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0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大麻管制局隶属于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一名局长将监督该局,并确保其遵守为大麻管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下设大麻管制局,由一名局长监督和管理。该局长应负责管理和执行本分部中与该局相关的规定。

Section § 2601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州长任命部门主任的程序和职责,该主任须经参议院确认,负责监督加州的大麻监管工作。主任在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局长的指导下工作,并由州长酌情任免。主任可以将职责委托给副手,并根据公务员法律任命必要的员工。此外,该部门负责所有与商业大麻活动相关的监管职责。提及先前大麻监管法案的,应理解为指本更新后的药用大麻法律框架。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5(a) 州长应任命该部门的主任,须经参议院确认。主任应在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局长的指导和监督下任职,并由州长酌情任免。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5(b) 根据本分部授予主任的每项权力或施加于主任的每项职责,可由主任的副主任、助理主任或主管以主任的名义行使或履行,但须遵守主任可能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5(c)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5(c)(1)  主任可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雇用和任命所有必要员工,以妥善管理部门工作。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5(c)(2) 州长还可任命一名首席副主任、一名公平与包容事务副主任,以及一名法律事务副主任或一名首席法律顾问。这些职位应在主任的指导和监督下任职,并由州长酌情任免。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5(d) 该部门拥有权力、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以规范本分部所规定的商业大麻活动。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5(e) 本条生效之日起,凡在任何法规、规章、合同或任何其他法典中提及“医用大麻监管和安全法案”、“医用大麻监管和安全法案”或第8分部原第3.5章(自第19300条起)的,均应解释为指本分部,只要其涉及药用大麻和药用大麻产品。

Section § 2601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对从事大麻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它要求大麻管制局将雇员、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指纹及其他详细信息提交给司法部,如果他们的工作涉及接触犯罪记录或大麻产品。这一程序有助于确保他们没有不符合资格的背景。对执法人员有特殊规定,并且本法律不适用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的雇员或合同。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6(a) 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 (u) 款的规定,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大麻管制局应向司法部提交雇员、准雇员、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指纹图像和司法部要求的相关信息,如果其职责包括或将包括访问大麻管制局信息系统或记录中包含的、根据《刑法典》第11075条定义的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或访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第2章(自第11053条起)所列的大麻、大麻产品或其他受管制物质。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 (p) 款的规定提供州级或联邦级回复,但执法人员雇员和准执法人员雇员除外。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6(b) 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 (u) 款的规定,大麻管制局应向司法部提交该部门所有执法人员雇员和准执法人员雇员的指纹图像和司法部要求的相关信息。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 (k) 款的规定提供州级或联邦级回复。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6(c)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6(c)(a) 款不适用于在2023年6月30日或之前雇用的雇员,也不适用于在2023年6月30日或之前签订的任何合同。

