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a)(1) 除《药用大麻患者获取权法案》(第26章(自第26320条起))另有规定外,本分部不应被解释为凌驾或限制地方管辖区采纳和执行地方条例的权力,以规范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分区和土地使用要求、营业执照要求以及与减少二手烟暴露相关的要求,或完全禁止在本地方管辖区内设立或运营一种或多种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的业务类型。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a)(2) 除《药用大麻患者获取权法案》(第26章(自第26320条起))另有规定外,本分部不应被解释为凌驾或限制现有地方执法活动的权力、地方分区要求或地方条例的执行,或地方执照、许可证或其他授权要求的执行。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b) 本分部不应被解释为要求部门承担地方执法职责、执行地方分区要求,或执行地方执照、许可证或其他授权要求。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c) 地方管辖区在撤销任何允许持照人在其管辖区内从事商业大麻活动的地方执照、许可证或授权后,应通知部门。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部门应启动程序,以确定是否应根据第3章(自第26030条起)暂停或吊销向该持照人颁发的执照。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d) 对于位于城市建成区内并已获得州执照的设施,如果获得州的授权,该市应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权限来执行本分部和部门颁布的法规。尽管《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1375、101400和101405条或根据其签订的任何合同,或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该市应承担本分部规定范围内,在市界内原本由县或任何县官员或雇员(包括县卫生官员)履行的所有监管职能的全部责任,且无需对县承担责任、费用或开支。
(e)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1) 本分部不禁止向持照人颁发州临时活动执照,授权在县级博览会活动、地区农业协会活动或经地方管辖区明确批准用于举办此类临时活动的其他场所,向21岁或以上人士现场销售和消费大麻,前提是这些活动至少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1)(A) 符合(g)款(2)项(A)至(C)分项(含)的要求。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1)(B) 所有在活动中从事大麻或大麻产品现场零售的参与者均根据本分部获得从事该活动的许可。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1)(C) 除(6)、(7)和(8)项另有规定外,这些活动应符合部门颁布和采纳的关于州临时活动执照的法规。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1)(D) 州临时活动执照仅在授权此类活动的地方管辖区内颁发。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1)(E) 提交州临时活动执照申请的持照人应在活动前60天向部门提供一份所有将在活动中提供大麻或大麻产品现场销售的持照人名单。如果该名单有任何变动,持照人应向部门提供一份最终更新名单以反映这些变动。未列入提供给部门的名单(包括任何更新)的人员,不得从事大麻或大麻产品的现场零售,或以任何方式参与活动。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2) 部门可根据第26018和26038条,对违反本分款或部门采纳的关于州临时活动执照的任何法规的任何人处以民事罚款,每次违规金额最高可达执照费的三倍。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3) 如果部门或当地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保护本州人民的即时公共健康和安全,部门可以要求活动和所有参与者立即停止运营。部门还可以要求活动组织者立即将任何未经部门许可销售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参与者逐出活动。如果未经许可的参与者不离开活动,部门可以要求活动和所有参与者立即停止运营。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4) 部门根据第 (3) 款要求活动停止运营的命令,不赋予活动组织者或任何活动参与者举行听证会或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第 1.5 部第 3 章(自第 490 条起)和本部第 4 章(自第 26040 条起)不适用于部门根据第 (3) 款要求活动停止运营的命令。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5) 根据本款授权的临时活动中,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食大麻或大麻产品是被禁止的。就本条而言,“吸烟”具有第 22950.5 条 (c) 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6)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6)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6)(A) 根据本款获准获得州临时活动许可证的所有持证人,在临时活动完成或停止后,可以核对未售出的大麻或大麻产品库存,并将其退回至持证人的零售场所。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6)(A)(B) 临时活动中所有未售出的大麻或大麻产品库存,在运输前应在追踪系统中记录。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6)(A)(C) 临时活动中所有未售出的大麻或大麻产品库存,应保持其根据第 12 章(自第 26120 条起)规定包装的原始包装。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7) 根据本款由州临时活动许可证授权销售的大麻或大麻产品库存,只能由持证分销商或持证微型企业运往和运离临时活动场所。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8) 部门不得仅以活动拟议场所已根据《酒精饮料管制法》(第 9 部(自第 23000 条起))颁发许可证为由,拒绝根据本款提出的州临时活动许可证申请。此外,酒精饮料管制部门不得仅以部门根据本款向持证人颁发了州临时活动许可证,且该持证人使用的场所与根据《酒精饮料管制法》获得许可的人员使用的场所相同为由,对根据《酒精饮料管制法》获得许可的人员采取任何纪律处分。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8)(A) 活动当天,场馆内所有酒精饮料的现场销售和非现场销售特权均应暂停,直至活动结束次日早上 6 点方可恢复。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e)(8)(B) 活动当天,场馆内严禁饮酒,直至活动结束次日早上 6 点方可恢复。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f) 本部或根据其颁布的任何法规,不应被视为限制市、县或市县根据任何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条第 7 节)享有的权力或补救措施。
