时做到以下两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6(b)(1) 维护记录,以证明该用途或持有与根据本分部许可的商业大麻活动相关联。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6(b)(2) 应治安官、部门雇员或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雇员的要求出示这些记录。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6(c)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带有通用标志的独立包装、标签、广告或任何其他文件或物品,均构成对本条的单独违反。
(d)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6(d)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6(d)(1)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带有通用标志的包装、标签、广告或任何其他文件或物品均为违禁品,应予扣押并立即没收归州所有,但须遵守(e)款规定。治安官或部门雇员可立即扣押此类违禁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6(d)(2) 未能按照(b)款要求维护或出示与带有通用标志的包装、标签、广告或任何其他文件或物品相关的记录,应认定该包装、标签、广告或任何其他文件或物品就本款而言属于违禁品。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6(e) 任何人根据(d)款被扣押包装、标签、广告或任何其他文件或物品的,可在扣押之日起10日内向扣押发生地县的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返还该包装、标签、广告或任何其他文件或物品。申请人应承担举证责任,通过优势证据证明该包装、标签、广告或任何其他文件或物品并非用于或持有与根据本分部许可的商业大麻活动以外的商业活动相关联。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1.6(f) 本条不禁止通用标志的教育、信息或其他非商业用途或持有。

Section § 26032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州许可和任何所需的地方许可证,并且你遵守了相关规定,那么你的活动在州法律下将不被视为非法。这意味着你不会因此被逮捕、罚款或失去资产。此外,如果有人真诚地允许你使用他们的财产进行这些活动,并且你拥有所有正确的许可证,那么他们也将受到法律保护,免受法律麻烦。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2(a) 许可方、其雇员和代理人的行为在州法律下不违法,不构成州法律下可被逮捕、起诉或其他制裁的罪行,或受州法律下的民事罚款,或成为州法律下资产扣押或没收的依据,如果它们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2(a)(1) 经州许可批准。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2(a)(2) 经地方管辖区(如有)颁发的地方授权、许可或许可证批准。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2(a)(3) 按照本分部要求和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进行。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2(b) 某人真诚地允许其财产被许可方、其雇员和代理人使用,且该使用经州许可批准,并(如适用地方条例要求)经地方许可或许可证批准,则该行为在州法律下不违法,且不构成州法律下可被逮捕、起诉或其他制裁的罪行,或受州法律下的民事罚款,或成为州法律下资产扣押或没收的依据。

Section § 26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合格患者如果仅为个人医疗用途种植或管理大麻,而不进行销售或分发,则无需商业许可证。此外,主要照护者在遵循特定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为最多五名患者提供大麻而无需许可证,只要他们不从中获取超出成本的利润。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3(a) 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条定义的合格患者,若仅为个人医疗用途种植、持有、储存、制造或运输大麻,但不向任何其他人提供、捐赠、出售或分发大麻,则不因此从事商业大麻活动,因此免除本分部的许可要求。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3(b) 主要照护者,若仅为不超过五名指定合格患者的个人医疗用途种植、持有、储存、制造、运输、捐赠或提供大麻,且其是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条定义的主要照护者,但不因此类活动收取报酬,除非报酬完全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65条(c)款的规定,则免除本分部的许可要求。

Section § 2603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对违反规定的持证人提出投诉,他们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五年内提出。但是,如果投诉涉及欺诈或谎报,五年期限将从部门发现不当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

Section § 2603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局长需要指派工作人员来协助管理和执行本分部的规定。重要的是,其中一些雇员必须具备执法人员资格,以确保法律得到妥善执行。

Section § 26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本分部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理解为阻止或削弱州机构执行其他现有法规的权力。它确保各机构可以继续适用来自不同法典的规定,例如《渔猎法典》、《食品和农业法典》、《政府法典》、《健康与安全法典》、《公共资源法典》和《水法典》。

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或限制州机构行使其现有执法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渔猎法典》、《食品和农业法典》、《政府法典》、《健康与安全法典》、《公共资源法典》、《水法典》或这些法律的适用。