Section § 260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重组了加州的大麻监管体系,将几个州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力转移给新成立的加州大麻管制部。自生效之日起,法律或合同中提及原大麻监管机构的地方,都将指代这个新部门。现有法规和行动将继续有效,除非被修改。这项过渡包括将人员、资源和正在进行的法律事务转移到新部门,且不影响现有权利或协议。这项变更于2021年7月1日或之后生效,具体取决于法律的颁布时间。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7(a) 除第26062条和第26063条以及第23章(自第26240条起)另有规定外,自本条生效之日起,加州大麻管制部及其局长应继承并被赋予原大麻管制局(亦曾被称为医用大麻管制局和医用大麻管理局,根据原《医用大麻管制和安全法》(原第8部第3.5章,自第19300条起)设立)、州公共卫生部和食品农业部的所有职责、权力、宗旨、职能、责任和管辖权,依照本部在本条生效日前所规定的内容。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7(b) 除第26062条和第26063条以及第23章(自第26240条起)另有规定外,自本条生效之日起,以下两项规定均适用: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7(b)(1) 凡在任何法规、规章、合同或任何其他法典中出现“大麻管制局”、“医用大麻管制局”或“医用大麻管理局”字样时,均应解释为指加州大麻管制部。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7(b)(2) 除非上下文明确另有要求,凡在本部或任何与根据本部规定的大麻管制相关的法规、规章或合同中出现“公共卫生部”、“州公共卫生部”、“食品农业部”或“加州食品农业部”字样时,均应解释为指加州大麻管制部。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7(c) 在本条生效日前立即生效的,由原大麻管制局、州公共卫生部或食品农业部根据本部通过、规定、采取或执行的任何规章、命令或其他行动,应继续有效并完全可执行,除非并直至被重新通过、修订或废止,或直至其根据自身条款失效,并应被视为加州大麻管制部的规章、命令或行动。自本条生效之日起,由原大麻管制局、州公共卫生部或食品农业部根据本部通知或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的任何拟议规章,应被视为由加州大麻管制部通知或提交的规章。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7(d) 任何由原大麻管制局、州公共卫生部或食品农业部提起或针对其提起的,涉及本条赋予加州大麻管制部的事项的诉讼,不应中止,而应以加州大麻管制部的名义继续进行,且加州大麻管制部应由案件正在审理的法院取代原大麻管制局、州公共卫生部和食品农业部。此项替代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诉讼当事方的权利。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7(e) 自本条生效之日起,原大麻管制局、消费者事务部、州公共卫生部和食品农业部的所有账簿、文件、表格、记录、数据系统和财产,凡涉及转移至加州大麻管制部的职能的,均应转移至加州大麻管制部。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7(f) 自本条生效之日起,原大麻管制局、州公共卫生部和食品农业部中,由州长任命且主要职责是执行根据本条转移的职能的职位,应转移至加州大麻管制部。根据本款转移的职位人员应由州长任免。除非另有规定,转移职位的薪资应保持在依法设定的水平。根据本款转移的职位人员,如果此前已获得参议院确认,则无需因本次转移而再次接受确认。根据本款转移的职位名称应由局长经州长批准后确定。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7(g) 本条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大麻管制局、州公共卫生部、食品和农业部以及消费者事务部的每位官员和雇员,凡正在履行已转移至大麻管制部的职能,且在州公务员系统任职者,包括被排除或临时雇员,均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9050.9条的规定调动至大麻管制部。大麻管制局、州公共卫生部、食品和农业部以及消费者事务部的任何官员或雇员的身份、职位和权利不受此次调动的影响,并应由该人员作为大麻管制部的官员或雇员予以保留,视情况而定,根据《州公务员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5部第2章(第18500条起)),但公务员制度豁免的职位除外。所有被调动雇员的人事档案应调动至大麻管制部。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7(h) 大麻管制局、消费者事务部、州公共卫生部或食品和农业部作为一方的合同、租赁、许可或任何其他协议,不得因本条而无效或可撤销,并应继续完全有效,由大麻管制部承担大麻管制局、州公共卫生部和食品和农业部与根据本条进行的职责、权力、宗旨、职能、责任和管辖权的转移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和职责。大麻管制部的承担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合同、租赁、许可或协议各方的权利。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0.7(i) 本条应于2021年7月1日或之后,或增加本条的法案的生效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开始生效。

Section § 26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大麻管制上诉小组的局长和成员不得从申请或获得大麻执照的人那里获取任何金钱利益。他们也不得参与向大麻企业销售保险或设备,或向这些企业索取捐款或其他好处。

局长和根据第26040条设立的大麻管制上诉小组的任何成员均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1(a) 直接或间接从根据本分部申请或获得任何执照或许可证的任何人处收取任何佣金或利润。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1(b) 从事或拥有销售或任何涵盖持证人业务或场所的保险的任何利益。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1(c) 从事或拥有销售供从事商业大麻活动的持证人场所使用的设备的任何利益。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1(d) 明知故犯地向任何持证人索取用于购买福利票或福利捐款。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1(e) 明知故犯地要求任何持证人为任何人的利益捐赠或收取金钱或任何其他有价物。

