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1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大麻产品广告和营销相关的关键术语。“宣传”指传播广告,而“广告”则包括任何旨在促进大麻销售的内容,但官方标签和无偿的社论内容除外。“广告牌”描述的是在非大麻产品生产或销售地点设置的推广展示。“健康相关声明”涵盖了暗示大麻具有健康益处的说法。最后,“营销”涉及任何推广或销售大麻的活动,例如赞助活动或定向广告。

就本章而言: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0(a) “宣传”指广告的发布或传播。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0(b) “广告”包括任何旨在促使大麻或大麻产品销售的书面或口头声明、插图或描述,包括任何书面、印刷、图形或其他材料、广告牌、标志或其他户外展示、公共交通卡、其他期刊文献、出版物,或在广播或电视节目中,或在任何其他媒体中;但该术语不包括: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0(b)(1) 任何附着于任何大麻或大麻产品上的标签,或该容器的任何单独包装、纸箱或其他包装,根据本分部的规定构成标签的一部分。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0(b)(2) 任何期刊、出版物或报纸中的社论或其他阅读材料,例如新闻稿,其发布未由任何持证人直接或间接支付或承诺任何金钱或有价值的对价,且并非由持证人撰写或在其指示下撰写。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0(c) “广告牌”指任何标志、海报、展示、广告牌或任何其他固定或永久张贴的广告,旨在推广并非在同一地块上种植、制造、分销或销售的大麻或大麻产品。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0(d) “健康相关声明”指任何与健康相关的声明,包括明示或暗示大麻或大麻产品消费与健康益处或对健康的影响之间存在关系的治疗性或疗效性声明。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0(e) “营销”指推广或销售大麻或大麻产品的任何行为或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赞助体育赛事、销售点广告以及开发专门旨在吸引特定人群的产品。

Section § 26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广告和营销必须清楚地包含负责任的持证人的执照号码。在线平台和户外广告也必须显示此执照号码。广告只能在预期大部分受众年龄在21岁或以上的地方投放。任何直接沟通的广告必须通过询问出生日期等方式,核实接收者年龄在21岁以上。所有广告都必须真实,并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1(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1(a)(1) 所有广告和营销都应准确清晰地标明对其内容负责的持证人,至少应加上持证人的执照号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1(a)(2) 技术平台不得在互联网网页上展示持证人的广告,除非该广告显示持证人的执照号码。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1(a)(3) 受《户外广告法》(第三部第二章(自第5200条起))管辖的户外广告公司不得展示持证人的广告,除非该广告显示持证人的执照号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1(b) 任何通过广播、有线电视、无线电、平面和数字通信发布的广告或营销,只能在根据可靠、最新的受众构成数据确定至少71.6%的受众合理预期为21岁或以上的情况下展示。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1(c) 任何涉及由持证人控制的直接、个性化沟通或对话的广告或营销,在进行由持证人控制的该沟通或对话之前,应当采用年龄确认方法以核实接收者为21岁或以上。就本条而言,该年龄确认方法可包括用户确认、出生日期披露或其他类似的注册方法。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1(d) 所有广告都应当真实并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Section § 2615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从事大麻销售的人(无论是否持有执照)在广告宣传时不能做的事情。他们的广告必须真实且不具误导性,这意味着他们不能使用令人困惑的语言或对产品做出虚假声明。广告内容必须与产品标签一致,并且不能虚假暗示大麻的来源地,除非标签上明确标明。他们也不能在跨州公路旁做广告,不能将广告目标受众定为年轻人,也不能在学校、日托中心或青少年中心附近放置广告。此外,大麻广告不应吸引儿童,并且如果企业没有执照或执照被暂停,则不能进行广告宣传。

