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如银行或信贷提供者)可以向大麻企业提供服务,而不会仅仅因为与大麻行业合作就违反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大麻企业可以要求这些金融服务机构与他们选择的金融机构共享其申请和许可证信息,前提是他们放弃保密权。这些机构只能为了帮助提供金融服务而共享这些信息。该法律还保护会计师,允许他们与大麻企业合作而不会产生法律问题。重要的是,除了金融服务所必需的信息外,不得共享任何机密信息。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60(a) 接收存款、提供信贷、进行资金转账、运输现金或金融工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实体,仅因接受任何此类服务的人员根据本分部作为持证人从事商业大麻活动,不构成根据任何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包括《刑法典》第1部分第7章第10章(自第186.9条起),所规定的犯罪。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60(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60(b)(1) 根据本分部获准从事商业大麻活动的人员,可以书面请求部门、地方许可机构、州或地方机构或联合权力机构,将其申请、许可证以及其他监管和财务信息与该人员指定的金融机构共享。该人员应在该书面请求中包含一份授权转让该信息并放弃适用于该信息的任何保密性或特权的弃权书。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60(b)(2) 尽管任何其他法律可能禁止披露申请、持证人以及其他监管和财务信息,但在收到根据第 (1) 款提出的书面请求和弃权书后,部门、地方许可机构、州或地方机构或联合权力机构可以与持证人在该请求中指定的金融机构共享申请、持证人以及其他监管和财务信息,以便利为该持证人提供金融服务。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60(b)(3) 提供弃权书的人员可以随时撤回该弃权书。收到撤回通知后,部门、地方许可机构、州或地方机构或联合权力机构应停止与金融机构共享申请、持证人或其他监管或财务信息。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60(c)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所有定义: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60(c)(1) “申请、持证人以及其他监管和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26067条和第26068条建立的追踪系统中的信息。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60(c)(2) “实体”指本条中定义的金融机构,根据《车辆法典》第2510条由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部门许可并由金融机构签约的押运服务机构,或向根据本分部获准从事商业大麻活动的人员提供金融服务的人员。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60(c)(3) “金融机构”指《金融法典》第185条中定义的持证人。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60(c)(4) “事务所”的含义与第5035.1条中的含义相同。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60(c)(5) “联合权力机构”是根据《政府法典》第1编第7分部第5章(自第6500条起)成立的机构。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60(c)(6) “州或地方机构”的含义与《政府法典》第50001条中的含义相同。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60(d) 根据第3分部第1章(自第5000条起)从事公共会计业务的个人或事务所,仅因向根据本分部获准从事商业大麻活动的人员提供规定的专业会计服务,不构成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下的犯罪。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60(e) 本条应解释为仅指部门、地方许可机构、州或地方机构或联合权力机构为便利根据本条提出请求的持证人获得金融服务而合理必要的信息披露。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授权披露机密或特权信息,也不应解释为放弃持证人主张保密性或特权的权利,除非是根据本条规定向金融机构披露,以及为便利提出请求的持证人获得金融服务而合理必要的情况。

Section § 26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公司获得了保险部的许可,他们可以向从事商业大麻活动的企业提供保险服务,而这在加州法律下不被视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