Section § 26011.5

Explanation
本条文的重点是,当部门处理许可、监管和纪律事务时,确保公众安全高于一切。公众保护优先于任何其他目标或利益。

Section § 26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加州某个特定部门独家权力,处理与商业大麻业务许可证相关的一切事务。他们决定是否批准、续期或吊销许可证。他们还有权收取费用,甚至在必要时创建新型许可证。此外,他们还拥有其他政府条款赋予的更广泛权力,以帮助他们履行这些职责。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2(a) 鉴于其属于全州关注事项,除非本分部另有授权,该部门应拥有创建、颁发、拒绝、续期、惩戒、附加条件、暂停或吊销商业大麻活动许可证的唯一权力。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2(b) 该部门应有权收取与其监管的大麻相关活动有关的费用。该部门可以创建本分部中已列明许可证之外的、其认为为履行本分部项下职责所必需的许可证。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2(c) 为履行其职责,该部门拥有《政府法典》第11180条至第11191条(含首尾)所赋予的权力。

Section § 260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根据两项保护公共记录和个人信息的具体法案,在其网站上公布执照信息。自2022年1月1日起,网站还必须包含关于执照暂停、吊销以及与被许可个人或企业相关的最终决定的更新信息。个人详细信息,如家庭住址和社会安全号码,不得共享;只允许公布被许可人地址所在的县。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2.5(a) 部门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和《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3部第4编第1.8篇第1章(自第1798条起)),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关于部门颁发的每份执照的状态信息。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2.5(b) 自2022年1月1日起,部门根据 (a) 款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的信息应包括关于执照暂停和吊销以及部门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通过的与部门许可或监管的个人或企业相关的最终决定的信息。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2.5(c) 所提供的信息不应包括个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号码、出生日期或社会安全号码。部门应披露被许可人登记地址所在的县。

Section § 260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个部门向申请执照的个人收集人口统计信息,例如他们的种族、性别和收入水平。然而,提供这些数据是自愿的,并非获得或续签执照的条件。该部门将以保护个人身份隐私的方式汇总和分享这些信息。他们必须在线公布汇总结果,但不能用它来具体识别任何人。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2.6(a) 为本节之目的,“人口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种族、族裔、性别、性取向、收入水平、教育水平、既往定罪和退伍军人身份。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2.6(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2.6(b)(1) 部门应收集每位申请执照人员的人口统计数据。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2.6(b)(2) 可在首次颁发执照时或在执照续期时要求提供人口统计数据。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2.6(c) 部门应整合根据 (b) 款所述收到的数据,并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其收集的汇总人口统计数据。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2.6(d) 部门应维护根据本节从申请人或持照人处收到的信息的保密性,且仅应以无法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汇总形式发布该信息。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2.6(e) 持照人或申请人无需提供 (b) 款中指定的信息作为获得执照或执照续期的条件,且持照人不会因未提供 (b) 款中指定的信息而受到纪律处分。

Section § 26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权一个部门制定管理大麻相关活动所需的规则,确保这些规则与《管制、规范和征税成人使用大麻法案》保持一致。它允许该部门发布紧急规则,以简化或澄清法规,这些规则可以迅速实施以保护公共福祉。紧急规则可以续期一次,并且必须在 180 天内最终确定。此外,这些法规应合理、商业上可行,且不过于严格,以确保企业能够有效运营。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3(a) 部门应制定并规定为履行、管理和执行其在本分部下的职责所必需的合理规章制度,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规定。这些规章制度应符合《管制、规范和征税成人使用大麻法案》的宗旨和意图。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3(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3(b)(1) 部门可以制定紧急规章,以整合、澄清或统一规章,包括在 2021 年 7 月 1 日之前或当日生效的紧急规章,或为实施第 26010.7 条。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3(b)(2) 部门可以重新采纳本条授权的任何紧急规章,该规章与本条授权先前采纳的紧急规章相同或基本等同。任何此类重新采纳应限于每项规章一次。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3(b)(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授权的紧急规章的制定和重新采纳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本条授权的紧急规章和重新采纳的紧急规章应分别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备案于州务卿处,且有效期不得超过 180 天,届时可采纳最终规章。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3(c) 根据本分部发布的规章应为实现本分部的宗旨所必需,基于现有最佳证据,且应仅规定商业上可行的程序、技术或其他要求,且不得不合理地限制或阻碍为实现相同实质性要求而开发替代程序或技术,规章也不得使合规性过于繁重,以至于持有大麻许可证的经营活动不值得由一个审慎的商人实际开展。

