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大麻制造商的许可规则,并为大麻产品的制造、包装和标签设定了标准。有两种许可证:1级用于使用非挥发性溶剂或不使用溶剂,2级用于使用挥发性溶剂。食用大麻产品不得对儿童有吸引力,每份THC含量不得超过10毫克,并且必须符合严格的标签和卫生要求。供动物使用的产品必须遵守额外标准,这些标准将在2025年7月1日前制定。重要的是,根据州法律,合法生产产品中的大麻不被视为污染物。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30(a) 部门应颁布法规,管理大麻制造商的许可,并制定所有制造大麻产品的制造、包装和标签标准。将颁发的许可证如下: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30(a)(1) “1级制造”,适用于使用非挥发性溶剂或不使用溶剂制造大麻产品的场所。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30(a)(2) “2级制造”,适用于使用挥发性溶剂制造大麻产品的场所。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30(b) 就本节而言,“挥发性溶剂”应具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2.3条(b)款第(3)项中相同的含义,除非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30(c) 食用大麻产品应: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30(c)(1) 不得设计成对儿童有吸引力,或容易与商业销售的、不含大麻的糖果或食品混淆。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30(c)(2) 生产和销售时,大麻素的标准化浓度每份四氢大麻酚 (THC) 不得超过10毫克。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30(c)(3) 如果大麻产品包含多份且为固体形式的食用大麻产品,则应划定或刻划成标准份量。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30(c)(4) 均质化,以确保大麻素在产品中均匀分布。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30(c)(5) 根据部门制定的、类似于食品制备、储存、处理和销售标准的卫生标准进行制造和销售。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30(c)(6) 向顾客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其能够知情消费该产品,包括大麻产品的潜在影响以及必要时关于如何消费大麻产品的说明。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30(c)(7) 标有通用符号,该符号由部门通过法规确定。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30(d) 依法制造的大麻产品中包含的大麻,包括浓缩大麻,根据州法律不被视为掺假物。
(e)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30(e)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30(e)(1) 如果大麻产品旨在用于动物的治疗效果或健康补充用途,或供动物食用,则该大麻产品还应符合部门通过法规制定的任何其他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替代的标准化浓度。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30(e)(2) 部门应不迟于2025年7月1日颁布动物产品标准法规。在这些动物标准法规生效之前,大麻产品不得为动物用途或供动物食用而进行营销或销售。

Section § 26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关于大麻产品生产、包装和标签的规则,都必须由所有从事大麻产品生产的持牌企业遵守。这包括制造商、微型企业和某些非营利组织,除非相关部门做出例外规定。

Section § 26132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2级制造许可证,在使用挥发性溶剂时,你需要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爆炸或其他严重危险。政府将制定这些安全措施应包含的基本规定。