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40(a) A-执照持有人不得: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40(a)(1) 向21岁以下的人出售大麻或大麻产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40(a)(2) 允许任何21岁以下的人进入其经营场所,除非A-执照持有人持有M-执照,且A-执照和M-执照的许可经营场所相同。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40(a)(3) 雇用或留用21岁以下的人。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40(a)(4) 出售或转让大麻或大麻产品,除非购买者首先出示合理地看起来是有效的政府颁发身份证明文件,表明该人已满21岁或以上。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40(b) 21岁以下的人可由执法人员用于执行本分部,并逮捕向未成年人出售或提供大麻的执照持有人、执照持有人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人。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21岁以下的人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购买或试图购买大麻或大麻产品,可免于因该购买或试图购买大麻或大麻产品而受到起诉。关于使用21岁以下人员作为诱饵的指导方针应由部门根据《行政程序法》(Government Code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节(从第11340节开始))的规则制定部分通过并公布。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40(c) 尽管有(a)分部的规定,M-执照持有人可以: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40(c)(1) 允许持有有效政府颁发身份证明文件,且持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12节规定的有效县级身份证明卡或为本人或其作为主要照护者的个人持有的有效医生推荐信的18岁或以上的人进入经营场所。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40(c)(2) 如果M-执照持有人持有A-执照,且M-执照和A-执照的许可经营场所相同,则允许21岁或以上的人进入其经营场所。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40(c)(3) 向持有有效政府颁发身份证明文件,且持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712节规定的有效县级身份证明卡或为本人或其作为主要照护者的个人持有的有效医生推荐信的18岁或以上的人出售大麻、大麻产品和大麻配件。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40(c)(4) 部门可以为主要照护者为患者购买大麻、大麻产品或大麻配件制定要求,以确保主要照护者的身份得到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