从事商业大麻活动的人,无论是否持有执照,均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a) 以在任何实质性方面虚假或不真实的方式进行广告或营销,或者无论是否虚假,直接地、或通过含糊、遗漏、推断、或通过添加不相关、科学或技术性内容,倾向于制造误导性印象。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b) 发布或传播包含任何与品牌或产品标签上的声明不一致的广告或营销内容。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c) 发布或传播包含任何声明、设计、装置或表述的广告或营销内容,这些内容倾向于制造大麻源自特定地点或区域的印象,除非所宣传产品的标签上标有原产地名称,并且该原产地名称出现在广告中。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d) 在位于州际公路或跨越加州边境的州公路上设置的广告牌或类似广告设备上进行广告或营销。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e) 以旨在鼓励21岁以下人士消费大麻或大麻产品的方式进行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广告或营销。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f) 发布或传播对儿童有吸引力的广告或营销内容。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g) 在日托中心、提供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教育的学校、游乐场或青少年中心1,000英尺范围内设置的广告牌上进行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广告或营销。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h) 发布或传播针对未经许可的商业大麻活动或在被许可人执照暂停期间的许可商业大麻活动的广告或营销内容。

Section § 261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大麻雾化器和烟弹的广告规则,要求广告中必须明确警告这些产品应作为危险废物妥善处理。广告不得暗示这些物品可以随意丢弃或回收。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1(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1(a)(1) 一体式大麻雾化器(如第26122条所定义)的广告和营销,应以清晰易读的方式显著提供:“空的一体式大麻雾化器应作为危险废物在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或其他经批准的设施妥善处置。”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1(a)(2) 大麻烟弹的广告和营销,应以清晰易读的方式显著提供:“用过的大麻烟弹应作为危险废物在家庭危险废物收集设施或其他经批准的设施妥善处置。”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1(a)(3) 就本分节而言,“授权设施”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分部第6.5章(自第25100条起)的危险废物控制法律授权的设施。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1(b) 大麻烟弹和一体式大麻雾化器的广告和营销,不得表明大麻烟弹或一体式大麻雾化器是一次性的,也不得暗示其可以丢弃到垃圾或回收流中。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1(c) 本节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61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长、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对某些大麻和工业大麻法规相关的违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如果他们胜诉,可以获得法院命令以制止违规行为,并可能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以及民事罚款。这些罚款对持牌企业最高可达5,000美元,对无牌企业最高可达30,000美元。法院在决定罚款时会考虑违规的严重性以及任何过往不当行为等因素。同一被告不能因相似的广告问题被起诉多次,除非他们在法律认定后重复实施违规行为。本条规定的救济是州其他法律的补充,并且本条不干涉司法部长或地方官员可能拥有的其他权力。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a) 司法部长代表人民、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可以提起并维持诉讼,以纠正违反第26152条的 (d)、(e)、(f) 和 (g) 款,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926条的 (b) 款的行为。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b)(1) 根据本条规定在诉讼中胜诉的司法部长、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应被判予禁令救济。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b)(2) 司法部长、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还可以被判予以下一项或两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b)(2)(A) 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b)(2)(B) 持牌大麻企业或工业大麻注册人每次违规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以及无牌大麻企业或从事销售含有工业大麻产品的未注册企业每次违规不超过三万美元 ($30,000) 的民事罚款。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b)(3) 本条规定的救济应是任何其他法律中另行规定的任何其他救济的补充。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c) 在决定是否判予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以及民事罚款时,以及在评估任何民事罚款的金额时,法院应考虑其认为相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c)(1) 违规的严重性。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c)(2) 被告的诚信,或缺乏诚信。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c)(3) 被告的过往违规记录。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d)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判予的民事罚款应按照第26038条的 (d) 款所述进行分配。
(e)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e)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e)(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被告不应就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广告或营销,根据本条受到多于一次的诉讼。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e)(2) 本款不禁止在被告此前已被认定从事了违反第26152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926条的相同违规行为或实质上相似的违规行为之后,根据本条提起后续诉讼,以纠正重复性或持续性违规行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此类诉讼可以提起并维持: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e)(2)(A) 被告此前已根据本条在诉讼中被认定违反了第26152条的一款或多款,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926条的 (b) 款。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e)(2)(B) 被告随后从事了此前已被认定违反第26152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1926条的 (b) 款的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广告或营销。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e)(2)(C) 后续诉讼仅限于先前诉讼判决生效之后发生的广告或营销。
(f)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f)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f)(1) 本条规定的诉讼事由、救济和罚款相互累积,并与本州所有其他法律下可用的诉讼事由、救济和罚款累积。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f)(2)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本州任何其他法律下另行可用的任何诉讼事由、救济或罚款的可用性。
(g)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g)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g)(1)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改变法律赋予司法部长、该部门或任何其他州或地方官员或机构的任何其他权力。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2.2(g)(2)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不应对司法部长、该部门或任何其他州或地方官员或机构具有排他性效力。