Section § 26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州政府颁发的正规许可下从事被允许的活动,并且遵守所有规定,那么你就不会触犯州法律。这适用于被许可人以及任何允许他们使用自己财产的人。只要一切都符合州和地方的规定,你就不会面临刑事指控、罚款,也不会被没收财产。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7(a) 被许可人、其雇员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如果 (1) 经本分部颁发的许可和任何适用的地方法令允许,且 (2) 依照本分部的要求和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进行,则在州法律下不属于非法行为,且不构成根据州法律可被逮捕、起诉或其他制裁的罪行,也不受民事罚款,或构成根据州法律扣押或没收资产的依据。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7(b) 某人真诚地允许被许可人、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使用其财产的行为,只要是根据州许可和任何适用的地方法令允许的,则在州法律下不属于非法行为,且不构成根据州法律可被逮捕、起诉或其他制裁的罪行,也不受民事罚款,或构成根据州法律扣押或没收资产的依据。

Section § 26037.5

Explanation

要合法开展大麻商业活动,你需要一个州执照。但是,如果你是根据个人使用法律种植大麻,或者作为同情使用提供者,或者如果你根据相关法规持有特定执照,则此要求不适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7.5(a) 任何人或实体未经部门根据本分部颁发的州执照,不得从事商业大麻活动。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7.5(b) 根据本分部获取大麻种植州执照的要求,不适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1条或《同情使用法案》种植大麻,或不适用于根据第26070.5条(b)款获得许可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26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惩罚在加州从事未经许可的商业大麻活动的人。如果你被发现在没有必要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你每天非法运营都可能面临最高达许可证费用三倍的罚款。对于那些协助或允许未经许可的大麻活动在其物业上发生的人,也将处以罚款,最高可能达到30,000美元。明知而租赁或提供场所用于此类活动的人,每天可被罚款最高10,000美元。法律规定了如何评估罚款,会考虑违规的严重性以及你是否从中获利等因素。法律诉讼必须在违规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并且只有特定的官员才能提起这些诉讼。罚款在扣除成本后,大部分将进入州政府的普通基金。对于未经许可的活动,除了这些民事罚款外,刑事处罚仍然适用。根据之前的合法化法案,该法律支持对大麻使用和种植进行合理的当地监管。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1) 从事本分部要求未经许可的商业大麻活动的人,每次违规应处以最高达许可费金额三倍的民事罚款。每天的运营均构成对本条的单独违规。
(2)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2)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2)(A) 协助和教唆未经许可的商业大麻活动的人,每次违规应处以最高达许可费金额三倍的民事罚款,但在任何情况下,每次违规的罚款不得超过三万美元 (30,000美元)。一个人被认定协助和教唆的未经许可的商业大麻活动的每一天运营,均构成对本条的单独违规。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2)(A)(B) 就本条而言,为了证明一个人协助和教唆了未经许可的大麻活动,必须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2)(A)(B)(i) 该人是所有人、高级职员、控股股东,或处于类似的权力职位,使其能够就未经许可的大麻活动的运营和管理或活动发生的财产作出指挥或控制决定。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2)(A)(B)(ii) 该人实际知晓大麻活动未经许可,并且该大麻活动需要许可。
(i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2)(A)(B)(iii) 该人向未经许可的大麻活动提供了实质性协助或鼓励。
(i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2)(A)(B)(iv) 该人的行为是推动未经许可的大麻活动的实质性因素。
