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11(a) 本部门下监管活动的初步设立和支持资金,包括(c)款所述的公共信息项目,以及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根据《税收和赋税法》第2编第14.5部分(自第34010条起)开展的活动,截至2017年7月1日,或截至2017年预算法颁布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应从普通基金预支,并应在2025年1月1日前,通过根据本部门收取的费用、根据本部门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的初步收益,或通过《税收和赋税法》第34011和34012条征收的税收来偿还。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11(a)(1) 根据本款预支的资金,应根据需要拨付给本部门,以执行本部门的规定,并根据需要拨付给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以执行《税收和赋税法》第2编第14.5部分(自第34010条起)的规定。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11(a)(2) 在2016年11月9日(本条生效之日)起45天内: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11(a)(2)(A) 财政局长应确定从普通基金向大麻管制基金的初步预支金额,该金额不超过三千万美元 ($30,000,000);并且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11(a)(2)(B) 应从普通基金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预支五百万美元 ($5,000,000),用于提供(c)款所述的公共信息项目。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11(b) 尽管有(a)款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向大麻管制基金提供充足资金,以支持本部门在本部门下的活动,并支持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根据《税收和赋税法》第2编第14.5部分(自第34010条起)开展的活动。预计这笔资金将从2017年7月1日起每年提供。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11(c)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不迟于2017年9月1日建立并实施一项公共信息项目。该公共信息项目应至少说明2016年《管制、规范和征税成人使用大麻法案》的规定,限制21岁以下人员获取大麻和大麻产品的科学依据,说明向21岁以下人员提供大麻和大麻产品的处罚,提供关于在受大麻影响下驾驶机动车、船只、船舶、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的危险信息,以及怀孕或哺乳期间使用大麻的潜在危害,以及过度使用大麻或大麻产品的潜在危害。
(Amended by Stats. 2021, Ch. 70, Sec. 89. (AB 141) Effective July 12, 2021. Note: This section was added on Nov. 8, 2016, by initiative Prop.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