Section § 26013.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部门如何向个人或实体送达官方通知。通知可由局长或授权员工签署,并通过专人送达或邮寄。具体而言,通知可通过平信寄送至被许可人的最后已知地址,或由专人送达,部门可自行选择。这适用于包括与《政府法典》各章节相关的命令或文件在内的书面通知。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3.5(a) 本部要求发出的部门任何行动通知,可由局长或部门授权员工签署并发出,且可亲自送达,或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规定的方式,或按照本法典第124条规定的方式送达。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3.5(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505条(c)款的规定,凡本部要求发出书面通知,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3.5章(第11340条起)、第4章(第11370条起)或第5章(第11500条起)送达的通知、命令或文件,该通知可由部门选择,通过平信寄送至被许可人的最后已知地址,或通过专人送达。

Section § 26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需要成立一个顾问小组,协助州政府制定大麻企业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应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同时,防止非法大麻销售。顾问小组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例如大麻行业和公共卫生专家。自2019年起,他们每年必须公开分享其提出的建议以及采取了哪些行动。只要有可用资金,顾问的差旅费将获得报销。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4(a) 部门应召集一个咨询委员会,就根据本分部制定标准和法规向部门提供建议,包括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最佳实践和指导方针,同时确保商业大麻活动的受监管环境不会设置此类障碍,以致于延续而非减少和消除非法大麻市场。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4(b) 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但不限于大麻行业(包括药用大麻)的代表、劳工组织的代表、适当的州和地方机构、直接与种族、族裔和经济多元化人群合作的人员、公共卫生专家以及其他主题专家,包括酒精饮料管制部的代表,他们应具备监管成人用致醉物质商业活动的专业知识。咨询委员会成员应由主任决定。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4(c) 自2019年1月1日起,咨询委员会应发布一份年度公开报告,描述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委员会在紧接的上一日历年向部门提出的建议,以及这些建议是否已由部门实施。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4(d) 咨询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应报销因履行公务而必然产生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每笔款项仅从基金中支付,并取决于资金的可用性。

Section § 2601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部门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它赋予特定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与警察相同的权力,包括调查并可能提起刑事诉讼。该部门还可以雇用非警务人员进行调查工作,并且可以在不遵守某些常规要求的情况下雇用警察。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5(a) 部门可以进行或促使进行其认为必要的调查,以履行其在本分部下的职责。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5(b) 经主任指定的执法主管以及部门的所有调查员、检查员和代表,在行使授予他们的权力或履行赋予他们的职责,调查由该部门管理的法律或直接或间接提起源于根据这些法律进行的任何调查的刑事诉讼时,拥有治安官的权力。本文提及的所有人员,就本条规定的所有行为和事项而言,应被视为在雇佣范围内行事。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5(c) 部门可以雇用非治安官的人员来提供调查服务。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015(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雇用治安官,并应免于遵守《刑法典》第13540条的规定。

Section § 26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指派行政法法官来主持与本分部相关的听证会,但第4章(自第26040条起)中规定的某些听证会除外。这些法官主持的听证会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特定章节中概述的某些程序和规则。

对于根据本分部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但根据第4章(自第26040条起)举行的听证会除外,部门可以授权行政法法官进行听证和裁决。任何由行政法法官主持的听证会,应依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规定的程序、规则和限制进行。

Section § 26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报销证人的差旅费、餐费和住宿费,如果他们是应部门要求出席听证会。这些费用必须是必要且合理的,并且不能超过州政府雇员可以报销的金额。

部门根据本分部进行的任何听证会中,部门可以支付应部门根据传票提出的要求,在听证会上作为证人出庭的任何人的实际、必要且合理的差旅费、餐费和住宿费,但不得超过州雇员获准报销的金额。

Section § 2601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在罚款执行前,自主决定减免罚款,无需任何额外步骤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