Section § 2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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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大麻企业不得免费赠送大麻、大麻产品或大麻相关物品,无论是作为业务推广还是任何商业活动的一部分。但是,如果持牌供应商按照其他特定法律的规定,向医疗患者或其照护者提供大麻,则不被视为促销或商业活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3(a) 许可方不得将任何数量的大麻或大麻产品,或任何大麻配件,作为商业促销或其他商业活动的一部分赠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3(b) 就本节而言,许可方根据第26071节向患者或患者的主要照护者捐赠大麻或大麻产品,不应被视为商业促销或其他商业活动。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3(c) 就本节而言,许可方根据第26153.1节提供大麻或大麻产品,不应被视为商业促销或其他商业活动。

Section § 261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示大麻管制局制定规则,说明大麻企业如何标记和管理“贸易样品”。贸易样品是提供给其他企业用于广告目的的大麻样品,必须符合特定的检测和标签要求。它们不能出售或以任何形式交换,并且必须正确追踪和标记。法规将定义什么是贸易样品、可以分发多少以及如何在持证人之间运输。贸易样品只能用于企业对企业的营销,并且必须遵守现有的质量和安全法律,最迟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3.1(a) 大麻管制局应制定法规,以建立一个流程,授权持证人在大麻或大麻产品由持证人持有期间的任何时候,将其指定为贸易样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3.1(b) 该部门应制定法规,以确立贸易样品的定义、可被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和大麻产品的数量、可提供给持证人的贸易样品数量,以及实施本节所需的任何其他规定。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3.1(c) 被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或大麻产品应根据第26110节接受质量保证和检测,并可在根据第26110节进行质量保证和检测后退还给种植者和制造商。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3.1(d) 被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或大麻产品应记录到根据第26067节建立的追踪和追溯计划中。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3.1(e) 被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或大麻产品应贴有以下标签:“贸易样品。不得转售或捐赠。”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3.1(f) 被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或大麻产品仅可用于向持证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广告宣传,以介绍新的或现有的大麻或大麻产品。该部门可制定法规规定贸易样品的其他用途。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3.1(g) 被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或大麻产品可在任意两名持证人之间运输,由获准从事分销的持证分销商或微型企业的员工运输,或由获准从事大麻运输的持证人运输,包括由该部门在法规中确立的仅限分销商运输的持证人。依据本款运输贸易样品但不在注册车辆内的员工,须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7节规定的持有量限制。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3.1(h) 被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和大麻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付款、对价、费用或报酬提供。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3.1(i)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被指定为贸易样品的大麻和大麻产品应遵守本分部下关于种植、制造、分销、加工、储存、实验室检测、质量保证、包装或标签的所有适用要求。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3.1(j) 本节应在该部门通过法规后生效,且不迟于2023年1月1日。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3.1(k)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部门可制定和重新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节。第26013节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节制定或重新制定的紧急法规。本节授权的紧急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

Section § 26154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销售大麻,你不能在产品标签或广告中加入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健康声明。这意味着包装或营销材料上不能暗示任何健康益处,除非这些信息是真实的且不具任何误导性。

许可持有人不得在任何大麻或大麻产品的标签上包含,或发布或传播含有任何在任何特定方面不真实或倾向于对大麻消费的健康影响造成误导性印象的健康相关声明的广告或营销材料。

Section § 26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牌商家在其场所内部设置广告牌,只要这些广告牌从外面无法被公众看到,并且它们不向21岁以下的人宣传大麻使用。此外,本章的规定不影响非商业言论,即没有经济动机的言论。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5(a) 第26152条的(g)款规定不适用于在持牌场所内设置的广告牌,且这些广告牌从公共场所无法通过正常肉眼看到,但前提是此类广告牌不得以旨在鼓励21岁以下人士消费大麻或大麻产品的方式宣传大麻或大麻产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55(b) 本章不适用于任何非商业言论。

Section § 2615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第5272条中概述的相同规则也适用于本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