(3)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3)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3)(A) 对商业地产,或商业建筑、房间、空间或围场拥有管理或控制权的人,无论是作为所有人、承租人、代理人、雇员或抵押权人,明知而租赁、出租或提供使用,无论有无报酬,该商业地产、建筑、房间、空间或围场用于未经许可的商业大麻种植、制造、储存、销售或分销目的,每次违规应处以最高达一万美元 (10,000美元) 的民事罚款。每天的违规均构成对本条的单独违规。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3)(A)(B) 就本款而言,为了证明一个人明知而租赁、出租或提供商业地产用于非法商业大麻活动,必须证明该人实际知晓大麻相关活动是出于商业目的、需要许可且未经许可。依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1条和第11362.45条,合法数量的大麻、大麻产品或大麻植物的存在,不应作为实际知晓的证据。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4) 在评估罚款时,法院应适当考虑民事罚款金额的适当性,结合法院认为相关的因素,包括以下各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4)(A) 被许可人或个人的违规严重性。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4)(B) 被许可人或个人的善意。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4)(C) 被许可人或个人过去的违规记录。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4)(D) 被许可人或个人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从未经许可的大麻活动中获利。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a)(5) 与本分部所述违规行为相关的大麻可依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479条销毁。违规者应承担与其违规行为相关的大麻销毁费用。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b) 依据本分部对某人提起的民事罚款诉讼,除非在违规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不得开始。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c)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c)(1) 依据分部 (a) 第 (1) 款提起的民事罚款诉讼,可由总检察长代表人民、代表部门或代表参与机构提起,或由市或县法律顾问或市检察官提起。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c)(2) 依据分部 (a) 第 (2) 款提起的民事罚款诉讼,应专门由总检察长代表人民、代表部门或代表参与机构提起,或由人口超过75万的市或县的市或县法律顾问或市检察官提起。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c)(3) 依据分部 (a) 第 (3) 款提起的民事罚款诉讼,应专门由总检察长代表人民、代表部门或代表参与机构提起,或由市或县法律顾问或市检察官提起。
(d)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d)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d)(1) 除本分节另有规定外,所有依照本条规定由法院处以并收取的民事罚款均应存入普通基金。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d)(2) 如果总检察长代表人民或代表部门或参与机构,依照本分部对某人提起民事罚款诉讼,则该罚款应首先用于偿还总检察长以及该部门或参与机构调查和起诉该诉讼的费用,包括专家费和合理的律师费,剩余部分(如有)应存入普通基金。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d)(3) 如果诉讼由县法律顾问提起,则该罚款应首先用于偿还县法律顾问提起民事罚款诉讼的费用,剩余部分(如有)的一半应支付给判决生效所在县的司库,另一半存入普通基金。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d)(4) 如果诉讼由市检察官或市律师提起,则收取的罚款应首先用于偿还市检察官或市律师提起民事罚款诉讼的费用,剩余部分(如有)的一半应支付给提起诉讼的律师拥有管辖权的市的司库,另一半存入普通基金。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e) 尽管有 (a) 分节的规定,刑事处罚将继续适用于从事违反本分部的商业大麻活动的无证人员。
(f)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f)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f)(1) 本条不限制、不优先于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适用于 (a) 分节所述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与商业大麻活动相关的任何其他州或地方法律、规则、法规或条例。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f)(2) 本条旨在进一步实现 2016 年《控制、监管和征税成人使用大麻法案》(AUMA) 的意图,该法案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分区规划和其他地方法律,合理监管 21 岁及以上成年人出于个人用途种植非医用大麻。

