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3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3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编写并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该部门活动的年度报告,并将该报告发布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关于上一财政年度的信息: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a) 部门为大麻许可、执法和管理分配和支出的资金金额。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b) 按州许可类别划分的已颁发、续期、拒绝、暂停和撤销的州许可数量。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c) 按州许可类别划分的州许可申请的平均处理时间。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d) 因州许可被拒绝或部门采取的其他纪律处分而提出的上诉数量,以及处理这些上诉的平均时间。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e) 公民或市县代表就持证人提交的投诉数量,以全州综合数字和按地理区域划分的形式提供。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f) 部门以及地方执法机构与部门联合开展的执法活动的数量和类型。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g) 部门采取的罚款、罚金和其他纪律处分的数量、类型和金额。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h) 部门施加条件的许可数量以及施加在许可上的条件类别。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i) 部门收到的来自持证人请求修改本分部规则执行的监管救济或规则制定变更申请的详细清单。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j) 根据第25章(自第26300条起)签订的州际大麻协议清单,包括关于每项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州机构为实施协议所开展的活动,以及协议对加州大麻产业的影响的信息。
(k)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k)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k)(1) 对于报告的首次发布,部门应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加州大麻市场状况的联合报告。该报告应确定为确保本分部的实施不会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所需的任何法定或监管变更: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k)(1)(A) 通过创建或维持非法垄断权力,允许对竞争施加不合理的限制。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k)(1)(B) 使州内或州外大麻或大麻产品的非法市场持续存在。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k)(1)(C) 鼓励未成年人使用或成年人滥用大麻或大麻产品,或将大麻或大麻产品非法转移出州。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k)(1)(D) 导致在特定市、县或两者中持证人过度集中。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k)(1)(E) 造成未成年人接触大麻或大麻产品的不合理风险。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k)(1)(F) 导致违反任何环境保护法律。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k)(2) 就本分项而言,“过度集中”是指零售许可、微型企业许可或根据第26070.5条颁发的许可的经营场所位于存在以下任一条件区域的情况: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k)(2)(A) 在人口普查区或人口普查分区中,持证人与人口的比例超过该人口普查区或人口普查分区所在县的持证人与人口的比例,除非降低该比例会过度限制合法市场的发展,从而使大麻或大麻产品的非法市场持续存在。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90(k)(2)(B) 在人口普查区、分区或管辖区中,零售许可、微型企业许可或根据第26070.5条颁发的许可与人口的比例超过根据第26200条通过的地方条例所允许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