(g)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1) 尽管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362.3 条 (a) 款第 (1) 项的规定,如果满足第 (2) 项中的所有条件,地方管辖区可以允许以下任何一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1)(A) 在根据本部分获得许可并经地方管辖区授权进行现场大麻消费的零售商或微型企业的场所内吸食、雾化和摄入大麻或大麻产品。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1)(B)
(i)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1)(B)(i) 在允许消费大麻的区域内,由根据本部分获得许可的零售商或微型企业,按照《加利福尼亚州零售食品法典》(《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4 部第 7 部分第 1 章(自第 113700 条起))的所有适用规定,制备或销售非大麻食品或饮料产品。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1)(B)(i)(ii) 就本分项而言,“非大麻食品或饮料产品”不应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1920 条所定义的工业大麻产品或大麻产品。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1)(C) 在本分部许可的零售商或微型企业的场所内允许大麻消费的区域进行的现场音乐或其他表演,以及这些表演的门票销售。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地方管辖区可以允许第 (1) 款中规定的任何活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A) 允许大麻消费区域的进入仅限于21岁或以上的人,并且该区域的每个入口都显著张贴警告,表明内部允许大麻消费,包括吸食大麻。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B) 大麻消费不得从任何公共场所或非年龄限制区域可见。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C) 场所内不允许销售或消费酒精或烟草。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D) 非大麻食品或饮料产品不得被允许大麻消费的场所内销售或提供的任何大麻产品污染或混合。
(E)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E)
(i)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E)(i) 员工或顾客不得在场所内食品设施的食品准备、食品储存或餐具清洗区吸食或雾化任何大麻产品。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E)(i)(ii) 就本分段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E)(i)(ii)(I) “食品设施”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3789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II) “餐具清洗”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3940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F) 地方管辖区应考虑是否要求足够的通风和过滤系统。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F)(i) 就本分段而言,如果通风和过滤系统能够防止烟雾和气味扩散到容纳消费休息室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部分或任何相邻的建筑物或场地,则被认为是足够的。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F)(ii) 本分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地方管辖区允许在本分部许可的零售商或微型企业的场所内进行一种或多种形式的大麻消费,包括吸食、雾化和摄入大麻或大麻产品,同时禁止在本分部许可的零售商或微型企业的场所内进行其他形式的大麻消费。
(G)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G)
(i)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G)(i) 员工可自行决定且不受处罚或制裁地佩戴呼吸口罩,包括在任何吸食大麻的区域佩戴N95和NIOSH N95等级的口罩。
(i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G)(i)(ii) 雇主必须支付口罩费用。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H) 受雇时,将在吸食大麻区域工作的员工应以书面形式获得公共卫生部或其继任者关于二手大麻烟雾的指导。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I) 提供大麻产品现场消费的大麻消费休息室,应在其潜在工作危害分析中包含二手烟,以满足《加州法规》第8篇第3203条要求的伤害和疾病预防计划。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g)(2)(J) 禁止在营业场所内或周围逗留,零售商或微型企业应确保没有逗留行为。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h) 本分部不应被解释为取代《劳动法典》第 6404.5 条。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i) 本节不改变或影响第 26054 条规定的被许可人在本分部许可的场所内或场地销售酒精饮料的禁令。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j) 如果根据本分部颁发的零售商或微型企业许可证被暂停,被许可人不得在许可证暂停期间从事 (g) 款授权的活动。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k) 根据本节规定,在本分部许可的零售商或微型企业的场所内所有在场的非大麻食品和饮料,应与场所内所有大麻和大麻产品分开和明确地储存和展示。
(l)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l)
(g)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200(l)(g) 款不授权根据本分部许可的零售商或微型企业准备或销售工业大麻(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1018.5 条所定义)或任何含有工业大麻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