Section § 260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执照的大麻企业对未经许可的经营者采取法律行动。要赢得诉讼,持照企业必须证明他们因未经许可的活动而遭受了实际损害。如果胜诉,法院可以勒令未经许可的企业停止运营,胜诉企业可以选择获得实际的经济赔偿,或最高75,000美元的法定赔偿,并报销其法律费用。本法律不适用于未经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1(a) 除法律允许的其他补救措施外,本分部项下的持证人可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未按本分部要求从事商业大麻活动的人员。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1(b) 为在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中胜诉,持证人应证明因未经许可的商业大麻活动造成的实际损害。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1(c) 在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中,法院可发布禁令,禁止被告从事未经本分部要求许可的商业大麻活动。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1(d) 在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中胜诉的持证人有权获得以下两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1(d)(1) 由胜诉持证人选择的以下任一损害赔偿: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1(d)(1)(A) 因未经许可的商业大麻活动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1(d)(1)(B) 不超过七万五千美元 ($75,000) 的法定损害赔偿。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1(d)(2) 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8.1(e) 本节不适用于由从事未经许可的大麻活动的人员实施的任何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且不应构成根据《2004年劳动法私人检察长法案》(《劳动法》第2分部第13部分(第2698节起))提起诉讼的依据。

Section § 26039.1

Explanation

如果大麻或大麻产品被发现贴错标签或不安全,部门将通知生产商。生产商可以自愿召回或经批准纠正问题,否则必须销毁产品。如果对健康构成即时威胁,部门可以强制召回并停止销售。生产商可以在五天内讨论该决定。部门可以隔离或销毁产品,并可能向生产商追回任何费用,资金将存入大麻管制基金。未经部门批准移动这些产品是违法的。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1(a) 当部门有证据表明大麻或大麻产品掺假或贴错标签时,部门应通知持证人。持证人可以对受影响的大麻或大麻产品进行自愿召回,并可在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大麻或大麻产品进行补救,或者应在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受影响的大麻或大麻产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1(b) 如果部门确定以下两点,部门可以发布强制召回令,并要求持证人立即停止分销大麻或大麻产品并召回该大麻或大麻产品: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1(b)(1) 大麻或大麻产品的种植、制造、分销或销售对人类生命或健康构成或造成即时和严重的威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1(b)(2) 部门可采取的其他补救或防止该情况发生的程序将导致不合理的延误。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1(c) 部门应在五天内,根据部门的决定,就命令要求的行动以及为何不应召回大麻或大麻产品,为持证人提供一次非正式程序的机会。程序结束后,该命令应根据部门的适当决定予以确认、修改或撤销。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1(d) 本节规定的部门权力明确包括命令移动、分离、隔离或销毁大麻或大麻产品,以及就地扣留大麻或大麻产品的权力。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1(e) 如果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发布强制召回令,可以执行召回,并可以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向持证人追偿与这些命令相关的任何及所有费用。部门通过这些努力获得的所有资金应存入大麻管制基金,并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供部门使用。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1(f) 移动或允许移动受本节规定命令约束的大麻或大麻产品是违法的,除非该人已首先获得部门的书面授权。

Section § 26039.3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怀疑大麻或大麻产品被篡改或标签不当,可以对其贴标签并查封,阻止其被移除或销售,直到问题解决。未经许可处理这些被查封的产品是违法的,违反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种植者可以请求许可,在查封期间继续进行有限的种植或收获活动。如果虚假标注或掺假可以纠正,部门可能允许进行纠正。未经许可地点的产品无法纠正,必须销毁。如果被认定为安全且合规,标签可以移除。对于被发现有缺陷的产品,可能会被没收并销毁,由责任方承担费用。存在一个在监督下进行听证和合规的程序,且这种监督的费用由产品所有者承担。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3(a) 如果部门发现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大麻或大麻产品在本分部含义内掺假或虚假标注,或销售该大麻或大麻产品将违反本分部规定,部门应在该大麻或大麻产品或其组成部分上贴上标签或其他适当标记。部门应发出通知,告知该大麻或大麻产品已掺假或虚假标注,或涉嫌掺假或虚假标注,或销售该大麻或大麻产品将违反本分部规定,且已被查封,并且在获得部门或法院的移除或处置许可之前,不得通过销售或其他方式移除或处置该大麻或大麻产品。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3(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3(b)(1) 未经部门或法院书面许可,移除、销售或处置被查封的大麻或大麻产品是违法的。未经部门书面许可,移除、销售或处置每一件被查封的大麻或大麻产品均构成对本小节的违反。违反本小节将受到传票和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3(b)(2) 尽管有 (1) 款规定,持证种植者可以请求许可,以继续种植或收获被查封的大麻。部门可以授权并可对被查封大麻的继续种植或收获施加条件。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3(c) 如果掺假或虚假标注可以通过对大麻或大麻产品进行适当的标签或额外加工来纠正,并且本分部的所有规定均可遵守,则持证人可以请求部门移除标签或其他标记以允许纠正。如果在部门的监督下,掺假或虚假标注已得到纠正,部门可以移除标签或其他标记。在未经许可的地点发现、或在未经许可的地点种植、加工、生产或制造、或源自未经许可来源的大麻和大麻产品无法纠正,并应被销毁。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3(d) 如果部门发现被查封的大麻或大麻产品未掺假或虚假标注,或其销售未以其他方式违反本分部规定,部门可以移除标签或其他标记。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3(e) 大麻或大麻产品可以由持证人或产品所有者根据部门批准的纠正行动计划并在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大麻或大麻产品应由持证人或产品所有者承担费用销毁。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3(f) 部门可以根据本节规定没收大麻或大麻产品。没收程序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 11500 条起)的规定,向受影响的人员或持证人发出适当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3(f)(1) 经行政法法官裁定大麻或大麻产品掺假或虚假标注,或其销售以其他方式违反本分部规定,行政法法官可以指示由持证人或产品所有者承担费用并在部门监督下销毁该大麻或大麻产品。受影响大麻或大麻产品的持证人或所有者应支付部门根据本节采取行动进行调查和起诉所产生的费用和合理成本,包括储存、检测和监督的成本。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3(f)(2) 经行政法法官裁定掺假或虚假标注可以通过对大麻或大麻产品进行适当的标签或额外加工来纠正,并且本分部的所有规定均可遵守,行政法法官可以指示该大麻或大麻产品在部门监督下达到合规。持证人应支付部门在调查和起诉该行动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合理成本,包括储存、检测和监督的成本。在支付了成本、费用和开支后,部门可以解除查封并移除标签或其他标记,并监督纠正行动。

