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160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商业大麻活动的许可证,你必须保存详细记录至少七年。负责的部门可以在他们认为必要时查看这些记录并检查你的经营场所,通常是在正常营业时间。你必须将指定的记录保存在你的经营地点,如果部门要求,还要提供副本。如果与你的业务相关的人员干扰检查,你就违反了规定。不保存或不提供所需记录,每项单独问题可能面临最高达 ($30,000) 美元的罚款。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0(a) 被许可人应保存商业大麻活动的准确记录。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0(b) 所有与部门定义的商业大麻活动相关的记录,应至少保存七年。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0(c) 部门可检查被许可人的记录并检查被许可人的场所,只要部门或州或地方机构认为有必要履行其在本分部下的职责。所有检查和记录审查应在许可设施的标准营业时间或任何其他合理时间进行。被许可人应根据要求向部门提供和交付记录。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0(d) 被许可人应将部门指定的记录保存在许可地点的场所内。部门可对任何被许可人的记录进行任何审查。被许可人还应根据要求向部门提供和交付文件副本。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0(e) 被许可人或其代理人或雇员,如果根据本节拒绝、阻碍、妨碍或干扰对被许可人场所或记录的检查,则构成违反本分部。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0(f) 如果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未能根据本节要求保存或提供记录,被许可人将面临传票和每项单独违规行为最高达三十千美元 ($30,000) 的罚款。

Section § 26161

Explanation

在加州,每当持证企业之间销售或运输大麻或大麻产品时,都必须创建并保存一份详细的发票或收据。这些记录可以是电子形式的,但必须方便官员查阅,并且要与其他类型的销售记录分开。发票应包含买卖双方的姓名和地址、销售日期、发票号码、大麻的种类和数量、价格和折扣、运输详情,以及产品是否用于药用捐赠,以及任何其他要求的详细信息。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1(a) 大麻或大麻产品从一个持证人到另一个持证人的每次销售或运输,必须记录在销售发票或收据上。销售发票和收据可以电子方式保存,并且必须以易于部门或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员工查阅的方式归档,且不得与涵盖其他商品的销售发票混淆。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1(b)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1(b)(a)款要求提供的每份销售发票应包含卖方的名称和地址,并应包含以下信息: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1(b)(1) 购买者的名称和地址。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1(b)(2) 销售日期和发票号码。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1(b)(3) 所售大麻或大麻产品的种类、数量、尺寸和包装容量。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1(b)(4) 购买者的成本,以及发票上所示价格的任何折扣。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1(b)(5) 大麻或大麻产品运输的起始地点,除非运输是从持证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的。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1(b)(6) 大麻或大麻产品是否指定捐赠给药用大麻患者。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1(b)(7) 部门指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Section § 261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持有执照,你不能将客户的个人信息透露给其他人,除非是为了处理他们的付款所必需,或者客户已经同意。你也不能仅仅因为客户不同意分享他们的信息而歧视他们或拒绝向他们提供产品或服务。这里的“个人信息”是指另一项具体法律中描述的含义。某些提供软件服务以帮助完成交易或检查客户资格的承包商不被视为“第三方”,只要他们不滥用或进一步分发个人详细信息。这些规定对个人数据提供了比另一项相关法律更多的保护。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1.5(a) 许可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除非为确定支付责任和完成支付所必需,或消费者已同意许可方披露该个人信息。本节不禁止向加利福尼亚州或市、县、市县披露非公开个人信息,以根据本分部或地方条例履行公务。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1.5(b) 许可方不得歧视消费者,或拒绝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仅仅因为消费者未根据 (a) 款提供同意,授权许可方将消费者的非公开个人信息披露给与该交易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1.5(c) 就本节而言,“个人信息”具有《民法典》第 1798.81.5 节 (d) 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1.5(d) 就本节而言,“第三方”不包括向许可方提供软件服务以进行交易或验证资格的承包商,但该承包商不得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用于或保留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与签约许可方以外的任何方共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1.5(e) 本节对个人信息提供比《民法典》第 1798.81.5 节所提供的更大保护,且根据《民法典》第 1798.81.5 节 (e) 款 (5) 项,该节不适用于本分部下的许可方。

