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6
Section § 26160
如果你持有商业大麻活动的许可证,你必须保存详细记录至少七年。负责的部门可以在他们认为必要时查看这些记录并检查你的经营场所,通常是在正常营业时间。你必须将指定的记录保存在你的经营地点,如果部门要求,还要提供副本。如果与你的业务相关的人员干扰检查,你就违反了规定。不保存或不提供所需记录,每项单独问题可能面临最高达 ($30,000) 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26161
在加州,每当持证企业之间销售或运输大麻或大麻产品时,都必须创建并保存一份详细的发票或收据。这些记录可以是电子形式的,但必须方便官员查阅,并且要与其他类型的销售记录分开。发票应包含买卖双方的姓名和地址、销售日期、发票号码、大麻的种类和数量、价格和折扣、运输详情,以及产品是否用于药用捐赠,以及任何其他要求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2616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持有执照,你不能将客户的个人信息透露给其他人,除非是为了处理他们的付款所必需,或者客户已经同意。你也不能仅仅因为客户不同意分享他们的信息而歧视他们或拒绝向他们提供产品或服务。这里的“个人信息”是指另一项具体法律中描述的含义。某些提供软件服务以帮助完成交易或检查客户资格的承包商不被视为“第三方”,只要他们不滥用或进一步分发个人详细信息。这些规定对个人数据提供了比另一项相关法律更多的保护。
Section § 26162
加州这项法律强调,为特定行政目的收集的关于患者、其医疗状况和护理人员的任何信息都是保密的,不对公众开放查阅。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些信息可以共享,例如州或地方当局需要这些信息来履行职责、怀疑存在欺诈行为,或者需要回应法院命令时。此外,任何信息披露都应仅限于调查或法律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Section § 26162.5
本节规定,根据加州法律,医用大麻身份证和医生推荐信被视为机密医疗信息。持证人不得分享这些信息,除非是为了政府或官方职责,或者与软件承包商合作以核实交易。即使如此,承包商也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或保留作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与除提供信息的持证人以外的任何人分享。
Section § 26163
本节规定,如果CalSavers退休储蓄委员会提出要求,部门必须向其提供关于被许可人的具体信息。这包括被许可人的姓名、地址、税务识别号、许可证类型、许可证日期和状态等。但是,与委员会共享的信息只能用于管理CalSavers退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