Section § 26039.4

Explanation

执法人员可以扣押大麻和大麻产品,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该产品被部门召回或禁止销售;需要根据法律销毁;或者它与违反大麻法规的调查或纪律处分有关。

执法人员,包括本部门的执法人员,可以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扣押大麻和大麻产品: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4(a) 该大麻或大麻产品被本部门召回或禁运。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4(b) 该大麻或大麻产品根据本分部规定应予销毁。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4(c) 该大麻或大麻产品因违反本分部规定而受到调查或纪律处分时被扣押。

Section § 260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大麻产品是在未经许可的地点生产或处理的,标签具有误导性,或者不符合特定的标签规定,那么它们就被认为是“虚假标注”的。制造、销售或处理虚假标注的大麻产品是违法的。你也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接收或分销此类产品。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5(a) 大麻或大麻产品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均属“虚假标注”: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5(a)(1) 在未按本分部规定获得正式许可的地点种植、加工、制造、包装或持有。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5(a)(2) 由在未按本分部规定获得正式许可的地点种植、加工、制造、包装或持有的大麻或大麻产品组成。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5(a)(3) 其标签在任何方面是虚假或误导性的。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5(a)(4) 其标签或包装不符合第26120条的规定或根据本分部制定的任何其他标签或包装要求。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5(b) 种植、加工、制造、销售、交付、持有或要约销售虚假标注的大麻或大麻产品均属非法。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5(c) 虚假标注大麻或大麻产品均属非法。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5(d) 在商业中接收虚假标注的大麻或大麻产品,或分销、交付或要约交付任何此类大麻或大麻产品均属非法。

Section § 2603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大麻或大麻产品是在不卫生的条件下生产或保存的,含有有害物质,包含超出法定限度的受限物质,质量或纯度不符或虚假偏低,或者使用了有害容器,则被视为“掺假”。种植、制造、销售或交易掺假大麻产品是违法的。此外,您也不能合法地接收或分销这些受污染的产品。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6(a) 大麻或大麻产品,如果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为掺假: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6(a)(1) 其生产、制备、包装或保存条件不卫生,可能已被污物污染或可能已变得有害。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6(a)(2) 其全部或部分由任何污秽、腐败或分解的物质组成。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6(a)(3) 其带有或含有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质,在标签建议的使用条件下或在习惯或通常的条件下,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6(a)(4) 其带有或含有根据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颁布的法规受到限制的物质,且产品中该物质的含量超过根据本分部或法规规定的限度。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6(a)(5) 其浓度与所声称的浓度不符,或其纯度或质量低于所声称的水平。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6(a)(6) 用于其种植、制造、包装或保存的方法、设施或控制措施不符合或未按照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法规所确立的规范操作或管理,以确保大麻或大麻产品符合本分部关于安全的要求,并具有其声称的浓度,以及符合其声称或宣称具有的质量和纯度特征。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6(a)(7) 其容器全部或部分由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质组成,可能使内容物对健康造成伤害。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6(a)(8) 其为可食用大麻产品,且在经检测实验室检测后,有物质与其混合或包装,以降低其质量或浓度,或有物质全部或部分替代了该可食用大麻产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6(b) 种植、制造、分销、销售、交付、持有或要约销售掺假大麻或大麻产品是违法的。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6(c) 掺假大麻或大麻产品是违法的。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39.6(d) 在商业中接收掺假大麻或大麻产品,或分销、交付或提议交付任何此类大麻或大麻产品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