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32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强调了让人们更容易获得医用大麻的重要性,因为它被视为医疗保健的关键组成部分。州政府旨在确保所有需要医用大麻的人都能及时获得安全、有效且负担得起的医用大麻。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0(a) 医用大麻的可及性是医疗保健可及性的一个组成部分,消除医用大麻可及性的障碍对于促进和维护医生已为其推荐使用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加州居民的健康至关重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0(b) 确保全州范围内的加州居民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安全、有效且负担得起的医用大麻,是州的政策和立法机关的意图。

Section § 26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药用大麻患者获取权法案》。它定义了什么是药用大麻,谁是合格的药用大麻患者,药用大麻企业涉及哪些内容,以及可能影响这些运营的法规类型。重点在于患者通过授权零售商获取药用大麻的权利。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1(a) 本法案应被称为《药用大麻患者获取权法案》,并可引用此名称。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1(b) 就本章而言: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1(b)(1) “药用大麻”指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其定义依照第26001条(ai)款第(1)项。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1(b)(2) “药用大麻企业”指经授权根据M许可证向药用大麻患者提供药用大麻零售配送服务的零售商。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1(b)(3) “药用大麻患者”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条所定义的合格患者,其持有符合《第2部第5章第25条》(自第2525条起)规定的医生推荐书,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1条获得有效身份证件的合格患者或合格患者的主要照护者。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1(b)(4) “法规”指地方条例、规章、政策或惯例。

Section § 26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阻止加州地方政府禁止或限制向患者及其照护者配送销售药用大麻。它特别禁止那些会限制配送数量、频率或范围,或要求现有企业设立额外实体经营场所的规定。然而,地方政府可以执行关于分区、安全、健康、许可、税收和其他法律义务的合理规定。重要的是,这仅适用于通过配送进行的零售,而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商业大麻活动,并且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2(a) 地方管辖区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禁止在其管辖区内向药用大麻患者或其主要照护者通过配送零售药用大麻的法规,或以其他方式具有禁止获得许可的药用大麻企业以及时且易于获取的方式,并以足以满足地方管辖区内药用大麻患者需求的种类和数量,向药用大麻患者或其主要照护者通过配送零售药用大麻的效果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任何具有禁止通过配送零售药用大麻效果的规定: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2(a)(1) 获准在地方管辖区内配送药用大麻的药用大麻企业数量。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2(a)(2) 药用大麻企业的营业时间。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2(a)(3) 通过配送销售药用大麻的数量或频率。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2(a)(4) 获准通过配送销售的药用大麻的种类或数量。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2(a)(5) 由获得许可的非店面零售商设立实体经营场所,以便在其管辖区内进行药用大麻的通过配送零售,但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在截至2022年1月1日允许药用大麻零售且至少一个从事药用大麻零售(无论是店面销售还是配送)的实体经营场所已经设立的地方管辖区内设立额外的实体经营场所。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2(b)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制定或执行关于通过配送零售药用大麻的合理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方面相关的合理法规: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2(b)(1) 与 (a) 款不冲突的分区要求。如果遵守 (a) 款在其他情况下会要求地方管辖区授权一个实体经营场所,以便在其管辖区内进行药用大麻的通过配送零售,则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改变该要求。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2(b)(2) 安全或公共卫生与安全要求。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2(b)(3) 许可要求。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2(b)(4) 对在地方管辖区内发生的零售销售征收、收取和汇缴任何适用的州或地方税。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2(b)(5) 与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发布的法规对大麻企业施加的要求或限制一致的法规。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2(c)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地方管辖区制定或执行除在其管辖区内通过配送零售药用大麻之外的商业大麻经营活动的任何法规的能力。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2(d) 本节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6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人群从2024年1月1日起采取法律行动,以强制执行有关药用大麻的规定。这些人群包括药用大麻患者、他们的照护者、销售药用大麻的企业、总检察长,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人。拥有其他法律途径来执行这些规定,并不会剥夺这些权利。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3(a) 本章可由以下任何一方通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一章第2章(自第1084条起)提起的诉讼强制执行,且该方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6条规定的“有利害关系”: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3(a)(1) 寻求在当地司法管辖区内购买药用大麻或药用大麻产品的药用大麻患者或其主要照护者。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3(a)(2) 寻求在当地司法管辖区内销售药用大麻的药用大麻企业。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3(a)(3) 总检察长。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3(a)(4) 任何其他依法授权的方。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3(b)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为强制执行本章而可用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存在不应限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一章第2章(自第1084条起)强制执行本章的救济措施的可用性。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323(c) 本条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63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尽管本章法律中可能有其他规定,加州地方政府仍有权在其辖区内规范成人用大麻。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地方管辖区根据第26200条规范成人用大麻的能力或权利。

Section § 26325

Explanation

本节声明,本章所涵盖的问题对整个加利福尼亚州都很重要,而不仅仅是地方政府或市级行政区。它阐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这些事项被认为是全州性的重要事项。

本章涉及全州性事务而非市政事务,如该术语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条第5节中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