Section § 26162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强调,为特定行政目的收集的关于患者、其医疗状况和护理人员的任何信息都是保密的,不对公众开放查阅。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些信息可以共享,例如州或地方当局需要这些信息来履行职责、怀疑存在欺诈行为,或者需要回应法院命令时。此外,任何信息披露都应仅限于调查或法律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2(a) 识别患者姓名、医疗状况或其主要护理人员姓名的信息,由办公室或部门为执行本章目的而接收并保存在记录中的,属于保密信息,不得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予以披露,除非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市、县或市县的授权雇员为根据本章或地方条例履行公务所必需。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2(b) 部门为执行本章目的而接收并保存在记录中的识别患者姓名、医疗状况或其主要护理人员姓名的信息,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1部分第1章(自第123100条起)、《民法典》第1部第2.6部分(自第56条起)以及其他与患者保密信息相关的州和联邦法律进行维护。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2(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以下情况: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2(c)(1) 部门雇员向州或地方机构通报其怀疑是伪造或欺诈的信息。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2(c)(2) 部门向州或地方机构通报本部门或适用地方条例的明显违规行为。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2(c)(3) 州或地方机构请求核实部门或其他州机构颁发的执照和证书。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2(c)(4) 根据法院命令或由法院、行政机构或依法授权发出传票的地方管理机构发出的传票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2(d) 任何州或地方机构披露的信息不得超出实现特定调查、通知目标或特定法院命令或传票范围所必需的限度。

Section § 2616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加州法律,医用大麻身份证和医生推荐信被视为机密医疗信息。持证人不得分享这些信息,除非是为了政府或官方职责,或者与软件承包商合作以核实交易。即使如此,承包商也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或保留作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与除提供信息的持证人以外的任何人分享。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2.5(a) 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1条签发的身份证明卡,特此被视为《医疗信息保密法》(《民法典》第1部第2.6部分(自第56条起))所指的“医疗信息”,且除以下情况外,持证人不得披露:(1) 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市、县或市县为履行本章、《税收与税法典》第2部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和第14.5部分(自第34010条起)或地方条例规定的官方职责所必需的;或 (2) 向为进行交易或核实资格而向持证人提供软件服务的承包商披露,前提是该承包商不得将医疗信息用于或保留作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与除签约持证人以外的任何方共享信息。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2.5(b) 依照《第2部第5章第25条(自第2525条起)》签发并由持证人收到的医生推荐信中包含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姓名、地址或社会安全号码、患者的医疗状况或患者主要护理人员的姓名,特此被视为《医疗信息保密法》(《民法典》第1部第2.6部分(自第56条起))所指的“医疗信息”,且除以下情况外,持证人不得披露:(1) 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市、县或市县为履行本章、《税收与税法典》第2部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和第14.5部分(自第34010条起)或地方条例规定的官方职责所必需的;或 (2) 向为进行交易或核实资格而向持证人提供软件服务的承包商披露,前提是该承包商不得将医疗信息用于或保留作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与除签约持证人以外的任何方共享信息。

Section § 2616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CalSavers退休储蓄委员会提出要求,部门必须向其提供关于被许可人的具体信息。这包括被许可人的姓名、地址、税务识别号、许可证类型、许可证日期和状态等。但是,与委员会共享的信息只能用于管理CalSavers退休计划。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3(a) 部门应CalSavers退休储蓄委员会的要求,酌情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每个被许可人的以下信息: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3(a)(1) 被许可人。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3(a)(2) 被许可人的实际地址和邮寄地址。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3(a)(3) 如果被许可人是合伙企业,则为联邦雇主识别号;对于所有其他被许可人,则为被许可人的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3(a)(4) 许可证类型。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3(a)(5) 许可证或续期的生效日期。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3(a)(6) 许可证的到期日期。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3(a)(7) 许可证是否处于活跃或非活跃状态(如果已知)。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63(b) 与CalSavers退休储蓄委员会共享的信息仅用于管理CalSavers退休计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